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负责为实现国家富强和伟大的使命,振兴。在现代这个的社会里,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变成贩毒吸毒、污染环境之后的,又一大社会性问题,而且,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法律意识上的不健全、擦边球,以及社会上的各种消极现象,都滋生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所以,怎样有效地预防以及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抑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在不断上升的趋势,已经成为全世界关注并且研究的重点问题,与此同时,也引起我国领导人的强烈关注,国家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积极的部署,与未成年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出台和完善。本篇文章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着手,结合已有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领域的一些经验,并且根据我国现在的历史条件、文化背景、社会的制度,以及法律建设的情况,通过一些有关的数据和材料,较为深入的分析并且探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心理的特征,原因以及相应的预防对策,适当地提出修改并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的对策分析。
关键词
未成年罪犯罪;现状;预防对策
Abstract
Young people are the hope of the country , the future of the nation, responsible to achieve the great rejuvenation of the nation prosperity of the country mission ! In today's society, juvenile delinquency had becom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 drug trafficking and drug abuse after the third major social problem , causing the whole society strong concern . Walking a fine legal unsound and a variety of social consciousness decadent phenomena are the breeding ground for juvenile delinquency phenomenon . Therefore, how to effectively prevent and reduce juvenile crime , juvenile delinquency curb rising trend ,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world attention problems , while also aroused strong concern of the leaders of the state in order to create the healthy growth of young people social environment , and actively deployed on youth issues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a serie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continue to improve . In this paper, the current status of crime minors , combining experience in Britain and other developed countries in the field of juvenile crime prevention , and according to our current historical conditions , social systems, cultural backgrounds and legal construction conditions, through a number of relevant data and experience materials , and strive to more in-depth analysis to explor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 psych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causes and appropriate preventive measures and countermeasures accordingly put forward a sound analysis and path selection of juvenile crime prevention system.
Keywords
juvenile crime ; Status ;preventive measures
1.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1研究的背景、意义
