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时间 | 评价人 | |||||||
检查项目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是 | 否 | ||||||||
区域规划及工厂总体布置 | 区域规划 | (1)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
(2)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 |||||||||
(3)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表3.1.7的规定。 | |||||||||
(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应能及时得到当地、消防、医院等部门的紧急救援。 | |||||||||
总平面布置 | (1)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 ||||||||
(2)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
(3)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
(4) 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成区。 | |||||||||
(5)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3.2.10条的规定。 | |||||||||
(6) 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3.2.11条表3.2.11和3.2.11A条的规定。 | |||||||||
厂内道路 | (1)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 ||||||||
(2)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的要求。 | |||||||||
(3)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危险化学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 |||||||||
(4)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区内的储罐与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任何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 ② 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 |
检查项目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是 | 否 | ||||
区域规划及工厂总体布置 | 厂内管线综合 | (1)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 | |||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 |||||
(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炼油工艺装置、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但可跨越罐区泵房(棚)。在跨越泵房(棚)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和补偿器等。 | |||||
(4)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 |||||
(5) 各种工艺管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或路肩上下。 | |||||
(6) 布置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的管架支柱、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至双车道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② 至单车道中心线不应小于3m。 | |||||
工 艺 装 置 | (1)工艺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但油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②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泡沫塑料制品时,应为阻燃材料,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③ 建筑物、构筑物的构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的有关规定。 | ||||
(2)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报警讯号、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 |||||
(3)厂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的有关规定。 | |||||
(4)在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易泄漏的地方按《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的规定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 |||||
(5)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4.4.1条对超压设备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设置必须满足每年检验一次的需要。 | |||||
(6) 装置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在装置醒目部位最高处按规定设置风向标。 | |||||
(7) 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渗漏、防静电、防腐、防护围堤或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
检查项目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是 | 否 | |||
消 防 | (1)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使用。 | |||
(2)石油化工企业应设消防站。消防站的规模,应根据工厂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 | ||||
(3)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到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 | ||||
(4)在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另一条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在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通过消防水池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 | ||||
(5)厂区和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和相应处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 ||||
(6)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①环状管道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②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③当某个环段发生事故时,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其余环段,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量;与生产、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 ④生产、生活用水量应按70%最大小时用水的秒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 ||||
(7)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20m;工艺装置区、罐区,宜设公称直径150mm的消火栓。 | ||||
(8)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工艺装置四周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当装置内设有消防通道时,亦应在通道边设置消火栓。 | ||||
(9)工艺装置内加热炉、甲类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超过自燃点的热油泵及热油换热设备、长度小于30m的油泵房附近和管廊下部等宜设箱式消火栓,其保护半径宜为30m。 | ||||
(10)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当消防水池处于低液位不通俗保证自灌引水时,宜设辅助引水系统。 | ||||
(11)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 | ||||
(12)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为自动控制。 | ||||
(13)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内燃机作为备用动力源时,内燃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 | ||||
(14)生产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但仪表控制室、计算机室、电信站、化验室等宜设置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
检查项目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是 | 否 | ||||
消 防 | (15)石油化工企业必须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消防站内应设接受火灾报警的设施。 | ||||
(16)建筑物内消防系统的设置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操作性、物料性质、建筑物体积及其外部消防设施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 | |||||
(17)工艺装置、单元及电气系统采用计算机控制的控制室消防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内部装修及空调系统设计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的有关规定; ②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单独设防火分区; ③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信号盘设于操作间; ④电缆沟进口处,有可能形成可燃气体积聚时,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 ⑤应设置手提式及推车式气体灭火器。 | |||||
