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①建筑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确定施工企业;
⑤有施工图和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资金已落实;
⑧其他
2.收到申请15日内发施工许可
3.领取施工许可证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2次为限,每次不超3个月
4.中止施工起1个月内报告,中止施工1年后恢复施工前,需核验施工许可证
5.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6个月,重新办开工报告审批
6.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①注册资本;
②专业技术人员;
③技术装备;
④其他
7.招投标活动原则:公开、公正、平等
8.监理监督:质量、工期、资金
9.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10.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提供地下管线资料
11.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提出改进意见,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生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2.施工企业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鼓励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缴纳意外险
13.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为自愿原则
14.抢险救灾、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法
15.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法律责任
1.发包给不具资质的,或肢解发包的,改正+罚款。超越资质承揽的,罚款,可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罚款。无证承揽,取缔+罚款。欺骗取得资质的,吊销资质+罚款
2.转让、出借资质,罚款,可以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
3.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罚款,可以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
4.承包单位行贿,可以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
5.监理与施工串通的,罚款,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转让监理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
6.对建筑安全事故不采取措施的,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
《安全生产法》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
③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④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⑤组织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⑥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4.矿山、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除此以外,从业人员超300人,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安全管理服务。
5.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从业人员有权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7.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8.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15天内做出处理决定
9.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10.发生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迅速采取措施,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监督部门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11.事故调查应: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12.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1.矿山、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除此以外,从业人员超300人,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3‰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3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安全管理服务。
2.施工单位必须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矿山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险,鼓励施工单位、矿山企业参加雇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对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在1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自2007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任职培训,每年不少于72学时的脱产培训
2.检测记录保存不少于3年
3.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演练1次
4.自2007年12月9日施行
《劳动法》
1.劳动合同内容:
①合同期限;
②工作内容;
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④劳动报酬;
⑤劳动纪律;
⑥合同终止的条件;
⑦违反合同的责任
2.试用期不得超6个月
3.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前提:
①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制度;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
①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工作
②不能胜任工作
③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5.公司破产裁员,应提前30日告知员工
6.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
①试用期内;
②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未按合同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7.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延长工时,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超3小时,每月不得超36小时。
8.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300%报酬
9.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②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③劳动生产率;
