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爆破材料的一般规定…………………………3
第二节 爆破工作一般规定……………………………3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5
第三章 爆破工作人员……………………………………6
第四章 工地爆破材料的搬运和保管……………………7
第一节 人工背运………………………………………7
第二节 汽车运输………………………………………7
第三节 工地爆破材料的保管…………………………8
第五章 引药的加工………………………………………9
第六章 装药与充填………………………………………10
第一节 装药前的准备工作……………………………10
第二节 装药……………………………………………10
第三节 充填……………………………………………11
第四节 装药与充填的故障处理………………………11
第七章 起爆方法…………………………………………12
第一节 电力起爆的一般规定…………………………12
第二节 低压雷管起爆…………………………………13
第八章 警戒与安全距离…………………………………15
第一节 警戒……………………………………………15
第二节 警戒信号………………………………………15
第三节 安全距离………………………………………17
第九章 瞎炮处理…………………………………………19
第十章 二次爆破…………………………………………21
第十一章 附则……………………………………………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爆破材料的一般规定
一、爆破材料(炸药、雷管、导火索等,下同)在运输、保管、收发、试验、销毁、加工和使用等作业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撞击、坠落、推拉、掷滚或敲打,以防爆炸或破损。
二、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操作爆破材料过程中,20m以内不得有明火并严禁吸烟,10m以内不得有与工作无关的人员逗留。
三、不准领发和使用含水分超过规定标准和硬化结块(不能揉松)及变质失效的炸药。
四、所有管理和使用爆破材料人员,必须掌握爆破材料性能及其危险性质和预防危险的方法。
五、爆破材料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帐、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第二节 爆破工作一般规定
一、爆破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在风、雨、大雪、浓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和夜间爆破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二、严禁在雷雨时进行爆破作业。
三、在重要设备、建筑物、构筑物附近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报煤矿主管领导批准。
四、硐室爆破、抛掷爆破等特殊爆破工程,都应编制设计、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煤矿分管领导批准。
五、一次爆破量超过三吨以上时,爆破作业前必须提出爆破设计,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六、爆破作业必须在组长、或指定的爆破区负责人领导下进行。
七、影响爆破作业的障碍物,应在爆破作业前1~2天提出处理计划,并应在爆破作业前进行处理。
八、每次爆破作业都必须进行记载。爆破作业日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1、时间、地点、岩种、孔数、爆破量;
2、爆破参数;
3、爆破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
4、人员分工;
5、爆破安全情况;
6、爆破质量。
爆破作业日志应存档备查。
九、爆破作业地点杂散电流超过一安培时,不能使用低压雷管起爆。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一、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销毁,永久性爆炸材料库的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各种雷管的箱(袋)必须放在货架上,禁止叠放;装其它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架、堆、箱之间,应按要求保持一定距离。
三、库内必须保持清洁,防潮和通风良好,库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库内应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四、爆破器材的发放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流水帐,领用三联单和退料单制度。
