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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管理检查表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依据 | 存在的问题 | 备注 | 
| 1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第303号)第六条 | ||
| 2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第303号)第七条 | 1、 | |
| 3 | 组织机构 | 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 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第303号)第九条 | ||
| 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情况。 |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第303号)第十三条 | ||||
| 配备安全总监情况 |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金属冶炼企业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第303号)第十二条 | ||||
| 4 | 安全培训 | 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制定情况 | 企业应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第二十一条 | ||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 金属冶炼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
|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 ||||
|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和持证上岗情况 |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第五条、第三十四条 | ||||
| 5 | 三同时管理 | 新(改、扩)建金属冶炼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 ①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②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③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
| 6 | 重大危险源 |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
| 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 |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②企业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 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 ①《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第二十三条 | ||||
| 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和演练情况 | ①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②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
| 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
| 7 | 外包管理 | 项目发包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 ||
| 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情况 | 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 ||||
| 检维修作业情况 | 企业应当对检修承包单位的检修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审核,监督承包单位落实。企业对承包检修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交底并经双方责任人确认,并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督检查和协调。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6〕77号) | ||||
| 8 | 职业卫生 | 设置机构或配备管理人员情况 | 金属冶炼企业属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7号令)第。 | ||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 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8号令)第十四条 | ||||
| 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情况 | ①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7号令)第十五条 | ||||
| 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及现状评价情况 | ①金属冶炼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②金属冶炼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7号令)第二十条 | ||||
| 劳动合同告知情况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7号令)第二十九条 | ||||
|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7号令)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
| 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及佩戴前情况 |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7号令)第十六条。 | 
| 9 | 安全标准化 | 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情况 | ①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第303号)第二十六条 | ||
