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2.范围
3.职责
4.资源需求
5.工作流程
6.监测和改进
7.相关和支持性文件
8.记录
1 目的
保障项目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维护项目部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2 范围
适用于项目部承建的****内厂内外机动车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交通运输的安全管理。
3 职责
3.1 综合办公室是项目部交通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责处理项目部车辆管理的日常事务。
3.2 各有车部门、专业公司、班组负责本部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贯彻落实各项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和要求,负责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教育学习,负责组织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自检。并根据本部门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3.3 工程管理部机械管理员负责机动车辆的采购与租赁工作;负责机动车辆大修质量的验收,负责报废车辆的鉴定、收交与处理,负责大型设备运输和搬运方案的审核。
3.4机动车驾驶人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本制度和有关规定。
3.5机械化专业公司负责大型设备运输和搬运方案的编制,并按审批的方案组织实施。
3.6 物资部门负责大型设备运输和搬运工作的对外联系,并负责设备分包商车辆在场内的管理。
3.7 责任部门负责大型设备的技术保障和过程监督。
4 资源需求
4.1 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资质与所驾驶的机动车辆相适应的驾驶人员。
4.2 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以及车辆维护、安全监督检查人员。
5 工作流程
5.1 交通安全组织机构
项目部成立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项目部安全监察科指定专人(兼)任交通安全管理员。
5.2 机动车驾驶人的配备与管理
5.2.1 各有车班组、分包队伍需增配机动车驾驶人,相应资料报项目部审批后,由安全监察科负责统一发证。
5.2.2 项目部在录用外部驾驶人(含随租赁车辆配置的驾驶人)时,其驾龄必须在5年以上,且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吸毒或犯罪记录,经安全监察科考核备案后,综合办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5.2.3 机械化专业公司负责对驾驶人(含随租赁车辆配置的驾驶人)的安全教育与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5.2.4 无机动车驾驶证的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须经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培训、考试合格,发给厂内驾驶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驾驶厂内机动车辆。
5.3 机动车辆的管理
5.3.1 工程管理部、(承)分包单位在采购机动车辆时,选择经检验合格,安全技术性能较好的车辆。
5.3.2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租赁外部车辆时,须向机械化专业公司提出申请,机械化专业公司报相关领导审批后,由工程管理部负责租赁。车辆租赁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相当规模的租赁公司,所租车辆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年或行驶里程不得超过15万公里。租赁车辆除参加了机动车强制保险,车辆商业保险额还须达到50万元。
5.3.3 各有车部门、专业公司、班组及分包队伍,按项目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要求,定期对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5.3.4 机动车驾驶人必须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车辆整洁、车况良好,并填写机械例行保养作业记录卡。
5.3.5 公务用车统一由办公室(项目部综合办公室)下达出车任务。
5.3.6 工程运输货车统一由机械化专业公司调度,用车部门填写“汽车运输任务单”,其他专业部门配置的用于工器具运输的小型货车由责任部门负责调度。
5.3.7 车辆驾驶人不得将车辆交与非职业驾驶人驾驶,车辆调度部门不得指派非职业驾驶人驾驶本公司(含租赁的)车辆,非职业驾驶人不得要求职业驾驶人将车辆交由自己驾驶。
5.3.8 车辆调度部门、班组及车辆使用人,不得违章调度驾驶人与车辆,不得要求驾驶人疲劳驾驶等违法行车行为,因此造成交通责任事故的,除处理当事人外,同时追究指派部门(人)的相关责任。
5.3.9 各有车单位应按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车辆,外出停车应停在停车场或安全可靠的场所。
5.3.10施工现场禁止摩托车驶入,摩托车应停放在指定停车地点。
5.3.11限于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由相关专业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5.4 车辆装卸、运输
5.4.1 厂内装运超长、超高、超宽货物,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制度》,同时指派专人随车监护,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行驶。
5.4.2 用吊车装卸货物时,机动车驾驶人和随车人员应离开车辆。
5.4.3 车辆装运货物,驾驶人负责对所装货物是否捆绑牢固,是否符合交通运输规定等进行确认。
5.4.4 运输危险品的驾驶人和车辆,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检验合格后,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及车辆危险货物准运证,方可运输危险物品。
5.4.5 厂内机动车辆的行驶道路应符合《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的要求。
5.4.6 厂内机动车辆转场,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
5.5 大型设备的运输及搬运
5.5.1 大型设备的运输及搬运应根据《电力大件运输规范》DL/T1071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5.5.2 项目部实施大型设备的运输和搬运应根据规范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相应的安全职责。
5.5.3 大型设备运输方案达到相应要求的应依据建质[2009]8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论证。
5.5.4 大型设备的运输和搬运方案的编制应符合《电力大件运输规范》DL/T1071要求。
5.5.5 项目部将大型设备的运输和搬运分包第三方时,必须依据《电力大件运输规范》DL/T1071相关要求进行全过程监督。
5.5.6 大型设备运输和搬运工作在施工现场外实施时,项目部应依据法规要求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按批准意见执行。
