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系统退休人员返聘使用的管理,做到科学合理,健康有序,根据本台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1、部门在额度不满,工作运行出现暂时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适当返聘退休人员补岗,以缓解工作急需的矛盾。部门在不缺额的情况下,不能使用返聘人员。
2、对退休人员返聘实行严格控制的原则。返聘的岗位必须是空岗,返聘的人员必须适应岗位工作的需要,而且身体健康,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用人部门根据岗位实际情况,提出返聘人选,报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再经总台会研究决定。
3、返聘人员实行协议用工,总台委托人力资源中心与返聘人员签订用工协议,明确用工性质、权利、义务等事项,协议一年一签,期满协议终止。
4、返聘人员不作为在职职工,不享受在职职工的权利。具体待遇、福利等在协议中明确。
5、返聘人员的工作由用人部门管理,其用工关系等由人力资源中心统一管理。
6、本《办法》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