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
乙 方:
为了发展养殖事业,促进经济发展,甲方现有土地 亩,长 ,宽 ,南临 ,北临 ,东临 ,西临 ,共计 亩,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租期叁拾年。
一、甲方同意将上述地面愿意租给乙方使用,在使用期间,甲方拥有所有权,乙方拥有使用经营管理权,乙方在租用期间自主经营、自主使用和管理权。合同期满后,甲方对外租赁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用权。
二、从2008年6月31日起开始启用,每亩每年500元,乙方应在2009年6月31日前付清租金,以后以次类推。
三、在租用期间,甲方不得干扰乙方使用及建设和改造。如国家征用乙方无权干扰,甲方应得国家补偿土地钱,乙方应得建设赔偿金,包括损失。
四、如乙方不按时交租费,甲方有权干扰乙方使用。
五、如合同到期,乙方不再租用,地面建筑物乙方全部搬走,地面改为原来地面样。
六、本合同条款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如任何一方违约应加一赔十的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七、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二OO八年六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