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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8 20: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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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学校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的政党教学和生活秩序,优化办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省教委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在校普通生及短训类学生。第三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明亮认识态度给予纪律处分。处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第四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察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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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学校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的政党教学和生活秩序,优化办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省教委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在校普通生及短训类学生。第三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明亮认识态度给予纪律处分。处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第四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察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
                        学校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的政党教学和生活秩序,优化办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省教委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校普通生及短训类学生。 

第三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明亮认识态度给予纪律处分。处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四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察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或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表现不好或又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学期不给留校察看处分,可视情节,给予记过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章   违纪及处分

第五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有悔改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扰乱学校政党的教学生活秩序或制造事端组织煽动,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者: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能及时改正错误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根据本人认错态度及表现,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七条打架斗殴及有关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直接参与打架者,经济赔偿金额根据情节的轻重来决定。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聚众斗殴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开除学籍处分。

(二)挑起事端及策划者,唆使者:

1、虽未直接参与打架,但引起事端或策划、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提供凶器者:

1、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或推波助澜,使事态扩大,尚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伤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打架并做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打架斗殴及有关者,情节严重除给予以上处分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偷盗、诈骗和抢劫公私财物者,按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盗者:

1、一次或多次偷盗,其价值合计在400元以下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勒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一次或多次偷盗,其价值合计在400元以上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诈骗、抢劫者:

1、有诈骗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2、多次诈骗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3、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故意破坏公私财产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失价值在50元以下者(含本数),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者(含本数),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损失价值在101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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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的政党教学和生活秩序,优化办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省教委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在校普通生及短训类学生。第三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明亮认识态度给予纪律处分。处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第四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察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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