五、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内。
六、作业点存放爆破器材,必须有专人看守,并只准堆放当班作业所需量,雷管和起爆体不得与炸药堆放在一起。
第三章 爆破工作人员
一、煤矿应有负责爆破工作的专责领导和专职技术人员。
二、负责爆破工作的专责领导和专职技术人员的职权范围:
1、负责领导爆破工作及监督检查规程的执行情况。
2、负责编制、审批有关爆破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
3、负责监督、指导炸药试验及报废炸药的销毁工作。
4、负责对爆破工人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5、分析爆破事故、制定防范措施及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6、监督爆炸材料库的现状及库房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穿爆队队长负责领导爆破工作。
四、放炮员必须由取得放炮合格证的放炮工担任,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年满十八岁,身体健康、经保卫部门审查合格;
3、放炮工从事爆破工作一年,经过技术、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者。
4、放炮员取得合格证后的第一个月内,必须在有经验的老放炮员带领下执行爆破工作;间断工作一年以上的放炮员,经进行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准工作。
五、凡属精神不正常、校正后视力低于0.8、皮肤对炸药过敏等人员,不应从事放炮工作。
第四章 工地爆破材料的搬运和保管
第一节 人工背运
一、爆破材料应由放炮员搬运。其他人员在放炮员的监督、指导下只准许搬运炸药。
二、必须使用专用绳索、袋或炸药箱搬运炸药。
三、背运炸药时,彼此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背运爆破材料时,严禁搭乘各种车辆。
四、背运数量的规定:
1、只背炸药时,每人每次背运量不得超过40公斤;
2、炸药、雷管不能同时由同一人背运;
3、携带工具背运炸药时,二者不得放在一起。炸药量不准超过12公斤。
第二节 汽车运输
一、运送爆破材料的汽车应专用;运送时不得同时搭载其它物品。
二、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事先检查行经路线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应提前处理。
三、运送爆破材料前,应检查车体是否牢固,刹车是否可靠。
四、汽车装运爆破材料时,要摆放平稳、整齐,不得高出车箱或超出车箱边缘。
五、装运爆破材料的汽车沿采场工作平盘行驶时,距台阶边坡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m;距作业的前装机安全距离小于20m时,必须待前装机停止运行后,方可通过。
六、装运爆破材料的汽车,禁止在5m之内有明火的车道上或在大于20°的坡道上行驶;行驶时车辆间距不得小于50m;在坡道上行驶时间距不得小于100米。
第三节 工地上爆破材料的保管
一、运到工地的爆破材料必须由专人看管。要按品种、规格、清点数目,炸药与雷管要分别放置。
二、卸药点距高压电源不得小于20m。
三、雨天堆放在工地的无防水包装粉状炸药应用苫布遮盖。
四、距离堆放爆破材料的地点,顶风20m,顺风50m内严禁明火。
五、爆破后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当班退回火药库房。严禁在工地存放和销毁。
六、当班用于二次爆破的爆破材料,应分别放入专用容器内,放到指定的安全地点,由专人看管。
第五章 引药的加工
一、加工起爆药包的地点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包应放置在距炮孔炸药2m以外处。并应有专人负责,按所需数量加工。
二、加工引药时,药包必须用手揉松。不能揉松的药包不准使用。
三、未使用的引药不准退库。
四、两人以上同时加工引药时,相互距离不得小于3m。
第六章 装药与充填
第一节 装药前的准备工作
一、装药前要有明确分工,并将工具准备齐全。
二、装药前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装药前在爆破区两端插好警戒旗,严禁与工作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2、清除爆破区内威胁安全的杂物,检查所有障碍物的处理情况;
3、雷管脚线、导爆索、导爆管的连线和装药布线必须由专人负责。
4、检查炮孔积水、孔温、塌落、堵塞情况。
5、清理孔口的浮块,并按设计要求垫孔和分配药量。
三、电力起爆时,确定好起爆电源,用发爆器起爆时,发爆器必须保证状况良好。
