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是执行《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对《规定》进行解释说明、细则制定、实施推进。《规定》所涉及的各项扶持与资助的申请由科技发展局统一受理、认定、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指委)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获得批准后协调落实,并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 兑现申请由科技发展局初审,财政局复核,如未超出规定且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意见一致的,报分管科技的副主任批准;如突破规定或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意见不一致的,报管委会主任批准。
第四条 申请享受《规定》各项扶持与资助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须事先经过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资格认定并按规定参加年检。未通过年检以及因故被取消资格称号的,将停止所有相关的扶持与资助。
第五条 申请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申请资料是合法、真实、客观的。如申请者提供虚假文件和情况骗取资助扶持的,开发区管委会有权责令其退还资助资金,并赔偿经济损失。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规定》中的任何扶持与资助。构成违法犯罪的,提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享受《规定》中各项优惠支持的申请者,须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资助合同,明确双方对于资助项目的权利与义务。如有违反,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对于给予申请者的指定用途的扶持与资助,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计。申请者有义务按照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的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情况,积极配合检查。如有拒绝配合检查或发现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停止拨付资助并收回已拨付的资助金或仪器设备,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规定》中的任何扶持与资助。
第二章 普惠扶持与资助
第 《规定》第七条所称的“建设扶持”的额度依据如下因素确定:项目所属技术产业领域、项目的技术水平、项目投资额、用地面积、对开发区的预期贡献等。
第九条 企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拨地面积)必须不低于0.7;建设项目用地内严禁建造公寓、招待所等商业服务和娱乐设施,以及其它和生产无关的各种服务设施。
第十条 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向建设发展局提出建设扶持申请,建设发展局按规定时限核准后一个月内支付(一般建设项目一次性支付,分期建设项目分期支付)。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给予房租补贴时,具体的补贴标准参照如下因素确定:
1. 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2. 对填补开发区技术空白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3. 经营情况、成长情况和对开发区经济贡献情况;
4. 所租用的研发和生产厂房面积大小;
5. 开发区房租水平及实际的合同房租价格。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合同房租价格的80%。
房租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累计补贴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
第十二条 科技发展局对给予每一家企业和机构的房租补贴的标准、面积和年限进行逐年核准。房租补贴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三条 申请《规定》第二章所提的房租、基础设施贴费等项扶持的企业和机构,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
3.各项相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金缴纳;基础设施贴费缴纳等。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四条 《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经开发区管委会正式认定并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小规模初创型科技企业。
第十五条 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将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最新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等文件,并结合开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定期更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作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认定、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十六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为:
1.具有明确的公司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法人资格,产权明晰,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
2.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3.研究开发及生产的技术及产品应属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的范围;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高新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术性收入是指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得收入;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的自主知识产权,并有较强的持续自主创新能力;
6.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7.有与其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与设施,每年研发费用支出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8.公司属于小型企业。小型企业的标准为: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下,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
上述标准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制定。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发生变化,上述标准可能随之调整。
第十七条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研发(R&D)费用”是指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经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新产品设计费;
(2)工艺规程制定费;
(3)研发设备调整维护费;
(4)研发用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
(5)技术图书资料费;
(6)中间试验费;
(7)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和培训费;
(8)研究设备的折旧费;
(9)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
(10)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第十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公司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履历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及高新技术性收入、利税和研发费用支出等科目(当年新成立的公司提供到申请认定时的审计报告);
5.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性能测试报告,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及测试报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提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6.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
7.查新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8.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十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为:
1.企业将申报手续准备齐全后,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企业。
2.初审合格后,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3.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并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未能通过评审的企业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检淘汰制,年检标准与认定标准相同。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报送《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年检表》、《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工商管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对逾期不参加年检连或连续两年内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认定和年检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让或迁移的,须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申报备案并重新认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财政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于每年通过年检后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享受营业税财政扶持的,还须提供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认定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须到国家或天津市相关机构进行认定和年检,经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确认并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后,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相应。
第二十四条 对软件企业获得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或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模型)二级至五级认证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和35万元的一次性、不重复资助。对于已获得天津相应市财政支持的软件企业认证项目,开发区不再给予重复资助。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认证资助的软件企业,应当在认证实施之前持以下材料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进行事先备案: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与有资质的认证评审机构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在认证通过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资助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通过评审的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认证评审收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4.软件企业认定年检证明。
第二十六条 对于新药产业化资助,具体的资助标准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1. 新药的创新水平和类别;
2. 新药对填补开发区和天津市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3. 新药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规模(不得低于2000万元);
4. 新药产业化项目预期的产值及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5. 新药产业化项目的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 申请新药产业化资助的高新技术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新药的药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及新药技术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和新的药品批准文号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6.新药产业化项目的项目计划书和财务分析报告;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该项目产值、利税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 新药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确定后,先拨付60%,剩余部分视该产业化项目的进展情况在三年内拨付。
第二十九条 对于医疗器械产业化资助,在确定具体资助标准时参照以下因素:
1. 产品所属类别和创新水平;
2. 产品对填补开发区和天津市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3. 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规模;
4. 产业化项目预期的产值及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5. 产业化项目的社会效益。
医疗器械产业化资助的申请和拨付程序参照新药产业化资助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对生物医药类企业和产品的国际市场开拓资助,在确定具体资助标准时参照以下因素:
1. 企业和产品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2. 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介入程度和发展潜力;
3. 企业和产品为获得国际市场准入许可所发生的直接费用。
第三十一条 申请国际市场准入许可资助的生物医药类高新技术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获得的国际市场准入许可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为获得国际市场准入许可所发生的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规定》第十九条所称科技人员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中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科技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的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做出重大创新的主要技术人员。高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后,成果完成人可以享受适当的技术折股奖励。可以评估作价入股,也可按照技术成果产业化成功后,为企业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股部分折价入股。
第三十三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中持股科技人员的股权分红(利)收益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开发区的贡献,五年之内给予100%的财政奖励。
第三十四条 申请持股科技人员股权分红(利)收益奖励的,由所在高新技术企业持以下材料统一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章程,以及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折价入股的相关证明材料;
4.科技人员个人简介,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
5.科技人员获得股权分红(利)的财务单据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单据。
第四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五条 内资研究开发机构认定标准为:
1.法人资格,有明确的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以企业化方式运作,产权明晰;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和产业,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3.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研究开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
4.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研发水平和产业化能力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科技人员占研究开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5.研究开发机构每年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占年总收入的70%以上;