④就业状况;
⑤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10.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1.劳动者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2.未成年工指年满16未满18的劳动者
1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4.产假不少于90天
1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6.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
17.解决劳动争议的原则: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原则
18.提出仲裁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起60日内书面申请,仲裁裁决应在收到申请的60日内做出。对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起15日可向人民提起诉讼。
19.自1995年1月1日实施
《劳动合同法》
1.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2.建立劳动关系,应自用工起1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月;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超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单位与同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4.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5.解除劳动关系后竞业期不得超2年
6.合同无效的情形:
①欺诈胁迫;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
7.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经济补偿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劳动者工资高于公布平均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标准为公布平均工资的3倍支付,向其支付的最高年限不超12年。
9.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保存2年备查
10.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合同中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11.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12.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所在地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
13.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周工作时间不超24小时。
14.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当事人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用工。最长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15天
15.自2008年1月1日施行
《消防法》
1.需要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消防机构备案。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消防机构审核。审核不合格,不得给予施工许可
2.消防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向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
3.修路及停电、停水、阶段通讯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消防机构
4.国家鼓励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5.下列单位应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①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②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企业;
③储存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④其他火灾危险性大、距离消防队远的企业;
⑤距离消防队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的管理单位
6.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7.自2009年5月1日施行
《环境保》
1.环境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
2.不服处罚决定,在接到处罚通知起15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可以接到复议通知后15日内向起诉,也可直接向起诉
3.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为3年
4.自19年12月26日实施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9日内完成。
2.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自2001年4月21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建设单位自开工报告批准15日内,将保证安全的施工措施备案
2.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施工前15日前,将资料备案
3.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安全警示标志
4.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和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5.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线管线等,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6.作业人员有权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7.施工单位应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假设设施验收合格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登记
8.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1次安全教育
9.施工单位应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险,意外险自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0.自2004年2月1日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许可管理规定》
1.安全生产许可颁发机关自收到申请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
2.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办延期。未发生安全事故的,有效期届满时不再审查,延期3年
3.施工企业变更名称等,应在变更后10日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工伤保险条例》
1.下列情形,视同工伤:
①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②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中受伤的;
③原在,因公负伤致残,去的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复发的
