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情况 | ||||||
1 | 区域位置、总平面布置和建筑 | ||||||||
1.1 | 区域位置与总图布置 | ||||||||
1.1.1 |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厂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措施; 2)凡受江、河、潮、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的工业企业,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第3.0.12条 | |||||||
1.1.2 | 山区建厂,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采取防止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危害的加固措施,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报告。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第3.0.13条 | |||||||
1.1.3 |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1)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 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4)爆破危险界限内; 5)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7)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8)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9)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 10)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11)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第3.0.14条 | |||||||
1.1.4 | 硫酸制造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如下: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3部分:硫酸制造业》 GB/T 18071.3-2012 | |||||||
生产规模kt/a | 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m/s | 卫生防护距离m | |||||||
<500 | <2 | 400 | |||||||
2~4 | 300 | ||||||||
>4 | 200 | ||||||||
≥500 | <2 | 500 | |||||||
2~4 | 400 | ||||||||
>4 | 300 | ||||||||
1.1.5 |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是否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令发布,第79号修订))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并计算风险;下列敏感目标是否在安全防护距离之外,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是否可接受: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
1.1.6 | 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可分为生产装置区、辅助生产区、公用工程设施区、仓储区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区。辅助生产和公用工程设施也可布置在生产装置区内。 |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2009 第5.1.4条 | |||||||
1.1.7 | 总平面布置应防止或减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振动、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2009 第5.1.10条 | |||||||
1.1.8 | 厂房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016-2014第3.4.1的规定。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016-2014第4.2.1的规定。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016-2014第4.2.2的规定。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016-2014第4.2.9的规定。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GB50016-2014第10.2.1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3.4.1条 第3.5.2条 第4.2.1条 第4.2.2条 第4.2.9条 第10.2.1条 | |||||||
1.1.9 |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3.4.12条 |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最近间距为m。 | ||||||
1.1.10 |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位于企业边缘的安全地带,且地势较低而不窝风的地段; 2 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 架空供电线严禁跨越罐区; 4 当靠近江、河、海岸边时,应布置在临江、河、海的城镇、企业、居住区、码头、桥梁的下游和有防泄漏堤的地段,并应采取防止液体流入江、河、海的措施;海的措施; 5 不应布置在高于相邻装置、车间、全厂性重要设施及人员集中场所的场地,无法避免时,应采取防止液体漫流的安全措施。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第5.6.5条 |
1.1.11 | 甲、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组内储罐储罐的单罐最大200m³,一组罐最大容量为1000m³;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组内储罐储罐的单罐最大500m³,一组罐最大容量为3000m³。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4.2.3条 | 说明乙、丙类储罐单罐容量和组内容量,说明储罐之间的最近间距。 | ||||||
1.1.12 |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4.2.5条 |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为m。 | ||||||
1.1.13 |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016-2014第4.2.7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第4.2.7条 | 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之间的最近间距为m。 | ||||||