6.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每年新申请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达到5件以上;
7.每年投入的研发(R&D)费用不低于年总收入的20%。研发费用的界定见本细则第十七条;
8.国家规定的其它审批条件。
第三十六条 《规定》第四章所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指研究开发机构通过项目投资建设,将自主研发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应用、推广,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价值。
认定标准为:
1.成果为研究开发机构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技术水平,具备产业化的条件;
2.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投资项目由研究开发机构直接承担,项目的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的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
3.项目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规模,实施后两年内实现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的产值在300万元以上),年利税额占销售收入的20%以上;
4.项目有明确的市场需求,所需的资金和原材料能得到保证,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5.内资研究开发机构在申请享受《规定》第二十条的扶持时,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应已经开始建设。
第三十七条 《规定》第四章所称“国家级”,是指被国家科技部、等部门正式纳入发展计划,发文批准组建、给予相应建设资金并通过验收和考核。《规定》第四章所称“省部级”,是指被天津市科委等部门正式纳入发展计划,发文批准组建、给予相应建设资金并通过验收和考核。
第三十 《规定》第四章所称独资、合资研究开发机构,是指由公司等国外资金在开发区以独资、合资等形式设立,专门从事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产品、技术研发的法人单位。
具体认定标准为:
1.法人资格,有明确的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以企业化方式运作,产权明晰;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和产业,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3.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研发水平和产业化能力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科技人员占研究开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4.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中间试验)所必须的研发场地、仪器设备等研发条件;
5.独资研究开发机构设立时的投资应不低于500万美元,合资研究开发机构设立时的投资应不低于300万美元,“设立时的投资”是指用于研发条件建设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研究开发机构建设用地和实验室、办公室、中试车间等场所的购置、建造、装修费用和研究开发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6.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每年新申请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达到5件以上;
7.每年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占年总收入的80%以上;
8.每年的研发费用支出不低于研究开发机构年总收入的20%;
9.认定合资研究开发机构的,中方所占股权比例应在35%以上;
10.国家规定的其它审批条件。
第三十九条 企业内部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认定标准为:
1.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年销售收入一般应在5000万元以上,有一定的技术优势,能为研究开发机构的建设、运行提供经济保证;
2.研究开发机构有明确组织结构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财务核算;
3.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和产业,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主要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技术、产品开发、二次开发、中间试验等;
4.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研发水平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专职科技人员在15人以上,占研究开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5.企业具有较健全的技术开发保证体系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及激励运行机制,并具备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6.企业对于研究开发机构的科研(R&D)经费投入要达到每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且绝对值不低于100万元。
第四十条 申请认定各类研究开发机构并享受相关扶持的,应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交如下材料:
1.《天津开发区研究开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2.国家或天津市对研究开发机构进行批准、验收、认定等管理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原批准单位出具的同意迁入开发区的正式批复文件(内资研究开发机构);
4.研究开发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机构章程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履历表(非法人的研究开发机构提交所在企业的相应资料);
5.研究开发机构业务发展计划书、年度开发计划书和预算;
6.关于研发内容和技术水平先进性的说明及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等);
7.近两年在国家和地方科技部门各类科技计划立项的有关证明材料;
8.在开发区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有关证明材料;
9.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研发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明;
10.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技术性收入和研发费用支出等科目。
第四十一条 开发区对各类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程序为:
1.申报手续准备齐全后,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申请机构。
2.初审合格后,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3.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并颁发《天津开发区研究开发机构证书》。未能通过评审的申请机构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十二条 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每年第一季度对已认定的研究开发机构进行年检,年检标准与认定标准相同。对逾期不参加年检连或连续两年内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研究开发机构资格。
研究开发机构在申请认定和年检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
已认定的研究开发机构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让或迁移的,须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申报备案并重新认定。
第四十三条 对于《规定》第二十条所给予的研究开发机构扶持,具体扶持额度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1. 研究开发机构所属技术领域及水平;
2. 自主创新能力及科技产出情况;
3. 对开发区和天津市填补技术空白、提高研发能力的贡献;
4. 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情况;
5. 社会效益贡献。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享受《规定》第二十一条所给予的研发费用扶持的合资研究开发机构,应符合如下条件:
1. 合资研究开发机构设立时投资额应在300万美元以上,且中方所占股份在35%以上;
2. 研发费用的界定见本细则第十七条。研究开发机构每年研发费用的实际数额以开发区管委会最终认定的数额为准;
第四十五条 对于《规定》第二十二条所给予的内设研究开发机构扶持,具体扶持额度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1. 资助额度最低为50万元;
2. 在申请资助时,每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资助额度增加10万元,但总资助额度上限为100万元:
a) 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企业为全球500强企业;