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社会犯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是犯罪研究世界各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的犯罪具有可改造性和可塑性。未成年罪犯罪在不同的国家的法律文献中的界定和概念也具有稍许不同,但在核心内容和根本精神上基本相同。在我国未成年罪犯罪主要是指已年满十四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未成年罪犯罪被称为世界三大公害之一,思及未成年群体的特殊性,未成年罪犯罪问题的研究有着深刻的影响和意义。各种学说、专著和理论应运而生,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于实践中未成年罪犯罪问题的预防和抑制也见效甚微,需要我们在此领域内更深更全面的进行探索。因此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要采用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而区别成年人犯罪。为了更好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本文首先分析了未成年人的范围;其次,在分析了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和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并结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以期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有益的帮助,从而从根本上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同时本文也指出了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许多不足,并从立法上提出了修改建议,且强调了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从而达到全世界共防的目的和效果。
1.2相关文献综述
美国学者詹克斯迈耶在出版,“贫困社区的社会后果的成长,”一文中提出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区影响的理论模型。该理论是基于这样的假设,邻居和同胞的不良行为会影响其他人的行为。研究人员认为,朋辈影响未成年人可能更大,相比与其他环境(如幼儿园,家庭,等),到前学校的孩子们在他们的社区中的同行接触,但也更受攻击的同伴。美国著名犯罪社会学家赫西认为:大多数人之所以从未犯罪,是由于有外在的社会控制机制将其抑制。外在社会控制包括社区、家庭、学校等,如果一个社会中这种控制机制受到削弱或消失,犯罪就会不受约束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我国学者吴燕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一文中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人们带到了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息传播的速度也特别快,尤其是现代的传媒的发展,人们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媒体,比如互联网、手机等一些通讯工具,每天都可以接触到海量的信息,加上现代信息生产的主体的多元化,传播的途径更加多样、便捷,以及不易监控,使得大量的垃圾信息也随之出现,充斥着人们的视野。这一切对于没有社会经验的未成年人来说,特别是已经出现某些社会缺陷的未成年人来说,因为缺少辨别美丑、判断是非的一种能力,加上其好奇心以及模仿能力强,因此,面对各类的良莠不齐的信息。很难做出一个正确的抉择,从而引发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
在《社区因素与未成年偏差行为的防治》中分析社区要素,对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时,专家认为,社区内的一些文化娱乐活动,以及一些设施和环境,社区内的一些风气,社区内的人际的交往,以及社区与学校与家庭之间的联系和支持,这些都是社区中,可以影响到未成年人行为产生偏差的原因,并且还提出了现代社会的社区内,所产生的一些社区的问题,比如社区的经济状况变差,社区内缺乏政治的资源,社区内的居民心理产生了一种危机感,城市中传统的文化结构,社区内的生态条件变迁引起未成年人犯罪。其所著的《社区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和发展趋势》中写到,城市新型社区中存在着家庭监护空位现象,社区的管理职责不定、学校教育的有限作用,以及邻里照应的阙如等诸多不利因素,并提出需要家庭、和社会采取必要的措施,提出有效对策来预防新型社区的未成年人犯罪。总之,国内外的这些学者给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研究资料,是本文研究的重要条件。
1.3研究的方法
本文对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对策问题的研究,是一项探讨性、实质性的研究,本文主要采用的是文献资料研究,以及在社会上的调查研究,二者相结合的一个方法来进行研究。文献资料的研究方法主要是通过查阅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教育,以及未成年人在违法犯罪上的矫治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的文件,以及从上海市未成年罪犯管教所、上海市未成年人劳动教养管理所等处得到的有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及矫治方面的文件资料,包括信息简报、情况通报、调查报告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研究。社会调查方面,主要以上海市未成年罪犯管教所在押未成年罪犯为调查对象,通过实地调查,发放问卷调查,并与监狱民警、未成年罪犯进行座谈、个别访谈,掌握了较为丰富的第一手资料,运用统计分析、分类、对比、归纳等方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分析、探讨。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405份,收回问卷399份,其中有效问卷375份,占93.980%。在问卷中,我们设置了“犯罪时的年龄”,“犯罪时的身份”,“犯罪的原因及动机”,“犯罪时的文化程度”,“家庭所在地”,“家庭状况”等项目,借以从各个侧面和不同角度去了解与剖析我市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和成因,寻找其内部隐藏着的规律性的东西,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宝贵的参考数据和事实资料。从最终的调查结果看,应该说基本达到了这一目的。
2.我国未成年罪犯罪的现状
2.1未成年罪犯罪的内涵