液体类别和储罐形式 | 泵房 | 铁路或汽车装卸鹤管 | |||||||
甲、乙类液体储罐 | 拱顶罐 | 15 | 20 | ||||||
浮顶罐 | 12 | 15 | |||||||
丙类液体储罐 | 10 | 12 | |||||||
1.2 | 厂内建筑 | ||||||||
1.2.1 | 硫酸生产装置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3.2.3条 | 说明厂房的耐火等级。 | ||||||
1.2.2 | 硫磺库(乙类)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仓库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分别为500㎡。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3.2.7、3.3.2条 | |||||||
1.2.3 |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2014 第3.3.6条 | |||||||
1.2.4 |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3.6.2、3.6.3条 | 说明有爆炸危险的厂房的泄压设施。 | ||||||
1.2.5 | 硫磺库等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采用不发火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3.6.6条 | 说明是否采用不发火、防静电的地面。 | ||||||
1.2.6 | 企业不得在二氧化硫主风机房等可能有二氧化硫泄漏的建筑物内设置操作室、办公室、休息室或会议室等。 |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37-2010 第5.7.2.7条 | |||||||
1.2.7 | 硫磺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3.3.4条 | |||||||
1.2.8 |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及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设置在厂房内,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3.3.5条、第3.3.9条 | |||||||
1.2.9 |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3.7.1条 | |||||||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员不超过5人;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员不超过10人;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员不超过20人;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员不超过30人;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3.7.2条 | ||||||||
1.2.10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 | 说明变、配电所的设置情况。 | ||||||
1.2.11 | 生产或储存腐蚀性溶液的大型设备,宜布置在室外,并不宜邻近厂房基础。 |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 第3.2.2条 |
1.2.12 | 建筑物或构筑物局部受腐蚀性介质作用时,应采取局部防腐蚀措施。 |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 第3.2.7条 | |||||||
1.3 | 厂内道路与安全疏散 | ||||||||
1.3.1 | 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的要求合理布置,办求顺畅。危险场所应为环行,路面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2.2.2条 | |||||||
1.3.2 | 厂内道路路面宽度应根据车辆、行人通行和消防需要确定,并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执行。 厂内道路最小圆曲线半径,当行驶单辆汽车时,不宜小于15m;当行驶拖挂车时,不宜小于20m。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缘转弯半径应根据其行驶的车辆的类别确定,也可按表6.4.6的规定选用。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 第6.4.5、6.4.6条 | 说明厂区通道宽度和转弯半径是否符合要求。 | ||||||
1.3.3 |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387-2008 第6.1.4条 | 说明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 ||||||
1.3.4 |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出入口数量不宜少于2个; 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应靠近运输频繁的仓库、堆场,并应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第5.7.4条 | |||||||
1.3.5 |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7.1.6条 | |||||||
1.3.6 |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7.1. | |||||||
消防车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道路宜呈环状布置;2 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3 应避免与铁路平交。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第6.4.11条 | ||||||||
1.3.7 |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7.1.9条 | |||||||
1.3.8 | 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净宽度规定:①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②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③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3.7.5条 | 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为m; 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为m; 门的净宽度为m(填写数字)。 | ||||||
1.3.9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 | |||||||
2 | 工艺系统与装置设施 | ||||||||
2.1 | 在役化工装置应经过正规设计或经过安全设计诊断。 |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 说明在役化工装置是否经过正规设计或经过安全设计诊断。 | ||||||