2.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1年,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职工(或亲属)和单位。事实清楚、权力以无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15日内做出决定
4.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1级。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
5.劳动能力鉴定抽3名或5名组成专家组,劳动能力鉴定60日做决定,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对鉴定结论不服,15日内可再次申请鉴定
6.劳动能力结论做出起1年后,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
7.停工留薪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不能延长超12个月
8.生活护理费用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支付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
9.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死亡人数 | 重伤人数 | 经济损失 | |
特别重大事故 | 30↑ | 100↑ | 1亿↑ |
重大事故 | 30-10 | 100-50 | 1亿-5000万 |
较大事故 | 10-3 | 50-10 | 5000万-1000万 |
一般事故 | 3↓ | 10↓ | 1000万↓ |
2.事故调查组应自事故发生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延期不得超过60日
3.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收到事故调查报告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延长不超过30日
4.自2007年6月1日施行
《建设行政处罚规定》
1.行政处罚包括:
①警告;
②罚款
③没收
④停业
⑤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
⑥其他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损失 | 锅炉 | 压力容器、管道有毒介质泄漏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 其他 | |
特别重大事故 | 30↑死亡/100↑重伤/1亿经济损失 |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 | 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 100人以上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 |
重大事故 | 30-10死亡/100-50重伤/1亿-5000万经济损失 | 600兆瓦以上锅炉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 | 造成15万人-5万人转移 | 100人以上且时间在48-24小时 | |
较大事故 | 10-3死亡/50-10重伤/5000万-1000万经济损失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 | 造成5万-1万人转移 | 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 | 起重机械整体翻覆 |
一般事故 | 3↓死亡/10↓重伤/1000万经济损失 | 造成1万人-500人转移 | 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12小时;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小时-12小时 |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折断或起升机构坠落 |
单位罚款 | 主要负责人罚款 | |
特别重大事故 | ||
重大事故 | 200-50万 | 上一年年收入60% |
较大事故 | 50-20万 | 上一年年收入40% |
一般事故 | 10-20万 | 上一年年收入30% |
1.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等,变更后30天内办理变更或注销
2.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就3个月内开工,因故中止6个月以上,建设单位应在中止施工起1个月内报告。众智1年以上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颖宝原发证部门核准
3.保修期限:
①民用于公共建筑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②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1年
③采暖与供冷为1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④室外上下水及水区道路的等市政工程1年
其他
1.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的内容
①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②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③隐患的治理方案
2.报告事故的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3.特种作业考核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公布成绩,公布成绩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2年,期满前3个月办理复核,符合合格的有效期延期2年。收到延期复核资料起5个工作日做出不予延期的决定,或10个工作日做出准予延期的决定。
4.特种作业上岗前不少于3个月实习操作,指导人员需持证且从事工作3年↑
5.特种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或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6.生产单位应急预案应至少3年修改1次
7.暂扣职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不超6个月
8.暂停产停业不超6个月
9.扣押、查封在1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10.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期30日内办理完毕,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
11.危险较大工程的专家要求:
①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禁
②从事专业工作15年或有丰富经验
③高级职称
12.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13.企业负责人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不得少于5天现场带班
14.三超一改: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
15.2011年1月1日起,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按全国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16.房建工程监督检查程序
基础施工阶段:①深基坑工程在基坑开挖深度超过3米时和顶板浇筑前
②人工挖孔桩工程进行50%时
③浅基础工程基础施工完成时
主体施工阶段:①高大模板工程砼浇筑前
②10层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完成3层和封顶时分别进行1次
③10层以上房建工程,除②以外,海英在每完成10层时分别进行1次
装饰装修施工阶段:①10层以下,完成装饰工程30%和70%时
②10层以上,完成装饰工程30%、60%和90%时
③单独报监的装饰工程,完成30%和70%时
④外脚手架拆除前
17.市政工程监督检查程序:
①工程开工1月或完成工程量15%时
②工程每进行2个月或完成工程量70%时
③工程即将全部投入使用时
18.安全抽查的规定
