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协2012-12-04秘书处
各分会,各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律师协会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0月18日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律师协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重庆市律师协会
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2012年10月18日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律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切实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负责全市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并接受重庆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
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活动按照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年度考核的原则,由市律协以及分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律师事务所分别组织进行。
第三条 市律协教育培训委员会是市律协具体负责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和实施全市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制订有关具体管理制度和规则;组织开展教育培训重大活动;指导并协助重庆律师学院开展工作;统筹协调分会、专业委员会、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 市律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委员会面向全市执业律师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大型活动计划,报教育培训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市律协秘书处负责协助制订和实施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协助进行教育培训活动的后勤服务和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重庆律师学院是市律协与西南大学和重庆市司法局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在市律协教育培训委员会指导下工作,主要任务是对实习律师进行上岗培训,并逐步建成为重庆执业律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
第六条 各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本所律师的教育培训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律所主动承担市律协的教育培训任务,将自办培训活动向其他律所开放,让更多律师参与和分享教育培训成果。
第七条 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内容主要包括:
1、律师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
2、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司法解释学习研讨;
3、律师实务和执业技巧培训;
4、在职期间的学历教育、专业资格教育和国(境)外进修培训;
5、其他类型的教育培训。
第 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可采取集中授课、专题讲座、研讨会(沙龙、论坛)、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进行。
市律协教育培训委员会要根据律师工作的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特点,不断总结改进培训方式,优化培训内容,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第九条 凡在我市注册的执业律师均有权利和义务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执业律师参加培训活动采用实名制,并按照市律协具体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条 在一个考核年度内,专职律师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应不少于40学时,兼职律师应不少于20学时。其中,涉及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的学时应不少于5学时。
年满60周岁以上的执业律师应不少于10学时,年满70周岁以上的不作具体要求,可根据身体情况自愿选择听课。
第十一条 执业律师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未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学时的,不予通过年度考核或暂缓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执业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含参加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培训活动)、进行学术研究或在职参加学历教育等,均可认定培训学时。具体认定和考核工作由市律协秘书处负责。
第十三条 市律协按照专兼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库。对积极参与组织培训活动,尤其是主动承担培训任务的分会、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要定期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四条 市律协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律师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律师培训考核评估制度和律师教育培训工作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