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总体要求
按照“一个部门一套关键绩效指标”、“一个部门一套项目支出重要绩效指标”的工作思路,强化“先谋事再排钱”的理念,进一步理顺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之间的关系,围绕相关考核要求,参照重大战略或行业发展规划,覆盖部门重点任务,研究梳理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能够集中反映部门履职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的绩效指标作为关键指标和重要指标,系统梳理各个部门之间的共性指标,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预算管理核心绩效指标体系的分类方法。
(二)主要工作任务及要求
1.界定绩效指标概念。明确部门和镇(街)整体工作任务关键指标、项目支出重要指标等具体指标概念,明晰指标体系构成等重点要素,梳理任务指标、项目指标的层级和关系。
2.确定指标分类方法。确定指标体系建设框架和方向,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核心绩效指标体系的分类方法。
3.构建部门和镇(街)预算绩效指标体系。聚焦部门职能、工作任务、重点项目()和地方实际,参考各部门和镇(街)的行业标准、历史数据、预算支出标准等,对“数字财政”现有指标库进行梳理提炼,形成部门和镇(街)整体清晰、项目明确的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体系及共性指标体系。
4.编制指标管理工作指引。通过建立一整套的预设条件,实现部门指标体系化、维护规范化,年度部门及项目指标选取智能化,并对一次性项目及其他财政资金类型等情况给出原则性操作指引。
5.经验成果推广应用。向全市推广应用绩效指标概念、分类方法及操作指引,形成可复制可操作可推广的预算绩效管理模式。
(三)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2022~2024年)
按照各部门指标体系建设难度分类,开展指标体系建设工作:
1.2022-2023年初:
(1)开展指标体系建设工作,乙方协助甲方收集并整理 个部门预算绩效指标资料;
(2)乙方协助甲方完成 个部门指标体系建设初稿。
2.2023年:
(1)在2022年-2023年初完成的 个部门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剩余 个部门指标体系建设工作,实现市直部门全覆盖;
(2)协助甲方完成对 个镇(街)指标体系示范点建设工作并总结工作成果;
(3)乙方协助甲方梳理完成一套共性指标。
3.2024年:
(1)乙方对指标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协助甲方形成一套覆盖市本级各部门整体及下属单位的核心绩效指标体系,编制成果汇编和工作指引;
(2)甲方将 个镇(街)指标体系示范点建设工作成果推广应用到全市镇(街)的绩效管理工作当中。
4.其他要求
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所列的内容,具体时间节点与内容须根据甲方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工作内容会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工作。
(四)主要成果
1.2022-2023年初:
总体完成 个部门的收集并整理工作,及完成 个部门预算管理核心绩效指标体系建设初稿,含部门总体绩效目标概述、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关键绩效指标及项目支出重要绩效指标(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表》和《项目绩效目标表》的形式呈现),并完成梳理汇总一套部门间通用的共性指标。
2.2023年:
(1)总体完成剩余 个部门预算管理核心绩效指标体系建设(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表》和《项目绩效目标表》的形式呈现)。
(2)完成对 个镇(街)指标体系示范点建设工作并总结工作成果;
(3)梳理完成一套共性指标。
3.2024年
(1)对指标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一套覆盖市本级各部门整体及下属单位的核心绩效指标体系,编制成果汇编和工作指引;
(2)将 个镇(街)指标体系示范点建设工作成果推广应用到全市镇(街)的绩效管理工作当中。
(五)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财政部门统筹指标体系建设工作,各部门负责推进本部门具体工作。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全市预算管理核心绩效指标体系建设的总体设计,建立目标明确、管理规范、职责清晰的部门任务分工表和计划书,如期保质完成指标体系建设工作任务。
2.突出共性,兼顾个性。指标体系建设要适应预算绩效管理特点,突出各项重点任务和财政资金运行管理的共性特征,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的统一性;兼顾不同项目的差异,体现预算绩效管理的针对性。
3.全程管理,全面覆盖。将指标体系建设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总要求充分结合,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对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监督实施全程绩效管理,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4. 激励相容,约束有力。健全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工作考核,各部门开展指标体系建设情况将纳入市直机关绩效考核内容。各部门应及时总结绩效指标建设工作经验,以结果为导向,将工作成果作为今后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依据。
(六)、项目组织需求
(1)工作程序
乙方应按照甲方关于预算管理预算管理核心绩效指标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具体包括:
1.制订工作实施方案,报甲方审定。
2.组成专业评价小组,其中:项目负责人1名,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4名。专家人数不少于6人,成员包括公共、财政、经济、产业管理、财务会计以及有关领域的专家。
(2)工作分配情况
1、乙方负责难度高的部门: 个;负责难度低的部门: 个;同质化部门: 个;镇(街): 个;完成所有成果汇编: 项(或共性指标梳理: 项);
