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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7 11: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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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国家规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水电站工程“竣工验收在枢纽工程、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分别进行专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水电、风电行业的主管部门现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3年9月30日与国家安监局联合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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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国家规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水电站工程“竣工验收在枢纽工程、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分别进行专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水电、风电行业的主管部门现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3年9月30日与国家安监局联合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国家规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 ,水电站工程“竣工验收在枢纽工程、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分别进行专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水电、风电行业的主管部门现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3年9月30日与国家安监局联合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的总体验收。”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6年6月30日发出了《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6]124号)强调: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工作;要认真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职权范围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主体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在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主体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建设;建设施工中如须对原主体工程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调整更改,必须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依法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

【组织管理】

     2005年5月9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安监总管二字[2005]34号文颁《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为做好电力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在各项安全设施满足有关要求的情况下投产和使用,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承担水电、风电等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具体工作。

     结合水电建设工程实际,按照DL/T5123—2000《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制定发布了《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水电规办[2005] 0002 号)和《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补充规定》(水电规办[2006]0011号),明确了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管理程序和具体要求。

【验收时间和验收条件】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之后进行。当工程分期建设时,每期工程完建并分别通过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可以分别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验收范围内的土建和金属结构工程及安全监测系统等已按批准的文件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全部机电设备投入运行后半年,并完成了工程安全鉴定。

     2.安全评价机构已提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3.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

【验收程序】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接到建设单位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预审;通过预审的,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未通过预审的,通知建设单位补充完善验收资料;对水电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作出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意见(附专家签名名单),并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同时抄送安全评价机构。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意见,落实有关整改要求,并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共同修改完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形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送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审核。通过审核的,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通知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各一份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未通过的,通知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行审核。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后,再按程序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验收技术文件】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自检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编制内容,应符合《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文件编制规定》(水电规安办[2006]0021号)的要求。建设单位在报送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同时提交以下验收技术文件一式二十份,并附上电子版(光盘)一份:

     1.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完成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设计自检报告、监理自检报告、施工安装自检报告和建设运行自检报告。

【验收现场核查资料】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准备以下文件、资料备查:

     1.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等同原初步设计)及审查意见。

     3.枢纽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对于枢纽工程竣工安全鉴定范围未含发电厂的机电工程的,应同时提交机电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

     4.枢纽工程专项(或分期工程枢纽工程专项)验收鉴定书。

     5.消防专项(或分期工程消防专项)验收鉴定书。

     6.涉及工程安全的主体工程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意见。

     7.其它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的审批文件、各阶段验收报告、合同文件及图纸、技术设计文件等。

     8.投资在2亿元以上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必须提供国家甲级水力发电业安全评价机构有效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验收资料备案归档】

     建设单位负责安全设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统一组织和协调安全评价机构和各参建单位提供验收所需的基本资料,负责验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建设单位在收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并完成备案手续后,一个月之内将验收全部资料(含电子版光盘)2份交水电总院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存档。 

验收工作程序

图表 1

评价报告评审程序

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程序 

 
1. 预审

1.1 建设单位递交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申请公函及申请表各3份,附安全评价报告(送审稿)20份。

1.2 审查机构接受申请,对报告是否为国家局备案项目进行核实,对评价机构的资质、报告格式等进行文件符合性审查。 

1.3 专家预审(1~3名列入本次会审的专家)。

1.4 预审意见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修改送审稿并在会审前10日内送交审查机构。

2. 会审前准备

2.1 由水电风电安全评价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会审专家名单、建议会审日期和地点,由国家总局主管司相关部门确认。

2.2 水电建设工程会审专家人数根据电站总装机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1) 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程界会审专家15~18人;

(2)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100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工程界会审专家12~15人;

(3)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工程界会审专家9~12人;

(4)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电场项目,工程界会审专家7~9人;

(5)国家总局主管司明确要求的其他专家。

2.3 与建设单位和评价机构联系,明确参加人员及有关代表和会议联系人,完成会议通知签发。

2.4 最终确定水电系统地质、水工、施工、水利机械、电气一次、电气二次、金属结构、暖通消防、工程造价、安全监测、安全工程、安全评价等专业领域的会审专家和社会知名专家,同时向各有关单位发送通知(国家安监总局、电力监管部门、省安监局、建设单位上级单位或管理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评价机构)。

2.5 会审前7日向专家提供会议通知、评价报告书和专家评审意见表。

2.6 准备会议用文件(会议议程、签到表、专家组名单等)

2.7 会议评审

3. 备案

3.1 建设单位与评价机构根据审查机构出具的《关于印发……评价报告评审意见的函》(附评审意见和专家组名单),修改预评价报告送审稿,并按规定日期(发函后15日内)将3份备案稿提交至审查机构。

3.2 审查机构组织专家(参与本次会审的专家)对评价报告备案稿进行审核。

3.3 审查机构出具审核意见。

3.4 一次审核通过的,审查机构通知建设单位将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稿、审查机构的审核意见复印件、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附专家名单)各一份报国家总局备案。

3.5 一次审核未通过的,通知建设单位和评价机构对报告进行修改,按程序进行二次审核。

3.6 二次审核通过后,通知建设单位将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稿、审查机构的审核意见复印件(含一次审核)、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附专家名单)各一份报国家总局备案。

3.7 二次审核未通过的,建议建设单位应委托其他安全评价机构重新编写评价报告,并按以上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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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国家规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水电站工程“竣工验收在枢纽工程、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分别进行专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水电、风电行业的主管部门现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3年9月30日与国家安监局联合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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