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自考金融法笔记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8 20:58:54
文档

自考金融法笔记

金融法串讲笔记第一章银行与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第一编金融机构与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银行法概述[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主管金融市场的部门。[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法》于1995年3月18日审议通过。[单选]我国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由总理提名。[单选]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开支来源于财政,其从事公开市场业务的收入全部上缴国库。[单选]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出现亏损,则由财政拨款弥补。[单选]人民币的发行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名词解
推荐度:
导读金融法串讲笔记第一章银行与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第一编金融机构与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银行法概述[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主管金融市场的部门。[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法》于1995年3月18日审议通过。[单选]我国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由总理提名。[单选]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开支来源于财政,其从事公开市场业务的收入全部上缴国库。[单选]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出现亏损,则由财政拨款弥补。[单选]人民币的发行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名词解
金融法串讲笔记

第一章银行与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编金融机构与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银行法概述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主管金融市场的部门。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法》于1995年3月18日审议通过。

[单选]我国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由总理提名。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开支来源于财政,其从事公开市场业务的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单选]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出现亏损,则由财政拨款弥补。

[单选]人民币的发行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

[名词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它是我国的银行,是在领导下主管金融事业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货币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同时也是金融市场的监管者。

[简答]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有哪些?

(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

(2)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

(3)依法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

(4)依法监管金融市场;

(5)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6)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7)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8)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工作。

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单选]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委员会的当然委员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三节中国人民银行业务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货币工具最直接的调节手段是公开市场业务。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主要用途是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不足。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不能透支,主要目的是阻止通货膨胀。

[单选]在我国决定商业银行票据再贴现利率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

[单选]我国国库的存款货币以人民币计算。

[名词解释]存款准备金制度:指商业银行按照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银行指定账户的制度。

[名词解释]基准利率:指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

[名词解释]再贴现:指当商业银行持有的票据在到期前,需要资金周转时,可以向银行申请贴现,取得贷款,这种贴现就叫再贴现。

[名词解释]公开市场业务:银行可以在金融市场上从事买卖业务,从而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或汇率等指标,这种业务称为公开市场业务。

第四节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监管分工

[单选]对金融市场实行监管的终极目的是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正式施行的时间是2004年2月1日。

[单选]在我国,对银行业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

[简答]银监会的监管范围有哪些?

中国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性银行。

此外,银监会的监管范围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其他境外的业务活动,也都属于银监会的监管范围。

[论述]试述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监管合作。

(1)信息共享。监管金融市场的基础也是金融信息的调查与统计,银监会等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也有权要求被监管对象报送财务资料以及相关信息,但各自关注的重点不同。为避免增加报送机构的成本,同时也提高各监管者之间的监管效率,《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监法》都规定了信息共享制度。

(2)检查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或维持金融稳定职责时,针对发现的问题,有权建议银监会对特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3)共同制定特定事项的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运行的监测与银监会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只是侧重点不同,在业务领域上有时是交叉甚至重合的,这就需要两个机构进行互相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银监法》都列举了一些需要两家机构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五节银监会的监管与处罚措施

[单选]城市信用社已经或可能发生,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时,银监会可以对其进行接管。

第六节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法律责任

[简答]银监会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渎职责任:

不论是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都属于监管过程中的渎职行为。除行政处分外,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397条渎职罪的规定。

(2)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监管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应承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第二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

[单选]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名词解释]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简答]简述《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

(1)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

(2)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3)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4)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节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

[单选]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为人民币10亿元。

[单选]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

[单选]商业银行的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单选]商业银行经营结汇、售汇业务,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单选]商业银行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单选]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是实缴资本。

[单选]根据2003年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可以对商业银行实施接管的机构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简答]简述申请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三节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监管

[单选]商业银行应当在取得不动产或股权之日起2年之内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单选]银行业金融机构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单选]商业银行的下列业务中属于特别业务的是发行金融债券。

第四节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与监管

[单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单选]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单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单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名词解释]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银行资产之比。

[简答]简述《商业银行法》对关系人及其贷款的规定。

(1)关系人指:

①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②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对关系人贷款的:

①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②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第五节外资银行监管的特别规定

[单选]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的人民币。

[名词解释]外资银行: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或中国境内机构合资经营的银行类机构。

[论述]试述对外国银行分行的审慎性监管。

外国银行分行不是中国法人,民事责任由其总行承担,因此它也不适用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但是,外国银行分行依然需要满足东道国关于营运资金以及流动性等方面的要求,以避免自身的资金不足波及东道国金融市场的稳定。

(1)营运资金。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其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对于风险较高、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外国银行分行,银监会还可以提高上述比例。

(2)流动性。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确保其资产的流动性。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3)境内资产比例。外国银行分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不得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

(4)合并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2家及2家以上分行的外国银行,应当授权其中1家分行对其他分行实施统一管理。银监会对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实行合并监管。

第三章其他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略)。

第二节农村信用合作社

[单选]农村信用社的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

[单选]设立农村信用社,社员人数不得少于500。

[单选]农村信用社的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少于100万元。

[单选]农村信用社筹建完毕,应向银监会申请开业。

[单选]农村信用社对本社社员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

[名词解释]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的,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简答]简述建立农村信用社应具备的条件。

设立农村信用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社员不少于500个,可由银监会适当调整,并备案;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也可同样调整和备案;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三节信托公司

[单选]以信托法律关系主体作为分类标准,信托可以分为个人信托、雇员受益信托、公司法人信托以及公益信托。

[单选]信托公司最早起源于英国。

[单选]按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来划分,信托业务可以分为贸易信托、不动产信托和金融信托。

[单选]一般情况下,设立信托公司要求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

[单选]2003年以后,我国的信托业统一由银监会管理。

[名词解释]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简答]简述信托业的特点。

(1)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手中,受益人不能要求受托人向自己支付信托财产;

(2)信托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的经营利润,没有利润就没有收益;

(3)信托业务的受托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受托人得到劳务报酬,而不是与委托人分享红利。

[简答]简述信托法律关系的构成。

信托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通常有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委托人又称信托人,是指把自己的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的人。

受托人或称被信托人,是指接受信托财产,并按约定的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的人。

受益人,是指信托人指定的接受信托财产在经营中产生的利益的人。受益人通常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委托人自己。

第四节金融租赁公司

[单选]转租赁中的中间人是国内租赁公司。

[名词解释]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购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简答]简述金融租赁的特点。

(1)租赁的对象一般是固定资产。

(2)融资与融物相结合。

(3)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4)以租金形式分期归还本息。

此外,租赁还是扩大商品销售的好形式。

[简答]简述金融租赁运作过程。

(1)设备审批和选定;

(2)申请租赁;

(3)订购设备;

(4)直接发货;

(5)设备保险和保养;

(6)支付租金;

(7)设备的转让、续租与退回。

第五节财务公司

[单选]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

[简答]财务公司的特点有哪些?