b) 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企业为开发区上一年度百强企业;
c) 研究开发机构中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超过30人;
d) 被认定为天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e) 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f) 研究开发机构的研发费用投入超过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
g) 研究开发机构积极与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它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与试验发展合作。
第四十六条 对给予各类研究开发机构的扶持资金,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方式之一予以拨付:
1.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一次性或分期拨付给研究开发机构;
研究开发机构资助资金主要用于研究开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包括研究开发机构用于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中间实验)的仪器设备购置费以及与之相关的安装和调试费用,不得用于投资入股建立企业或其它与研究开发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
2.由采购中心进行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然后移交给研究开发机构。
第四十七条 申请研发费用扶持的研究开发机构,于每年通过年检后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完税凭证复印件;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研发费用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4.上一年度研究开发活动总结报告及相关研发成果证明材料,下一年度研究开发活动计划及预算;
5.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十 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的研究开发机构,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高新技术成果证书、专利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
3.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转让合同、转让收入证明;
4.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在开发区进行产业化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对关联单位的认定以国家相关法规为依据。
第五章 科技服务业
第四十九条 《规定》第二十四条中所称科技服务机构,是指主要从事科技咨询、科技培训、技术贸易、科技信息、产品设计试验、分析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及其它科技服务业务的核算机构。
第五十条 开发区科技服务机构认定标准为:
1.在开发区注册并经营;
2.具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法人资格或核算,产权明晰;
3.具有大本以上学历人员占机构员工总数的70%以上;
4.从事前述规定的科技服务业务,相应收入占机构年总收入的80%以上;
5.有与其科技服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与设施。
第五十一条 申请认定开发区科技服务机构的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服务机构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科技服务性收入、利税等科目(当年新成立的公司提供到申请认定时的审计报告);
5.机构情况介绍、业务发展计划书;
6.企业大本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五十二条 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评审会。审查通过后,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并颁发《天津开发区科技服务机构证书》。
第五十三条 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每年第一季度对已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年检,年检标准与认定标准相同。对逾期不参加年检连或连续两年内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科技服务机构资格。
第五十四条 申请上一条所指的财政扶持的科技服务机构,于每年年检通过后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十五条 《规定》第二十五条所称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是指为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连接技术创新源头和高新技术企业而提供场地、仪器设备、资金以及技术、信息、营销、管理咨询和接受委托从事经营管理服务的法人机构。
第五十六条 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认定标准为:
1.具有法人资格、完善的管理制度及严格的财务制度,产权明晰,有明确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且已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2.投资总额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拥有5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建筑,并且拥有一定面积的共享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对于共享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面积应限定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且其余的建设均应用于入孵企业的使用场地,并且不得改变用途;
3.孵化器项目建设用地须满足如下规划规定:①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拨地面积)≧1.2;②建筑总高度≦32米;③建设项目用地内严禁建造公寓、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商业服务和娱乐设施,以及其它和孵化项目性质无关的各种服务设施;
4.70%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大本以上学历,管理人员中的理工类和人文类等专业人才结构合理,配备一定数量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5.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孵化基金并具有为在孵企业融资担保的能力;
6.能为在孵企业提供孵化场地、技术平台、资金以及技术、信息、营销、管理咨询等综合孵化服务,正式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并配备专业人才;
7.入孵企业是经开发区科技发展局认可的、主要从事研发和生产活动的高新技术创业企业;
8.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入孵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自孵化器成立的第3年起,每年须有不少于10%的企业进出,以保持孵化器动态良性循环;
9.在企业入住审批、孵化场地租金定价、企业入孵周期等方面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业务监管,遵守相关规定。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的,参照科技服务机构的申请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 经认定并享受相应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应当在以下方面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业务监管:
1. 对孵化器项目用地的地价实行全额缴纳制度。对认定为孵化器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格为签订土地合同前12个月内开发区生活区内办公用房土地出让平均价格的80%;
2. 孵化场地的房租、物业、管理费用等价格必须经过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批准,不得高于市场合理水平;
3. 所有入驻孵化器的企业须经过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审查批准;
4. 入孵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时间一般为3年,最多不超过5年。对孵化失败的项目应强制迁出孵化器。
第五十 孵化器业绩评比主要考核指标如下:
1.每年新入孵企业、毕业企业情况;
2.为在孵企业提供的创业辅导、咨询代理等综合孵化服务情况;
3.公共开发、实验、检测平台建设和使用情况;
4.孵化基金投入、使用情况;
5.在孵企业每年新申请和新授权的专利情况;
6.在孵企业每年新获得立项的科技项目、资助金额情况。
第五十九条 申请孵化器建设资助、业绩奖励、上市奖励等扶持的孵化器,分别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入孵企业获得上市保荐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孵化器与入孵企业签订的租房合同等;
