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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监局发布试行自贸区银行业监管制度安排通知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8 20: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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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监局发布试行自贸区银行业监管制度安排通知

上海银监局发布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监管制度安排的通知上海银监局5月14日发布了《关于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安排的通知》。《通知》包括一个正文和三个制度附件,三个附件分别为三项针对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的基础性监管制度,即《关于简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测报表制度(试行)》。三项制度覆盖了银行业监管的事前、事中、事后环节,涉及机构、高管、业务等重要领域,构成了自贸试验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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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银监局发布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监管制度安排的通知上海银监局5月14日发布了《关于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安排的通知》。《通知》包括一个正文和三个制度附件,三个附件分别为三项针对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的基础性监管制度,即《关于简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测报表制度(试行)》。三项制度覆盖了银行业监管的事前、事中、事后环节,涉及机构、高管、业务等重要领域,构成了自贸试验区银
上海银监局发布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监管制度安排的通知

上海银监局5月14日发布了《关于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安排的通知》。《通知》包括一个正文和三个制度附件,三个附件分别为三项针对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的基础性监管制度,即《关于简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测报表制度(试行)》。三项制度覆盖了银行业监管的事前、事中、事后环节,涉及机构、高管、业务等重要领域,构成了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框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党、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战略部署,促进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便利化,中国银监会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及《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经过一段时间的密集调研论证,初步形成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框架,并授权上海银监局发布上述《通知》。

《通知》正文系统阐述了银监会对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的监管原则、思路和主要要求,并重点就自贸试验区业务的风险评估、统计监测以及自贸试验区内机构的监管安排、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的功能布局及资源支持等给予了明确监管指引。对试验区业务及其经营机构作出明确界定,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试验区业务是指针对试验区内客户提供的银行业金融服务。

《通知》明确提出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和底线,强调经营试验区业务的上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守中国银监会现行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试验区业务中可能更为突出的风险管理领域,如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国别风险、法律合规风险以及消费者保护等,应适用更为审慎的管理标准。同时,监管部门将加大鼓励和支持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区内投资贸易便利化需求,积极开展金融创新,特别是支持区内客户跨境贸易和跨境投融资的金融服务需求、支持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为区内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风险管理。

《通知》针对试验区内机构予以了特别监管安排,简化事前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对试验区内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和高管的简化准入流程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试验区内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在区内新设、变更、终止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机构的,无需报经上海银监局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但银行尚未在区内设立分行及以上管辖行的除外。此外,上述区内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高管任职资格,亦无需报经监管部门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通知》同时指出,监管部门将强化对试验区内机构的日常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强化行为监管,防止重大风险事件。

《通知》着重强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在风险管控中的首要责任。要求经营试验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试验区业务做好事前和持续的整体风险自我评估,确保相关风险管理流程和管理能力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通知》明确了试验区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体系制度安排。《通知》指出,监管部门将按月监测分析试验区银行业运行状况。特色监测报表可为加强试验区银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息保障和支撑,便于监管部门及时调整、完善和创新相关风险监管和管理制度安排。

   《通知》就试验区银行业的功能布局及资源支持,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作出窗口指导。《通知》指出,办理试验区业务是银行业探索跨境金融服务和加快金融创新的战略需要和重大契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投资贸易便利化金融服务需求,发挥各自优势,制定科学的试验区业务经营和创新战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区分区内机构和区外境内机构的试验区业务定位与发展重点,同时积极向总行充分争取支持,为试验区业务的探索与创新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

上海银监局廖岷表示,此次《通知》突出了四个重点:一是监管理念上注重让权与市场,二是监管目标更加鼓励创新和风险平衡,三是监管方式方法向国际看齐,四是监管流程更加注重放权于基层。

以下为解读

摘自《 人民日报 》( 2014年05月15日 02 版)

解读人:中国银监会、上海银监局有关负责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安排5月14日在上海发布,简化了上海自贸区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同时在存贷比等监管指标上给予了自贸区内银行一定程度的松绑。相关安排主要包括三个监管制度:《关于简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测报表制度(试行)》。三项制度构成了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框架,为自贸区业务的创新发展提供了足够空间。

此次制度安排有何亮点?如何兼顾监管创新和风险管理?记者采访了中国银监会、上海银监局有关负责人。

简化区内银行机构和高管准入,增设分支机构不纳入所在银行年度网点计划

据介绍,上海自贸区银行业的新监管制度,在制度设计上主要体现六大特点:

加大简政放权,简化区内事前准入。区内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中外资商业银行机构和高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区内增设或升格的分支机构不纳入所在银行的年度网点计划。适当调整对试验区业务和试验区内机构的绩效考核标准;在试验区业务开展初期不对试验区业务和试验区内分支机构下达单独的存贷比考核指标等。

调整监管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相对的试验区特色监测报表制度,夯实事中事后监管的信息基础。此外,着重加强监管部门的持续监管后评估安排,加大对违规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强调风险全覆盖,突出试验区特殊风险管理要求。要求经营试验区业务的银行机构切实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对于试验区业务中可能更为突出的风险管理领域,须适用更为审慎的风险管理标准。