关于未成年人具体含义的界定,每一个国家有其不同的标准。我国《》中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所有公民,不分民族、财产状况、职业、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出身、居住期限、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中这一规定,在我国,未成年人就是指没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界定,根据我国《刑法》中第17条规定:“己满16周岁的公民,犯罪后,应该负刑事责任。已经满14周岁,但是不满16周岁的公民,犯故意伤害,甚至致人重伤或是死亡、抢劫、强奸、贩毒、放火、爆炸等,也应该负刑事责任。已经满14周岁,但是不满18周岁的公民犯罪,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换句话说,在我国,只有年龄达到十四周岁以上的公民,犯罪才负刑事责任。根据以的上和刑法中的规定,所谓的未成年人犯罪,就是指因触犯国家的刑法法律,负刑事责任的年满14周岁但是不满18周岁的人。
2.2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根据《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课题组的研究显示,“在上个世纪80年代的10年间,仅仅机关统计的,14岁至18岁的违法少年或者是构成犯罪的少年的数量,大约就占了全体罪犯人数的20%,这些还是不包括那些没满14岁,但是却做出了违法行为的一些未成年人”。据有关的统计表明,在2003年,25岁以下的未成年的违法犯罪的人员,大约占了全国刑事案件作案人员总数的45%,占全国治安拘留的总人数的33%,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上升明显。根据相关的资料显示,现在我国未成年罪犯罪的初始年龄,和上世纪70年代相比,至少提前了3岁,14岁以下的少年违法犯罪的比例也在不断的上升,并且,在每一分钟里,就有一个未成年人遭受犯罪的危害。另外,从2001年到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受到了社会以及媒体的广泛关注,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第一次受到法律的处罚的年龄都是在20岁以下。根据我国的一些学者在某少年管教所中,做的一项研究调查表明:“未成年人(指14周岁以下的人)出现不良的行为,以及(14周岁到18周岁的人)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他们重新犯罪的几率明显高过其成年刑满释放的人员”。并且,“第一次违法犯罪的时候,年龄越小,其犯罪的恶习也就越顽固,越难以矫正,他们二次或是多次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其中,“第一次犯罪在7-10岁的少年,重犯率为38.5%,11-14岁少年,二次犯罪为24.7%,15-18岁少年,重犯率为11.3%"。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的相关部门,提供的一些数据中显示,2000年到2005年,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已经呈现出一个明显的上升态势,从2000年到2004年,全国各级的人民,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以每年14.18%的速度上升,截止到2013年的7月,就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3.96%,在已生效的判决中,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从2000年到2004年,就上升7.68%。2007年,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高峰,犯罪的增长率由原来的5%左右,增长到了现在的13%。
所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2.3未成年罪犯罪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在惩罚与教育二者相结合情况下,根据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一些基本原则,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从轻处罚的规定,制定了《未成年人保》、《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些法律。与此同时,为了正确的审理未成年人的一些刑事上的案件,以此来维护未成年人的一些合法的权益,按照相关法律,惩罚一些未成年的罪犯,我国的最高人民,已经相继制定了《关于如何审理未成年人在刑事案件上的若干规定》。
3.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状况
3.1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现状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呈现出一个上升的态势,而且犯罪的性质也越来越严重,比如暴力犯罪,吸毒、贩毒,以及性质的犯罪等等。在我国50、60年代,未成年人犯罪极少,被国际社会誉为“未成年不沉的湖”。从1990年开始,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就在不断的上升,很快的就成为了受人关注的社会问题,但是,与其它的国家相比,我国未成年的犯罪率还是比较低的。进入到2000年以后,未成年人的犯罪不断的向低龄化发展,未成年人平均第一次犯罪的年龄从16周岁,降低到了14周岁,并且,未成年人犯罪的团伙也在不断上升,平均以15.1%的速度递增。根据有关的统计资料现实,近10年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一是犯罪数量在持续的上升;二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占有很大的比率;三是未成年人第一次次犯罪的年龄向低龄化发展;四是文化素质普遍偏低,较早的脱离教育过程的未成年人犯罪率比较高;五是在校的未成年人的犯罪比例迅速增加;六是未成年人流动作案日益严重;七是社会闲散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是犯罪的高危人群;八是不同的社会的群体中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呈现出重大的差异。
3.2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结构
一、暴力型犯罪
