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使用程序)
申请受理 |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向管理中心或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房产)局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由有相关资质的维修单位编制的维修项目预算、维修方案和验收方案等相关附件(附件1)。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和物管用房确认单(证明)以及相关图纸文件的,申请人到外勘窗口咨询并填写相关表格(附件2)。 | |
外勘 | 管理中心或区建设(房产)局受理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安排外勘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情况特别紧急的,当日外勘。外勘人员现场勘察后明确维修项目和受益户,出具外勘意见书交申请人。不能现场确定的,经核实确定后再回复申请人。外勘人员根据现场勘察的维修项目和受益户,在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打印受益业主签名表,同时开通网上投票系统和手机短信投票系统。申请人领取并签收业主签名表、网上投票系统和手机短信投票须知,组织相关业主表决签名。 | |
审核 | 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或区建设(房产)局提交以下资料: 1、《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使用划拨申请表》(原件) 2、业主签名表(原件和复印件) 3、物业项目维修合同(原件) 4、物业维修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申请人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区建设(房产)局收复印件); 5、审价报告(预算费用3万元以上的项目) 经审核,以上资料齐全且符合以上条件后,区建设(房产)局收件。 | |
公示 | 管理中心或区建设(房产)局将维修项目的公示、业主表决签名表(复印件)和资金分摊表在受益物业管理区域内明显位置进行公示,接受投诉,公示期不少于7日;同时,管理中心或区建设(房产)局在政务网上将相关资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接受网上咨询和投诉。网址:http://www.csfdc.gov.cn | |
拨款 |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或区建设(房产)局提交公示证明、维修。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和业主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人还须提交现金收缴承诺书。 管理中心根据工程进度拨付维修款至维修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