第二节 装药
一、装药时头部和身体不准正对炮孔,每个炮孔同时操作人员不准超过3人。
二、引药应小心地装入炮孔,不准磨破联线,四公斤以上的药包除软质包装的粉状药外,必须用炮绳系入孔内。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
三、装药时只准使用竹制或木制炮杆,杆头应平齐不允许带有金属箍、套。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金属包头的炮杆。
四、散装药时,应缓缓地倒入炮孔,同时用炮杆在孔内不断摇动,防止卡堵。
五、电力起爆时,每段药柱要装两个雷管。
第三节 充填
一、充填物的粒径不得大于30mm。
二、充填时,应由有经验的放炮员掌握炮杆,首先将直联线用脚踩住,然后指挥充填。
三、充填时应用炮杆挡护联线,并不断捣固。深孔充填物长度不得小于2.0m~2.4m,浅孔必须填满。
第四节 装药与充填的故障处理
一、装药发生卡堵,只准许用炮杆处理,禁用其它金属工具。处理不了时,应及时向负责爆破工作的专责领导和专职技术人员报告,再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二、炮孔卡堵或雷管脚线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三、如充填物发生卡堵,要用炮杆或绳索套取。不能疏通时,必须向负责爆破工作的专责领导和专职技术人员报告,以便在起爆或警戒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章 起爆方法
第一节 电力起爆的一般规定
一、起爆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母线的直径应能满足一次起爆最多雷管时所需电流的要求,铜母线不少于2mm,铝质母线不少于2.6mm。
2、要有良好的导电性和较好的柔软性。
3、接头牢固,绝缘外皮保持完好,联炮接口相互错开。
二、所用联线不得小于0.7mm,两股联线要用不同的颜色标志加以分别,以防联错。
三、在同一段药柱中的毫秒雷管必须是同一段别的。
四、使用毫秒雷管时,应按设计的起爆顺序排列,不得任意改动。
五、联接电雷管前,应对联线进行导通检查,在接雷管时,联线的一端短路,另一端去污锈后与电雷管脚线联接。接头拧紧包严,两股接头相互错开。
六、联接雷管时注意的事项。
1、联接雷管前后的数目必须相符。
2、接雷管时必须在没有明火的房间内或相距电源线、电器设备及导电物30m以外,没有明火的平坦地点进行。
3、接雷管时,不准用力拉拽雷管脚线。
七、爆破仪器,仪表每季度要检修鉴定一次,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严禁使用;检查电雷管的仪表,仪器的输出电流不得大于50毫安。
八、联线前后,各种导线必须进行导通,测定电阻。
九、严防电雷管脚线及各种导线与导电物接触,母线在起爆前必须短路联接。
十、充填后必须按顺序逐孔联炮,给电前要有专人检查联炮是否正确、坚固、有无漏联。
十一、起爆后,进入爆破区检查前,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
1、起爆后,立即切断电源。
2、用发爆器时,将钥匙、把手取下,从开关上解下给火线。
3、用交流电源时,从开关上解下给火线,并短路联接,放在距开关5m以外。
4、正常起爆后3分钟~5分钟,缓爆时20分钟后,方可进入起爆区检查。
5、进入起爆区后,首先瞭望检查有无蹦起挂落在电源线上的导线,如有时,要穿戴好绝缘装具进行处理,然后将已爆孔的联线从母线上解下,发现未爆孔,应重新接通网络,再次起爆,仍然不爆的,按拒爆处理。
第二节 低压雷管起爆
一、低压雷管只允许使用380伏以下交流电源或发爆器;串联网络必须使用同一批号或电阻差不大于0.25欧的低压雷管。
二、使用各种电源起爆,必须有专用的安全开关,不允许母线或起爆线直接接电源起爆。
三、使用发爆器时,每次起爆电雷管量不得超过所用发爆器的额定数。
四、用220伏交流电源起爆,联接线时,每次允许起爆的电雷管数不得超过40个。
五、用发爆器发爆时,发爆器的钥匙、把手要由专人掌管,只有预备起爆信号发出之后才允许将起爆线接入发爆器并安上钥匙、把手。
第八章 警戒与安全距离
第一节 警戒
一、每次爆破都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和有足够的警戒人员。警戒哨必须由懂得警戒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
二、小于警戒距离的两个地区同时放炮时,应互相联系好,共同警戒、统一指挥。
三、安全警戒负责人与警戒哨之间,因受地形、地物影响,难以直接联系信号时,应增派传递信号的警戒哨,但此警戒哨必须在预备起爆信号发出前撤到安全地点。
四、安全警戒负责人布置警戒哨时必须做到:
1、根据爆破的安全距离和警戒线上的具体情况,必须布置足够的警哨。
2、向警戒哨交待清楚警戒地点,范围及注意事项。
五、 警戒哨必须通告和监视警戒范围内的机械和人员退到安全地点。
六、 警戒哨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到达规定的安全距离后站在较高的地点。
