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1,总则
9.5.1.1 ,认证机构应确保 做出授予或拒绝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暂停或恢复认证、撤销认证或更新认证的决定的人员 或委员会 不是实施审核的人员。被指定进行认证决定的人员 应具有适宜能力。
9.5.1.2, 认证机构指定的 认证决定人员,(不包括委员会成员),应为认证机构的雇员,或者是一个 处于认证机构组织 控制下的实体的雇员;或者与认证机构或上述实体具有在法律上有强制实施力的安排。认证机构的组织控制 应为下列情况之一:
A1),认证机构拥有另一实体的全部或多数所有权;
B2),认证机构在另一实体的董事会中占多数;
C3),在一个通过所有权或董事会控制联结而成的法律实体网络中(认证机构处于其中),认证机构对另一实体有形成文件的权力。
注:对于认证机构,同一内部的其他部分可视为通过所有权与该认证机构相联系。
9.5.1.3 ,处于认证机构组织 控制下的 实体的雇员 或与该实体有合同的人员, 应同认证机构雇员或与认证机构有合同的人员一样满足本文件要求。
9.5.1.4 认证机构应记录 每项认证决定,包括从审核组或其他来源获得的任何补充信息或澄清。
9.5.2 ,作出决定前的行动,
认证机构在做出授予或拒绝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更新、暂停或恢复或者撤销认证的决定前, 应有过程对下列方面进行有效的审查:
A1),审核组提供的信息 足以确定 认证要求的满足情况 和认证范围;
B2),对于所有严重不符合,认证机构已审查、接受和验证了纠正和纠正措施:
C3),对于所有轻微不符合,认证机构已审查和接受了客户对纠正和纠正措施的计划。
9.5.3, 授予初次认证所需的信息
9.5.3.1 ,为使认证机构做出认证决定,审核组至少 应向认证机构提供以下信息:
A1),审核报告;
B2),对不符合的意见, 适用时, 还包括对客户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意见;
C3),对提供给认证机构用于申请评审的信息的确认;
D4),对是否达到审核目的的确认;
E5),对是否授予认证的推荐性意见及附带的任何条件或评论。
9.5.3.2 ,如果认证机构不能在第二阶段结束后6个月内验证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则应在推荐认证前再实施一次第二阶段。
9.5.3.3,当认证从一个认证机构转换到另一个认证机构时, 接受认证机构应有过程获取充分的信息以做出认证决定。
注:特定认证方案可能有认证转换的具体规则。
9.5.4. 授予再认证所需的信息
认证机构应根据再认证审核的结果,以及认证周期内的体系评价结果和认证使用方的投诉,做出是否更新认证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