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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控制指标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7 11: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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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控制指标

(一)1、用地分类按规划编制办法要求,本规划用地分类按国标GBJl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采用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另根据需要增设RC商住用地(商业与居住综合用地)、C65/M1科创用地(科研设计与一类工业综合用地)二种综合用地。(二)2、用地兼容性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增加用地的应变性和灵活性,在保持规划用地布局结构完整性基础上,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部分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在土地出让时可作适当调整,但一般改变地块功能的用地面积不宜大于该地块面积的30%,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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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1、用地分类按规划编制办法要求,本规划用地分类按国标GBJl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采用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另根据需要增设RC商住用地(商业与居住综合用地)、C65/M1科创用地(科研设计与一类工业综合用地)二种综合用地。(二)2、用地兼容性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增加用地的应变性和灵活性,在保持规划用地布局结构完整性基础上,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部分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在土地出让时可作适当调整,但一般改变地块功能的用地面积不宜大于该地块面积的30%,特殊情
(一)1、用地分类

按规划编制办法要求,本规划用地分类按国标GBJl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采用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另根据需要增设RC商住用地(商业与居住综合用地)、C65/M1科创用地(科研设计与一类工业综合用地)二种综合用地。

(二)2、用地兼容性

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增加用地的应变性和灵活性,在保持规划用地布局结构完整性基础上,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部分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在土地出让时可作适当调整,但一般改变地块功能的用地面积不宜大于该地块面积的30%,特殊情况可大于50%,直至100%。但该功能用地应在其他地块内予以补偿,以保证整个分区用地平衡。

1、居住用地(R):在不影响居住用地结构和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可兼容公共设施用地(C),绿地(G)。

2、商住用地(RC):商住用地(RC)可兼容公共设施用地(C)、二类居住用地(R2)

2、公共设施用地(C):商业金融业用地(C2)可兼容少量高层住宅用地(R),行政办公(C1)、文化(C3)、体育(C4)用地可兼容少量商业金融业用地(C2),医疗卫生用地(C5),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不得兼容其他用地。

3、科创用地(C65/M1):科创用地可兼容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

4、仓储用地(W):普通仓库用地(W1)可兼容少量市场用地。

5、对外交通用地(T):除少量绿地以外,不得兼容其他用地。

6、道路广场用地(S):除少量绿地以外,不得兼容其他用地。

7、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除少量绿地以外,不得兼容其他用地。

8、绿地(G):可兼容少量小型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表2—1                          用地兼容一览表

主项用地性质R1R2

(新区)

R2

(老区)

C1C2C3—C6

C65/M1WTSUG

R1××××××××××
R2×××××××
C1××××××
C2×××××
C3—C6

×××××××
C65/M1×××××××××××
W××××××××××
T×××××××××××
S××××××××××
U××
G××
注:①“√” 表示可兼容,“△” 表示有条件兼容,“×” 表示不可兼容。

②主用地项指规划总图中所视的用地性质,兼容用地指改变主项用地后的用地性质。

表6—5  规划控制指标一览表

建筑用地

类别容积率建筑密度(%)

绿地率(%)

建筑控制高度(米)

备注
居住建筑

用地

0.5184510别墅
0.7-1.0224012-20低层别墅、多层公寓
1.0-1.6303520多层住宅为主
1.8-2.2253520-36小高层住宅
公共建筑

用地

0.5-1.225-303524居住区配套公建
2.0-4.530-4520-4045-150市级商贸金融、行政办公建筑
0.4-1.015-3035-6020-45文、教、体、卫建筑
科研建筑

用地

1.0-1.530-3530-3530标准厂房
1.5-2.0303545高新科技建筑
仓库建筑

用地

1.0-1.2302525多层仓库
其中: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

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旧城
控制指标控制指标控制指标
最大容

积率

最小绿地率(%)

建筑限高(米)最大容积率最小绿地率(%)

建筑限高(米)最大容积率最小绿地率(%)

建筑限高(米)
多层小高层多层小高层
0.545101.42.23520361.2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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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用地分类按规划编制办法要求,本规划用地分类按国标GBJl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采用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另根据需要增设RC商住用地(商业与居住综合用地)、C65/M1科创用地(科研设计与一类工业综合用地)二种综合用地。(二)2、用地兼容性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增加用地的应变性和灵活性,在保持规划用地布局结构完整性基础上,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部分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在土地出让时可作适当调整,但一般改变地块功能的用地面积不宜大于该地块面积的30%,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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