(1)财务公司主要经营批发性金融业务,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大企业、大公司和公司集团,不开立私人账户,不办理小宗存款、贷款。

(2)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额较少、人员精干、机构小、业务活、服务优良。所以财务公司可以弥补一般商业银行的不足。

第六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单选]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

[名词解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简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1)追偿债务;

(2)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3)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4)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5)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6)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此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第二编银行业务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章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银行客户与账户

[单选]将银行账户分为个人账户与单位账户的依据是客户身份的属性。

[单选]按照我国现行实名制的要求,个人账户名称必须与个人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单选]单位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专用账户。

[名词解释]账户实名制:是指客户应当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开户,不得使用假名、化名、笔名。按照我国现行账户实名制的要求,个人账户名称必须与个人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企业的账户名称则须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

[名词解释]专用存款账户: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简答]简述单位结算账户的分类。

单位结算账户的分类: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3)临时账户: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使用完毕后,账户及时关闭。

(4)专用存款账户: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节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单选]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本质上讲是一种契约关系。

[单选]一般认为,结算业务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单选]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受到金融监管法和民法的双重调整。

[单选]存款合同成立的时间为银行接受存款并签发存款凭条、存单时。

[简答]简述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终止的情形。

银行与客户之间法律关系的终止,通常表现为关闭银行账户,称为“销户”。

(1)单方面终止:这是最常见的终止情形,而且多出于客户方面的行为,如客户取出账户上的全部余额,自愿销户。银行依法也可以单方面撤销账户。

(2)协议终止:由于客户可以单方面销户,因此采取与银行协商终止账户的情形比较少见。通常发生在客户对银行有借款或欠款的情形下。

(3)因法定事由而终止的情形包括:①自然人客户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②解散、撤销、破产清算。

第三节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单选]对个人储蓄存款,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查询、可以冻结该账户。

[单选]商业银行保证支付存款人取款是无条件的责任。

[名词解释]银行的抵销权:抵销权在我国银行业务中一般称为“扣款还贷”,即当客户欠银行的款到期时,如果客户拒不还款,银行可以扣收客户在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中的款项归还贷款。

[简答]简述银行客户的权利。

(1)存款客户要求返还存款的权利。存款客户有权要求银行返还与存入时相等数额款项的全部或者部分,这是其作为债权人的权利。

(2)存款客户要求取得利息的权利。“存款有息”是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的存款利。存款相当于客户将特定货币资金“贷”给了银行,因此,客户有权取得利息收入。

(3)知情权。客户在与银行办理业务前,有权获得银行服务的性质、风险、条件、收费等方面的信息。

[论述]试述商业银行对存款人的保证支付责任。

(1)商业银行保证支付存款人取款是无条件的责任,因为这是债权人行使债权的行为,不应受到银行作为债务人的条件。保证支付同时也是银行信誉的基础。《商业银行法》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法律规定的是“不得拖延”,是无条件的。当然,无条件只限于支付本金和利息,不包括办理其他业务,如办理定期转存、办理存本取息等业务。

(2)延期支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银行如果延期支付存款人的取款,可能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客户如果起诉银行拖延支付,要求银行赔偿经济损失时,除了本金、原有的利息外,银行还应支付延期支付的利息,还要承担包括定金在内的其他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节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单选]甲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机器出现故障,多吐了300元钱,甲应当如数把钱交还给银行。

[简答]简述银行客户的义务。

(1)借款客户还本付息的义务。

(2)诚信的义务。所谓对银行诚实信用,是指客户要以真诚、真实、讲信誉、守信用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开户银行。

(3)谨慎的义务。客户在金融活动中,自己也负有谨慎的义务,以防范账户资金被盗或错误付出的风险。

第五章存款与储蓄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单选]在我国银行实务中,将公众的存款称为储蓄。

[单选]事先约定期限,到期后方可支取的存款称为定期存款。

[单选]银行为使储蓄存款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而给存款人提供的利益保护包括折实储蓄与保值储蓄。

[名词解释]定活两便存款:指存款时不确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随时可以支取的存款,其利率最高不超过整存整取1年期存款利率的6折的存款制度。

[名词解释]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简答]简述存款法律关系的特点。

(1)存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存款人将款项交入银行并经银行签发存折、存单或者存款凭条时,存款合同成立。

(2)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货币的所有权自交付而转移。

(3)存款关系存续的时间比较灵活。

(4)存款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依具体存款类型而定。

[简答]简述我国银行办理储蓄业务的基本原则。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

第二节单位存款管理制度

[名词解释]单位存款: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

第三节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

[单选]银行在接到有权机关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

[单选]国家机关的职工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其存款上缴财政部门收归国家。

[单选]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简答]简述我国关于储蓄存款代取、提前支取的规定做法。

(1)代取:定期储蓄凭存单、存款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取人的身份证明。活期储蓄只凭存折。

(2)提前支取:储户凭存单或存折、本人身份理。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部分金额时,提前支付部分按活期利率计算,剩余存款仍按照原存日期和利率计算。

第四节存单纠纷的法律问题

[单选]在处理一般存单纠纷时要遵循存单与存款关系双重真实性原则。

[名词解释]存单:是银行对存款人出具的证明其在该银行的存款金额的书面凭证。

[简答]简述存单的用途。

存单的用途有两个方面:

(1)持有到期而取得本息;

