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求意见稿)
【基础规定】来源:中国司法部 《遗嘱公证细则》
上海市公证协会 《遗嘱公证操作指南》
中国公证协会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咨询与申请
(一)遗嘱公证首次咨询,公证人员应当详细询问以下问题:
1、当事人立遗嘱的目的;
2、遗嘱内容(包括财产状况);
3、遗嘱人本人的婚姻、家庭情况、遗嘱原因。
对于公证处不适宜介入的案件,应当建议其订立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
(二)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老年人立遗嘱,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陪同而来的,且在谈话中遇问题都要征求子女意见的,建议从严审查。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应当告知共同遗嘱的法律意义和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并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建议公证员审慎受理共同遗嘱。
【指南说明】遗嘱公证书与公证遗嘱是不完全相同的两个概念,谈话笔录中应尤其注意区分,两者的生效时间不同,遗嘱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公证遗嘱于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发生时生效。
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相比其他形式的遗嘱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但是没有规定遗嘱必须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与继承公证不同,公证员对于是否介入当事人的订立遗嘱行为有自由裁量权,也就不存在推诿问题。
对于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案件,尤其是子女众多,而将遗产只留给其中一个子女的遗嘱,建议选择不予介入。中国的老百姓传统观念是“不患贫患不均”,因此如果父母通过遗嘱剥夺了自己的法定继承权,使其他兄弟姐妹受益,在遗嘱生效后将引发其与公证处的严重对立冲突。
公证员可以在咨询时对其如何订立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进行指导,避免当事人因为诉求完全落空而投诉。应当指出的是,如果公证处因避免投诉而降低要求为其办理了遗嘱公证,在立遗嘱人死亡后因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压力撤销遗嘱,等于变相导致立遗嘱人失去了设立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机会,将引发今后受益人更为严重的投诉。
鉴于目前居委会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不应当主动建议当事人找居委会干部作见证人,以免引发居委会投诉。
第二条 公证申请表与公证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产权证明或者其他有权利凭证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三)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其他有关材料”包括,
1、遗嘱涉及的房产为售后公房的,应当提供委托购房合同书与家庭人员情况表。
2、公证员可以要求立遗嘱人提供证明其与遗嘱受益人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
3、立遗嘱人要求在遗嘱中强调房产为其个人财产,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取得的相关证明:购房合同、购房、贷款结清时间的相关证明、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协议书、继承公证书、赠与公证书等。
(2)婚姻状况证明:立遗嘱人取得财产时的婚姻状况相关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状况证明),医院出具的配偶的死亡证明。
(3)由于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撤销,公证员应审慎采纳。如未经公证,配偶可以到场确认夫妻财产约定效力的,可以在遗嘱中体现。经过公证的,提交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书,非我处出具的公证书,需要发函核实。
(4)立遗嘱人为单身的,还应当填写未婚保证书。
4、涉及到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提供残疾证等相关证明。
立遗嘱人无法提供户口本、房地产权证原件的,应当开具派出所户籍证明和房地产交易中心产权调查。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当事人家庭成员之间存在严重纠纷,需要审慎办理。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指南说明】有公证员认为,公证处为了保证在遗嘱公证中的中立性,不应当为当事人填写申请表。当事人自己无法填写申请表的,应当提供两个见证人为其填写。遗嘱见证人应符合《继承法》第1的要求,不能是无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也有公证员认为,公证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的,建议采用电脑打印版申请表的形式,由立遗嘱人签名,目的是证明立遗嘱人并非在空白申请表上签名,且相对来说打印字体比手写字体清晰。
还有公证员认为,应当尽量让立遗嘱人亲自填写申请表,立遗嘱人确有困难无法亲自填写的,可以由公证人员代填。
第三条 审查与受理
公证处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3)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 合法;(4)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其中,应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如果遗嘱人系老年人、间隙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公证员对其思维意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存有疑义的,建议不受理当事人的遗嘱公证申请,当事人坚持要求办理遗嘱公证的,可以要求提供立遗嘱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如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
【指南说明】有公证员认为,公证员认为立遗嘱人需要提供司法鉴定报告的,应当先提供司法鉴定报告,得到立遗嘱人具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的肯定结论后再受理。