电 气 | (1)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 ||||
(2)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 |||||
(3)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 | |||||
(4)工艺装置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 |||||
(5)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用静电接地措施。 | |||||
(6)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①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②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③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 |||||
安全管理 | 安全监察 | (1)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 |||
(2)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 |||||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 |||||
(4)企业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
检查项目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是 | 否 | ||||
安全管理 | 运行管理 | (1)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用途相适应。 | |||
(2)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由定点企业生产,并由国家认可的专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 |||||
(3)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 |||||
(4)购进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容器时,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粘贴安全标签。 | |||||
(5)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 |||||
(6)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 |||||
(7)应采用适用的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 |||||
(8)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 |||||
(9)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 |||||
(10)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 |||||
(11)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使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并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 |||||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 (1)安全生产责任制 | ||||
(2)安全教育制度 | |||||
(3)安全检查制度 | |||||
(4)事故管理制度 | |||||
(5)工艺操作规程 | |||||
(6)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 |||||
(7)安全作业许可证制度 | |||||
(8)电气安全制度 | |||||
(9)施工与检修制度 | |||||
(10)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 |||||
(12)厂区交通安全制度 | |||||
(13)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 |||||
(14)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 |||||
(15)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制度 | |||||
(1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制度 | |||||
(17)其他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
检查项目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是 | 否 | |||
职 业 卫 生 防 护 | (1)对危险化学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到位有效。 | |||
(2)个体防护用具准确可靠。 | ||||
(3)员工熟知对相关危险品的防护知识应急措施。 | ||||
(4)有行业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 ||||
(5)有职业性不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 ||||
危 险 化 学 品 储 存 | (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 |||
(2)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 ||||
(3)监控化学品的储存应当按《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 ||||
(4)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 ||||
(5)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 ||||
(6)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 ||||
(7)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 ||||
(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 ||||
(9)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 ||||
(10)储存有毒气体的大型仓库,密封性能要良好,要配备通风装置,配备毒气中和破坏装置(设施)或备用储存装置,一旦毒气泄漏必须及时处理,避免毒气逸散造成社会危害。 | ||||
(11)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火围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 ||||
(12)危险化学品库,宜采用单层结构建筑,要有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使用不燃材质的地面。 | ||||
(13)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车船和储罐,必须采用合格的防爆灯具和防爆电器设备,并有经防爆电器主管检验部门核发的防爆合格证。无电源仓库、车船、储罐,应采用带有自给式蓄电池的本质安全型、增安型、隔爆型的可携式灯具。不准使用电缆供电的便携式照明灯具。 | ||||
(14)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包括库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仓库进行培训实习。实习完毕经考试合格后,由本单位主管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才能上岗操作。 |
检查项目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是 | 否 | ||||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 ||||
(2)生产单位必须对其生产的化学品的危害进行鉴别与分类。 | |||||
(3)为用户提供中文的“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 | |||||
(4)在化学品的包装上加贴安全标签。 | |||||
(5)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 | |||||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基本要求 | (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2)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成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 |||||
(3)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基本救援器材包括:消防设备、急救设备、防护设备、专用设备、通讯设备、侦检设备、交通工具、照明设备。 | |||||
(4) 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 | |||||
(5)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 |||||
基本内容 | (1)单位装置、重点部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的地理位置、装置、重点部位及主要设备的基本情况,主要危险化学品安全卫生信息、防护与消防设施配置情况等。 | ||||
(2)事故初始状态与危害分析。对重点部位进行危险性分析,找出可能存在的事故类型以及评估事故危害大小和可能波及的范围。 | |||||
(3)建立隔离区域、组织人员疏散。根据事故的类型与规模建立隔离区域并对人员疏散路线及集结点进行说明。 | |||||
(4)事故上报与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求助。制定事故信息传递网络,根据类型与大小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及时汇报,并说明需要支援的应急力量与物资。 | |||||
(5) 应急救援队伍与物资的组织,建立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力量进行救援。 | |||||
(6)事故处理实施程序与方案,包括应急人员进入现场、个体防护要求、医学救援、力量分配、危害控制、危害监测、注意事项等内容。 | |||||
(7) 洗消。对泄漏物可能导致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并进行洗消,消除危害。 | |||||
(8) 事故原因调查与分析。对化学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与分析,写出事故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