(2)用于融资。

此外,可转让存单也可以用于清偿债务。

[论述]试述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的责任分配方式。

(1)情形一:资金经过银行转账+银行指定用资人

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出资人并未直接接触用资人,仅与银行打交道,因此,银行与用资人对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2)情形二:资金经过银行转账+出资人自己指定用资人

在这种情形下,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银行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40%。

(3)情形三:资金未经过银行转账+银行指定用资人

在这种情形下,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银行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情形四:资金未经过银行+出资人自己指定用资人

在这种情形下,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银行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用资人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20%。

第六章贷款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简答]贷款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合法原则。

(2)应当遵循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3)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

(4)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

第二节贷款种类与业务流程

[单选]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为1年以内的贷款。

[单选]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为5年以上的贷款。

[单选]按照承担贷款风险的主体分类,贷款可分为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

[单选]自营贷款的风险由贷款人承担,而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名词解释]短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是商业单位和生产企业日常周转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这是金融机构从事的最主要的贷款业务。

[名词解释]信用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基于借款人的信誉而发放的贷款。

[名词解释]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购买未到期商业汇票,向贴现客户贷出资金的一种特殊贷款形式。

[名词解释]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取本金和利息。

[名词解释]委托贷款:是指由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名词解释]单一银行贷款:指一家银行对一个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简答]简述委托贷款的特征。

(1)委托单位提供资金,银行不得代垫资金。

(2)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银行按委托协议发放贷款。

(3)银行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

(4)贷款风险由委托单位承担。

(5)银行收取手续费,不收取利息。

第三节贷款合同的内容

[单选]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由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单选]借款人可以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单选]有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的单位是。

[名词解释]借款人: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我国国籍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名词解释]贷款人:在我国必须是经过银监会批准,持有银监会颁发的相关许可证,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金融机构。

[简答]简述借款人的权利。

借款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4)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5)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简答]简述借款人的义务。

(1)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

(2)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3)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4)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5)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同意;

(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简答]贷款人的义务有哪些?

贷款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2)公开贷款要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3)及时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给予书面答复;

(4)对借款人的债务、财产及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论述]试述《贷款通则》对贷款人的。

为了减少信贷资产的风险,提高信贷资产的质量,《贷款通则》对贷款人从事贷款业务也规定了一些,主要有:

(1)不得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发放贷款:①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②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③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④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或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等等。

(2)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不得为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节贷款合同的履行与债权保全

[单选]银行对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1/2。

[单选]展期贷款的利率按签订延期合同之日的法定利率执行。

[单选]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的次日开始,构成逾期贷款。

[简答]简述银行对贷款展期的。

(1)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2)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3)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信贷担保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单选]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

[名词解释]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财产作为保障债权的手段,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抵押、质押、留置等都属于物的担保。

[名词解释]人的担保:是以保证人的信用来担保债的履行。保证这种担保形式属于人的担保。

[名词解释]单一担保:是指对单个主合同项下的某一特定金额的债权提供的担保。

[名词解释]最高额担保:是指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多个债权,在预先确定的最高限额内提供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名词解释]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又称为“担保的担保”,其功能是保障第三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够顺利实现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第二节保证

[单选]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单选]若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之日开始起2年。

[名词解释]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名词解释]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名词解释]连带保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简答]《担保法》规定的禁止作为保证人的主体有哪些?

《担保法》规定,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法律禁止下列主体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但是,经过批准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担保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简答]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按照《物权法》第167条的规定,担保合同中可以约定债权人首先执行哪一种担保。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简答]简述保证人的补偿权利。

保证人有两项特殊补偿权利:

(1)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代位追偿权,债权人在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节抵押

[名词解释]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简答]简述禁止抵押的财产种类。

《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了一些财产禁止设定抵押担保,这些财产包括: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法律许可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简答]简述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数额与实际发生的数额可能不同。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论述]试述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及清偿顺序。

(1)实现抵押权的方式: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处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多于债务的本金利息的部分,应该归还给抵押人。

(2)债权人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不区分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先后。

第四节质押

[单选]出质人和质押人应当以书面合同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名词解释]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名词解释]权利质押:是指用代表金钱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进行担保的行为。

第五节留置与定金

[单选]《担保法》中对定金的比例有所,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单选]信用证定金一般在30%以上,由银行与客户以合同来约定。

[单选]在留置担保中,留置的财产为动产。

[单选]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单选]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成立。

[名词解释]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简答]简述留置担保的实现。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将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章人民币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编货币市场法律制度

第一节人民币概述

[单选]人民币的法偿性来源于国家法律的保障。

[单选]目前人民币在我国市场上使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单选]残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单选]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支取现金时,现金就从央行发行库发出,进入商业银行的业务库,称为现金投放。

[单选]在我国,人民币的发行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

[单选]人民币的具体发行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置的发行库来办理,分为发行基金的调拨以及货币投放、回笼两个环节。

[名词解释]现金投放:是指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支取现金时,现金就从央行发行库发出,进入商业银行的业务库的过程。

[名词解释]现金归行:当商业银行业务库中的现金超过了核定的限额,就需要把超过的部分交回到央行发行库,称为“现金归行”。

[简答]简述人民币的发行原则。

(1)经济发行的原则,即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流通规律的要求发行货币;

(2)计划发行的原则,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来发行货币;

(3)集中发行的原则,即货币的发行权集中在银行,禁止其他单位擅自发行货币。

[简答]简述残损人民币的兑换标准。

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残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从即日起公布实行,今日仍然有效。该办法将残损人民币兑换的标准分为三类:

(1)全额兑换。如果票面残缺不超过1/5,其余部分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或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照原样连接者,可以全额兑换。

(2)半数兑换。票面残缺1/5以上至1/2,其余部分图案文字能照样连接者,照原面额半数兑换。

(3)不予兑换。票面残缺超过1/2以上,或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认真假者,或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不予兑换,也不能流通使用。

第二节人民币的保护

[名词解释]伪造人民币:是指仿造人民币的形状、特征、色彩,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

[名词解释]变造人民币:是指用剪贴、挖凑、涂改、正背两面揭开等方法,增大票面额或增多张数的行为。

[简答]人民币的保护有哪些禁止规定?