| 10 | 风险分级管控 | 企业开展风险分级管控情况 | ①冶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③企业要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档案(或电子档案),详细记录企业基本信息、风险点名称和位置、诱发事故类型、安全风险等级、存在隐患情况和管控措施、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手机号码、属地监管及相关部门情况,形成“一企一册”。 | ①《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6号令)第十四条 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第303号)第二十九条, ③《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推进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16﹞16号) | ||
| 11 | 隐患排查治理 |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 |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第二款、第十一条 | ||
|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十条 | 1、 | |||
| 12 | 危险作业管理 | 建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情况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第303号)第七条。 | ||
| 企业危险作业审批、实施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有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第303号)第三十一条。 | ||||
| 动火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 ||||
| 13 | 安全设备管理 | 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情况 | 金属冶炼企业必须对煤气报警仪、空气呼吸器、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 ||
| 14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情况 |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②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③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 ||
| 应急演练、评估情况 |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
| 应急组织建立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情况 | ①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②金属冶炼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 ||||
| 应急预案评估情况 |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金属冶炼企业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三十五条。 | ||||
| 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安全责任险情况 |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第303号)第十 | ||||
| 15 | 煤气管理 | 建立健全煤气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 至少包括: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煤气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煤气设施检查制度;煤气设施检修管理制度;进入涉煤气有限空间管理制度;煤气设施动火审批管理制度等。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4.9 | ||
| 煤气防护机构设置情况 | 每个生产、供应和使用煤气的企业,应设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建立紧急救护体系。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12.2 | ||||
| 煤气设备设施档案台账管理情况 | 主要包括:煤气设备设施设计文件;煤气主要设备图纸;煤气设备、管道检验检测报告;煤气设备、管道日常检查检测记录;煤气系统工艺流程图;煤气设备设施巡检记录;煤气动火审批记录、动火证;煤气管道壁厚检测、支架检测、气柜基础沉降检测记录和评估报告;煤气监测、防护、救护设备台账等。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6〕77号)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依据 | 存在的问题 | 备注 | 
| 1 | 现场布局 | 作业现场布局管理情况 | (1)总体布局尤其是重点车间、仓库、办公区、宿舍等的布局是否合理,是否设置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各建(构)筑物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2)各生产设备布置是否合理,通道是否畅通。 (3)办公区、生活区与生产区是否设置明显界线,并采取相对的管理措施。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 | ||
| 2 | 检测、报警系统 | 特种设备、报警装置、安全附件管理情况 | (1)特种设备[包括锅炉、电梯、压力容器(含工业气瓶)、厂内机动车辆、起重设备、压力管道等]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测合格。 (2)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仓库或车间)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3)压力表、安全阀以及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是否定期检测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 3 | 常规防护设施 | 常规安全防护设施管理情况 | (1)生产设备设施传动及施压等危险部位的防护罩(网、屏、栏等)是否完备可靠、坚实。脚踏开关是否有防护罩且防滑;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是否安装了急停开关。 (2)各生产设备的负荷制动器、行程器、制动及限速装置是否有效。 (3)平台、走道的踢脚板、护栏、斜梯扶手、直梯的护笼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4)设备、场所的危险部位是否设置了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标准》(GB8196-2003)、《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2008)、《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 ||
