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F-2000-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二00七年七月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建筑面积 M2,监理范围详见施工图,实际面积以竣工面积为准。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专用条件::
③本合同标准条件
④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本合同自 2010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满后终止。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监理人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七、双方对本合同之内容、后果均已知悉,一致确认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任何导致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如因其它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一致同意按本合同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八、本合同 一 式 肆 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并盖具各方公章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二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人代表人:(签章) 法人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2010 年 月 日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建设监理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委托人与承包商签订的与本工程有关合同、协议。
3、委托人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和设计变更。
4、与监理内容有关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5、委托人对本工程项目提出的要求及主管部门指令性文件。
6、本工程制定的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
7、与监理工作有关的其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采购合同等。
第二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范围:施工图所示土建、水电、消防、暖通及智能化、室外道路、雨污水管线等一切与建设有关的所有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的业务。
内容:1、施工阶段:
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资料管理)、安全文明管理和组织协调施工单位、建设方的关系等。
2、竣工验收阶段:
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做好工程竣工图的编制、修改工作。检查施工资料整理工作质量,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将施工资料归档。
核定工程签证单及工程量变化;
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回访和保修工作,督促施工单位修复质量缺陷;
对维修或返修工程进行监理并在保修书中验收签字,移交保修资料。
第三条 外部条件包括:
委托人办齐开工所需批准文件,协调好外部施工环境。
第四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开工前一周提供全套施工图。
第五条 委托人应当在三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七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办公室一间,办公桌椅,其余设施由监理公司自行配置。
第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
1、监理人在接到委托人整改通知后须于两天内按要求整改完毕,如未按要求整改完毕,每次委托人将按监理酬金总额的1%扣罚监理人酬金;委托人再次函告监理人,如监理人接函后两日内仍未按要求整改完毕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发包其它监理公司。委托人如已支付监理费的,监理人需全部退还。 、如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监理费之双倍。
3、监理人不得接受委托人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以任何形式提供的现金、补贴、福利等任何优惠及便利,如有违反,监理人除应将前述所得如数交于委托人外,还应赔偿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监理费一次性包干为人民币 元,除本合同约定外,该费用金额不再变更。
支付方式:根据工程规模和分期建设进程,委托人按进度支付费用。
、本合同签订后,委托人预付监理费的20%即人民币 元;
2、以监理费的60%为基准,委托人每两个月按已施工量所占工程施工总量的比例支付监理报酬。
3、余款即监理费的20%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拿到质监站备案资料)一次性付清。
第十条 奖励办法:由委托人根据监理人监理业绩另行协商。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起诉。
第十二条
1、监理人员:监理人委派总监一人, (身份证号: ),全面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理工作,另委派土建工程师四人,水电及消防工程师一人,资料员一人。总监应保证每周至少三天驻扎工地,且不得兼任其他项目总监监理人;上述所有监理人员均不得无故不按时到达工地或提前离开工地,否则,委托人每发现一次,按每人每次1000元向监理人收取罚款。
监理人委派的上述人员均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认可,且任命后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上述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但如委托人发现上述人员中有不符要求者,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在三天内更换,如监理人未予更换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已支付的费用、另行委托他人监理产生的费用以及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的损失等等。
2、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必须派员跟踪监督,关键部位必须实施旁站监理。
3、监理公司必须做好质量控制,确保达到施工合同质量登记,并保证在委托人内部验收及有关部门验收时均能一次性通过;如未达到前述要求,每返工或者重新验收一次,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监理费用总额的 %以赔偿委托人的预期经济损失,且委托人无需再为该损失提供证明。
、确保在施工合同工期内竣工:监理人根据建设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工期,督促施工单位按期竣工。监理人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总进度计划及月进度计划严格把控,期间如有延期的,应就此事单独针对施工单位延期事宜向委托人以书面方式详细说明原因(此书面说明应详尽委托人与施工单位双方情况)并提出补救办法。如监理人未按以上约定履行义务,委托人按每延误月进度计划一天,每日按暂定监理费总额的 %赔偿委托人的逾期经济损失,且委托人无需再为该损失提供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