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注册设立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注册资本问题
经营范围分为内资和外资私募投资基金。
1、管理人
(1)外资:各地尚处试点阶段,深圳要求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不低于200万美元等值货币);
(2)内资:无要求,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2、基金
(1)外资:各地尚处试点阶段,深圳要求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不低于1500万美元等值货币;
(2)内资:目前尚未对私募基金设立财务性门槛,但应根据项目总投资资金确定。
备注说明:
实行商事登记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暂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不强制办理验资手续。
二、注册资本问题
经营范围分为分为基金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
1、基金
根据基金自身定位:可注册设立私募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事该等业务及相关服务。设立创业投资按照创业投资相关规定执行。经协会备案,私募基金可申请开立期货、证券账户。
2、管理人
根据自身定位可从事管理私募基金、投资管理、顾问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从事创业投资相关业务的,按照创业投资的相关规定执行。
备注说明: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为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可申请在期货市场开立账户,可以直接以私募基金产品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
三、合格投资者问题
1、LP方面: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标准: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穿透计算)。
2、GP方面:
成为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会员,并经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取得登记证书。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备注:股东或合伙人包括: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国有、民营)、社会团体、工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外资企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四、高管资质问题
1、高管方面: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包括行政处罚、诉讼等),未被中国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专业人员: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1)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3)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备注说明: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型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或者合伙型基金管理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五、注册地与经营场所
1、注册地:
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注册地与住所地可分离,但应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对于注册1000万元以上的,横琴提供免费注册地址证明。
2、经营场所:
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私募基金应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六、注册程序
直接到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然后申请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手续,并取得登记证书和备案证明后,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开立期货、证券账户,从事证券、期货投资业务。
七、公司秘书
公司应确定一位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其公司秘书。
八、登记备案问题:不符合“合格投资者建议标准”等相关要求的,也应及时全面报告
1、登记备案性质: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基金业协会为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颁发登记证书,只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履行完登记手续给予事实确认,不意味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行牌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登记也不构成对其投资管理能力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2、登记备案: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备注说明:
境内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均应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登记范围。
九、托管问题:
《基金法》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若基金合同约定不托管的,应明确基金财产安全保障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三地优惠对比分析
| 项目 | 横琴新区 | 深圳前海 | 上海自贸区 |
| 注册要求 | 横琴新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不设财务门槛,但投资者需要符合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 股权基金:(1)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2)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3)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 股权基金:(1)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2)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
|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2)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2)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
| 项目 | 横琴新区 | 深圳前海 | 上海自贸区 |
| 落户奖励 | 对注册资本实际到位5亿元以上的公司制私募基金或当年实际募集资金5亿元以上的合伙制私募基金,按不超过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或当年实际募集资金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的落户奖励,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正式文件尚未出台) |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1)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2)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3)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 对新引进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对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贴。(未具体规定) |
|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1)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2)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3)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
| 项目 | 横琴新区 | 深圳前海 | 上海自贸区 |
| 财政奖励 |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横琴新区内项目或企业的私募基金按照其形成横琴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一)自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按照其缴纳营业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其缴纳营业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的60%给予奖励。 (二)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的60%给予奖励。 |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企业所得税奖励: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营业税奖励:前2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 根据企业对浦东新区的贡献程度,给予一定补贴。(未具体规定) |
| 项目 | 横琴新区 | 深圳前海 | 上海自贸区 |
| 租房补贴 | 对注册资本全额到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在横琴新区无自用办公用房,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租赁面积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房租单价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价的30%(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享受租房补贴的办公用房不得转租,享受购房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 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 对新引进的股权投资企业在浦东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租房补贴 |
| 购房补贴 | 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 对新引进的股权投资企业在浦东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购房补贴 |
根据《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规定,总部型(年度纳税2000万元以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私募投资基金享受下列优惠:
一、财政贡献奖励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对横琴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连续5年给予奖励:
1、对不享受财税〔2014〕26号文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公司地区总部企业、国内大企业总部企业和创新金融总部企业,可按以下其一选择奖励方式:
(1)根据企业年度所得收入形成的市级财力贡献总额的150%予以奖励,分两个年度兑现,第一年兑现其中的100%,次年兑现余下的50%。
(2)根据企业年度企业所得、营业收入、增值收入形成的市级年度财力贡献的总额,前两年按其100%、后三年按其60%的标准给予奖励。
2、开展跨境创新业务,为其境外关联主体代扣代缴的预提企业所得税、利息税对横琴新区形成市级财力贡献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其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
二、个人贡献奖励
对在横琴新区总部企业任职的非、澳门居民身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才,参照《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有关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统一拨付予企业,企业应及时足额发放给相关人员。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在横琴已纳税额超过10万元(含)人民币的,以税款形成市级财力贡献的200%予以奖励。
2、上一年度在横琴已纳税额超过1.5万元(含)人民币的,以税款形成市级财力贡献的160%予以奖励。
3、上一年度在横琴已纳税额超过0.5万元(含)人民币的,以税款形成市级财力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三、办公用房补贴
1、在横琴新区无自用办公用房,购买横琴新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其在横琴新区缴纳房产税的80%连续3年给予补贴。
2、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按实际租赁面积,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月租金的30%(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四、堤围防护费补贴
对不占用横琴新区土地等公共资源、没有承接投资项目的总部企业,协助其申请优惠费率缴纳堤围防护费,并按照其上一年度缴纳堤围防护费市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补贴。广东省和珠海市出台有关堤围防护费新减免的,按新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