| 4 | 安全联锁装置 | 安全设施管理情况 | (1)各种设备设置的光电(感应)保护装置和双手按钮开关是否齐全、可靠、灵敏。 (2)各种设备设置的安全联锁保护装置和限位装置是否齐全、可靠、灵敏。 | GB/T 8196-2008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 ||
| 5 | 防火防爆措施 | 防火防爆区域管理情况 | (1)涂装场所和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电气设备及管线是否防爆,是否采用不发火花的工具。 (2)储存丙类物品的仓库有否使用碘钨灯和60W以上的白炽灯具。 (3)危险化学品库是否有相互禁忌的物品混放。 (4)厂房、仓库的防雷设施是否可靠,并经检测检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 6 | 防止火灾蔓延设施 | 防火设施管理情况 | (1)生产设备、库房是否合理划分防火分区,是否采用防火墙、防火门分隔。 (2)厂房的建筑结构是否符合相应耐火等级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 7 | 紧急个体处置设施 | 安全出口、安全通道管理情况 | (1)逃生通道、楼梯 、出口是否畅通,工作期间不得上锁。 (2)车间逃生通道、安全出口和仓库是否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 8 | 电气安全设施 | 电气设备设施管理情况 | (1)各种设备的PE连接是否规范可靠。 (2)车间配电箱是否保持线路整洁,安装漏电保护器,电箱旁边无堆放杂物。 (3)变配电房与爆炸危险场所、腐蚀性场所是否有足够的安全间距,且门向外开启。 (4)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电焊机的防护盖(网)是否牢固,有无定期检测电阻记录。 (5)工作台灯的电压是否为24V以下的安全电压。 |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 ||
| 9 | 消防设施 | 消防设施管理情况 | 各种水喷淋、干粉、泡沫灭火器、消防水池、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管网、消防泵房等设施是否经消防部门检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 10 | 危险化学品管理 | 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 | (1)危险化学品库是否按各种物品性能分类、分区存放,是否有醒目的标示和技术说明。 (2)现场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存量有否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 11 | 厂区环境 | 厂区环境管理情况 | 厂区、车间道路通畅;车间实行定置管理;作业区域地面平整,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 | ||
| 12 | 安全通道 | 安全通道管理情况 | 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非经允许,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 | ||
| 13 | 应急照明 | 应急照明管理情况 | 设置应急照明并保证正常照明中断时能自动启动。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 | ||
| 14 | 人员操作 | 三违行为管理情况 | 对“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
| 15 | 警示标志 | 安全标志管理情况 | (1)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 《安全标志》(GB24)和《安全色》(GB23)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依据 | 存在的问题 | 备注 | |
| 1 | 炼铁 单元 | 厂内各种操作室、值班室的设置 | 1炉前休息室、浴室、更衣室不应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其门窗应避开铁口、渣口。 ②厂内各种操作室、值班室不应设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危险区;也不应在氧气、煤气管道上方设置值班室。 | 《炼铁安全规程》 | |||
| 事故供水 | 高炉应有事故供水设施。 | 《炼铁安全规程》 | |||||
| 炉基、炉底 | ①炉基周围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应积水和堆积废料;炉基水槽应保持畅通。 ②渣罐车、铁罐车及清灰车应各有运输专线,渣、铁线应高于周围地面,两侧应有排水暗沟。 ③热电偶应对整个炉底进行自动、连续测温,其结果应正确显示于中控室(值班室);采用强制通风冷却炉底时,炉基温度不宜高于250℃;应有备用鼓风机,鼓风机运转情况应显示于高炉中控室;采用水冷却炉底时,炉基温度不宜高于200℃。 | 《炼铁安全规程》 | |||||
| 热风炉 | 在热风炉混风调节阀之间应设切断阀。热风炉与鼓风机站之间、热风炉各部位之间,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热风炉煤气总管应有可靠隔断装置。煤气支管应有煤气自动切断阀,当燃烧器风机停止运转, 或助燃空气切断阀关闭,或煤气压力过低时,该切断阀应能自动切断煤气,并发出警报。煤气管道应有煤气流量检测及调节装置。管道最高处和燃烧阀与煤气切断阀之间应设煤气放散管。 | 《炼铁安全规程》 | |||||
| 富氧房 | 富氧房应设有通风设施 | 《炼铁安全规程》 | |||||
| 除尘器 | ①高炉重力除尘器,其荒煤气入口的切断装置,应采用远距离操作。 ②除尘器应设带旋塞的蒸汽或氮气管头,其蒸汽管或氮气管应与炉台蒸汽包相联接,且不应堵塞或冻结。 | 《炼铁安全规程》 | |||||