2、各乙方服务的部门以甲方分配为准。乙方须服从甲方的安排。
3、具体部门分类情况如下:
①难度系数较高部门共51个,主要为下属单位较多(3个及以上)、预算绩效管理基础较差的部门;
②难度系数较低部门共17个,主要为下属单位较少、部门预算金额较低的部门;
③同质化共36个,主要为各民主党派、、等部门职能相类似的部门。同时,以2022年已完成的指标体系试点工作中形成的分类方法和分析思维模式为指导,结合原有的成果,在整理市直部门绩效指标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我市核心绩效指标体系。
(3)工作步骤
1.数据采集。市财政部门收集数字财政指标库、项目库、部门自评报告、财政绩效评价报告、各部门“三定”方案和“十四五”规划等基础数据资料。
2.逐步推广。在2022年10个试点部门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甲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对各部门绩效指标进行清理,并梳理、提炼出 个部门的关键指标和项目支出重要指标,以《部门预算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表》和《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的形式呈现。
3.全面建设。在2022年-2023年初 个部门建设的基础上,对剩余 个部门全面铺开指标体系建设工作,实现市直部门预算管理核心绩效指标体系建设全覆盖,形成部门预算管理核心绩效指标体系建设初稿,同时形成一套共性指标。根据2022年全面验收镇(街)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及镇(街)实际,完成对 个镇(街)开展指标体系示范点建设工作并总结工作成果。
4.征求意见。甲方组织-本部门、市直部门、第三方机构对部门绩效指标体系初稿进行审核,乙方结合市直部门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指标体系建设正式稿。
5.汇编成册。甲方组织将指标体系建设成果汇编成册,印发给各部门作为今后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参考依据。
6.根据甲方要求完成与预算管理核心绩效指标体系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内容。
(七)验收标准
1、项目成果均要通过甲方验收,作为对乙方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
2、乙方出具的成果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等相关技术要求,由甲方组织相关专家对乙方项目工作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在验收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验收所需的全部成果及其他相关资料。
3、合同期限内,若乙方服务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要求重新修改,按需求修改。
4、乙方须对上述出具的成果报告的质量及其所涉及的技术问题负法律责任。
(七)服务质量要求
(一)掌握的要求。应熟悉有关财政绩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并有一定的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或理论研究经验。
(二)乙方所提供服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市财政部门要求,所有服务不得侵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版权、专利、税费等,否则须承担侵权责任及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三)乙方应对本项目有关信息(包括口头及书面)采取保密措施,未经市财政部门书面同意,不得将本项目所涉及的资料向无关的人员透露。
(四)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项目工作安排,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及时就工作进度、重大事项与服务单位和甲方通报和沟通。
(五)乙方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做好绩效管理项目工作记录,设立工作台账,认真、细致地收集、整理、汇总、综合分析各项绩效信息数据、资料,主要文书往来应以公文形式进行,妥善保管各项绩效管理资料并在项目结束后移交甲方。
(六)乙方应接受甲方相关业务监督、指导和培训。
(七)监督和抽查:乙方在开展工作过程中,甲方或甲方的委托方将抽查评价项目的进度、专家对项目的评价情况,若发现实际审查的专家与乙方提交审核的专家名单不符,则视为乙方虚假响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八)甲方按规定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甲方或甲方的委托方开展的业务质量检查,并接受考核结果。
(八)人员要求
1、乙方拟投入的项目工作组人数应不少于 人,其中项目负责人 名,须为机构高级管理职位 位(包括但不限于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级别、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级别),具有从事财政绩效管理经验满3年以上的,具有“经济类”中级(含)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证书;其中 名专职服务人员具有3年或以上从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相关领域工作经验。专家库成员具有副高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3年或以上经验。
2、乙方派出的服务人员应相对稳定,乙方提供的人员须经甲方审核,乙方派出的服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职业道德水平较高;
(2)具备相关工作经验;
(3)熟悉财政,能充分胜任所从事的服务工作。
3、乙方须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清参与本项目的服务人员名单、资历。乙方在投标文件提供的服务人员名单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4、乙方派出的人员不能胜任甲方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