未成年人暴力型犯罪,一般包括杀人、伤害、强奸、抢劫、放火、爆炸等。在我国,此类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有日渐严重化、恶劣化的趋向。据统计资料显示,未成年人暴力型犯罪的案件,在1993年占了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9.2%,1997年的年底达到了26.3%,1998年则占了43.6%。2000年全国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抢劫罪占了32%,杀人并且伤害罪占了8%。
二、物欲型犯罪
未成年人物欲型的犯罪,就是指未成年人为了满足自己在物质上的欲望,以非法占为己有为主要目的,以此来实施各样的侵犯财物的犯罪。物欲型的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里,始终占据着一个主导的地位,比如1983年,全国查获的所有未成年人犯罪中,盗窃罪占了67.4%,抢劫罪占了7.1%,诈骗罪占了1.7%。最近几年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表明,物欲型犯罪仍然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主要类型。据成检察机关的统计,1994年批捕的物欲型少年犯罪,占了整个未成年罪犯罪的47.3%,1995年占了.4%,1996年占了80%以上。根据高级人民在1990—1999年的统计资料现实,未成年人罪犯里,财产犯罪高居第一位,占了85.69%,其中盗窃罪占了69.05%,抢劫罪则占了16.44%。
三、性犯罪
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就是指未成年人实施以性为目的的各种犯罪的一个总称。这种罪犯以男性为主要的犯罪主体,女性只能构成某些罪的一个主体。从行为的动机上来看,有的一些犯罪是就为了满足其性欲,比如强奸;有的犯罪则是为了弥补其心灵上的空虚,向社会进行示威,比如对侮辱妇女进行侮辱;有的则是为了满足其变态的心理,比如卖淫。近一些年来,在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性别结构中,女性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在明显增加,其犯罪率也大大的超过了未成年人总体犯罪率的上升速度。根据的相关统计,进入到2000年以后,未成年的女犯在未成年人犯的总数中,大约占了10%,其中以卖淫罪的占了未成年女性犯罪的30%左右。
四、享乐型犯罪
未成年人的享乐型犯罪,就是指未成年人以追求自身的快乐为目的,而不计其后果的各种犯罪总称。一般包括流氓型犯罪以及毒品型犯罪。流氓型犯罪从行为和动机上来看,有的是为了满足其畸形的虚荣心,追求一些所谓的潇洒与前卫;有的则是无事生非,弥补其空虚的心灵,比如寻衅滋事等;而有的则是为了逃避现实,减缓其压力,比如服用麻醉类的药品等。这与未成年人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缺乏一个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引导,以及面临的压力以及天性追求快乐等因素有关。
3.3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趋于低龄化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明显提前,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比20世纪50年代提前了二三年。但由于“独生子女”成为这一代人的主体,使得这一代人的生理与心理发育发生了脱节,造成了生理上的早熟,心理上的晚熟的这一特殊状况。这种未成年人在青春期里,其生理与心理的发育的不同步,而且社会的物质生活及其丰富,成人的社会价值观失范等,这些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以及需要和满足之间的新矛盾,使得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呈现出一个明显的低龄化状态。据全国22个大城市的统计,10岁左右的未成年人出现“劣迹”的人数已具有统计意义,13岁已开始出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高峰期,即未成年人犯罪的初犯的高峰年龄在13-15岁即开始形成,而15-18岁出现另一个犯罪高峰年龄期。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年龄的降低,给犯罪控制的理论和实践都提出了新的挑战,据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统计平均每年13岁以下未成年人作案数量约2万人,而按照目前的刑法理论,这些人还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能成为刑事犯罪主体,这无疑给理论界乃至全社会提出了不容回避的课题。而在15岁以后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峰是因为,这些人开始了二次的犯罪和反复的作案所造成的,因为这段时期,他们的生理机能已经进入到了一个快速发育的时期,其作案的能力也增强了,犯罪的主观性也随之增加,他们所实施的性犯罪、暴力犯罪等一些重大案件,在全部的刑事案件里,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据上世纪90年代的统计,未成年人实施的重大强奸、轮奸案都超过未成年人犯罪总发案数的一半。这实际上又揭示出了又一种意义上的犯罪的低龄化。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构成趋于稳定