2、能看见相邻警戒哨。
3、能监视通往爆破区的所有通路。
第二节 警戒信号
一、定点不定点爆破都应同时采用有声和有色的警戒信号。
二、警戒信号用具:
1、有声信号:口笛、手持扩音器、警报器等。
2、有色信号:红、绿旗。旗面0.6×0.4,旗杆不小于0.5m,红、白灯。
三、不定点爆破警戒信号。
1、安全警戒负责人必须按照下列次序发出警戒信号:
第一次信号:预告警戒信号。安全警戒负责人接受爆破区负责人指令后,应立即布置警戒哨。而后,抓紧时间要各警戒哨回复警戒是否妥善的信号。警戒不妥善不得回答信号。只有全部得到警戒妥善回答信号后,方可发出第二次信号。
第二次信号:预备起爆信号。安全警戒负责人确认警戒业已妥善后发出预备起爆信号,此次信号发出后,起爆人员即可做好起爆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三次信号:起爆信号。预备起爆工作完成后,安全警戒负责人发出起爆信号,负责起爆的人员立即进行起爆。
第四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在起爆后,按各起爆方法规定的时间,安全警戒负责人和负责起爆人员进入爆破区,详细检查起爆情况,确认不需再次起爆时,方可发出第四次信号,此次信号发出后,警戒哨即可解除警戒回到起爆区。
2、警戒标志:安全警戒负责人白天用红、绿旗(夜间用红、白灯)和口笛显示信号。预告警戒信号:安全警戒负责人要信号和警戒哨回答信号时都要高举红旗左右摇摆(夜间用红色灯画大圈);预备起爆信号:安全警戒负责人高举交叉的红绿旗卷(夜间用白色灯左右摆动);起爆信号:安全警戒负责人用绿旗(夜间用白灯上下动示令;解除警戒信号:安全警戒负责人用红绿旗卷(夜间用白色灯)画大圈。
四、定点爆破和警戒信号。
1、必须明确规定出一天爆破的时间、次数;
2、警戒笛的音响能使警戒边界上的人听清,升起的红色警戒旗能使采场作业人员看得见;
3、每个爆破区必须插上大红旗;
4、必须经常向煤矿全体人员贯彻有关定点爆破的注意事项;
5、设置避炮棚和起爆时的掩护所。
第三节 安全距离
一、警戒安全距离就是警戒边界与最近炮孔间的水平距离。
二、对人身安全距离规定如下:
1、深孔松动爆破时:100m。
2、深孔沉降爆破、深孔拉沟(孔深大于5m)、小炮眼爆破:200m。
3、浅孔爆破、裸露爆破(两侧):300m。
4、裸露爆破(顺风及抛掷方向):400m。
5、硐室爆破:硐口方向300m,背向150m。
三、前装机、钻机的安全距离:
大炮30m,浅孔及小炮眼爆破40m,裸露爆破70m,前装机司机室应背向炮区。
四、采场内爆破危及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时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请负责爆破工作的专责领导批准。
第九章 瞎炮处理
一、孔内雷管起爆,发现拒爆后,应向爆破区负责人汇报,并指派有经验的放炮员及时处理。暂不能处理的应插上标志,必要时设人看守,通知前装机司机严禁采挖。
二、对电力起爆的拒爆,必须将露出的导线短路联接卷起后,盖压在孔边。
三、处理各种拒爆孔(眼)时,严禁使用穿孔设备投、打、穿、凿。
四、处理小炮眼拒爆时,准许用下列方法:
1、辅助炮眼法:在距离园柱深孔半m(药壶式深孔0.8m)处,打一个与拒爆炮眼方向相同、深度相等的辅助孔,再次装填起爆。
2、裸露爆破法:对眼深小于0.8m的拒爆炮眼,可在原炮眼的位置上,用裸露药包爆破处理。
五、处理深孔拒爆炮眼时,准许采用下列方法:
1、再次起爆法:当第一次起爆后,因地面起爆网路问题造成拒爆,而最小底盘抵抗线未变小时,可再次起爆。
2、清理炮孔围岩法:孔内有雷管的拒爆炮孔,应用人工清理拒爆炮孔围岩,小心取出炸药雷管;孔内无雷管时,可在放炮负责人或有经验的放炮员的指导下,用前装机处理炮孔围岩,确认拒爆炮孔内炸药全部清理干净后,前装机方可正常采挖。
3、辅助炮孔法:在距离拒爆炮孔1m远处打一至两个与拒爆炮孔方向相同,深度相等的辅助炮孔,再次充填起爆。
4、注入浸泡法:如拒爆炮孔内装的是非抗水性炸药,可向孔内注水使之失效。
第十章 二次爆破
一、二次爆破一般应用炮眼法。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以用裸露爆破法。
二、爆破前清除药包周围的石块,并用泥土封好。
三、严禁下一工作平盘上的二次爆破联在上一工作平盘上的深孔爆破起爆网路上同时起爆。
四、夜间进行浅孔爆破,必须有充分的照明设备和妥善的警戒措施。
五、在靠近机电设备和输电线路下裸露爆破时,要有妥善的防护措施。
六、在穿凿浅孔时,如遇有炸药与岩粉渣同时喷出,应立即停止穿凿,按拒爆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本规程根据国家煤炭工业部《露天煤矿爆破工作规程》、国家能源部《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结合若羌县阳光煤矿有限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删节、补充编制。规程中的条款若与国家有关法规、规程、规定等相抵触时,以国家法规、规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