2.1 |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 说明是否使用了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
2.3 | 任何单位不得生产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说明是否生产或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 ||||||
2.4 |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 |||||||
2.5 | 淘汰的落后 技术装备名称 | 代替的技术 装备名称 | 《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 ||||||
三足式离心机 | 压滤机或全自动离心机 | ||||||||
不带除尘的砂轮机 | 带除尘功能的砂轮机 | ||||||||
负压氧气呼吸器 | 正压氧气呼吸器 |
2.6 | 对于在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及储存设备,设备完好率应达到100%,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及管路应无泄漏。达不到此要求每年要定期检修、大修或更新。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083-1999 第6.4.1条 | 生产、使用、储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的现象。 | ||||||
2.7 | 硫酸的储罐、计量槽、物料输送管道等设备应使用不锈钢或其他防腐蚀和空蚀的材质制造。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083-1999 第5.2.4条 | 是否使用防腐设备。 | ||||||
2.8 | 安全设施(含仪表自控) | ||||||||
2.8.1 | 硫磺库区域应配置静电导除设施;通风较差的硫磺储存区域应设置完善的通风装置,并安装粉尘自动检测报警装置;硫磺库内电气设施应使用粉尘防爆型。 |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37-2010 第5.6.4.1条 | |||||||
2.8.2 | 焚烧炉应设置排渣埋刮板输送机与上料胶带输送机连锁报警装置。 |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37-2010 第5.6.4.1条 | |||||||
2.8.3 | 焚烧炉鼓风机设冷却水流量、风机电流、风压等监视测量仪表。 |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37-2010 第5.6.4.1条 | |||||||
2.8.4 | 焚烧炉或沸腾炉应设置温度计。 |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37-2010 第5.7.2.2条 | |||||||
2.8.5 | 余热锅炉汽包应设置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安全阀,并设置液位、温度和压力自动调节系统;设余热锅炉汽包液位自动报警连锁装置;余热锅炉的供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泵,现场液位计应设置夜间照明装置。 |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37-2010 第5.6.4.1条 第5.7.2.2条 | |||||||
余热锅炉蒸汽包、蒸汽管道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安装安全阀。 | 《安全阀的设置和选用HG/T20570.2-1995 第4.4.1条 | 是否安装安全阀。 | |||||||
2.8.6 | 涉及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严禁直排大气。 |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 |||||||
2.8.7 | 除氧器应设置液位计,并设置液位自动调节系统。 |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37-2010 第5.6.4.1条 第5.7.2.2条 | |||||||
2.8.8 | 沸腾炉、转化器、二氧化硫风机房、二氧化硫充装场所等涉及二氧化硫的区域,应设置设置泄漏监测报警装置,设置机械通风及事故排风装置。 |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37-2010 第5.6.4.1条 | |||||||
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第4.2.2条 | ||||||||
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应靠近泄漏点,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第6.1.1条 | ||||||||
有毒气体的报警设定值宜小于或等于100%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当现有检(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30%直接致害浓度;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直接致害浓度值。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第5.3.3条 | ||||||||
2.8.9 | 二氧化硫充装区设置二氧化硫超装报警连锁装置。 |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37-2010 第5.6.4.1条 | |||||||
2.8.10 | 吊装二氧化硫钢瓶的起重机械应配置双制动系统。 |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37-2010 第5.6.4.1条 | |||||||
2.8.11 | 设置二氧化硫风机、空气风机、干吸循环酸泵连锁系统。 |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37-2010 第5.6.4.1条 | |||||||
2.8.12 | 洗涤塔应设置温度计。 |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37-2010 第5.7.2.2条 | |||||||
2.8.13 | 电除雾器出口应设置压力计。 |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37-2010 第5.7.2.2条 |
2.8.14 | 干燥塔或吸收塔应设置温度计。 |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37-2010 第5.7.2.2条 | |||||||
2.8.15 | 转化器各级段应设置进出口温度计。 |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37-2010 第5.7.2.2条 | |||||||
2.8.16 | 省煤器进出管应设置氢气浓度报警仪。 |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37-2010 第5.7.2.2条 | |||||||
2.8.17 | 可能危及行人安全的带压硫酸管道及法兰处应设防泄漏保护装置。 |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37-2010 第5.6.4.1条 | |||||||
2.8.18 | 使用煤气、天然气升温的装置应设置电子打火自动切断装置。 |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37-2010 第5.6.4.1条 | |||||||
