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生交通事故应担责
本报4月8日讯(记者 化玉军 通讯员 王林林 李宝然) 未满16周岁的卜某骑电动自行车载人上路,结果与一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坐在电动车后座上的曾某受伤,虽然轿车承担主要责任,但卜某也要负责。
2010年10月24日下午3时许,13岁的卜某骑着电动自行车载12岁的同学曾某由南向北行使至一红绿灯交叉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使的一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结果导致曾某受伤,两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询问两车的驾驶员,两人均供述当时是在绿灯时通过路口,未闯红灯。经交警大队调查询问,没有找到目击证人,现场既没有交通指挥,也没有交通监控设施,无法查清是谁违反交通信号造成该事故发生。
曾某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并构成十级伤残。随后,曾某父母因与轿车的车主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诉至五莲县要求轿车车主厉某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共计约7万元。
五莲县经审理认为,轿车车主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也不能证明卜某存在过错,故判决轿车车主对曾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轿车车主和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曾某损失7万元。其中,厉某赔偿曾某的损失约为12900元。
一审判决后,厉某不服,于是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
日照市中级人民经审理认为,卜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并且带人上路行驶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对曾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主持调解,曾某同意厉某在原审的基础上少赔偿1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