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工作,完善教学监管体系,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的本科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及其相关的教学保障工作。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与分类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教学事故是指在本科生教学与管理过程中,由于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的大小,分为重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影响恶劣,有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属于重大教学事故;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有较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属于一般教学事故;影响教学秩序,有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属于教学差错。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不良言论,散布封建迷信及淫秽内容、传教,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二)在教学、实验、实习及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中造成严重人身事故或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以及恶劣社会影响。
(三)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四)任课教师不经批准擅自停课、缺课、调课。
(五)无故拒不接受学校(院、部、中心)安排的合理的教学任务。
(六)长时间在课堂讲授或安排与教学无关的内容或环节,讲课经常出现原则性错误,造成不良影响。
(七)不按规定选用教材,造成课程选用教材明显不当;自行购进并向学生销售教材;因主观原因造成教材不按时到位,影响学生用书。
(八)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时不负责任,在其指导的学生中出现严重的互相抄袭现象,内容雷同,造成不良后果。
(九)考前泄露试题;因试题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十)考试结束时漏收学生试卷;阅卷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
(十一)擅自修改学生课程成绩,弄虚作假。
(十二)准备不足或管理不善损坏教学仪器、设备,致使实验课不能按时开出,或使课堂教学不能正常进行。
(十三)不按时上报教学计划及教学任务,影响全校课业组织正常安排。
(十四)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或证明。
(十五)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学籍信息、数据等。
(十六)非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未能在具备修理条件时及时进行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未经批准擅自更换主讲教师,或请他人代课。
(二)衣冠不整、在课堂上吸烟、上课时接打手机或做其他与教学无关的事情,在学生中产生不良影响。
(三)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或提前结束10分钟及以上。
(四)监考无正当理由迟到5分钟及以上。
(五)考试和补考不按要求命题;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试卷。
(六)未能按时送达试卷,致使考试推迟5分钟及以上。
(七)试卷评阅时,出现错判或核分错误的试卷份数占所评阅试卷总数的比率达3%及以上。
(八)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监考人员守则,发现学生考场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作弊情况不如实填报。
(九)对本部门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
(十)排课、安排考试失误造成冲突,导致不良后果。
(十一)因教学组织不当出现课程不能按时开出。
(十二)因工作失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教学差错:
(一)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或提前结束10分钟以内。
(二)无正当理由监考迟到5分钟以内。
(三)不认真执行授课计划、任意变动教学进度累计4学时及以上。
(四)未按规定时间送达试卷,致使考试推迟5分钟以内。
(五)不认真指导毕业设计(论文),题目重复,评阅不认真。
(六)未经批准不按时上交考试成绩,影响学生成绩的发布。
(七)试卷评阅时,出现错判或核分错误的试卷份数占所评阅试卷总数的比率超过2%(含)不足3%。
(八)学生成绩登记不认真,漏登学生成绩或错登学生成绩。
(九)经多媒体教室管理员提醒后,仍违规操作多媒体教室设备,造成不良后果。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写出检讨,减发两个月以上教学工作量酬金(或岗位津贴),当年内不得申报校教学成果奖和参加各项优秀的评选,不能参加职称(职务)晋升。确实造成极其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者,学校可予以解聘。
第九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写出检讨,减发一个月教学工作量酬金(或岗位津贴),当年内不得申报校教学成果奖和参加各项优秀的评选,不能参加职称(职务)晋升。
第十条 对于教学差错,责任人写出检讨,减发当月教学工作量酬金(或岗位津贴)三分之一及以下,视其改进情况决定是否可以申报校教学成果奖及参加各项评优。
第十一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一学期内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劝其暂停所从事的工作至少三个月,待有正确认识,确有改进表现,可以恢复工作。
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出现两次教学差错,按一般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人事处、组织部和校长办公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被发现或被举报之后,责任人所在部门应在三天之内负责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表》(见附件),并上报学校教学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教学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进行教学事故认定并形成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相关部门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如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可向学校教学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对本规定中未涉及但确实对学校教学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行为或事件,学校可视其情况认定为相应的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经学校研究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教学事故、教学差错处理的暂行规定》(东秦〔2000〕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学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表
责任人 | 所在部门 | ||
事故时间 | 事故地点 | ||
事故简述 | 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 ||
责任人所在部门审核及初步处理意见 | 事故情况、类别及处理意见 (是否属实,依据条款,事故 类别确认,处理意见): 部门公章: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学校教学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认定及处理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