一、基本条款
1、本着解决异地调动职员初始激励问题、调动工作积极性的宗旨,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异地调动,是指因集团业务发展需要,兼顾职员发展空间需求,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集团总部或下属公司调遣正式职员,前往原工作城市外、非家庭所在地工作六个月以上(双向交流和因个人原因申请异地工作的,不在此列考虑)。
3、上款所称家庭所在地,包括:
(1)已婚职员的配偶或未成年(指未满18周岁,下同)子女所在地,以长期实际居住地为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在一地的,以配偶所在地为准;
(2)未婚或离异的单身职员,以其长期稳定的生活所在地为家庭所在地。
4、在职员异地调动前,调往单位应向职员说明将提供的薪酬、福利水平或标准。职员异地调动后,其薪酬福利费用全部由调往单位承担。
5、其他相关条款
(1)职员异地调动后可视情况保留调出地公司所有公寓性住房六个月,房租标准按调出地职员缴纳标准执行,六个月后公寓性住房由调出单位收回,如确有保留需要的,须由职员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原公寓提供方批准;
(2)异地调动职员档案关系在调出地的,基本社会保险由调出地负责缴纳,费用由调往地公司支付;
(3)异地调动人员职位职级、薪酬福利等内容同时受公司普适性约束。
二、薪资福利条款
薪金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职员异地调动时,根据调往项目成熟度、调往地区分类、岗位工作职责等因素,适当调整其薪金级别。如职员在异地调动同时职位晋级,一般套入当地相应职位薪金级别。薪金级别调整幅度由总部人力资源部核准,报主管副总批准。
宿舍及生活用品配置
1、调往单位可参照以下限定标准为异地调动提供个人住所供其租住。
※ 二级公司总经理级别 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 二级公司副总经理级别 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二级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下、二级公司部门经理级(含)以上
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以上三类均限于集团在当地分公司(因是正式文件,此处的“分公司”不予修改)开发的物业。
(对于调动至新开发的地区公司,可以按以上限定标准租住其他物业)。
※ 其他职员 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公寓性住房)
二级公司总经理级职员的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由调往公司承担。其他异地调动职员有六个月免租期(包括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六个月后由调往单位根据当地规定收取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调往单位应为异地调动的二级公司部门经理级以下职务的职员配备床、桌、椅、柜,也可购置集体使用的煤气灶、热水器、21吋电视机、洗衣机等基本生活用品。以上用品的购置标准均以普通型为限,不得购置进口产品或基本生活品以外的电器设备。
对于二级公司部门经理级(含)以上职务的异地调动职员,生活用品由职员自行添置,调往单位不再配备生活用品。
调往单位为异地调动职员按规定提供的基本生活用品均免收租金和管理费。但发生的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等需由职员个人承担,电话费根据有关财务规定报销。
异地调动补助
对于异地调动的职员,调往单位一次性支付异地调动补助,供其迁居(包括行李托运费用)、购买生活用品、进行装修等,使其能够尽快适应当地生活。补助金额由各公司自行决定,限额标准如下:
●出任二级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补助额不得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出任二级公司副总经理级职务的,补助额不得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出任二级公司总监/部门经理职务的,补助额不得超过两万元人民币;
----以上职务以异地调动前或调动后两个月内任命的为准。
●一般职员,补助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人民币。
以上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探亲假
异地调动职员在异地调动满六个月后可以开始享受每年20天(已婚职员探望配偶为30天)的探亲假。 每年职员本人最多可报销2次由工作地点前往家庭所在地探亲的往返经济舱机票,每年取假2次、每次休假间隔不应少于三个月。
休假期间若遇公众假日或法定假日,不另增加休假时间。
异地调动职员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每年由家庭所在地前往工作地点探亲的往返经济舱机票由公司报销(限定在4人次单程)。此项福利自职员异地调动满3个月起执行。
异地调动期满三年,取消异地调动人员薪酬福利管理办法中有关“探亲假”一项特别规定,其后相关按当地职员标准执行。
三、其它条款
本办法经集团办公会审议批准,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办法视实施情况,经集团办公会议批准后可以修改。
本办法解释权归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如有不明事项,请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总部人力资源部咨询。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〇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