根据对我国北方某省少年法庭和少年犯管教所的调查,经过上世纪80年代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期以后,从犯罪学的角度考察,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社会犯罪成员中的比例已经上升到接近极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构成或称犯罪来源,也已趋于稳定。其中,在校生和流失生稳定占未成年人犯罪的20%左右;无业、待业和重新犯罪人员占20%左右;而农民身份的未成年人占30%以上,可见作为现代“城市化”产物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向农村的辐射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通过比较,在校生和流失生犯罪的绝对人数大体相当,但这两个人群的犯罪率则相差10倍,从而揭示出了流失生群体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地位。无业、待业、重新犯罪群体是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率最高的人群,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集中点。由于农村未成年人口的基数最大,所以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率仍然是最低的,但统计表明也已超过了1%的界限,这个指标的意义非常重大,说明在社会的变革中,农村发展虽然落后,但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也已经在城市的影响下,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
三、未成年人犯罪中女性主体增长迅速
由于我国的历史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女性犯罪主体远少于男性,未成年人中的女性犯罪更少。但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女未成年人的犯罪数量猛增,当然从绝对人数上女性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只占男性的10%左右,但其增长的势头令社会震惊。女性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早于男性,封建意识浓厚,性观念陈腐且闭塞,而改革开放以来,无论学校还是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与社会文化市场的淫秽色情泛滥对未成年人的毒害极不适应。女性未成年罪犯罪人常常具有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双重身份。在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中,女性未成年人一般居于从属地位。女性参与的犯罪除与性有关外,一般与财产有关。女性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一般文化水平较低,统计表明残缺、破裂家庭较易导致女性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常伴随道德堕落,具有较强的腐蚀性。如某少管所一名女性未成年罪犯罪人就曾将30多个男性勾引下水,受到刑事追究或送入场所。在未成年罪犯罪团伙中,女性未成年人往往成为团伙的凝聚力所在,甚至成为团伙的核心成员。
四、团伙式的作案方式
未成年人的犯罪,已经由单独的作案,逐渐的向集体性作案转化。据统计,60—70%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属于团伙作案,纠集多人,相互利用。据北京市高级人民统计,在2002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案件占犯罪总数的一半以上。未成年人犯罪中,有些属于一般性的团伙犯罪,但也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团伙,向着犯罪集团的方向发展,而且,有的一些未成年人的犯罪团伙,已经成为意义上完整的一个犯罪集团。从近几年的趋势来看,未成年人成帮结伙的作案,而且惯做大案,一旦这个团伙中,加入了“惯犯”、“累犯”等一些成员的时候,那么这个团伙便很快从一般性的结伙犯罪,发展成为一个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甚至成为一种带有色彩的一个犯罪集团。
4.未成年罪犯罪原因分析
4.1家庭因素
首先,家庭教育能力的弱化是目前较为普通的一种现象,家庭教育不当是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家庭作为社会组成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未成年人获得知识以及感知外部世界的第一个途径,其环境和教育的好坏,直接影响了未成年人的正常成长。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
1、残缺的家庭。因为家庭的变故,以及父母之间的不和睦,使未成年人得不到完整的家庭教育与温暖,然后便开始了自暴自弃,从而染上了一些恶习,继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2、不良的家庭环境,包括父母对未成年人的过分的溺爱,不断的娇惯放纵其行为,以及一些简单的、粗暴型的教育,以打和骂为解决问题的一个方式,以及父母对自身的素质要求不高,经常的酗酒、等,表率作用做的不够好等情况,都会使得未成年人在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上出现偏差,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4.2学校因素
学校作为造就社会人才的一个重要场所,承担着对未成年人价值观以及社会观的培养,以及教育的任务,学校是未成年人在走出家庭后,实现社会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阵地。学校的教育主要是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
现在,越来越多的学校片面的追求升学率,只重智育,而轻德育,对品行上有缺点的,学习上有困难的一些学生,采取漠视的态度,甚至违反有关的法规,将这些有缺点的学生们赶出了校门;有的老师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不懂得怎样尊重学生,疏于对学生在日常生活的管理,缺乏与学生之间的相互沟通,不善于做学生的思想工作,使学生没有自己的理想和信念,更加没有法律的常识,不会思考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而最终产生了厌学的情绪,在社会游荡,最后沦为了罪犯。
所以,学校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个重要的环节。
4.3社会因素
不规范的一些娱乐场所和不健康的文化传播,导致了未成年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比如带有色情与暴力的录像、影视、书刊以及网络,比比皆是,各式各样的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这些都对未成年人的身心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往往会产生比较严重的一些后果。这些娱乐场所的业主,为了贪图一点小利,放任所有的未成年人在这些场所玩乐,监管的措施做的不到位。