2.8.19 | 企业生产装置正常运行时: 1)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2)操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应穿戴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3)保证所有投用的安全阀的根部切断阀处在全开位置,严禁随意将安全阀根部切断阀关闭,并做好状态标识;安全阀带压工作时,严禁进行任何修理和紧固;严禁操作人员擅自开拆铅封或调整安全阀的整定螺钉。 4)工艺参数运行指标应控制在安全上下限值范围内。应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工艺参数偏离情况及时分析原因,使运行偏差及时得到有效纠正。 |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37-2010 第5.7.2.5条 | |||||||
3 | 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 | ||||||||
3.1 | 储运系统 | ||||||||
储罐区 | |||||||||
3.1.1 |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³且闪点不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般。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2.2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第4.2.5条 | |||||||
3.1.2 | 二氧化硫、硫酸储罐、发烟硫酸储罐上应设置温度计(测定硫酸储罐上方空间温度)、液位计,同时将液位信号传至控制室;硫酸储罐呼吸口应设呼吸阀;二氧化硫罐区、发烟硫酸罐区应设置有毒气体浓度报警仪。 |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37-2010 第5.7.2.2条 | |||||||
3.1.3 | 液硫储槽区、柴油储罐区应配置静电导除设施。 |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37-2010 第5.6.4.1条 | |||||||
3.1.4 | 二氧化硫储罐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装与吸收装置相连接的设施,保证相应区域内泄漏的二氧化硫及时被导入吸收装置。 |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37-2010 第5.6.4.1条 | |||||||
3.1.5 | 储罐区应设置符合围堰,并进行防腐处理。 |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37-2010 第5.6.4.1条 | |||||||
3.1.6 | 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防护墙应设置不少于2 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应设置在不同方位上。隔堤、隔墙应设置人行踏步或坡道。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 第3.1.7条 | |||||||
3.1.7 | 防火堤、防护墙内场地设置排水明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沿无培土的防火堤内侧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防火 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0. 5 m; 2 沿土堤或内培土的防火堤内侧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 与土堤内侧堤脚线或培土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0. 8 m ; 3 沿防护墙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防护墙内堤脚线的 距离不应小于0. 5 m; 4 排水沟应采用防渗漏措施; 5 排水明沟宜设置格栅盖板,格栅盖板的材质应具有防火、防腐性能。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30501-2014 第3.1.6条 | |||||||
仓库区 | |||||||||
3.1.8 | 二氧化硫重瓶仓库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装与吸收装置相连接的设施,保证相应区域内泄漏的二氧化硫及时被导入吸收装置。 |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37-2010 第5.6.4.1条 | |||||||
3.1.9 | 甲、乙、丙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第3.6.12条 | |||||||
3.1.10 | 库房应干燥、易于通风、密闭和避光,并应安装避雷装置;库房内可能散发(或泄漏)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 第3.2条 |
3.1.11 | 商品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及产生火花的环境。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 第4.3.1条 | |||||||
3.1.12 | 除按附录A规定分类储存外,以下品种应专库储存: 爆炸品:黑色火药类、爆炸性化合物应专库储存;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助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应专库储存; 易燃液体可同库储存;但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应分库储存; 易燃固体可同库储存;但乳发剂H与酸或酸性商品应分库储存; 纤维素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磷、铝粉等金属分类应分裤储存; 自然商品: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的制品应分库储存; 遇湿易燃商品应专库储存;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应分库储存;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 第4.3.2条 | |||||||
3.1.13 | 各种商品(气瓶装除外)不应直接落地存放,一般应垫15cm以上。遇湿易燃物品、易吸潮溶化和吸潮分解的商品应适当增加下垫高度。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 第6.1.2条 | |||||||
3.1.14 | 各种商品应玛行列式压缝货垛,做到牢固、整齐、美观,出入库方便,一般垛高不应超过3m。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 第6.1.3条 | |||||||
3.1.15 | 堆垛间距: 主通道大于等于180cm; 支通道大于等于80cm; 墙距大于等于30cm; 柱距大于等于10cm; 垛距大于等于10cm; 顶距大于等于50cm。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 第6.2条 | |||||||
