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完善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保障道路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有效处置突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结合龙头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村(社区)、乡直单位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要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交通应急处置优先”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倒查追究制。
第四条 各村(社区)乡直单位应当经常性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及本单位职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执行公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第五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六条 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建立“总揽、职能部门主管、单位各司其职、群众广泛参与、社会整体联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成立龙头乡道路交通安全联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席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 各单位相应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建交通安全联防队,应当设置兼职安全联络员,专门负责村(社区)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要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村(社区)行政一把手为道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负总责。乡党政领导包干到村(社区),乡(村、社区)干部包机动车辆、包路段、包驾驶人的措施,形成乡、村二级联动,层层抓落实的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新管理机制。
乡直各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负总责。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的防范体系,层层签定责任状,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基层。采取驾驶人对村(居)委负责,村(居)委对乡负责的办法,做到路段管理责任到人,车辆管理责任到单位,驾驶人管理责任到村(社区)。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除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常规性工作外,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
1、组织制定全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细则和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督促检查各村(社区)以及乡直各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组织全乡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工作的考核、验收。
2、督促检查各村(社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改。
3、负责组织辖区内特大交通事故的现场抢救及善后处理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4、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全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和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部署全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乡广播站
1、负责社会面上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龙头、拉浪两个街日广播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知识,把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纳入公益性宣传范畴。
2、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和先进经验,并及时曝光各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管理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不断提高公民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3、认真分析、研究全乡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确定不同时期、不同群体的宣传重点和途径,并组织实施,确保全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三)乡纪委
1、监督、检查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形成书面督查汇报乡。
2、依法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倒查并追究责任。
(四)乡综治办
1、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岗位目标考核内容,并制定、组织和协调好量化考核工作。
2、组织协调综治部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五)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1、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权,协调和监督相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督促各村(社区)对道路危险点、段进行整改。
3、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督查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作为乡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召开工作例会,主持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六)乡派出所
1、组织做好公路治安防范工作。制定打击车匪路霸、盗窃机动车辆工作预案,适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2、打击盗窃公路安全标志行为。配合乡、搞好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依法履行国家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执法检查职责。积极
向乡、提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指导各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4、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预防工作,改革勤务制度,加强路
面监控,组织实施不同时期路面行车秩序的整治。
5、负责对辖区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工作,及时形成排查整
改建议上报乡。
6、协调相关部门,结合实施“畅通工程”、创建“平安大道”工
作和不同时期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求,指导村(居)委、学校等创建一批高质量的“交通安全单位”、“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
区”、“交通安全学校”。
7、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管控。
8、认真做好各级道路交通警卫工作。
9、加强源头管理,严把机动车牌证核发关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关。
(七)乡司法所
1、负责全向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经常性的交通
法律、法规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公民守法意识。
2、积极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妥善化解人民
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十)乡农机站
1、负责全乡农业机械、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农业机械、拖拉机
驾驶(操作)人“安全日”学习制度。
3、负责对等外路、乡村屯道路及机耕道上拖拉机违法行为的查
纠,防止群死群伤农机事故的发生。
4、依法查处无牌、无证及报废、拼装拖拉机。
(十一)中心小学
1、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制定并组织实施龙头乡各完小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建立学校交通安全教育管理长效机制。
2、在《龙头乡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定期研究部署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以开展“娃娃工程”、“小手拉大手活动”为重点,创建一批高质量的“交通安全学校”。
(十二)乡卫生院
乡卫生院负责做好事故伤员抢救,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加强“120”、“110”、“122”信息沟通,形成整体联动、密切配合、快速反应的救援机制;举办交通事故伤员应急救援知识讲座和培训。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性质及职责,每年年初制定全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并报乡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本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层层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三盯”责任制;适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把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章 执法保障
第十五条 设交警中队负责辖区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管理,履行交通部分职责。具体办法由乡派出所规定。
第十六条 各村(社区)及有关单位要做好本辖区、本单位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和处置工作,消除违法违规状态,排除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农机、安监等职能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交通违法违规案件告知的快速接处机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 各职能部门要主动与周边乡镇单位加强联系,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共同构筑严管重罚的网络。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交通违法举报奖励制度,切实加强对交通安全的监督力度。具体办法由乡联席会议另行规定。
第五章 交通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 交通应急处置是指交通特别防护期、突发交通事件等特殊情况下采取的人员组织、指挥调度、后勤保障、纪律要求、工作职责等特别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隐患,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本单位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交通应急处置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前期准备、应急措施、车辆人员调度、后勤保障等,并报乡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交通应急处置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干部职工在本辖区内发现突发交通事件及道路塌方、路桥垮塌等影响安全通行的紧急情况、重大隐患,应当立即向乡或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
接到报告的乡要立即向市交安委报告,同时应当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春运期间、“五一”、“十一”假期为法定的特别交通防护期。
其他重大事件或活动可参照交通特别防护期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交通特别防护期间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各负有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要做好特别防护期工作预案。
(二)开展一次面向社会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营造宣传氛围;对所辖机动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针对本部门、本辖区存在的交通违法和事故隐患的实际情况,进行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活动。
(三)进入交通特别防护期,各负有交通管理职责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值班,坚持每天向乡汇报制度,同时向社会公布交通险情应急
报告电话,并由主要负责人带队,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上路,按其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重点部位、重要路段的巡逻执勤或定点守候,纠正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保障道路畅通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交通事件是指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交通灾害事故、重大交通阻塞和安全隐患以及与道路交通有关的件。
第二十七条 突发交通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的村应当对突发交通事件类型进行判断,采取前期处查措施,同时向乡报告。
第二十 应急预案启动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和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指定岗位,采取有关抢救、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根据突发交通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或封锁现场,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条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或其他特大突发交通事件,乡应当有一名领导赶赴现场指挥,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地的村(社区)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按照各自的职责,在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2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恶性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态特别严重的突发事件,乡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负责现场统一协调指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至交警部门到达。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交通事件发生地的乡领导到达现场后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组织抢救和搜寻伤员、联系医疗救助。
(二)保护突发事件现场,减少或避免现场痕迹、证据和物品的破坏或灭失。
(三)维护现场秩序,对受害人及家属进行疏导,隔离无关人员。 (四)对肇事当事人实施隔离,防止其自杀、逃离或遭受围攻、殴打。
(五)确认现场主要目击证人身份及联络方式。
(六)对整个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确认,并迅速向上级报告确认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章 考核
第三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考核每年终按百分制考评一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考评结果将在全乡排名并予以通报。
年终考核未达到70分,或对发生特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为本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合格单位,除给予通报外,取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事故的车辆和驾驶人所在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一票否决。
事故是由于单位因管理不到位或工作失职等原因造成的,除依法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外,责任单位也属一票否决的范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责任追究按照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的排列顺序,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连带追究的原则进行,追究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严重交通阻塞、特大交通灾害事件,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交通事件,依照《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实行责任倒查。由纪检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平时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倒查追究。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严重违法驾驶车辆或乘坐严重违法车辆的。
(二)对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发现后不纠正、不报告或为其说情开脱的。
(三)为重大以上事故责任者提供虚明的。
(四)在交通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五)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
(六)拒不服从交通应急指挥调度的。
(七)在交通应急处置中,未按本办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虚报或者谎报的。
(八)拒绝、阻碍应急处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九)在交通应急处置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唆使、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中所称的交通专职干部、交通安全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交通安全联络员,其工作职责根据实施情况自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乡联席会议办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市本级相关部门下发的有关规定、文件、通告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宜州市龙头乡
201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