| 喷吹煤粉 | ①制备烟煤时,其干燥气体应采用惰化气体;负压系统末端气体的含氧量,不应大于12%。 ②烟煤喷吹系统,应设置气控装置和非电动顺序控制系统,超温、超压、含氧超标等事故报警装置,还应设置防止和消除事故的装置。 ③喷吹烟煤和混合煤时,仓式泵、贮煤罐、喷吹罐等压力容器的加压、收尘和流化的介质,应采用氮气或其他惰化气体。 ④磨煤机入口、布袋收粉器进口和内部、煤粉仓、仓式泵、储煤罐、喷吹罐等处应设置上限温度监控装置, 磨煤机出口等关键部位应设置上、下限双温监控装置及报警装置。 ⑤制粉系统应设固定式氧含量和一氧化碳浓度在线监测装置, 达到报警值时应报警并自动充氮, 达到上限值时应自动停机。厂房内人员活动区域应设置氧气和一氧化碳报警装置。 ⑥应对喷吹罐压力、混合气出口压力与高炉热风压力的差值和喷吹用气压力与喷吹罐压力的差值进行安全联锁控制。氧煤供氧系统应具有自动转换或充氮保护功能。炉前供氧总管应设置保护功能。 ⑦煤粉输送和喷吹系统所有气动阀门在事故断电时应能向安全位置切换。高炉喷前输煤管上应设非金属管段,在发生回火时能立即熔断。高炉前的输煤管上应有测压点和送风装置,当该压力与高炉热风压力差值低于安全值时,能够立即启动送风装置送风。 | 《炼铁安全规程》 | |||||
| 2 | 炼钢 单元 | 主控室的布置 | ①转炉和电炉主控室的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连铸主控室不应正对中间罐。 ②转炉炉旁操作室应采取隔热防喷溅措施。 ③电炉炉后出钢操作室,不应正对出钢方向开门,其窗户应采取防喷溅措施。 ④所有控制室、电气室的门,均匀向外开启。 ⑤主控室应设置紧急出口。 | 《炼钢安全规程》 | |||
| 连铸 | ①大包回转台应配置安全制动与停电事故驱动装置。 ②结晶器、二次喷淋冷却装置,应配备事故供水系统。 | 《炼钢安全规程》 | |||||
| 转炉 | ①转炉氧与副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当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氧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 ②转炉氧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 《炼钢安全规程》 | |||||
| 烟道上的氧孔与加料口,应设可靠的氮封。 | 《炼钢安全规程》 | ||||||
| ①转炉煤气回收,应设一氧化碳和氧含量连续测定和自动控制系统;回收煤气的氧含量不应超过2%;煤气的回收与放散,应采用自动切换阀,若煤气不能回收而向大气排放,烟囱上部应设点火装置。 ②转炉煤气回收系统,应合理设置泄爆、放散、吹扫等设施。 | 《炼钢安全规程》 | ||||||
| 电炉 | ①电炉倾动机械应设零位锁定,电极升降应有上限位锁定;电炉炉盖升降与旋转、电极升降与旋转、炉子倾动等动作的机械之间,应设有可靠的安全联锁。 ②氧气阀门站至氧燃烧嘴和碳氧喷的氧气管线,应采用不锈钢制作,并应在软管接头前焊接长1.5m以上的铜管。 | 《炼钢安全规程》 | |||||
| 铁水贮运 | 铁水运输应用专线,不应与其他交通工具混行。 | 《炼钢安全规程》 | |||||
| 制氧 | ①空气预冷系统应设空气冷却塔水位报警联锁系统及出口空气温度监测装置。 ②透平膨胀机应具有密封气压力与油压的差压联锁保护装置。 ③透平氧压机应设置可熔探针或温度探头、自动快速氮气灭火或其他灭火设施。 ④架空氧气管道应在管道分叉处、与电力架空电缆的交叉处、无分叉管道每隔80~100m处以及进出装置或设施等处,设置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 ⑤液氧泵应设出口压力、轴承温度过高声光报警和自动停车装置。 ⑥液氧储罐液氧中乙炔含量,每周至少化验一次。 | 《炼钢安全规程》 | |||||
| 3 | 轧钢 单元 | 初轧 | ①初轧机应设有防止过载、误操作或出现意外情况的安全装置。 ②在初轧机和前后推床的侧面,应有防止氧化铁皮飞溅和钢渣爆炸危害的挡板、索链或金属网。 | 《轧钢安全规程》 | |||
| 轧制 | ①轧机与前后辊道或升降台、推床、翻钢机等辅助设施之间,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 ②自动、半自动程序控制的轧机,设备动作应具有安全联锁功能。 ③地沟的照明装置,固定式装置的电压不应高于36V,开关应设在地沟入口;手持式的不应高于12V。 | 《轧钢安全规程》 | |||||
| 板、带轧制 | 热带连轧机与卷取机之间的输送辊道,两侧应设有不低于0.3m的防护挡板。 | 《轧钢安全规程》 | |||||
| 电气室、液压站 | ①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器、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还应设防火墙和遇火能自动封闭的防火门,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②油库、液压站和润滑站,应设有灭火装置和自动报警装置。 ③液压站、阀台、蓄势器和液压管路,应有安全阀。减压阀、液压控制阀和截止阀,蓄势器与油路之间应有紧急闭锁装置。 ④液压系统和润滑系统的油箱,应设有液位上下限、压力上下限、油温上限和油泵过滤器堵塞的显示和警报装置,油箱和油泵之间应有安全联锁装置。 | 《轧钢安全规程》 | |||||
| 4 | 烧结 单元 | 安全防护设施 | ①生产中应采用下列信号及安全防护设施:煤气、空气压降报警和指示信号(音响及色灯),煤气管道压力自动调节和煤气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②主抽风机室应设有监测烟气泄漏、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及其浓度的信号报警装置。 ③机头电除尘器应设有防火防爆装置。 ④煤气加压站、油泵室、油罐区、磨煤室及煤粉罐区周围10m以内,不应有明火。 ⑤各燃气管道在厂入口处,应设总管切断阀。 ⑥配料圆盘应与配料皮带输送机联锁。 | 《烧结球团安全规程》 | |||
| 5 | 煤气 单元 | 厂房布置、设备设施 | ①煤压机房和操作室应有一氧化碳在线报警器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②煤气区域必须设置齐全安全警示标志。煤气岗位必须配置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和安全检测报警仪器。 ③煤气区域严禁设置人员密集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 ④蒸汽、氮气、水等其他介质管道不能与煤气管道硬连接,停用时必须断开或堵盲板。 ⑤盲板、眼睛阀或扇型阀及敞开式插板阀不能安装在厂房内。 ⑥煤气设备和管道泄爆装置泄爆口不能正对建筑物的门窗、安全通道或走梯平台。 | 《山东省冶金煤气安全生产重点措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 程》 | |||
| 煤气加压机与空气鼓风机宜分别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如布置在同一房间,均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 ||||||
| 煤气 发生站 | ①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和一般电话,并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主要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连锁装置及灯光信号等。 ②煤气发生炉炉顶设有探火孔者,探火孔应有汽封。 ③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 ④煤气发生炉的空气鼓风机应有两路电源供电。两路电源供电有困难的,应采取防止停电的安全措施。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 |||||
