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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支撑海西发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7 11: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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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支撑海西发展

5.台商合法权益工作会谈台商合法权益工作会谈由台办与中国台商服务联系中心访问团在每年7月份举行,迄今为止已举办3届。台商合法权益工作会谈具有较浓官方性质,由台办常务副主任与中国副出席并共同主持会谈。虽然台商合法权益工作会谈不是专门的两岸知识产权交流平台,但是对两岸知识产权合作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就两岸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达成多项共同意见。在最新一届工作会谈上,业务主管部门愿与知识产权相关领域进一步加强交流,就共同感兴趣的议题深入开展互利合作。双方一致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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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5.台商合法权益工作会谈台商合法权益工作会谈由台办与中国台商服务联系中心访问团在每年7月份举行,迄今为止已举办3届。台商合法权益工作会谈具有较浓官方性质,由台办常务副主任与中国副出席并共同主持会谈。虽然台商合法权益工作会谈不是专门的两岸知识产权交流平台,但是对两岸知识产权合作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就两岸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达成多项共同意见。在最新一届工作会谈上,业务主管部门愿与知识产权相关领域进一步加强交流,就共同感兴趣的议题深入开展互利合作。双方一致肯定


5.台商合法权益工作会谈

台商合法权益工作会谈由台办与中国台商服务联系中心访问团在每年7月份举行,迄今为止已举办3届。台商合法权益工作会谈具有较浓官方性质,由台办常务副主任与中国副出席并共同主持会谈。虽然台商合法权益工作会谈不是专门的两岸知识产权交流平台,但是对两岸知识产权合作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就两岸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达成多项共同意见。在最新一届工作会谈上,业务主管部门愿与知识产权相关领域进一步加强交流,就共同感兴趣的议题深入开展互利合作。双方一致肯定对台商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宣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商标和专利业务主管部门可在当地台资企业协会的协助下,适时为广大台商举办知识产权相关法制讲座,开展商标、专利注册与保护的培训和宣传,积极引导台商依法注册商标、专利,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权益。双方对开展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合作打击犯罪工作、做好相关税制调整工作,以及加强推广对台商的知识产权法制宣传等十项内容展开讨论,并达成共识。

6.两岸农业合作论坛

两岸农业合作论坛由台办主持,有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和交通部等部门参与,是两岸合作交流的重要平台。与在农业上的合作交流在两岸合作交流上处于领先地位,其中知识产权的合作交流占据了主要位置。2008年的农业合作论坛宣布了一系列扩大和深化两岸农业合作的新措施,重点强调保护农产品知识产权,维护农民正当权益。关于保护农产品知识产权、维护农民正当权益的问题上,将采取两项新措施。首先为规范水果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水果品牌和形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严格区分“产地水果”和“品种水果”。凡是销售非原产于岛内的品种水果,均需在包装物和价格标签上注明产地。对以非原产于的水果假冒产地水果进行销售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加强对相关广告宣传的监管力度,对违法广告行为将依据《广告法》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其次,欢迎农产品生产商和经销商在通过注册普通商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等方式,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对侵犯农产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闽台地理标志商标研讨会

2008年,首届闽台地理标志商标研讨会在泉州市举行,来自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省工商局、商业总会()智慧财产委员会、地理标志商标所有人等约160人参加此次会议。两岸专家学者就两地地理标志商标管理保护制度、两岸交流中商标冲突及争议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福建的“安溪铁观音”、“平和蜜柚”,的“阿里山高山茶”、“池上米”4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有人介绍各自的地理标志商标管理使用经验,学者就“如何运用品牌力量提升营业额”等专题进行演讲。此次地理标志商标研讨会的目的是两岸能够互相了解地理标志保护的情况,探索如何加大闽台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力度,促进两岸经贸交流合作

制度性合作与交流情况

1.ECFA

“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草案”(ECFA)(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是指在世贸允许的框架内,两岸类似自由贸易区的经济合作协议。2009年3月ECFA草案正式出台,主要是参酌“东盟冥中国全面经济合作架构协议”研拟,包括领域、开放、争端三大项。在领域部分,涵盖投资、关税与非关税的商品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智慧财产权保护等其它经济合作等。在开放部分,包括早期收获、排除及保留之项目及措施,以及开放与协商的时间表。在争端部分,主要是争端解决机制。目前,ECFA还处于试验摸索阶段,有待进一步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完善。

2.海峡西岸经济区措施

海峡西岸经济区措施由制定,是以福建为主体的,给予海西在金融、农业、交通等领域开展与合作的先行先试。2006年12月,工商总局就出台了《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简化投资者来福建投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手续,投资者来闽投资无需再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支持农产品拓展销售市场,严厉打击假冒产地水果的行为,加强对农产品及其商标权的保护;这些措施有效地促进了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和闽台贸易合作的发展。2008年工商总局制定出台了《进一步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要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扩大闽台贸易合作,促进闽台建立市场监管和执法协作互动机制。《意见》指出,工商总局将支持福建与在竞争执法、打击商标侵权、消费维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及商品质量、市场监管、合同监管等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促进闽台建立市场监管和执法协作互动机制。2009年1月,科技部与福建省签署了《关于共同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科技发展的备忘录》,商定从推进海峡两岸科技交流合作平台建设、海西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五个方面加强合作。2009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福建省签署《共同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知识产权发展合作议定书》,商定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优势产业与骨干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等方面密切合作。2006年福建省发布了《福建省“十一五”闽台产业对接专项规划》(简称《专项规划》)和《关于实施福建省“十一五”闽台产业对接专项规划的若干意见》(简称《实施意见》)。《专项规划》中体现在闽台产业对接中的服务功能。一是由各级各有关部门建立产业项目对接的推介机制,广泛宣传《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对接的行业与方向重点、保障措施及福建的投资环境。继续通过海交会、台交会、花博会、旅博会、纺博会和鞋博会等经贸洽谈活动,以及“6·18”等各类经济文化合作交流的重要载体,推动闽台产业对接朝专业化、高科技方向发展。二是规范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提供优质服务,保障对接项目的实施。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做好对接项目的跟踪检查落实工作。四是加强台商权益保护,尤其是突出产业对接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非制度性合作与交流情况