也有公证员认为,由于申请司法鉴定需要以公证处名义申请,如果不先受理公证,公证处替当事人申请鉴定没有依据,也不便于预收鉴定费用。
还有公证员认为,立遗嘱人及遗嘱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都应在《委托申请鉴定同意书》上签名,委托公证处为其申请司法鉴定。因为这里存在逻辑悖论:如果只有立遗嘱人的签名,而其事后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则该同意书没有效力。
第四条 遗嘱告知与笔录
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告知遗嘱人相关的权利、义务。告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赠与和遗嘱的区别,以及不同的法律后果。
2、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遗嘱的区别及其法律后果。
3、遗嘱处分的财产应当是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4、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5、遗嘱人处分财产可以选择归遗嘱受益人个人所有或附其他条件。
6、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
公证人员询问立遗嘱人时,应向被询问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笔录应记明:谈话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单位、证件名称及编号、联系电话及邮政编码、谈话内容等。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并签名;确实不能签名者,可由本人盖章或按手印。笔录中修改处须由被询问人盖章或按手印。立遗嘱人因听力存在问题或语言表达存在问题,但神志清楚,文化素质较高,可以与其进行笔谈。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1) 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2) 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遗嘱人与受益人的关系;
(3) 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包括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财产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还是与他人共有,是否与配偶做过书面财产约定,属夫妻共有的,配偶一方死亡的,是否进行过析产,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所有权的情况;
(4)订立遗嘱的目的和原因。立遗嘱人有三名以上子女的,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其中一位子女,应当在笔录中分别询问遗产不给其他几位子女的原因。
(5) 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6)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7) 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8)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指南说明】有公证员认为,公证员没有义务主动告知立遗嘱人,遗嘱可以剥夺受益人配偶取得遗产的一半所有权的权利,否则可能构成诱导。
也有公证员认为,公证员应当告知立遗嘱人上述情况,以充分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但是告知方式需要规范。应当完整告知当事人,遗嘱如果写明由受益人继承,这时子女的配偶是可以获得一半产权的;如果单独给受益人个人,需要在遗嘱中写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可能会引发受益人夫妻间矛盾。如果当事人坚持写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建议公证员在制作公证遗嘱谈话笔录前,利用公证遗嘱信息查询系统查询一下立遗嘱人之前办理公证遗嘱的情况。
遗嘱公证笔录(参考样式)
时间: 地点:
被谈话人:
问:你叫什么名字?申办何公证?答:区分当事人能否理解“遗嘱”的法律概念。
问:你办理遗嘱公证,由公证员XXX与XXX共同为你办理,你同意吗?答:
问:你的年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如何?答:
问:你以前有没有自己写过遗嘱或由他人帮你代写过遗嘱?是否需我处帮你代书?答:
问:你的婚姻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情况?答:
问:是否有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无依靠你扶养的人?答:
问:遗嘱内容是什么?答:
问:遗嘱受益人姓名、年龄、住址?答:
问:财产来源?答:
问:是否与配偶有书面的财产约定?属夫妻共有,配偶一方死亡,是否进行过析产?答:
问:立遗嘱的目的、原因?答:
问:遗嘱受益人同你相处如何?遗产不给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的理由?答:
问:遗嘱由谁保管?答:
问:你以前对上述财产是否立过遗嘱或作过抵押、变卖、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等处分?答:
问:对你所立遗嘱是否附条件?你有无债务?答:
问:设立遗嘱是否出于你的真实意愿?是否理解遗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答:
问: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有争议或诉讼?答:
问:遗嘱人能否如实陈述有关遗嘱的全部情况并对所陈述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答:
问:遗嘱公证书需要几份?答:
问:公证费400元,代书费 元,副本费 元,共计 元。答:
问:有无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答:
遗嘱公证特别告知
一、遗嘱不得剥夺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或者其他依靠遗嘱人生活的人的继承权,违反此规定,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是否清楚?
二、遗嘱处分的必须是本人所有的个人财产,遗嘱内容必须合法,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有无与此相违背的情况?
三、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生效,遗嘱人在生存期间可依法对原立公证遗嘱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撤销原立公证遗嘱,但必须再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方才具有法律效力,听懂了吗?