3.1.16 | 各项操作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应使用叉车搬运、装卸压缩和液化的气体钢瓶,热源与火源应远离作业现场。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 第8.4条 | |||||||
3.1.17 | 库房内不应进行分装、改装,开箱、开桶、验收等,以上活动应在库房外进行。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 第7.5条 | |||||||
3.1.18 | 作业人员应穿戴防护服、护目镜、橡胶浸塑手套等防护用具,应做到: 操作时应轻搬轻放,防止摩擦振动和撞击; 不应使用沾染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远离热源和火源; 分装、改装、开箱检查等应在库房外进行; 有氧化性强酸不应采用木制品或易燃材质的货架或衬垫。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 第7.2条 | |||||||
3.1.19 |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5603-1995 第4.4条 | |||||||
3.1.20 |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5603-1995 第4. | |||||||
3.1.21 |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5603-1995 第4.9条 | |||||||
3.1.22 | 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5603-1995 第5.3.2条 | |||||||
3.1.23 |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5603-1995 第5.3.3条 | |||||||
3.1.24 |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5603-1995 第6.7条 | |||||||
3.1.25 |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5603-1995 第6.9条 | |||||||
3.2 | 装卸与运输 | ||||||||
3.2.1 | 二氧化硫钢瓶充装: 1)二氧化硫重装前,每班应对计量器具检查校零; 2)二氧化硫充装前,应有专人对钢瓶进行全面检查,分析钢瓶内剩余二氧化硫的含量,确认有无缺陷和异常情况,符合要求后方可充装; 3)充装后的二氧化硫重瓶应复验充装量,严禁超装。复磅时应换人换衡器; 4)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应完整保存; 5)二氧化硫空瓶和充装后的重瓶应分开放置,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混放; 6)充装后的钢瓶入库前应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注明瓶号、容量、重量、充装日期等内容; 7)二氧化硫钢瓶起重机械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8)应设置二氧化硫超装自动回流装置。 |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37-2010 第5.7.2.6条 | |||||||
3.2.2 | 二氧化硫汽车灌装充装: 1)液态二氧化硫罐车充装前应有专业人员对汽车罐车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附件是否齐全,防止汽车罐车充装过程中发生移动的措施是否有效,检查合格后方可充装。充装记录应完整保存; 2)槽车充装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3)槽车出厂前应对其充装量进行复核。 |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37-2010 第5.7.2.6条 | |||||||
3.2.3 | 危险货物的装卸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 第4.1.2条 | |||||||
3.2.4 | 进入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 a)禁止随身携带火种; b)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c)严禁吸烟; d)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 |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 第4.1.4条 |
3.2.5 | 采取有效防火、防潮、防禁忌混存的措施,按操作规程装装卸。 |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 第4.1.5、4.1.10、5.4.1、5.4.1.2、5.4.4.2条 | |||||||
3.2.6 | 配装时还应做到: a)易燃固体不得与明火、水接触,不得与酸类和氧化剂配装; b)遇湿易燃物品不得与酸类、氧化剂及含水的液体货物配装。 |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 第5.4.3. | |||||||
3.2.7 | 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应由企业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车辆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行驶。 |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2008 第6. 2.1条 | |||||||
3.2.8 |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
3.3 | 消防系统与应急设施 | ||||||||
消防系统 | |||||||||
3.3.1 | 硫磺库、液硫储槽区、柴油储罐区等区域应消防栓、蒸汽灭火设施等消防设施。 |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37-2010 第5.6.4.1条 | |||||||
应急设施 | |||||||||
3.3.2 | 在二氧化硫、硫酸的生产、储存区域,在泵及取样点等位置应设置冲洗和洗眼设施,冲洗和洗眼设施及其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5m。 |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37-2010 第5.6.4.1条 | |||||||
3.3.3 | 厂区应设置在任何区域可视的风向标。 |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37-2010 第5.6.4.1条 | |||||||
3.3.4 | 在存在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作业人员能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
1、本表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等法律、法规、标准编制。
2、发烟硫酸,也就是三氧化硫的硫酸溶液。无色至浅棕色粘稠发烟液体,其密度、熔点、沸点因SO3含量不同而异。当它暴露于空气中时,挥发出来的SO3和空气中的水蒸气形成硫酸的细小露滴而冒烟,所以称之为发烟硫酸。
3、硫酸厂内各场所火灾危险类别举例如下:
乙类 | 发烟硫酸罐区、粒径小于2mm的硫黄库 |
丙类 | 粒径大于或等于2mm的硫黄库、柴油储罐区 |
丁、戌类 | 硫酸生产主厂房、硫酸罐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