(1)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

(2)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3)禁止使用伪造货币。

第九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外汇管理概述

[单选]外国公司债券属于外币有价证券。

[单选]对我国来说,外汇的作用主要是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手段和储备手段。

[简答]我国法规认可的外汇形式有哪几种?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汇资产。

第二节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简答]简述我国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然是现行有效的最高效力级别的外汇管理法规,其中确立的我国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实行国际收支申报制和外债登记制度。

(2)禁止外币在境内流通。

(3)人民币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可兑换,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

(4)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流动依法审批或核准。

(5)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特许制。

第三节外汇储备管理制度

[单选]2003年,批准成立了汇金公司,以其为管道,将一部分外汇储备用于补充国有银行资本金。

[单选]经批准,2007年9月29日,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正式挂牌成立。

[单选]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性质是国有独资公司。

[名词解释]外汇储备:在国际金融实务中,外汇储备通常指手中持有的外汇,它是一国维持国际收支平衡的基础。

[简答]目前,我国外汇的来源及其构成是什么?

(1)目前,我国的外汇储备除少量自有黄金外,主要来自三个渠道:①出口企业的创汇;②在鼓励引进外资的背景下,资本项目的净流入外汇;③我国对外举债所募集的外汇资金。

(2)我国外汇储备主要由三大部分构成:经常项目下的贸易盈余、资本项目下的资本净流入及部分外国和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借款。

第四节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管理制度

[单选]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外债限额,实行余额管理。

[单选]从2007年8月起,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

[单选]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使用的外汇,持有效凭证、合同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不需要审批的制度是外汇支出售汇制。

[单选]对于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我国实行项目审批与外汇审查双审制。

[单选]在1997年《外汇管理条例》中,对个人外汇的管理是放在“经常项目外汇”名下的,且“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

[单选]对于境内投资者到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实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

[名词解释]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转移等项目。其中,贸易收支指一国出口商品所得收入和进口商品的外汇支出的总称。劳务收支指对外提供劳务而引起的货币收支,包括境外建筑安装工程、国际运输、保险、文化体育的商业表演等。单方面转移指对外进行单方面的、无对等往来的支付,如华侨汇款、的对外援助和捐赠等。

[名词解释]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名词解释]外债: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包括境外借款、发行债券、国际融资租赁等。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形成的潜在外汇偿还义务,是一种或有外债,也纳入外债管理。

[简答]简述我国对外债的管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是我国的外债管理部门。根据外债类型、偿还责任和债务人性质,对举借外债实行分类管理。主要内容有: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它属于主权外债,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

(2)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从境外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批准;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外债限额,实行余额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的,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但需要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其外债限额控制在国家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之内。

(4)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必须经过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节外汇担保管理

[单选]外汇担保人为贸易型内资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

[单选]银行和其他各种金融机构提供外汇担保总额和其对外债务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

[单选]外资担保人为非贸易型内资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0%。

[单选]非金融企业法人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

[单选]非金融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自担保合同订立之日起15天内到所在地的外汇局进行登记。

[名词解释]外汇担保: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对国外其他机构借入外债或发行外汇债券等向外国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简答]我国的外汇担保合同主要有哪几种?

我国外汇担保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借款担保。它既包括境内的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的担保,也包括我国驻外企业的境外借款的担保,还包括我国工程承包公司在国外借款和外国公司提供的信贷的担保。

(2)投标担保。它是我国外汇担保人为我国工程承包公司对外国招标项目投标时提供的担保,保证投标公司履行标书中约定的义务,如果投标公司不能履行其义务,担保人负责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3)履约担保。它是特指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或进口商及其银行向对方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出口商的履约担保是保证按期、按约定地点和约定的货物交货;进口商的履约担保是保证按约定条款接货与付款。

第六节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处罚

[单选]对于逃汇行为,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调回,强制收兑;并处罚款为逃汇金额的30%以上5倍以下。

[单选]对于套汇行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按套汇金额处以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名词解释]逃汇:指境内机构和个人逃避外汇管理,将应该结售给国家的外汇私自保存、转移、使用、存放境外,或将外汇、外汇资产私自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的行为。

[名词解释]套汇:指境内机构和个人用人民币或物资非法换取外汇或外汇收益,从而套取国家外汇资源的行为。

[简答]简述套汇行为的种类。

传统的套汇行为主要有三类:

(1)直接套汇,即违反规定,以人民币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贷款或者其他款项;或者出访人员未经批准,将出国经费移作他用,以人民币偿还等。

(2)代支付套汇,即境内机构或个人以人民币为境外机构或来华外国人支付其在国内的各种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

(3)贸易套汇,即境内机构以出口收汇或者其他收入的外汇,直接抵偿进口物品费用或其他支出的。

第十章利率与汇率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利率管理的必要性

[名词解释]利率:也叫利息率,它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入款项的本金的比率。

[简答]简述利率管理的意义。

在不同国家,利率管理体现为银行或者银行业协会对市场利率形成机制以及引导作用的不同程序的干预。进行管理或干预的必要性主要有三个方面:

(1)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2)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避免恶性利率竞争;

(3)避免行业垄断利率,保护存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我国的利率管理制度

[名词解释]罚息:是借贷合同下借款人逾期归还本息时适用的违约责任方式。

[名词解释]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一般是指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它是一种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在金融市场上具有普遍的参照作用,其他利率水平或金融资产价格均根据这一基准利率水平来确定。

[名词解释]再贷款浮息制度: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在再贷款(再贴现)基准利率基础上,适时确定并公布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加点幅度的制度。

[简答]按照《人民币利率管理条例》,金融机构有权确定哪些利率?