①6层以下(含6层)房建抽查不少于2次
②6层以上房建在基础、主体、装饰每阶段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
③市政和报监的装饰装修工程每月抽查不少于1次
19.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培训考核
20.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假设设施在检测合格后30日内到安全监督机构登机
21.现场安全文明综合评价不合格的情况
①抽查2次及以上低于70分
②抽查综合得分低于70分
③办理安全备案手续时,工程已完工的
22.文明综合评价合格的条件为抽查综合得分在70-79分,优良的条件为抽查综合得分在80-100分
23.安全监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定安全文明施工评价等级,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24.现场评价费费率=基本费费率*40%+基本费费率*(评价得分-80)*3%
25.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60%计
26.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作为竞争性费用
27.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五临边:阳台围边、楼板围边、屋面围边、槽坑围边、卸料平台两侧
28.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的7日内,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3年。良好信用记录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发布之日起7日内报建设部。整改有效的,公布期限最少3个月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 特级资质 | 一级资质 | 二级及以下 | 其他 |
总承包资质 | 不少于6人 | 不少于4人 | 不少于3人 | |
专业承包资质 | 3↑ | 2↑ | ||
劳务分包资质 | 2↑ | |||
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 2↑ |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 1万㎡↓ | 1万㎡-5万㎡ | 5万㎡↑ |
建筑、装修工程 | 1↑ | 2↑ | 3↑(按专业配) |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 5000万↓ | 5000万-1 | 1亿↑ |
土木、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1↑ | 2↑ | 3↑(按专业配) |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配1名;50-200人应配2名;200人↑应配3名,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数5‰
《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
一、三级教育:公司、项目、班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培训不得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0学时;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0学时;企业其他职工不得少于15学时;待岗换岗员工,重新上岗前必须培训,不得少于20学时;特殊工种去的操作证后,每年不少于20学时
三、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四、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五、市区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小于2.5m,一般路段高度不小于1.8m
六、宿舍床铺不超过2层,通道宽度不小于0.9m,宿舍人均面积不小于2.5㎡,且不超过16人
七、宿舍室内照明灯具低于2.5m时,用36V安全电压
八、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m³时,映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立管直径在DN100以上,每层设置消防水源接口
九、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十、淋浴室与人员比例宜大于1:20
十一、食堂与厕所、垃圾站等污染及有害场所的间距必须大于15m,且设施在上风侧
十二、施工现场昼间不超70分贝,夜间不超55分贝
十三、搭设高度超50m双排脚手架,可采用杆搭设、分段卸荷及分段搭设等方式
十四、立杆架体应在距立杆底端高度不大于200mm处设置纵、横向扫地杆,横向在纵向扫地杆下方
十五、脚手架搭设基础为自然原状土或回填土时,垫板可选用脚手板,长度不小于2倍立杆跨距,厚度不小于50mm,宽度不小于200mm,当架设基础为永久性建筑混凝土基面时,立杆下可不设垫板。基础的标高应高于自然地坪50-100mm
十六、对搭设高度超过24m的双排脚手架,应采用刚性连墙件
十七、抛撑应采用通长杆件,与地面夹角在45°-60°之间,与脚手架连接点至主节点距离不大于300mm,扣件固定
十八、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跨越5-7根立杆),且不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高度在24m一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交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由底至顶连续的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演高度和长度方向连续设置剪刀撑
十九、高度在24m一下的封闭型双排脚手架可不设置横向斜撑,高度在24m以上的封闭型脚手架,除拐角应设置横向斜撑外,中间应每隔6跨设置一组
二十、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并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端不扣减该办的边缘质感短距离不应小于100mm,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距离不应大于150mm
二十一、作业外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的挡脚板
二十二、单块脚手板的质量不宜大于30kg
二十三、单、双排脚手架沿架体外侧应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宜设置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
二十四、脚手架作业层应在外立杆的内侧设置防护栏杆,高度1.2m,并在外立杆内侧设置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
二十五、脚手架的验收检查节点:
1、基础完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
2、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3、每搭设完6-8m或一个楼层高度后
4、达到设计高度后
5、遇有6级及以上强风或大雨后,冻结地区解冻后
6、停用超1月
二十六、单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插入墙内不应小于180mm
二十七、纵向水平杆件宜采用对接,若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
二十八、立杆除顶层顶步外,不得采用搭接。杆件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扣件紧固力矩不应小于40KN·m,且不应大于65N·m
二十九、纵向水平杆长度不应小于3跨,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
三十、作业层脚手板下应采用安全平网兜底,以下每隔10m采用安全平网封闭、作业层封闭平网的水平层里排架体与建筑物间宽度大于150mm时,构成高坠隐患,应用脚手板或安全平望进行封闭防护
三十一、高度不大于6m的脚手架宜采用一字型斜道,6m以上应为之字形斜道,拐弯处设置不小于斜道宽度的休息平台。
