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主体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依据 | 对责任单位的处罚 | 对责任人的处罚 | ||
处罚依据 | 拟处罚内容(类型) | 处罚依据 | 拟处罚内容(类型) | ||||
建 设 单 位 | 1 | 是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包括直接发包的单项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勘察设计条例第三十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条 | 1、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是否已订立书面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 | 责令改正。 | |||
3 | 有无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1、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2、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
4 | 是否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三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号第三条 | 招标法第四十九条 |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项目合同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3、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报拨付。 | 招标法第四十九条 | 1、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5 | 是否对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进行招标 | ||||||
6 | 是否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 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 | 责令改正。 | 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条 | 1、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 | 是否有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行为 | 建筑法第五十四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 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一)、(二)、(三)款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 | 是否有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行为 | ||||||
9 | 是否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确,降低工程质量行为 | ||||||
10 | 是否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款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是否按国家规定委托监理单位 | 建筑法第三十、三十一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款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依据 | 对责任单位的处罚 | 对责任人的处罚 | ||
处罚依据 | 拟处罚内容(类型) | 处罚依据 | 拟处罚内容(类型) | ||||
建 设 单 位 | 12 | 是否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条 | 1、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3 | 是否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 建筑法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91号第二、三条 |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 |||
14 | 施工许可证是否已过期(废止) | 建筑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91号第 | 建筑法第十条 建设部令91号第九条 | 责令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 |||
15 | 是否有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本材料、构配件、设备 |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款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 |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是否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建筑法第七十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1、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7 | 在装修过程中是否有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1、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8 | 是否擅自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4号第十四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 | 责令改正。 | |||
19 | 重大勘察、设计修改有无重新审图 | ||||||
20 | 竣工验收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 |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
21 | 是否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 | 1、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2 | 是否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 ||||||
23 | 是否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验收 | ||||||
24 | 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款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5 | 是否及时移交工程项目档案 |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依据 | 对责任单位的处罚 | 对责任人的处罚 | ||
处罚依据 | 拟处罚内容(类型) | 处罚依据 | 拟处罚内容(类型) | ||||
勘 察 单 位 | 1 | 勘察单位和执业人员是否依法取得资质 (注册)证书承揽工程 | 建筑法第十三、十四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 2、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3、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 | 是否有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4、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七十三条 | 1、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3 | 有无以其它勘察单位 名义承揽工程 | ||||||
4 | 有无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4、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5 | 有无转包所承揽工程 |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二十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处勘察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4、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6 | 有无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 | ||||||
7 | 是否按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 建筑法第五十六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 1、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8 | 提供的勘察成果是否真实、准确 | 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 | 责令改正。 | |||
9 | 是否已说明勘察意图、解释勘察文件 |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 | 责令改正。 | |||
10 | 是否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问题 |
责任主体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依据 | 对责任单位的处罚 | 对责任人的处罚 | ||
处罚依据 | 拟处罚内容(类型) | 处罚依据 | 拟处罚内容(类型) | ||||
设计单位 | 1 | 设计单位和执业人员是否依法取得资质 (注册)证书承揽工程 | 建筑法第十三、十四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 2、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3、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 | 是否有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4、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条 | 1、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 | 有无以其它设计单位 名义承揽工程 | ||||||
4 | 有无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4、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5 | 有无转包所承揽工程 |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二十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3、处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4、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5、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6 | 有无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 | ||||||
6 | 是否按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建筑法第五十六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建筑法第七十三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款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 | 1、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9 | 设计文件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 |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 | 责令改正。 | |||
10 | 是否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设计 | 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 1、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依据 | 对责任单位的处罚 | 对责任人的处罚 | ||
处罚依据 | 拟处罚内容(类型) | 处罚依据 | 拟处罚内容(类型) | ||||
设计单位 | 11 | 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 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 | 责令改正。 | 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条 | 1、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2 | 是否已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
13 | 设计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要求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筑法第五十六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 | 责令改正。 | |||
14 | 有无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特殊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除外) | 建筑法第五十七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 1、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5 | 设计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经过试验、论证及审定 |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 | 责令改正。 | |||
16 | 是否就审查合格的设计图作出详细说明 | 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 | 责令改正。 | |||
17 | 是否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 ||||||
18 | 是否有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 ||||||
19 | 是否及时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和技术洽商通知 | ||||||
20 | 是否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 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 | 责令改正。 | |||
21 | 是否提出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 |
责任主体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依据 | 对责任单位的处罚 | 对责任人的处罚 | ||
处罚依据 | 拟处罚内容(类型) | 处罚依据 | 拟处罚内容(类型) | ||||
监 理 单 位 | 1 | 监理单位和执业人员是否依法取得资质 (注册)证书承揽工程 | 建筑法第十三、十四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 2、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条 | 1、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4、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 | 有无用其它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
4 | 有无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4、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5 | 有无转让监理业务 |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第六十二条 |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4、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6 | 是否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 | 1、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7 | 是否与被监理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 ||||||
8 | 是否依法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 | 责令改正。 | |||
9 | 是否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监理师进驻现场 | 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 | 责令改正。 | |||
10 |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是否经过监理工程师签字 | ||||||
11 | 是否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 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 |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 | 责令改正。 | |||
12 | 有无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1、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13 | 是否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
14 |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是否及时报告 | 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 | 责令改正。 |
附录一:第七页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检查内容
责任主体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依据 | 对责任单位的处罚 | 对责任人的处罚 | ||
处罚依据 | 拟处罚内容(类型) | 处罚依据 | 拟处罚内容(类型) | ||||
施 工 单 位 | 1 | 施工单位和执业人员是否依法取得资质 (注册)证书承揽工程 | 建筑法第十三、十四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 2、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条 | 1、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4、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 | 有无用其它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
4 | 有无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4、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6 | 有无转包所承揽的工程 | 建筑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第六十二条 |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7 | 有无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
8 | 是否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施工管理负责人 | 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 | 责令改正。 | |||
9 |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是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 | 建筑法第五十五条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 | 责令改正。 | |||
10 | 是否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是否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 建筑法第五十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 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 |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1、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11 | 是否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是否有偷工减料 |
责任主体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依据 | 对责任单位的处罚 | 对责任人的处罚 | ||
处罚依据 | 拟处罚内容(类型) | 处罚依据 | 拟处罚内容(类型) | ||||
施工单位 | 12 |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商品混凝土进场是否经过检验 | 建筑法第五十九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1、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条 | 1、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3 | 是否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 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 | 责令改正。 | |||
14 | 是否严格工序管理、是否擅自隐蔽 | ||||||
15 |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是否有见证取样送检 | 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1、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6 | 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是否及时返修 | 建筑法第六十条 质量条例第三十二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1、责令施工单位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17 |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是否及时报告 | 建筑法第五十一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 | 责令改正。 | |||
18 | 是否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 | 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 | 责令改正。 | |||
19 | 是否出具质量保修书、履行保修义务 | 建筑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 | 建筑法第七十五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