按照《人民币利率管理条例》第6条,金融机构有权确定以下利率:(1)浮动利率;(2)内部资金往来利率;(3)同业拆借利率;(4)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5)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确定的其他利率。

第三节人民币汇率定值管理

[单选]人民币汇率定值的基础是它所代表的商品价值。

[名词解释]汇率:是一个国家的货币和另一个国家货币之间兑换的比率。

[名词解释]购买力平价方法: 以两国货币在本国市场上的实际购买力的比较来确定汇率的方法。

[论述]人民币汇率定值管理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1)货币购买力。

人民币同外币的汇率不是用人民币与外币的黄金平价来确定的,而是以两国货币在本国市场上的实际购买力的比较来确定的,这种方法叫做购买力平价方法。

以这种方法确定人民币汇率是一个基础,具体汇率的确定还取决于其他因素。在行政确定汇率年代,主要参考我国的外贸进出口情况及侨汇情况,兼顾出口企业的换汇成本以及侨汇利益。这两方面因素都有压低人民币汇率的倾向。近年来,我国人民币汇率进行市场化改革,汇率更多地受到人民币供求关系的影响,并呈现不断升值的趋势。

(2)换汇成本。

换汇成本是出口企业考察出口业务盈亏的参数。国内企业将出口商品获得的外汇收入兑换成人民币,用该人民币收入与出口商品的生产经营成本进行比较,以确定出口业务是盈利还是亏损。如果汇率不合适,外汇收入兑换成的人民币太少,甚至无法弥补出口企业的生产成本,企业就没有出口的积极性。在汇率相对稳定的时候,企业获得出口订单后就可以知道出口商品的人民币预期收入,从而判断该笔出口业务的盈亏。为了鼓励出口,人民币汇率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一度刻意保持在较低的水平。

(3)侨汇利益。

侨汇是海外华侨汇给国内亲友的外币。由于我国境内禁止外汇流通计价,侨汇在国内须兑换成人民币才能使用,兑换比例参照侨汇与人民币的购买力而定。如果汇率不合适,外汇兑换的人民币太少,人们就会选择直接在国外购买相关的物品运进国内消费,而不是寄外汇。侨汇一度是我国的主要外汇来源,对于国家进口必要的物资设备意义重大,因此在确定人民币汇率定值时应考虑保障侨汇利益。随着侨汇比重的下降,该因素的影响正逐渐减弱。

(4)市场供求关系。

货币作为一种商品,其价格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也就是说,如果市场对人民币的需求大,人民币汇率就上升;如果对外汇的需求大,人民币汇率就下跌。贸易逆差或境外投资增加都会导致对外汇需求上升,人民币就会贬值。相反,外贸顺差或者外商来华投资增加都导致对人民币需求上升(因为多余的或者流入的外汇须兑换成人民币在我国境内使用),人民币就面临升值。

我国目前就处于贸易收支与投资双顺差的状态,所以人民币受到很大的升值压力。但是,目前国内人民币与外汇的供求关系并不是一种真实的市场供求关系,而是外汇需求受到抑制下产生的扭曲状态。我国长期实行外汇管制,且一直采取“宽进严出”的,境内机构及个人的用汇,特别是境外投资。近年来,国家逐步放开对资本项目的兑换,释放市场对外汇的真实需求,这对于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是非常必要的。

第四节人民币汇率制度

[单选]我国人民币的汇价采用直接标价法。

[单选]远期汇率是汇率期货的价格。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人民币汇率。

[单选]目前,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是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单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名词解释]侨汇:是海外华侨汇给国内亲友的外币。

[名词解释]即期汇率:是当前外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价格。

[名词解释]远期汇率:是汇率期货的价格,指在未来特定时日买卖外汇或人民币所使用的兑换价格。

第十一章银行卡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单选]按照持卡人是否须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信用卡可以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类。

[名词解释]银行卡:是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名词解释]贷记卡:是纯粹意义上的信用卡,持卡人无需在发卡银行事先存款,而是在发卡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

[名词解释]准贷记卡:则要求持卡人须先在发卡银行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

[名词解释]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在刷卡使用时,商店的终端要与发卡银行连线,经持卡人输入密码后,确认持卡人账户有足够款项支付消费金额,才能完成刷卡支付程度。同时,发卡银行登记持卡人账户金额的减少。

[名词解释]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专用卡仅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不能用于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的消费。

[名词解释]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储值卡如同钞票一样使用,不记名,也不能挂失。

第二节我国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则

[单选]银行卡业务属于金融特许业务,只有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满足《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发行银行卡。

[单选]贷记卡持卡人进行刷卡消费,减少现金使用,可以享受免息还款期的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60天。

[单选]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银行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

[单选]在我国,有权发行信用卡的是经过批准的商业银行。

第三节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单选]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本质上讲是一种契约关系。

[简答]简述刷卡消费的法律结构及交易环节。

银行卡刷卡消费又称POS机交易,指持卡人在银行卡的特约商户处,通过银行设置的POS终端用银行卡进行的消费结算。这是信用卡最为基本、最为原始的业务。

POS交易的基本法律结构包括持卡人、发卡行、特约商户三方当事人,存在的三个交易环节:

(1)持卡人在特约商户处刷卡消费;

(2)发卡人向特约商户付款结算;

(3)持卡人向发卡人支付透支款项。

由此构成三方法律关系,即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发卡人和特约商户的关系以及持卡人和发卡人的关系。

第四节信用卡诈骗罪

[名词解释]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第十二章股票发行法律制度   

第四编资本市场法律制度

第一节证券法概述

[单选]证券法的核心是公开原则。

[单选]1999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了由中国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单选]中国的证券业全国性的自律管理组织是中国证券业协会。

[单选]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除深圳外,还有上海交易所。

[名词解释]证券:广义上说,证券是各类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在民法中,“物”的一种就是有价证券,它不仅指股票、债券等,而且包括票据、提单等权益凭证。狭义上的证券,仅指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权利凭证,表明持有者对证券上代表的经济利益的权利。其中最典型的是股票、债券和基金单位。

[名词解释]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名词解释]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公司必须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才能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决定,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由中国任免。

[简答]现阶段我国《证券法》下的证券有哪些形式?