四、现宣读公证笔录及我处代书打印的遗嘱。确认后请签名,如签名有困难,可以选择盖章方式代替签名,或选择捺手指印代替签名,或选择盖章、按手指印代替签名。
五、公证遗嘱应当由本人亲自领取,可以找自己信任的人陪同领取公证书。
六、立遗嘱人有权指定自己信任的人为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可以有下列职权:1、查明遗嘱是否合法有效。2、明确遗嘱人以遗嘱方式所加以处分的遗产范围、价值,编制遗产清册,保管遗产。3、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布遗嘱内容。4、清偿债务。5、执行遗嘱。
七、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八、办理遗嘱公证,公证处将进行录音录像。
九、告知当事人将来需在继承开始后,凭遗嘱公证书到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或者接受遗赠公证。单凭遗嘱公证书无法办理房产权利人转移登记手续。
记录: 被谈话人:
在场公证员或公证人员: 年 月 日
第五条 遗嘱公证的要求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必须录音和录像;
1、遗嘱人70岁以上且因身体虚弱影响其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的;
2、遗嘱人因患严重疾病或受到严重身体伤害影响其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
3、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4、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遗嘱人为聋、哑、盲人的,需要提供第三方交流服务人员,如果发生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支付。
办理遗嘱公证时,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如户籍情况。如果遗嘱所涉房产中有大量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户口,建议审慎办理。
【指南说明】有公证员建议,立遗嘱人能够区分遗嘱与赠与的区别,但不能正确表达办理遗嘱公证的意思表示的,例如只知道是办房子的事情,应当向公证处提交自书或代书的遗嘱或遗嘱草稿,并在录音录像室向公证员展示。
第六条 遗嘱内容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指南说明】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有公证员认为,公证遗嘱的内容应当更加丰富,可以考虑加入遗嘱人立遗嘱的原因等内容,但是指责性的话除外。
对于附条件的遗嘱,可以分为附生效条件和附解除条件的遗嘱两种。有公证员认为,如将操办后事纳入遗嘱,那应当明确后事规格,否则可能导致遗嘱无法执行。公证员应当告知当事人附条件的遗嘱可能导致遗嘱执行产生问题,因此所附条件应当具体明确。
也有公证员认为,遗嘱中可以写明受益人继承遗产应当给与其他法定继承人经济补偿。
还有公证员认为,虽然受益人照顾遗嘱人的生活为其法定赡养义务,但是遗嘱人可以将受益人不照顾自己的生活作为遗嘱撤销的条件。
第七条 遗嘱的要件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属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立遗嘱人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在指印旁注明按手印人的姓名、左手\\右手的哪只手指的指印,例如张XX右手拇指指印。
有文化的立遗嘱人应在打印公证遗嘱定稿后,根据公证遗嘱亲笔抄写一份自书遗嘱,签名盖章,留存公证处。
【指南说明】有公证员提出,当事人拒付代书费,坚持自己提供打印遗嘱,如为立遗嘱人自己操作打印,应当写入笔录,如果为他人打印,为代书遗嘱,需要提供两名见证人,否则不得采用。
卷宗中留有遗嘱人的亲笔抄写的遗嘱,如果公证遗嘱被撤销,仅意味着公证书被撤销,不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遗嘱仍然有效,公证员及公证人员为见证人。
第 遗嘱和公证书的制作和保管
遗嘱人自己能提供遗嘱的,公证机构对该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遗嘱原稿交公证处留档。遗嘱人未能提供书面遗嘱或遗嘱草稿的,由公证人员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
遗嘱公证书应由遗嘱人亲自领取,送达公证书时可以制作谈话笔录。
公证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保管费用为每年二百元人民币,不足一年按一年收费,租用保管箱费用用另计。
【指南说明】密封遗嘱的办理应当遵循国际成熟经验,仅适用于文化素质较高的申请人。对于密封遗嘱、信托遗嘱、涉外遗嘱应当谨慎办理,并与业务委员会保持沟通。
附录:遗嘱及公证书示例
遗 嘱(综合性财产)
遗嘱人:XXX,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上海市XX区XXX路XXX号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我,XXX,今立此遗嘱对我个人的财产和身后事务作如下处分安排:
一、坐落于上海市XX路XXX弄XX号XXXX室房屋产权,在我死亡后,遗赠给外甥女XXX、侄子XX二人均等所有,各得二分之一产权。
二、坐落于上海市XX路XXX弄XX号XXXX室房屋产权中依法属于我个人的产权份额(占46.67%),在我死亡后,全部遗留给姐姐XXX。
三、我名下的股票、资金余额(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XXXXXX,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帐户:XXXXXXX)以及我认购的所有基金在我死亡后,全部遗赠给外甥女XXX。
四、我名下的如下存折、借记卡、信用卡中的资金余额,在我死亡后,全部遗赠给外甥女XXX。
1.中国工商银行活期一本通(账号:XXXXXXXXXXXXXXX*);2.中国工商银行活期一本通(账号:XXXXXXXXXXXXXXX*);3.中国工商银行活期一本通(账号:XXXXXXXXXXXXXXX*);4.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卡号:XXXXXXXXXXXXXXX);
五、我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如个人生活用品、家具、家用电器等)由XXX全权处理。
六、我的丧事由XXX料理、XXX、XX协助。
