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
1.甲方是一家合法的广告代理公司。
2.乙方是一家合法的演艺艺人经纪公司,旗下拥有大量的签约艺人、主播。
3.乙方授权甲方为其艺人、主播商务经纪、广告代理商,甲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守:
一、代理期限
甲方的代理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返还奖励
1.商务、广告折扣:在本协议代理期间,甲方及其关联公司(详见附件1)下单按乙方提供的刊例价【】折执行,根据附件1无法确定刊例价的,由甲乙双方根据订单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2.返点优惠:在本协议代理期限内,乙方根据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与乙方合作的总额度,乙方按照如下比例给予甲方现金返还优惠:
合作总额度(RMB万元) | 返还比例(%) |
0 | |
合作总额度指(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在上述代理期限内与乙方合作产生的实际已付款;
2)由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代理其客户向乙方下达订单,但由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客户直接向乙方支付的合作款项。
3.返还结算方式:双方在代理期结束后,乙方收到甲方或甲方客户支付最后一笔合作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核算代理期内合作总额度。乙方应在甲乙双方对合作总额度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返点金额,同时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等额的专用(项目为【】,税点为6%)。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在协议期间,甲方为乙方开拓商务、广告市场,承诺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2.在协议期间,甲方遵循诚实信用和互利的原则,努力寻求广告客户。
3.甲方向乙方提出的订单需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甲方应对商务、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有义务要求客户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5.协议有效期间,因各项目合作内容和客户需求不同,甲乙双方应根据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客户产品、品牌、公司形象的推广、广告宣传等具体合作另行签署合作协议,项目执行条款以各个项目签署的合作协议为准。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在代理期间,乙方将按照双方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另行签署合作协议履行义务。
2.乙方有权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商务、广告合作的内容、形式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如果乙方认为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要求修正或拒绝执行。
3.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维护其所代理的客户的良好品牌和企业商誉,承诺不主动发布和转载不利于甲方所代理的客户的品牌或商誉的不实报道,并协助甲方尽快处理不实报道之事件。
五、特别约定
1.甲方不得以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的名义承担任何义务,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本协议有效期内,除非依据本协议的明确规定,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另一方的品牌和标识。本协议终止之后,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的品牌和标识用于任何目的。否则,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双方据此协议另行签订的发布合同或排期,不得违背本合作协议所确立的原则,除非,双方明确以书面方式宣布废止本协议,否则,另外签订的合同中违背本协议的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六、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外透漏本协议和其他相关往来文件的内容,但为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所需进行的正当披露除外。
2.为履行本协议涉及的商业活动计划、策划方案以及其他商业信息均为保密信息。
3.保密责任不因本协议的无效、提前终止、解除或不具操作性而失效。
七、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于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即终止:
1)合作期限届满而双方决定不再续约;
2)守约方依据本协议终止;
3)任何一方宣布破产或进入清算或解散程序;
4)如不可抗力持续三十(30)日以上,任何一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并于本协议所定义之收件日终止本协议。
2.终止后之事项
1)本协议之终止并不影响本协议项下未完成之结算或任何一方之付款义务以及其它在终止之日前已产生的义务或权利。
2)即使本协议终止,第六条所规定之义务对双方仍具约束力。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一旦甲乙双方就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可先行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应交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提起诉讼。
2.不可抗力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共同解决,如火灾、水灾、地震、风暴、车祸等非人为责任的不受甲乙双方所控制的自然灾害等。
九、通知与联系方式
1.甲乙双方的联络人为本协议书指定的人或经双方书面授权及其他方式书面认可的人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指定的有效联系方式:
甲方:联 络 人:
通讯地址:
指定工作邮箱:
乙方:联 络 人:
通讯地址:
指定工作邮箱: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与履行协议相关的一切事宜,应按上述指定的联络人书面签收、送达,即产生对应的法律效力;若甲乙双方未能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时,可通过上述指定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确认等与履行协议相关的一切事宜,为此甲乙双方均予以认可。
3.甲乙双方承诺保证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双方来往的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文件内容必须保留及妥善保管,不得损毁、灭失、删除。
4.一方如变更联络人、通讯地址、工作邮箱,应提前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书面告知变更时间以及变更后的联络人、通讯地址与工作邮箱。
10、其他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3.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