3.资助金使用计划。
第六章 金融支持
第六十条 开发区以“泰达科技发展金”出资设立种子基金,为创业期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种子资金,其具体操作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2000万元贷款担保特别风险专项资金由泰达科技发展金中拨入泰达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开发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流动资金融资担保,不可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启动资金等。按照银行的贷款审查标准,同时为了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贷款成功率,该专项资金采用低风险担保方式(即1:1保证条件),通过银行发放贷款,泰达小企业担保中心按程序要求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反担保条件,降低贷款风险。
第六十二条 开发区高指委对具有发展前景的开发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推荐,并将推荐材料送交泰达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泰达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按正常担保业务程序操作,并将该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开发区信用促进会”,督促该企业履行诚信义务。
第六十三条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流动资金融资担保,单个企业每笔贷款最高额200万元。贷款企业归还贷款本息后,泰达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将该企业融资担保的相关情况(包括贷款事项、贷后跟踪、还贷、企业贷后的发展等情况)报送开发区高指委。贷款企业未及时归还贷款,发生代偿时,泰达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将《贷款事故报告》上报开发区高指委,并明确责任、核销坏帐,坏帐损失由“泰达科技发展金”中补足。
第六十四条 《规定》中第二十九条所称贷款贴息扶持,仅限于经开发区认定的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为实施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而使用的银行中短期贷款。
申请贴息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开发区的产业,属于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2. 具有归属明晰的自主知识产权;
3. 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发展前景较好,对填补开发区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贡献较大,能促进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4. 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5. 申请贴息的贷款应是用于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或技术改造的款项;
6. 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订贷款合同;
7. 项目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8. 已享受开发区贷款贴息资助的企业,在全部清偿本息并完成相关项目建设之后,才可申请其它贷款贴息资助。如未能按时完成,则暂停该企业继续享受其它贷款贴息资助的资格。
第六十五条 申请项目贷款贴息支持的企业,持如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 《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
3.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5. 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包括:知识产权证明、科技成果鉴定登记材料、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环保评价等;
6. 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进账单、利息结算清单等(验原件);
7.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复文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第六十六条 科技发展局收到申请后,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与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必要时请专家进行论证,最后将贴息方案报高指委批准。
项目贴息额度一般为以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50%-100%,对单个项目贴息时间不超过三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贴息资金将视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一次性提前拨付、分期拨付、项目验收后一次性拨付等方式落实。
第六十七条 《规定》所称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技计划,是指国家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和天津市科委、、信息化办公室、经委等单位设立的,旨在面向产业化推动自主创新和科技产业发展的各类重点科技发展计划,并有相应的经费资助。
第六十 科技项目匹配资金支持范围是:
1.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的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其列入上述各类重点科技发展计划并获得相应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均可申请开发区匹配。
2.对于开发区鼓励发展的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项目,优先给予配套资助。
3.对于申请者领衔承担的科技项目中划拨开发区外单位承担的子课题部分,将不予以匹配资助。对只承担科技项目子课题的,仅对其子课题所获得的资助给予配套支持。
4.对同一个项目获得不同部门的多次资助的,开发区不给予重复匹配。
5.如果申请者此前已有其它科技项目获得开发区的匹配,但未能按时进行验收或未能通过验收,则该项目完成之前不能再申请新的项目匹配。若项目最终未能按计划完成,开发区将暂停对该申请者的其它项目匹配。
第六十九条 科技项目匹配资金标准:
对于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按照100%的比例给予配套,每个项目配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于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按照50%的比例给予配套,每个项目配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十条 申请科技项目匹配资助的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开发区匹配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国家或天津市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或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立项批文、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
若为子课题,需附主课题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本单位所分担具体任务和所获得实际资助的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复印件;
5.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证明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
项目子课题承担单位接受项目总承担单位的拨款时,应要求项目总承担单位提供拨款通知单或相关证明文件,若无法取得,则应提供拨款单位与到款单位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等)。
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受理申请,审核通过后上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签订《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开发区匹配专项资金资助合同书》。匹配资金将根据自筹资金、国家和天津市资助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以及项目进度按比例分期划拨。
第七十一条 匹配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资助合同的规定,专款专用,用途仅限于项目的研发投入,包括设备仪器的采购、安装、调试及图书资料、原材料的购置等。
第七十二条 申请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的企业应符合如下条件:
1.企业由留学归国人员新创办。留学归国人员在企业中所拥有的股份占30%以上,并在企业中担任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及其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
