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救助基金专项用于全省国税干部职工身患重大疾病或久病不愈,导致其经济负担沉重,为缓解其生活特殊困难而给予的基本经济救助。
第七条 会员身患白血病、尿毒症、癌症等重大疾病,或身患其他疾病但久治不愈,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大大超出本人或家庭支付能力的,可申请救助。
第 重大疾病的范围,由省局系统工会参照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保险公司关于重大人身保险的有关条款进行界定。
第十条 会员申请救助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会员和所在工会小组书面救助申请;
(二)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四)当地医保部门核销单据原件和复印件;
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本人,复印件存档。
第十一条 会员申请救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员本人通过所在工会小组向本单位机关工会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并填写《重大疾病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
(二)单位机关工会组织至少三人以上的工会委员或工会小组长参加,对会员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出具救助意见后,报市局系统工会;
(三)市局研究确定救助意见;
(四)会员所在单位机关工会对救助对象的困难情况及救助额度进行公示;
(五)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市局系统工会财务人员凭审批通过的《重大疾病救助申请审批表》和《大病救助审批会议纪要》,将救助款项通过申请人所在单位机关工会支付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