三十二、人行斜道宽度不小于1m,坡度不大于1:3.运料斜道宽度不小于1.5m,坡度不大于1:6。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应设置护栏及挡脚板,栏杆高1.2m,挡脚板高不小于180mm,斜道铺板上每隔250-300mm设置防滑木条,厚度20-30mm
三十三、架体剪刀撑斜杆与地面夹角应在45°-60°之间,跨越4-6根立杆(6-10m),采用旋转扣件固定。搭接长度不小于1m,搭接处采用3个及以上旋转扣件
三十四、每步门架立杆的垂直偏差应小于架体步距的1/500,且不超过±3mm
三十五、门市脚手架搭设高度小于或等于40m时,至少每4步设置一道纵向水平加固杆;大于40m时,每步门架应设置一道纵向水平加固杆。
三十六、门架钢管平直度偏差不许大于管长的1/500,钢管壁厚的负偏差不应超过0.2mm
三十七、门式脚手架结构用架为3KN/㎡,装饰用架为2KN/㎡、
三十八、党们加上同时有2个及以上施工层,同一门架跨距内各操作层的施工均布荷载总和不超5KN/㎡
三十九、碗扣式脚手架距地面高度应小于或等于350mm,碗扣架立杆底部节点距杆端250mm
四十、碗扣架连墙件应设置在有横向横杆的碗口节点处,连接点与碗扣节点距离不应大于150mm,水平间距不应大于4.5m
四十一、碗扣式脚手架高度小于等于24m,每隔5步设一组竖向通高专用斜杆;大于24m,每隔3跨设置一组
四十二、采用扣件做八字斜撑,扣件紧固力矩在40-65N·m,斜杆间距不应大于2跨,角度以45°-60°为宜
四十三、架体高度大于24m时,顶部24m以下的连墙件层应设置水平斜杆
四十四、作业层脚手架应在外立杆0.6m和1.2m的碗扣节点上设置两道防护栏杆
四十五、碗扣脚手架钢管应用Q235A级普通钢管,规格φ48mm*3.5mm
四十六、脚手架施工荷载为:结构用架3KN/㎡,装饰用架2KN/㎡
四十七、碗扣式脚手架,双排脚手架作业层不宜超过2层
四十八、两跨及以上架体整体升降作业,应安装和在装饰,当荷载超过设计15%自动报警,超过30%自动停机,精度不大于5%
四十九、单跨架体升降作业,水平高差大道30mm时应自动报警
五十、架体高度不应大于5倍楼高,宽度不应大于1.2m
五十一、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撑跨度不应大于7m,折线、曲线距离不应大于5.4m
五十二、水平悬挑长度不大于2m,且不应大于跨度的1/2
五十三、高度与支承跨度乘积不应大于110㎡
五十四、悬挑式脚手架,锚固型钢时砼强度不低于C20,升降式,砼不小于C10
五十五、吊篮作业,悬挂高度60m及以下,篮边长不大于7.5m,高度在60-100m时边长不大于5.5m,100m以上不宜大于2.5m
五十六、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多于2人
五十七、开挖深度超过3m或未超3m但地质环境复杂,应编专项施工方案。开挖深度超5m的基坑土方开挖或未超5m但地址条件复杂的土方开挖等,应组织专家论证
五十八、开挖深度超过2m的基坑周边必须装护栏,栏杆由横杆和立杆组成,横杆不少于2道,上栏高度不小于1.2m,下栏高度不低于0.6m,立杆间距不大于2m,立杆与边坡距离不小于0.5m
五十九、基坑内应设专用梯道,梯道应设扶手栏杆,梯道宽度不小于1m
六十、降水井口应设置防护盖板或围栏
六十一、拆除作业应:先上后下,逐层分段的原则
六十二、电力、通信、燃气、上下水等管线2m内挖土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专人监护
六十三、模板支架高度8m及以上,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及以上,集中荷载20KN/m以上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
六十四、当剪刀撑斜杆采用搭接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
六十五、高处作业人员体重+负荷超过100kg时不宜用安全带
六十六、高处作业面无维护或维护设施高度低于800mm时,应设置联系的临边防护设施。采用防护栏杆时,上杆距地高度1-1.2m,下杆距地面高度0.5-0.6m,栏杆应常受任何方向的1KN外力
六十七、电梯井内每隔2层且不大于10m应设置安全平网防护
六十八、楼面、屋面等处孔洞,短边尺寸大于25mm时应采取防护,防护盖板应承受不小于1.1KN/㎡荷载。边长大于1500mm的洞口,四周应设防护栏杆,并在洞口处张挂安全平网
六十九、电梯井、管道井口应设高度不低于1.5m的防护栏杆,井道内每隔两层或10m应设一道安全平网
七十、建筑物24m以上时,通道口防护顶棚应用双层防护
七十一、攀登作业折梯上部夹角宜为35°-45°
七十二、防护架体与线路边线安全距离:10kv以下/1.7m,35kv/2.0m,63-110kv/2.5m
七十三、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重复节点电阻不得大于10Ω
七十四、起重机、物料提升机、脚手架应采取防雷措施,防雷装置的电阻值不能超30Ω
七十五、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保护零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
七十六、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即零线分为2条线,一条为工作零线N,一条为保护零线PE,保护零线PE为黄绿双色绝缘导线
七十七、人工接地埋深一般为0.8m,接地极间距离不小于5m
七十八、保护零线PE重复接地阻值不应大于10Ω
七十九、室内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八十、采用熔断器作短路保护时,熔体额定电流不应大于允许荷载的1.5倍;采用熔断器或断路器做过载保护时,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不应小于整定值的1.25倍
八十一、施工现场配电应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
八十二、分配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超过30m,开关箱与用电设备间距离不超过3m
八十三、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时间大于0.1s,电流和时间乘积不大于30mA·s;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时间不大于0.1s
八十四、使用于潮湿或腐蚀场所的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时间不大于0.1s
八十五、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为0.8-1.6m
八十六、配电室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3级
电压要求 | |
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照明 | 不大于36V |
潮湿和易触及带电场所的照明 | 不大于24V |
特别潮湿、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照明 | 不大于12V |
八十八、现场各类灯具的金属外壳应用保护零线连接
八十九、灯具与地面、易燃物间距规定:
1、灯具室外不低于3m,室内不低于2.5m,碘钨灯及其他金属卤化物等安装高度宜在3m以上
2、与易燃物间距:普通灯具不小于300mm,聚光灯和碘钨灯不小于500mm,且不能直接照射易燃物
九十、物料提升机防护围栏高度不小于1.8m,防护棚长度不小于3m
九十一、安装高度超30m的物料提升机必须使用附墙架
九十二、停层平台应承受3KN/㎡的荷载
九十三、当吊笼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钢丝绳严禁少于3圈
九十四、塔式起重机应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供电
九十五、塔式起重机的钢结构应做防雷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九十六、高处作业平台防护栏杆不应少于2道,上杆高度1-1.2m,下杆高度0.3-0.6m,强度能承受1KN的集中荷载
九十七、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应单独设置保护零线,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九十八、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作业,不得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使用Ⅱ类手持电动工具时,漏电保护器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时间不大于0.1s
九十九、手持电动工具发放使用前,应检查手持电动工具的绝缘电阻,Ⅰ类不小于2MΩ,Ⅱ类7MΩ
一百、气瓶间安全距离不小于5m,与名或安全距离不小于1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