现阶段我国《证券法》下的证券包括下列形式:①股票;②公司债券;③债券;④基金份额;⑤可转换公司债;⑥认股权证;⑦认沽权证。

[论述]试述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基本原则。

按照《证券法》,证券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简称“三公原则”),以及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①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它要求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中,发行人必须依法披露一切有关的信息资料,供投资者作投资决策时参考,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开原则的目的在于增强股票发行与交易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充分、准确的信息,它不仅是投资者作出合理投资决策的前提,而且是社会公众和监管机构对发行人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公开原则是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只有市场信息能够公开地发布和传播,投资者才能公平地作出自己的投资决策,才能防止出现各种证券欺诈行为,保证市场公正。

②公平原则要求在证券的发行与交易中,发行人、投资者、证券公司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同等的保护。公平原则强调的是机会均等、公平竞争,其目的在于保障投资者的平等投资机会及证券公司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的平等参与机会,使一切市场主体在相同法律条件下按照公平统一的市场规则从事各种活动。

③公正原则要求监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在公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授予的权限按法定程序进行,对一切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公正合理地处理证券纠纷和争议。其目的在于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中,通过和优势获取不当利益,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原则是实现公开、公平原则的保障。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在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体现,它要求当事人诚实地从事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不得从事证券欺诈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其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从而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二节股票发行概述

[名词解释]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

[名词解释]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

[名词解释]优先股:是公司在筹集资金时,给予投资者某些优先权的股份。这种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固定的股息,不随公司业绩好坏而波动,并且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二是当公司破产进行财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优先于普通股股东的索取权。但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亦无表决权,不能借助表决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名词解释]国有股:是指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名词解释]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并按企业经营方式运作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名词解释]社会公众股:是指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名词解释]人民币普通股:又称为A股,是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港、澳、台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名词解释]境内上市外资股:又称为B股,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其投资者最初限于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等。近年来,B股市场对我国境内居民开放,后者可以其合法持有的外汇参与B股交易。

[名词解释]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的股票。其中,在市场发行并上市的股票称为H股。

[简答]简述股票的特征。

(1)收益性。股票是股东权凭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享有从公司领取股息或红利,获取投资的收益的权利。

(2)流通性。股票可依法定程序转让,具有高度的变现性。

(3)非返还性。股票是一种无偿还期的有价证券,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要求公司退还股金,只能到二级市场卖给第三者,以回收投资。

(4)风险性。股票的收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票市场的行情,公司不保证支付固定的收益,股东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节股票发行的条件

[单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单选]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单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简答]简述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13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节股票发行审核程序

[单选]发行股票属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范围。

[单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单选]股票发行人应当自中国核准发行之日起,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此期限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

[单选]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五节股票发行认购与承销

[单选]依照《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名词解释]股票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其与发行人之间的承销协议,承办股票发行事宜,筹集发行人所需资金的行为。

[名词解释]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名词解释]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股票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第六节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

[单选]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简答]什么是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招股说明书是股票发行环节最重要的信息披露文件。招股说明书中应披露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所有信息。它通过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基本安排以及发行人公司的基本状况的充分揭示,便利投资人作出是否购买股票的决策。

招股说明书摘要的内容主要包括:

(1)重大事项提示;

(2)本次发行概况;

(3)发行人基本情况;

(4)募集资金运用;

(5)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6)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附录中有若干备查文件。

第十三章股票交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证券交易概述

[名词解释]证券上市:指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债券等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挂牌交易的行为。

[简答]简述证券市场的功能。

作为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证券市场的功能主要有四个方面:价格发现,提供流动性,惩罚机制与交易成本最小化。

(1)价格发现指通过市场中众多参与者对特定证券品种的买卖竞价,市场能够不断逼近所交易证券的公平价格。

(2)流动性是指证券可以在不使投资人受损失的情况下迅速地转化为现金。

(3)惩罚机制是借助上市公司收购来实现的,它附属于证券市场提供流动性的功能。

(4)交易成本最小化有两个方面的含义:①证券市场作为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参与者众多,能够迅速、方便地找到买卖对手,交易成本比较小。②证券市场经营者或监管者有意识地采取各种方法来降低交易成本。

第二节股票上市与退市

[单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总股本的25%。

[单选]股票上市交易,要求股票发行人总股本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

[简答]简述股票上市的条件。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50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同时,《证券法》许可证券交易所规定高于法律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中国批准。

[简答]简述股票上市的程序。

(1)上市申请;

(2)上市推荐;

(3)上市审核;

(4)签署上市协议;

(5)股票上市公告。

第三节股票交易规则

[单选]中国股票市场竞价成交的原则是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单选]证券交易的开户登记包括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单选]委托申报中的出价方式包括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单选]竞价交易分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单选]证券交易所资金实行二级结算。

[单选]我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资金结算实行的制度为“T+1”日交收。

[名词解释]集合竞价:是指交易所主机将规定时间内接受的多宗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名词解释]连续竞价:是指交易所主机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这是正常交易时段内采用的竞价方式。

[名词解释]停牌:是指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事件,上市公司的股票暂停交易。

[简答]简述证券市场交易的成交原则。

证券竞价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1)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2)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所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来确定。

第四节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

[单选]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第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第五节禁止的股票交易行为

[单选]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单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名词解释]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

[名词解释]操纵证券市场: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价格,以诱使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私利、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案例、简答]简述内幕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4)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第六节上市公司收购

[单选]上市公司收购包括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单选]我国现行立法把收购预警的标准定为5%。

[单选]在上市公司的收购过程中,收购要约的有效期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其期限为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并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四章公司债券法律制度

第一节公司债券概述

[单选]公司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享有对公司的还本付息请求权。

[名词解释]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简答]简述公司债券的特点。

公司债券具有以下特点:

(1)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享有对公司的还本付息请求权,不参与公司的决策经营。

(2)债券有偿还期限。

(3)债券通常有固定的利率,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没有直接联系,收益比较稳定,风险比股票小。

(4)在公司破产时,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索取权。

[简答]简述公司债券的种类。

目前,我国公司债券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以是否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公司债权人的姓名为标准,公司债券可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2)以公司债券能否转换为股票为标准,公司债券可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

(3)以是否提供还本付息的担保为标准,公司债券可分为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

第二节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单选]发行公司债券,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

[单选]发行公司债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6 000万元。

[单选]发行公司债券,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单选]申请公司债券上市,债券的期限在1年以上。

[单选]公司债券上市,要求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5 000万元以上。

[单选]公司债券交易实行整数交易以1 000元面值作为一交易单位,简称“一手”。

[简答]简述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限定的利率水平;