| 煤气加压站与混合站 | ①站房内应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 ②有人值班的机械房、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房内值班人员不应少于二人。 ③每台煤气加压机、抽气机前后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 |||||
| 煤气柜 | ①煤气柜应有容积指示装置, 柜位到达上限时应关闭煤气入口阀,并设有放散设施,还应有煤气柜位降到下限时,自动停止向外输送煤气或自动充压的装置。 ②布帘式煤气柜位应设有与柜进口阀和转炉煤气回收的三通切换阀的联锁装置。 ③活塞上部应备有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及空气呼吸器。 ④煤气柜出、入口管道上应设隔断装置。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 |||||
| 高炉煤气 | ①每座高炉煤气净化设施与净煤气总管之间, 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②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布袋除尘器箱体应采用泄爆装置,向外界卸灰时应有防止煤气外泄的措施。 ③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上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入口管道上设有紧急切断阀。余压透平应设有可靠的严密的轴封装置,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并网和电气保护装置,以及调节、监测、自动控制仪表和必要的联络信号。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 |||||
| 转炉煤气 | ①转炉操作室和抽气机室、加压机房之间应设有直通电话和声光讯号, 加压机房和煤气调度之间设调度电话。 ②转炉煤气回收设施应设冲氮装置及微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连续测定装置,当煤气含氧量超过2%或煤气柜位高度到达上限时应停止回收。 ③电除尘器应设有当转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 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④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和泄爆装置。 ⑤电除尘器入口、出口管道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 |||||
| 煤气管道 | ①架空煤气管道靠近高温热源敷设以及管道下方经常有装载炽热物件的车辆经过停留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②煤气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 ③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热发生炉煤气管除外),必须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 |||||
| 6 | 有限空间作业 | 设施设备及作业票据 | ①对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②设置警示标识于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警示标识必须指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警示有限空间风险,标明严禁擅自进入和盲目施救风险。 ③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④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⑤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 分钟;气体监测连续监测间隔不应超过2h;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 ⑥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指定专人监护。 ⑦作业时使用的照明灯具额定电压不应超过12V。 ⑧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 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 |||
| 7 | 高温熔融金属 | 铁水罐、钢水罐、渣罐 | ①使用的铁水罐应烘干,不应使用轴耳开裂、内衬损坏的铁水罐。 ②渣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其罐内不应有水或潮湿的物料。 ③每年应对耳轴作一次无损探伤检查。 ④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罐,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 ⑤渣、铁罐内的最高渣、铁液面,应低于罐沿0.3m。 ⑥铁水罐,钢水罐和中间罐修砌后,应保持干燥,并烘烤至要求温度方可使用。 ⑦铁水罐、钢水罐内的铁水、钢水有凝盖时,不应用其他铁水罐、钢水罐压凝盖,也不应人工使用管状物撞击凝盖。有未凝结残留物的铁水,钢水罐,不应卧放。 | 《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 | |||
| 起重机械 | ①起重机起升机构的每套驱动系统应设置两套的工作制动器。 ②应设置起重量器。 ③应设置不同形式的上升极限位置的双重限位器,并能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 ④起升高度>20m时,还应设置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 ⑤额定起重量>20t应设置超速保护装置。 ⑥司机室和工作通道的门应设连锁保护装置。 ⑦大车行走机构应设置限位器和缓冲器以及止挡装置。 ⑧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液渣,应确认挂钩挂牢,方可通知起重机司机起吊;起吊时,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 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液渣, 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⑩司机室地面应铺设绝缘垫。 | 《炼钢安全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 |||||
| 共检查出问题 项。 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检查单位:山东德安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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