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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检查内容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8 20: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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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检查内容

附录一:第一页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检查内容责任主体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对责任单位的处罚对责任人的处罚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类型)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类型)建设单位1是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包括直接发包的单项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勘察设计条例第三十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条1、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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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附录一:第一页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检查内容责任主体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对责任单位的处罚对责任人的处罚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类型)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类型)建设单位1是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包括直接发包的单项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勘察设计条例第三十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条1、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
附录一:第一页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检查内容

责任主体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对责任单位的处罚对责任人的处罚
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类型)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类型)
建  设  单  位

1是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包括直接发包的单项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勘察设计条例第三十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条1、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是否已订立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责令改正。
3有无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1、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2、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4是否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三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号第三条

招标法第四十九条1、责令限期改正;

2、处项目合同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3、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报拨付。

招标法第四十九条1、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是否对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进行招标
6是否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责令改正。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条1、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是否有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行为建筑法第五十四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一)、(二)、(三)款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8是否有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行为
9是否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确,降低工程质量行为
10是否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是否按国家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建筑法第三十、三十一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款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录一:第二页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检查内容

责任主体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对责任单位的处罚对责任人的处罚
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类型)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类型)
建  设  单  位

12是否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条1、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是否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筑法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91号第二、三条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14施工许可证是否已过期(废止)建筑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91号第

建筑法第十条

建设部令91号第九条

责令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5是否有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本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款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6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是否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筑法第七十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1、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在装修过程中是否有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1、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是否擅自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4号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责令改正。
19重大勘察、设计修改有无重新审图
20竣工验收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1是否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1、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是否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23是否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验收
24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及时办理备案手续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款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5是否及时移交工程项目档案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录一:第三页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检查内容

责任主体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对责任单位的处罚对责任人的处罚
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类型)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类型)
勘 察 单 位

1勘察单位和执业人员是否依法取得资质 (注册)证书承揽工程

建筑法第十三、十四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

2、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3、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是否有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4、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七十三条1、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有无以其它勘察单位 名义承揽工程

4有无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4、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有无转包所承揽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二十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处勘察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4、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6有无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
7是否按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建筑法第五十六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1、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提供的勘察成果是否真实、准确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责令改正。
9是否已说明勘察意图、解释勘察文件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责令改正。
10是否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问题
附录一:第四页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检查内容

责任主体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对责任单位的处罚对责任人的处罚
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类型)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类型)
设计单位1设计单位和执业人员是否依法取得资质 (注册)证书承揽工程

建筑法第十三、十四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

2、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3、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是否有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4、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条1、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无以其它设计单位 名义承揽工程

4有无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4、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有无转包所承揽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二十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3、处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4、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5、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6有无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
6是否按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建筑法第五十六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筑法第七十三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款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

1、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设计文件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责令改正。
10是否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设计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1、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录一:第五页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检查内容

责任主体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对责任单位的处罚对责任人的处罚
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类型)

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类型)

设计单位11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要求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责令改正。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条1、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是否已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13设计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要求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法第五十六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责令改正。
14有无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特殊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除外)建筑法第五十七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1、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设计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经过试验、论证及审定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责令改正。
16是否就审查合格的设计图作出详细说明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责令改正。
17是否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18是否有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9是否及时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和技术洽商通知
20是否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责令改正。
21是否提出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
责任主体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对责任单位的处罚对责任人的处罚
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类型)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类型)
监 理 单 位1监理单位和执业人员是否依法取得资质 (注册)证书承揽工程

建筑法第十三、十四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

2、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条1、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建筑法第三十四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4、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有无用其它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4有无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4、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有无转让监理业务建筑法第三十四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第六十二条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4、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6是否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建筑法第三十四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1、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7是否与被监理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8是否依法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建筑法第三十二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责令改正。
9是否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监理师进驻现场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责令改正。
10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是否经过监理工程师签字
11是否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责令改正。
12有无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建筑法第三十五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1、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是否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14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是否及时报告

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责令改正。
附录一:第六页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检查内容

附录一:第七页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检查内容

责任主体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对责任单位的处罚对责任人的处罚
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类型)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类型)
施 工 单 位

1施工单位和执业人员是否依法取得资质 (注册)证书承揽工程

建筑法第十三、十四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

2、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条1、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4、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有无用其它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4有无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4、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6有无转包所承揽的工程建筑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第六十二条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7有无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8是否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施工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责令改正。
9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是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建筑法第五十五条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责令改正。
10是否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是否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筑法第五十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

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1、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1是否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是否有偷工减料
附录一:第八页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检查内容

责任主体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对责任单位的处罚对责任人的处罚
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类型)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类型)
施工单位12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商品混凝土进场是否经过检验建筑法第五十九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1、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条1、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是否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责令改正。
14是否严格工序管理、是否擅自隐蔽
15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是否有见证取样送检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1、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是否及时返修建筑法第六十条

质量条例第三十二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1、责令施工单位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7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是否及时报告

建筑法第五十一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责令改正。
18是否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责令改正。
19是否出具质量保修书、履行保修义务

建筑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

建筑法第七十五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文档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检查内容

附录一:第一页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检查内容责任主体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对责任单位的处罚对责任人的处罚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类型)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类型)建设单位1是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包括直接发包的单项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勘察设计条例第三十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条1、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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