(6)规定的其他条件。

[案例、简答]简述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按照《证券法》第57条的规定,申请上市的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如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 000万元,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等。

第三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概述

[单选]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附认股权的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特点。

[单选]回售时间一般定在可转换债券偿还期的1/3处。

[名词解释]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它是一种无担保、无追索权、信用级别较低的、兼有债务性和股权性的中长期混合型融资和投资工具。

[名词解释]基准股票:是指债券持有人可以将债券转换成的发行公司的某类股票。

[名词解释]转换价格:是指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

[名词解释]赎回:是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公司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债券的行为。

[名词解释]回售:是提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或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有权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债券卖给发行人的行为。

[简答]简述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点。

(1)可转换债券是一种附认股权的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特点。

(2)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混合性的金融品种,它是公司债券与买入期权的组合体。投资人可以选择持有债券至债券到期,要求公司还本付息;也可选择在约定时间内换股,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这是可转换债券区别于其他一般性债券的根本性特征。

第四节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交易与转换

[单选]申请上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要求其期限在1年以上,但不超过6年。

[单选]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得低于6%。

[单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用提供担保的公司其净资产须高于15亿元。

[单选]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者在发行结束后6个月有权要求转换成为股份。

[单选]依据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后,其累计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第十五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单选]基金起源于英国。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

[单选]根据基金运作方式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名词解释]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名词解释]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名词解释]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名词解释]契约型投资基金: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是根据信托契约原理,由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而组建的投资基金。

[名词解释]公司型投资基金:是指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组成以营利为目的、投资于特定对象(如各种有价证券、货币)的股份制投资公司。

[名词解释]公募基金: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设立的基金,它对投资人的身份、职业、收入状况、最低投资额等没有。

[名词解释]私募基金:是指针对特定投资人、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募集设立的基金。

[简答]简述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证券投资基金是由专家运作、管理的委托理财方式。

(2)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投资方式。

(3)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起点和交易费用较低,方便中小投资者进行投资。

(4)证券投资基金能够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5)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强,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买卖基金。

[简答]简述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混合基金的资产配置的区别。

在我国,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载明基金的类别。各类基金的资产配置区别如下:

(1)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2)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3)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4)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1)项、第(2)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如果基金名称中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该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论述]试述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

(1)投资者地位不同。股票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债券的持有人是债券发行人的债权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权利。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是基金的受益人,体现的是信托关系。

(2)收益情况不同。基金和股票的收益受经营状况、市场风险等影响,是不确定的;而债券的收益依合同事先约定,是确定的。

(3)投资方式不同。与股票、债券的投资者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的投资者不直接参与有价证券的买卖活动,不直接承担投资风险,而是由专家具体负责投资方向的确定和投资对象的选择。

(4)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债券投资是有一定期限的,期满后收回本金。股票投资是无限期的,除非公司破产、进入清算,投资者不得从公司收回投资;如要收回,只能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按市场价格变现。投资基金则要视所持有的基金形态不同而有区别:封闭型基金有一定的期限,期满后,投资者可按持有的份额分得相应的剩余资产,在封闭期内还可在交易市场上变现;开放型基金一般没有期限,投资者可随时向基金管理人要求赎回。

[论述]试述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主要区别。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主要区别如下:

(1)基金规模的可变性不同。封闭式基金均有明确的存续期限(我国规定不得少于5年),在此期限内已发行的基金份额不能被赎回。虽然在特殊情况下此类基金可进行扩募,但扩募应具备法定条件。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基金规模是固定不变的。开放式基金所发行的基金份额是可赎回的,而且投资者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也可随意申购基金份额,导致基金的资金总额每日均在不断地变化,换言之,它始终处于“开放”状态。这是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根本差别。

(2)基金份额的买卖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发起设立时,投资者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或销售机构认购;当封闭式基金上市交易时,投资者又可委托证券商在证券交易所按市价买卖。而投资者投资于开放式基金时,他们可以随时向基金管理公司或销售机构申购或赎回。

(3)基金份额的买卖价格形成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因在交易所上市,其买卖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较大。当市场供小于求时,基金份额买卖价格可能高于每份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这时投资者拥有的基金资产就会增加;当市场供大于求时,基金价格则可能低于每份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而开放式基金的买卖价格是以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的,可直接反映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高低。在基金的买卖费用方面,投资者在买卖封闭式基金时与买卖上市股票一样,也要在价格之外付出一定比例的证券交易税和手续费;而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如首次认购费、赎回费)则包含于基金价格之中。一般而言,买卖封闭式基金的费用要高于开放式基金。

(4)基金份额的投资策略不同。由于封闭式基金不能随时被赎回,其募集得到的资金可全部用于投资,这样基金管理公司便可据以制定长期的投资策略,取得长期经营绩效。而开放式基金则必须保留一部分现金,以便投资者随时赎回,而不能尽数用于长期投资,一般投资于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第二节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

[单选]信托关系中的核心和灵魂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单选]在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中,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基金的运作中处于核心地位。

[单选]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必须经过中国审查批准。

[单选]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单选]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单选]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单选]担任托管人的商业银行的基金托管部门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其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审核通过。

[单选]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单选]一般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单选]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

[单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时,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召开时间。

[单选]基金份额持有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单选]在基金份额持有会上,对于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单选]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由已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开募集。

第三节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与交易

[单选]基金招募说明书从性质上说属于要约邀请。

[单选]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同意募集基金的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简答]基金管理人募集基金应提交哪些文件?

