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外汇业务管理,防范和控 制汇率波动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业务,是指利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金融工具,对现在或未来的外 汇资产进行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外汇远期、外汇期货、外汇掉期、 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及所属公司,包括集团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核算单位。 第二章 管理原则及要求
第四条 集中管理原则
集团外汇业务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未经集团审批,各所属公司一律不得开展外汇相关业 务。
第五条 风险规避原则
集团进行的外汇业务均以风险规避为原则,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参与任何 形式的投机业务,必须坚持谨慎、稳健的操作原则。
第六条 交易合法原则
集团进行的外汇业务只允许与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具有外汇交易业务 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第七条 严守套保交易原则
要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际业务外汇风险敞口为目的,开展的外汇业务要与实际业 务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企业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交易品种应当 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不得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并且交易业务所产生的外汇收支,不得超出 真实业务所支持的规模。
第 开展外汇交易的管理要求包括:
(一) 资金要求。各所属公司须具有与外汇交易相匹配的资金,严格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
(二) 持仓规模。各所属公司开展外汇管理业务,持仓规模应当与现货及资金实力相适应, 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的现货规模。
(三) 期限。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2 个月或实际业务合同规定的资金需求时间,不得盲 目开展长期业务或展期。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 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 是集团外汇业务的归口管理中心,具体职责包括:
1 、牵头会同法务风控中心、中心、国际合作中心等相关中心(部室) 认真审核所 属公司提交的年度业务计划,审核内容包括实际业务规模、保值规模、套保策略、资金占用规 模、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 等,要充分论证业务开展的客观需求和必要性,严格审核评估 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机构设置的合理性、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形成议案提交集团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集团董事会决策;
2 、负责对集团外汇业务进行指导,定期对各所属公司外汇业务的交易品种、持仓规模、持
仓时间、保证金账户管理等进行审核检查;
3 、负责集团本部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执行;
4 、负责建立全集团外汇交易业务备查台账;
5、每季度抽取部分企业、业务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关注业务合规性,是否存在超品种、 超规模、超期限、超授权等违规操作,是否存在重大损失风险,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 集团报告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十条 集团法务风控中心负责对外汇交易业务决策、管理、执行等方面进行合规性审查及 后续监督,负责合同文本的法律审查; 中心负责审核本部及所属公司年度业务计划及 新增业务计划中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国际合作中心负责对涉及境外外汇 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合法、合规、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集团各所属公司及境外资金中心应针对外汇交易业务,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及操作 流程,设置保证金账户管理、产品交易、资金划拨和使用、会计审核、风险管理等岗位,明确 岗位职责,完善各环节职责标准,建立制衡约束机制。
第十二条 各所属公司应当根据经批准的业务计划制定具体操作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操 作。对于未经批准的操作方案,各所属公司财务部门不得拨付资金,不得进行交易结算。
第四章 外汇业务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各所属公司及集团本部应于每年上报年度预算时提交次年年度外汇交易业务计 划至集团,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开展的外币实际业务规模、保值规模、套保策略、资金占 用规模、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 等内容。经集团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纳入年度预算方案 报集团董事会决策后执行。未纳入年度预算的外汇业务,所属公司应在业务开展前向集团上报 请示,由集团相关中心(部室) 审核后提交集团总裁办公会审议,报集团董事会决策后执行。 所属公司在集团审批额度内执行外汇交易业务,超过审批额度的,在不突破已上报获批的币种、 期限和业务类型及拟增加保值业务实际业务规模的情况下,由公司自主决策并按管理要求报告 集团。
第十四条 集团本部审批流程
集团本部在集团审批额度内开展外汇交易业务,需拟定相关交易业务申请书、交易计划等 材料,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 发起,经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 负责人、财 务总监、总裁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五章 外汇业务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开展外汇交易业务的所属公司应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建立每日报告制度,检查 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所属公司风 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及财务部门每月要对交易情况进行核对,并于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 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 上报交易产品操作和持仓等情况。
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 每季度末汇总集团外汇业务的交易和持仓等情况,于次月 初 10 个工作日内以简报形式上报集团领导审阅;当季无外汇交易业务发生或持仓无变化则无需 上报。
第十六条 动态管理
(一) 各所属公司须指定专门人员密切关注已开展外汇交易业务相关情况,在各单项交易亏 损达到该项交易本金的 20%时须提交专项报告至集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亏损交易具体情况, 涉及外汇汇率变化情况、未来市场变化的预计以及后续应对预案。
(二) 出现重大风险时,所属公司要及时启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成立专门工作组织,制
定详细的处置方案,妥善做好仓位止损、法律纠纷案件处置、舆情应对等工作,建立日报或周 报制度,防止风险扩大和蔓延,并须于 24 小时内向集团报告。
(三) 发生超出集团审批额度的交易,需在该事项发生后 1 个工作日内向集团财务管理中 心(资金中心) 报备。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
(一) 报告时间及要求
各所属公司应于每月度终了 5 个工作日内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 报告外汇交易 业务的总体情况,完整填写《外汇交易业务情况表》,见附件 1;应于每年度终了 10 个工作日 内就全年外汇交易业务开展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送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
(二) 开展自查
各所属公司应按季对外汇交易业务进行自查,并于每季度终了 5 个工作日内向集团财务管 理中心(资金中心)、各所属公司监事会报送自查报告。 自查内容主要包括:
1 、外汇交易业务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有无不相容岗位混岗的现象;
2 、是否建立了符合规定的操作程序、制度并严格执行;
3 、是否严格按照本公司审批程序、制度执行逐级审批;
4 、是否严格执行集团备案制度;
5 、是否指定专人定期对外汇交易的市场环境、持仓规模、资金使用、盈亏情况、套期保值 效果、风险敞口评价、风控措施执行等情况进行分析,并形成报告;
6 、是否建立了外汇交易业务台账。
第十 集团将不定期对各所属公司的外汇交易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 造成集团重大资产损失的,将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集团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 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集团总裁办公会审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
填报单位:
外汇交易业务情况表 填报时间:
货币单位:
交易
币种 | 业务 类型 | 期初 持仓 金额 | 本期增 加持仓 金额 | 本期 减少 持仓 金额 | 平仓 盈亏 | 实 货 盈 亏 | 期末 持仓 金额 | 保证 金占 用 | 浮 动 盈 亏 | 期 末 账 户 资 金 | 持仓 对应 的实 货金 额 | 实 货 浮 动 盈 亏 | 备 注 |
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