不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世界观,都会对未成年人产生一些不良的影响。因为社会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愈发的复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以及不劳而获的思想,不断的充斥着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对未成年人的个人品质以及行为,产生了直接或是间接的负面影响。
社会上一些不良分子的教唆也会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的影响。一些违法犯罪的团伙想方设法的诱骗、教唆以及威胁未成年人进行犯罪,把这些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拉下水”,较差的社会治安,也让未成年人缺乏社会安全感。
4.4自身因素
未成年人正是人生的黄金年龄,正是建立自己价值观、人生观以及世界观的年龄段,一个不健康的心理,导致了未成年人产生不正确的一个价值观,并且做出了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
心理学上指出,未成年人进入到了喜欢怀疑、争论、辩驳的时候,心理探求的能力以及好奇心都在加速的发展,并且十分喜欢的寻求和争论各种各样的事物,对接触到的一些权威观点,持有不同的或者是怀疑的态度,出现了“反抗”的现象,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反祖”现象,此时,他们的思维也明显的具有渴望的倾向。同时,因为年龄、阅历以及学识上的局限性,导致了逻辑思维以及辨证思维的发展也相对的滞后,这些原因成为他们实施犯罪的一个内在动力。
4.5立法因素
我国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是十分重视的,近些年来,制定和颁布了很多有关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和法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条中规定:“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了本法”。但实际上,该法律施行的效果,并不是十分的理想,立法目的与实际的效果出现了强烈的反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是犯罪的人数在不断攀升,而且是急剧上升;二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占了同期刑事犯罪总数的比例在逐年的增长;三是犯罪年龄趋向了低龄化,团伙作案比较突出;四是犯罪的类型多样,手段趋向成人化,暴力的程度日益加剧。
5.未成年罪犯罪的预付措施
5.1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
(1)父母应该加强自己的法制学习。整个社会是由家庭这个基本单位组成的,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就是父母,父母也是子女在人生道路上的照明灯,父母的一言一行,都对子女的成长,有着重大的影响用作,与此同时,父母对孩子的影响是巨大的,比如在心理上、性格上以及人格上的影响,都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根据中国未成年研究中心所发表的一篇报告上显示到:“大约有13.5%的未成年罪犯认为,在自己的生活中,父母对自己的不良影响,是最大的,其中大约有25.1%的未成年罪犯认为,自己的犯下的罪都和自己的父母脱不了关系,而且,其中父亲的影响占了13.1%,母亲则占了大约12%,而且,据调查显示,大概有着18.4%的未成年罪犯,他们的家庭成员与其直系亲属中,都有这犯罪的记录或是经历,并且,在城市的闲散未成年罪犯中,这项比例则高达22.9%"。所以,家长应该加强自己的法制学习,这样,不仅可以让家长能够做到自觉的守法,并且可以在子女面前以身作则,严格的要求自己的行为,在子女的面前,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与此同时,父母在法制方面的意识提高了,也可以增强父母在法制方面教育子女的能力,通过家庭法制式的教育,更好的培养未成年人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从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2)全面提高父母的思想道德的素质与文化的素质,改进家庭式的教育,每个儿童都是天才的模仿者家,未成年人在道德观念上、性格上的养成,主要还是依靠模仿与观察。而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父母对孩子最有效的教育方式,不是说教与训斥,而是,自己作为一个榜样,对孩子进行引导以及在行为上的潜移默化的感染,父母的一言一行,以及他们的品行,对孩子的影响都是别人难以替代的,父母有一个良好的性格与品质,这将会使自己的孩子一生收益,所谓的“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大概就是这个意思了。父母良好的品格以及行为方式的养成,这将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文化素质。俗话的说好,“一个合格的父亲,将胜过一百个优秀的校长,而一个合格的母亲,则将胜过一百个优秀的人民教师”,所以,作为未成年人的家长,一定要切实的履行其监护的职责,尽到自己做家长的责任,并且不断的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与道德的素养,并且对自己的子女进行科学的管理与教育。
(3)提高家庭式教育的科学性与艺术性,改变以往传统落后式的教育观念以及方式。任何的一种教育都是一门科学,都有着其自身的规律性。家庭式教育更是一门深奥的学科,与此同时,它也是一门艺术。家庭式教育,有着其自身独特的发展以及变化的规律,需要有包括了教育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美学生、理学、伦理学等多个学科在内的,一个综合性的知识,而且还需要一个正确的教育方法以及技巧。家长制的风俗,压制住了家庭的民主,不利于每个家庭成员的平等,这样就抑制了子女在创造性上的发展,更加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的还会激起孩子的强烈反抗,甚至有的采取一个比较暴力的手段来对待他们的父母。经过实证的研究现实,家庭中比较的一些家庭,这些家庭的子女都是比较胆小与内向的,在面临到一些外在的压力以及矛盾时,十分容易冲动,然后就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而比较民主的一些家庭,他们的孩子都具有十分明显的成熟、、自信的一些性格上的特征,并且往往比一些普通家庭的孩子,更加富有探索精神,而且善于对自我的控制,在接触到社会的矛盾以及一些不良的诱惑时,也表现出了其克制以及理性。所以,改变家长以往传统的教育方式与观念,使家长在更多的方面,考虑其孩子的实际情况,加强与子女的交流与沟通,并且尊重他们孩子的一些意愿,这样对未成年人养成一个良好的个人性格有着十分大的益处,并减少了性格缺陷的发生,从而降低其违法犯罪的概率。