受遗赠人XXX、XX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二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嘱人:
二 ○一○年X月X日
遗 嘱(给配偶)
遗嘱人:XXX,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上海市XX区XXX路XXX号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我,XXX, 立此遗嘱,对我个人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将 坐落在上海市XX区XXXX路XXXX弄XXXX号XXXXX室房屋中依法属于我的房产份额,在我死亡后,全部遗留给妻子XXX;若我后于妻子XXX死 亡,包括我应继承取得XXX遗留的上述房屋产权份额,在我死亡后,全部遗留给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立遗嘱人:
二○一○年X月X日
第九条 遗嘱继承
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公证员在遗嘱谈话笔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全体法定继承人的具体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单位等。立遗嘱人与部分法定继承人断绝来往的,可以考虑引入“遗嘱公告”等特殊通知形式。具体可以参考《提存公证规则》第十的规定,公证处应建议受益人在申请遗嘱继承公证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其他法定继承人。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在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如果受益人拒绝公告的,应当自行提供其他联系法定继承人的途径。
办理公证遗嘱继承,公证机构应当对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询问被继承人有无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上述法定继承人可以到公证处直接发表意见,到场有困难的,公证处应以挂号信形式向全体法定继承人发送《确认遗嘱生效通知函》。法定继承人对公证机构的核实在两个月后没有回复的,或者无法与法定继承人取得联系,经遗嘱公告两个月后没有向公证处提出异议的的,公证机构在对遗嘱进行审查后,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对于受益人凭其他公证处办理的公证遗嘱到我处办理继承的情况,应当发函到该公证处了解情况,并审慎办理,尤其注意,目前遗嘱查询系统中尚未全部纳入撤销遗嘱声明书的数据。
办理非公证遗嘱继承:遗嘱为公证遗嘱以外的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取得全体法定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无异议的书面确认,并经审查认为遗嘱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
受遗赠人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的,公证机构参照本指导意见有关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规定办理。为了满足《继承法》“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的规定,当接受遗赠公证在两个月内无法办结时,可以为当事人出具接受遗赠声明书公证。
【指南说明】原《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2条第二款规定,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现在应以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的新规定为准,本操作指南吸收的是新规定的精神。
原则上,遗嘱为在境外所立的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确认遗嘱的效力。但是,各国确认遗嘱生效的程序不同,例如美国有遗嘱认证(probate)程序,但申请该程序的前提是税务局发出豁免证明书或收取遗产税证明书,由认证遗嘱是否有效,确立遗嘱执行人,使其能管理死者遗产。公证机构如果对域外法制不够熟悉,具体操作存在相当难度,建议审慎受理。
确认遗嘱生效通知函(样式)
沪普公函字(20XX)第XX号
XXX先生/女士:
您好!近日XXX持XXX所立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XXXX)沪普证字第XXXX号,内容见附件,共四页]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要求继承XXX的财产。我处受理了XXX的申请,现发函通知您,我处将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于XXXX年XX月XX日之前根据该公证遗嘱依法出具相关公证书,除非您手中有以下证明材料之一足以影响到公证的办理:
一、被继承人仍然生存的证据。
二、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不是立遗嘱人所有的证明:房产产权以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证明为准,处分遗嘱中财产的证明,如赠与合同。借条或出资协议不作为财产所有权认定的依据,可作债权凭证向遗嘱受益人主张债权。
三、立遗嘱人在本公证遗嘱之后另立的其他公证遗嘱。,
四、机关出具的遗嘱受益人为继承遗产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的证据;出具的遗嘱受益人遗弃被继承人或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生效判决或在审证明。
五、提供的您已就本继承争议予以诉讼立案的通知书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争议立案证明。
六、遗嘱中附有遗嘱受益人必须履行的条件,而遗嘱受益人并未实际履行该条件的,请您参照第五条提供相关立案证明。
在二○XX年XX月XX日公证书出证日前,如果您有上述证据请及时提供我处承办公证员XXX,只有异议主张而未能提供上述证据的,我处将按期根据遗嘱公证书为XXX出具相关公证书。
附:(20XX)沪普证民字第XXXX号遗嘱公证书复印件
承办公证员:XXX
联系地址:上海市常德路1211号11楼
邮编:200060
联系电话:52562233*XXX
传真:52567665
上海市普陀公证处
二○XX年X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