5.5.7 组织运输和搬运前应进行技术交底,参与作业的人员应了解项目的内容、特点和要求,做到工作任务明确、运输方式明确、作业步骤明确、自身职责明确、安全注意事项明确。
5.6 安全教育和安全例会管理
5.6.1 安全监察部负责将车辆管理部门及上级公司有关交通安全会议精神要求和学习村料及时传达、转发各有关部门组织学习。
5.6.2 各有车部门根据本部门情况制定安全学习计划,检查督促班组按期开展安全学习活动,班组负责组织召开安全学习活动,并做好安全学习记录台帐。
5.6.3 工程管理部每月组织召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例会,通报项目部交通安全情况,布置下月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内容,编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例会纪要,供各部门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学习。
5.7 道路交通事故的报告与处理
5.7.1 机动车辆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与财产,并迅速报告当地交通部门和所属部门领导,同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5.7.2 道路交通事故经机关责任认定、处理后,车辆所属部门填写“交通事故报告表”,并在一周内将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5.7.3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的处理事宜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与交通部门联系,协助交通部门处理,车辆所属部门应派员参加事故的责任认定和事故的调解。
5.7.4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除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由交通部门处理外,按经济损失和事故程度比照人身事故处理,执行公司《安全考核制度》并由事故责任人按确认的事故责任比照处罚规定承担经济赔偿。
(1)次要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不超过800元;
(2)同等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5%,不超过1500元;
(3)主要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20%,不超过2000元;
(4)全部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30%,不超过3000元。
(5)机关的事故罚款在公司的事故经济赔偿中给予扣除。
5.7.5 未经主管领导批准,私自出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除按公司规定全额赔偿损失外,调离现岗位。
5.7.6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0元以上或二年内发生二次同等及以上责任事故,且直接经济损失每次超过5000元以上的,调离现岗位。
5.7.7 非职业驾驶人违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费用,另按项目部《安全考核制度》给予处理,同时对车辆管理部门及当事人所在部门进行考核。
5.7.8 发生交通事故的部门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安全监察部门参与事故分析会。
5.8 交通安全奖惩
5.8.1 职业驾驶人按时参加班组安全学习活动,车辆安全检查无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行车记分未滿12分、无吊扣驾驶证、无责任事故、享受公司年终安全奖励。
5.8.2 公务用车的专职驾驶人当月行车未发生负次要责任(含)以上的交通事故,给予安全行车津贴。
5.8.3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违反交通法规被记满12分的,扣除当月安全公里数;吊扣驾驶证的,扣除当月安全公里数及奖金。
5.8.4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车辆出车规定的,按公司和所在单位规定处理。
6 监测和改进
6.1 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巡回检查,对安全记录台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系统的检查。
6.2 安全监察部根据车管部门的要求及具体情况定期与不定期的对各单位安全记录台帐和机动车辆进行检查。
6.3 现场检查出的问题,当场不能解决的,签发《安全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计划》,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7 相关和支持文件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7.3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7.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7.5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7.6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7.7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7.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7.9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7.10《安全考核制度》
7.11《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7.12 建质[2009]8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7.13 DLT 1071-2007 《电力大件运输规范》
8 记录
8.1 交通安全月报表
8.2 交通事故报告表
交通安全月报表
月报部门: 年 月 日
本月安全概况 | ||||||||||
肇事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驾驶人姓名 | 车 号 | 车 型 | 地 点 | |||||
伤 情 | 大概经 济损失 | 机关处理责任认定 | ||||||||
事 故 经 过 | ||||||||||
注意 事项 | 1.表格填写必须认真、清楚。2.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表格填报送公司安全监察科。 |
交通事故报告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事故时间 | 事故地点 | 执照号码 | |||||||||||||||||||
驾驶者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车型 | 车辆牌号 | |||||||||||||||||
经济损失情况 | |||||||||||||||||||||
伤亡人员 | 姓 名 | 年龄 | 性别 | 职业 | 服 务 单 位 | 家 庭 住 址 | 伤势情况 | ||||||||||||||
事故情况 | |||||||||||||||||||||
处理单位 | 参加处理单位 | ||||||||||||||||||||
事故性质 | 责 任 鉴 定 | ||||||||||||||||||||
处理单位处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