5.2完善学校教育
(1)加强未成年人在学校中的法制学习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法治性国家,就以社会主体来说,我们必须加强自身法律的学习。增强未成年人在学校的法制上的学习,要从素质教育的角度出发,明确教学的目标,从整体上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调整整个学期的课程的设置,从而建立起一个法治的环境,以此让法制教育产生一个明显的实效。每个教师都要加强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的学习,而且要增强教师的带头示范作用,调整整个课时的设置,增加法制教育课程,调整其在思想政治课中所占的比例,有条件的一些高校,可以单独设立一个法制教育课,其教学内容,主要集中在学法、知法以及守法上,让学生认识到这门课程的重要性,以及紧迫性的教育。与此同时,对低年级的学生,一定要在思想品德课程中,教育未成年人不允许进游戏厅,不可以在外面留宿过夜,更不可以去接触毒品,不可以参加,不准看黄色、暴力书刊,不能成帮结伙偷窃打架,不可以做任何有损于学校以及个人声誉的事情,对年级高的学生,学校就可以进行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一些常识的法制法规的教育,使他们初步的了解一些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常识。另外,针对已经有违法苗头的一些学生,可以举办一个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的讲座,对这些人进行一个重点的法制教育,采取各种各样有效的形式,以单独谈话等一些专门的方式,提醒他们反省自己的行为,并且引导这些人,树立一个正确的价值观与人生观。
(2)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重视教师的素质
学校在一般的情况下,不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导火索,但是,教师在教学上的一些失误,很容易让学生滋生一些不良的心理以及犯罪行为的一个“催化剂”。老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担负着培育下一代的祖国的花朵的神圣职责,因为老师长期的与学生在交往,老师对未成年人的了解往往比较多,这样老师就能够有效的解决未成年人所面临的一些复杂的问题,所以,老师的素质的高低,则直接影响教学教育的效果。特别是当学生在学习上出现了困难,产生了各种厌学的情绪,或是受到社会与家庭的不良影响时,老师就可以进行积极及时的帮助与关怀,这样就可以很好地减少未成年人在违法犯罪上的可能性。而目前,有的老师不仅严重的缺乏对教育学生的方法以及热情,有些老师甚至自身就有着比较严重的恶习。
所以,必须要不断的加强教师素质的建设,并且加强教师队伍的招选工作,对一些素质低下并且缺少责任心的老师,一旦发现,学校就要坚决地将其开除,学校要通过建设一个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以此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建立起一个坚实的屏障。
(3)增强学校及附近环境的清理,为学生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氛围
学校应该严明校规校纪,重点整顿清理以及净化学校周边的环境,努力消除一些精神上的“污染源”。要从各方面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而则应该加大执法的力度,禁止所有的店铺向未成年人售烟酒等;禁止一些歌舞厅等娱乐性质的场所,容未成年人逗留;禁止影院上映对未成年人不宜的节目,而且允许未成年人进场;禁止各类的书店向未成年人出售黄色暴力的书刊;禁止电视上播放黄暴力的电影。
5.3完善相关法律
(1)完善并积极推行我国未成年罪犯罪的社区矫正
从审判实践来看,主观因素虽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一些原因,但是,外界的因素,家庭的教育方式以及社会的背景等一些客观的条件,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广泛的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净化社会的环境,形成一个社会的联动机制,特别是要充分的发挥社区在预防未成年人在违法犯罪中的作用。
所谓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的矫正,就是指把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的未成年人,安置在社区内并且施行矫正,促使未成年人在改正其犯罪意识与行为上的恶习,顺利的回归到社会的一种非监禁的刑罚的执行活动。
在我国的《刑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的对象,进行了一部分的说明,但是,因为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起步比较晚,所以,在很多的方面,都存在着缺点,为了推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的矫正的构建,我们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的努力:
1.扩大对未成年罪犯罪的适用范围,积极的发挥社区的矫正功能;2.积极的探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一个新模式,并且丰富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3.完善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的内容与一些项目,并且提高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的工作质量;4、确立起一套科学的社区矫正的运行机制,促使犯罪社区矫正的工作,进入一个良性轨道。