基金管理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提交下列文件,并经核准:

(1)申请报告;

(2)基金合同草案;

(3)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招募说明书草案;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三年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节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和监管

[单选]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

[单选]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股份比例分配。

[简答]简述基金合同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法律责任

[单选]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六章期货交易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期货交易概述

[单选]期货交易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而是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回避现货价格风险。

[单选]从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来看,期货交易的买方和卖方都是以期货交易所为对手。

[名词解释]期货交易:是一种集中交易标准化远期合约的交易形式,即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所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合约规定的条款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的商品的交易行为。

[简答]简述期货交易的主要特征。

与现货交易相比,期货交易有以下典型特征:

(1)期货交易以在期货交易所内买卖期货合约的方式进行。

(2)期货合约是由期货交易所制订的标准化合约。

(3)实物交割率低。

(4)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5)期货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和履约担保,实行严格的结算交割制度,违约的风险很小。

[简答]简述期货交易市场的功能。

(1)发现价格功能。所谓发现价格功能是指在一个公开、公平、高效、竞争的期货市场中,通过期货交易形成的期货价格,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的特点,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出未来商品价格变动的趋势。

期货市场之所以具有发现价格功能,主要是因为期货价格的形成有以下特点:①期货交易的透明度高。②供求集中,市场流动性强。③信息质量高。④价格报告公开。⑤期货价格的预期性。

(2)套期保值功能。套期保值,是指以回避现货价格风险为目的的期货交易行为。套期保值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即买入保值和卖出保值,两者是以保值者在期货市场上买卖方向来区分的。①买入保值是指交易者先在期货市场买入期货,以便将来在现货市场买进现货时不致因价格上涨而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的一种套期保值方式。②卖出保值是指交易者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当现货价格下跌时以期货市场的盈利来弥补现货市场的损失,从而达到保值目的的一种套期保值方式。

套期保值交易之所以能有助于回避价格风险,达到保值的目的,是因为期货市场上存在一些可遵循的经济规律:①同样商品的期货价格走势与现货价格走势基本一致。②现货市场价格与期货市场价格随期货合约到期日的临近,存在两者合二为一的趋势。

第二节期货交易的种类与交易过程

[单选]金融期货交易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市场。

[单选]在我国的期货交易所中,期货的公开竞价方式是电脑自动撮合。

[名词解释]商品期货:是指标的物为实物商品的期货合约,如玉米期货、小麦期货或者金属期货等。

[名词解释]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金融期货作为期货交易的一种,具有期货交易的一般特点,但与商品期货相比较,其合约标的物不是实物商品,而是传统的金融商品,如证券、货币、汇率、利率等。

[名词解释]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订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实物商品或金融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名词解释]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结算价:在我国交易所中,开盘价是指交易开始后的第一个成交价;收盘价是指交易收市时的最后一个成交价;最高价和最低价分别指当日交易中最高的成交价和最低的成交价;结算价是指全日交易加权平均价。

[简答]一般而言,哪些商品可以作为期货合约的上市品种?我国目前上市的商品期货主要有哪些品种?

一般而言只有具备下列属性的商品才能作为期货合约的上市品种:

(1)价格波动大。只有商品的价格波动较大,意图回避价格风险的交易者才需要利用远期价格先把价格确定下来。如果商品价格基本不变,比如实行垄断价格或计划价格,商品经营者就没有必要利用期货交易固定价格或锁定成本。

(2)供需量大。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是以商品供需双方广泛参加交易为前提的,只有现货供需量大的商品才能在大范围进行充分竞争,形成权威价格。

(3)易于分级和标准化。期货合约事先规定了交割商品的质量标准,因此,期货品种必须是质量稳定的商品,否则,就难以进行标准化。

(4)易于储存、运输。商品期货一般都是远期交割的商品,这就要求这些商品易于储存、不易变质、便于运输,保证期货实物交割的顺利进行。

从上述特点来看,越是基础性的、原料性、不具有人为加工或修饰的商品,越容易成为标准化合约下的期货品种。市场筛选的结果最终集中到农产品、矿产品、天然能源产品等几个品种上。我国目前进行的商品期货交易,上市品种主要有铜、铝、大豆、小麦和天然橡胶等。

[简答]简述金融期货的主要种类。

与金融相关联的期货合约品种很多,目前已经开发出来的品种主要有三大类:

(1)利率期货,指以利率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利率期货主要包括以长期国债为标的物的长期利率期货和以3个月短期存款利率为标的物的短期利率期货。

(2)货币期货,指以汇率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货币期货是适应各国从事对外贸易和金融业务的需要而产生的,目的是借此规避汇率风险。

(3)股票指数期货,指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股票指数期货是目前金融期货市场最热门和发展最快的期货交易。股票指数期货不涉及股票本身的交割,其价格根据股票指数计算,合约以现金清算形式进行交割。

第三节期货交易所与经纪商管理制度

[名词解释]期货交易所:是专门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一般实行会员制,即由会员共同出资联合组建,每个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名词解释]期货经纪商: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的中介组织,一般称之为期货经纪公司。

第四节期货交易的法律制度

[单选]我国现行的最低期货保证金比率为交易金额的5%。

[单选]我国现行的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0%。

[名词解释]期货保证金:在期货市场上,交易者需按期货合约价格的一定比率交纳一定资金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方可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这种资金就是期货保证金。

[名词解释]初始保证金:是指交易者初次买卖合约时存入其保证金账户的一笔款项,它是根据交易额和保证金比率确定的,即初始保证金等于“交易金额×保证金比率”。

[名词解释]追加保证金:当保证金账面余额低于维持保证金时,交易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保证金以达到初始保证金水平,否则在下一个交易日,交易所或代理机构有权实施强行平仓,这部分需要新补充的保证金就称追加保证金。

[名词解释]涨跌停板制度:也称“每日停板制度”、“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以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的某一涨跌停板幅度,超过该范围的报价将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名词解释]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也称“逐日盯市制度”,是指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计算、检查保证金账户余额,通过及时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使保证金余额维持在一定水平之上,防止负债现象发生的结算制度。

[名词解释]限仓制度:是期货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交易者和防范操纵市场行为,对会员和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的制度。

[简答]什么是限仓制度?它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

限仓制度,是期货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交易者和防范操纵市场行为,对会员和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的制度。

限仓制度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根据保证金的数量规定持仓限量。

(2)对会员的持仓量。

(3)对客户的持仓量。

文档

自考金融法笔记

金融法串讲笔记第一章银行与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第一编金融机构与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银行法概述[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主管金融市场的部门。[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法》于1995年3月18日审议通过。[单选]我国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由总理提名。[单选]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开支来源于财政,其从事公开市场业务的收入全部上缴国库。[单选]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出现亏损,则由财政拨款弥补。[单选]人民币的发行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名词解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