2008年12月11日-20日由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和福建省海峡科技交流协会组织的福建省知识产权交流访问团赴进行访问考察。这是福建省知识产权界首次赴交流访问。访问团主要由省、设区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省高级和福州、莆田市中级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及省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访问团先后走访了大学、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中兴大学科法所和高雄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拜会了圣岛国际专利商标联合事务所台中所、建业法律事务所高雄分所等单位,与知识产权领域相关人员进行了广泛的接触和交流,听取了大学法学院智慧财产权专家蔡明诚教授《两岸智慧权的现状与发展》报告,双方就两岸智慧财产权发展现况;专利商标的保护;对专利、商标、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案;知识产权知识的教育培训;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运作以及加入WTO 对两岸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等进行深入的座谈和研讨。

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实施,继2009年2月福建省副叶双瑜成功访台后,福建筹划

在年内派出多位副省级访台,福州、厦门、宁德、三明及莆田等地的或副级也将率团访台,携带相关具体项目与业界探讨,或以两岸城际交流为先导,展开联谊、招商及交流活动。在此前,《建立紧密经济文化合作关系的协议》已经签订。毫无疑问,知识产权交流合作也将是两岸城际交流合作的重要内容。

2008年8月,与的版权管理协会签订合作协议,双方愿在新形势下加强海峡两岸版权(著作权)保护的交流,建立经常、稳定的联系。根据协议,双方将在四个方面加强合作:一是交流借鉴版权(著作权)保护的工作情况与经验;二是积极开展版权(著作权)保护学术研讨,推动版权(著作权)理论发展,促进版权(著作权)立法与完善;三是交流打击盗版,保护版权(著作权)权益人合法权益的经验,促进版权(著作权)保护;四是为海峡两岸开展版权(著作权)贸易,版权(著作权)产业交流与发展提供服务。此外,双方还约定,将在宣传、互访、信息交流等方面提供方便,并共同筹办成立两岸专家信息小组,为解决两岸版权(著作权)纠纷提供专家咨询服务。

闽台知识产权合作交流存在的问题

1.平台方面的问题

作为两岸知识产权交流平台的论坛目前存在的问题:

(1)建立时间短

由于历史原因,两岸知识产权交流开始较晚,尽管两岸的贸易投资发展迅速,但知识产权的合作交流则远远未达到实际需求的水平。

(2)重学术轻实践

现有的几个知识产权交流论坛多为学者专家以学术探讨研究为主,而企业、律师事务所和科研机构等实业机构参与不足。

(3)缺少足够的城际交流

目前的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多以宏观为主,没有深入具体到城对城,区域对区域的程度,使得过于宏观笼统,没有落实到具体实践上。

2.机制方面的问题

尚未与建立跨境知识产权案件协作处理机制,由于内地与分属于不同法域,在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上有很多分歧,如果无法统一,则会影响两岸知识产权的交流合作的落实。例如“产地水果”和“品种水果”在具体操作上如何区分,内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适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等,都需要具体的仲裁协调机制。此外,两岸的合作协议也缺乏足够的救济机制。而与内地法律从业资格尚未互相承认,也给两地知识产权维权造成了困难。据统计,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地区专利申请22469件,审批授权17466件。如果允许居民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及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将大大方便居民、企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专利事务的办理,促进两岸在知识产权方面优秀人才、管理经验的交流和互补。

3.其他方面的问题

自1992年9月17日公布《地区与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起,以该条例为准则,一系列规范两岸经贸的法规陆续出台,对投资和贸易的态度上秉承了“投资从严,贸易从宽”的经贸。目前,根据“地区与地区贸易许可办法”,至2006年2月10日,对开放货品总数为8665项,即仍然对禁止高达2256项农工产品进口,占全部货品总数10921项的20.7%。除了农产品是从进口的重点外,工业产品中技术密集型产品也是主要的类别。与此同时,当局也对施行科技产业的出口管制制度。2002年4月30日,“经济部”公告高科技货品管制清单,增列“地区”为“战略性高科技设备及技术输出管制区”,23项半导造设备输往。目前,地区是“国贸局”公告的战略性高科技货品输出管制地区之一。然而,两岸科技产业合作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科技资源受无法自由流通,造成科技资源交流的非正常化,进而影响两岸科技产业合作的正常发展。目前与内地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农业占了主要部分,而科技产业合作则受到而无法发展,使得两岸知识产权合作交流不平衡。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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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台商合法权益工作会谈台商合法权益工作会谈由台办与中国台商服务联系中心访问团在每年7月份举行,迄今为止已举办3届。台商合法权益工作会谈具有较浓官方性质,由台办常务副主任与中国副出席并共同主持会谈。虽然台商合法权益工作会谈不是专门的两岸知识产权交流平台,但是对两岸知识产权合作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就两岸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达成多项共同意见。在最新一届工作会谈上,业务主管部门愿与知识产权相关领域进一步加强交流,就共同感兴趣的议题深入开展互利合作。双方一致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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