优化监管方式,强调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自我管理责任。要求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对所提交的事后报告材料,盖章、签字承诺已尽职履行合规审查义务,监管部门仅就报告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

统一中外资监管标准,促进行业开放与竞争。本次发布的各项监管制度,均对中外资商业银行予以统一监管要求。对区内中外资商业银行的机构和高管准入简化事项,设定了统一的报告情形、主体、内容、流程、时限等监管标准。

允许试验区内机构根据区内客户投资贸易便利化的需求,创新探索境内区外、区内、境外三个市场的联动经营。

平衡鼓励创新与风险管理,强调银行风险控制的首要责任

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制度创新力求鼓励创新与风险管理的平衡。

监管理念上,更加注重让权于市场,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本次制度一方面赋予了银行机构更大的自主经营空间,另一方面,对银行机构的风险自我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监管目标上,在机构层面,要求银行对试验区业务及时开展事前评估和持续的事中、事后评估,确保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能力的同步进步。在监管层面,通过简化准入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出台试验区特色监管统计报表体系,这些都是落实机构是风险管理主体与第一责任人的举措。

据介绍,新制度着重强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在风险管控中的首要责任。根据新要求,经营试验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试验区业务做好事前和持续的整体风险自我评估。相关机构应于正式开办试验区业务后10个工作日内,以及此后的每年3月底前,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风险自我评估报告。根据要求,区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交事后报告的准入事项材料时,应提供报告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签字、盖章或审查承诺函等,以确保落实对所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的责任。监管部门仅就报告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利用这些报告材料加强事中事后的跟踪和监管。

监管方式方法上,更加注重向国际惯例看齐。如统一对中外资银行的审慎监管要求,实行监管国民待遇。同时,借鉴国际惯例,突出强调银行机构的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的履职承诺,要求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对责任事项盖章或签字负责,监管部门保留追究的权利。

监管流程上,更加注重放权于基层。本次制度由银监会指导并授权上海银监局直接颁布和执行。近期,银监会已批准上海银监局设立专门的自贸业务监管处室。

《关于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安排的通知》要点

 

一、关于试验区业务的总体监管要求

经营试验区业务的上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守中国银监会现行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对于试验区业务中可能更为突出的风险管理领域,如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国别风险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适用更为审慎的管理标准。

 

监管部门鼓励和支持上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区内投资贸易便利化需求,积极开展金融创新,特别是支持区内客户跨境贸易和跨境投融资的金融服务要求、支持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为区内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风险管理服务。

 

二、关于试验区业务的风险评估要求

经营试验区业务的上海各银行金融机构,应针对试验区业务做好事前和持续的风险自评估。风险自评估侧重于针对试验区业务的风险管理流程和管理能力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事前自评估报告须于正式开办试验区业务后10个工作日内,有开办试验区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或授权归口管理机构,向上海银监局书面提交。本通知发布前已开展试验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14年6月10日前提交自评估报告。此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风险自评估报告报送上海银监局。

 

试验区业务项下的新产品管理纳入日常监管流程中。监管部门将根据监管需要,酌情对机构的自评估情况进行监管评估及督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评估不达标者,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暂停业务等强制措施。

 

三、关于试验区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体系

监管部门将对试验区银行业建立相对的统计和监测体系,定期从试验区业务和机构两个维度收集数据和监管信息。考虑到试验区相关工作的创新性和试验性,特设置两个月的试报期。试报期后,监管部门将依法对报送工作不合规的机构和个人,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四、关于试验区内机构的监管要求

(一)关于试验区内机构的业务范围。试验区内机构可根据区内客户投资贸易便利化的要求,在主要从事区内业务和跨境业务的基础上,经营境内区外业务。取得离岸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可授权试验区内自贸区分行开办离岸业务。

 

(二)关于试验区内的机构网点规划。对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性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在区内增设或升格分支机构的年度网点计划不作事前审批,在区内增设或升格银行分支机构不受该银行在上海地区年度网点总计划的。

 

(三)关于试验区内机构及其高管准入。对区内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银行机构和高管的准入,实行事后报告制度。

 

(四)关于试验区内机构和试验区业务的风险管控。加强对试验区内机构的日常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重点防范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法律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及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强化行为监管,防止重大风险事件。

 

五、关于试验区银行业的功能布局及资源支持

(一)上海各银行金融机构应合理区分试验区内机构、区外境内的上海地区其他机构经营试验区业务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尽快形成特色化的试验区业务创新发展模式。

 

(二)经营试验区业务的上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争取分行或总部的充分支持,为试验区业务的探索与创新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包括但不限于:适当调整对试验区业务和试验区内分支机构下达单独的存贷比考核指标;对于按有关规定以自求平衡性原则的账户,建立相对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并从资金来源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主开展资金交易业务、单独区内或境外平盘;协调经营试验区业务的区内外经营网点和境内外机构的协同运作,加强资源共享,协同支持试验区业务的创新发展和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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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监局发布试行自贸区银行业监管制度安排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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