(2)建立起未成年人的犯罪缓刑制度
我国刑法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缓刑规定,在立法上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缓刑适用并未区分而是做出了统一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分为一般缓刑和暂时缓刑。2006年1月《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初次犯罪;(2)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可以看出缓刑适用的一般条件:只能被判处拘役或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些犯罪分子;在根据其犯罪的情节,以及他们在悔罪方面的表现,觉着他们已经适用缓刑,而且确实不会再危害社会;有些则不适用缓刑。
我国应该参照其它国家的一些成功的经验,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未成年人缓刑的制度,具体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修改于完善:
首先,放宽对未成年人的缓刑条件。一个是未成年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时期,可以进行适当的缓刑,还可以附加罚金刑,没收其财产和剥夺其政治的权利同时,这些附加的刑罚也应该同时进行缓刑;另一种则是指,未成年人可适用的缓刑徒刑期限,(就是被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延长,有一些学者曾经建议:“对于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犯罪的情节和悔罪的表现,可以进行适当的缓刑,而且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就可以宣告缓刑”。
然后,不断的补充并且完善未成年罪犯罪缓刑的考察制度。我国刑法中规定到,缓刑考察的义务属于缓刑的指示,其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相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日常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见的规定;如果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场所,应该提前报经当地的考察机关获取批准。”为了对这些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一个有效的矫正,所以在未成年人的缓刑考察制度,不单要有缓刑的指示,还应该规定缓刑的负担,因为缓刑的负担,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矫正作用十分的大。其未成年人在缓刑上的负担是:赔偿因为自己的行为,而造成的一些损害,或是受害人的损失;从事一些符合其年龄与身心特点的社区公益劳动等等。
我国的刑法中规定,机关是缓刑的考察主体,其所在的单位或是基层的组织,应该加以配合。但是,机关的日常工作十分繁忙,很难在工作的同时又顾及到考察缓刑人,这就导致了缓刑的考察,在很多时候都只是一个形式。所以,许多专家建议,缓刑的未成年人居住的所在地的社区,应该承担其矫正的工作,完成对未成年人的缓刑考察。
(三)建立一套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封存制度
我国的《刑法》中第100条规定:“依照法律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参军入伍、就业的时候,应该如实向所在单位汇报,不可以隐瞒”。这就是所谓的刑事污点制度。透露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作为人生的一个污点写进个人的档案,不管其立法的初衷是什么,但在实际上,已经严重的妨碍到了未成年人的自我改造以及重新做人的过程。因为刑事污点的存在,导致了未成年的犯罪,很容易就被社会看作是行为有缺陷的少年,很难被主流的社会所接纳,使得他们自暴自弃,远离了社会的教育、监督、管理,“破罐子破摔”的心态,很难在树立其重新塑造人生的信心,而导致了重新的犯罪。所以,世界上许多的国家,都在其刑事的立法中,设立了取消刑事污点的制度,以抵制污点记录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但在我们国家,如何取消刑事上的污点,仍然处于一个法律上的盲区,前科不能被取消,反而像一个标签一样,牢牢的贴在犯罪人的身上。
所以,从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角度来看,我国应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制度,通过消除其刑事上的污点,从而增强对未成年人在司法上的保护,进而避免了其计入社会受到他人的歧视,促进他们积极的融入社会,最终,重新塑造其人生以及理想。
(四)规定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的处理方法
我国的《刑法》中第37条规定:“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的,而且是不需要判处刑事处罚的,可以当场免予其刑事的处罚,但是,要根据事件的不同的情况,给其一些训诫或者是责令其悔过、赔礼道歉以及经济的赔偿损失,或者是由当地的主管部门,给其行政处罚或者是处分。”
6.结语
刑事法律的制度,是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重中之重,一套健全的法律制度,不仅可以降低未成年人在犯罪上的数量,还可以有效的预防这些人二次犯罪的目的。所以,我国应该建立起关于未成年人刑事的司法制度,比如延缓起诉,缓刑或是不起诉以及刑事污点的封存等各项法律的制度;还要建立一个的少年,这些在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总的来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是一个系统的社会性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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