2.留学归国人员一般应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有5年以上国外工作经历,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或具有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职务,取得显著成绩。
3.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技术,属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及技术目录》范围,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前景和较大的市场潜力。
4.企业依托于自主技术,有具体的科研开发和产业化项目,并有明确而实际的商业模式和发展计划。
5.企业有自有资金、经营场地、人才队伍等基础条件,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
第七十三条 企业申请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启动资金时,应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交如下材料: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注册经营场地证明材料;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学历证书、职务证明复印件,留学归国人员身份证明材料;企业团队骨干人员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5.查新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商业计划书;
7.研发项目计划书;
8.《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使用计划表》
9.其它材料。
申报手续齐备后,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正式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通过专家评审后,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后,签定资助合同,将资助金一次性或分期拨付给申请者。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七十四条 专利费用资助标准为:
对国际专利申请和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项专利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和1000元的资助。
对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每件再给予5000元的资助,每件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再给予2000元的资助。
第七十五条 专利费用资助每年定期发放。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自《规定》正式发布之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盖章的代理委托书;
5.专利授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后提供);
6.专利申请相关费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十六条 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企业,应符合如下条件:
1.处于创业和成长阶段的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在专利产业化中存在资金困难;
2. 专利已获得正式授权并处于有效阶段,企业对专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专利纠纷;
3.专利技术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能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企业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人员、场地、设备等基本条件,并拥有一定的自筹资金;
5.专利在开发区内实施。
第七十七条 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4.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采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的,提交相关有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专利实施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包括专利技术说明、本单位实施条件、技术分析、财务分析、经济或社会效益及市场前景分析、实施计划等内容。
第七十 申报手续齐备后,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正式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通过专家评审后,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后,签订资助合同。
具体的资助额度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1. 专利所属技术领域和水平;
2. 该项目对填补开发区技术空白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3. 该项目投资规模;
4. 该项目对开发区预期的经济贡献情况。
第七十九条 对于申请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资助的企业,应将相应工作方案和预算说明提交开发区科技发展局,获得批复后先按资助额度的70%拨付,待项目完成后拨付余下的30%。
第八十条 申请软件产品资助的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自《规定》正式发布之日后获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对软件产品销售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八十一条 申请专利奖励的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自《规定》正式发布之日后新获得的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天津市专利金奖、优秀奖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十二条 申请名牌产品奖励的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或天津市名牌产品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十三条 作为主要起草单位参与技术标准研制项目的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持以下材料向科技发展局进行备案和资助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标准主管机构同意立项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标准研制资助申请及预算说明;
4.标准主管机构对标准验收通过并依法发布的证明材料(项目完成后提供);
5.对标准起草研制的费用审计报告及费用凭证(项目完成后提供)。
经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备案的技术标准研制项目,按核定的资助额度先资助70%,在项目完成并经标准主管机构依法发布该标准后,再拨付余下的30%。
第八章 科普工作
第八十四条 《规定》所称科普基地是指经国家、天津市、开发区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坐落于开发区内,具有一定的科普示范基础、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进行科普教育的场所。
第八十五条 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委托开发区科学技术协会负责科普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开发区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对已认定为国家级和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需经开发区科协重新审核确认后,才能享受开发区科普基地的各项优惠。
第八十六条 对国家级科普基地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分五年每年资助20%;对市级科普基地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第一年资助40%,之后两年每年资助30%;对区级科普基地给予5万元的资助,在筹建阶段先资助3万元,经验收合格后再资助2万元。上述资助金主要用于科普基地的建设、完善、维护和科普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十七条 开发区内的科普基地须接受开发区科学技术协会对科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不得开展反科学、伪科学的活动。
第八十 申请《规定》第四十一条所提学术会议资助的单位,持相关的批文、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科技发展局初审并报管委会批准后,由开发区会展活动专项经费中统一列支。
第九章 科技奖励
第八十九条 “泰达科技贡献奖”和“杰出科技人才奖”等科技奖励的具体评选工作依据《天津开发区奖励管理规定》统一进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细则自《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