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顺应重视我局科技信息管理、技术革新与合理化建议活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科技工作管理,特制订本制订。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应于局机关个部门、各供电所、各变电站。
第二章技术项目管理
第三条科技项目是指:局各部门及基层单位所开展的,为局技术生产、科技进步服务,具有一定创新性、探索性的研究及开发项目
第四条局科技项目由生产计划部管理,具体负责科技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及项目结题验收。
第五条科技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一)局各部门申请科技项目,须在每年十月底以前,向生产技术部提出书面申请,原则上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部门申报科技项目时,应结合本部门实际科技能力向生产技术部申报
(三)属局规划项目、上级下达项目,可在征求承担单位意见基础上,由局直接立项下达。
(四)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上一年度科技项目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予立项新的科技项目,同一负责人一般不得负责两个以上科技项目。
(五)科技项目申报时,申报单位必须提出下列资料:
1.科技项目计划表
2.项目概算表
3.必要时提供项目意义、业内技术现状说明及可行性报告
4.以上内容的电子文件
(六)局于每年初召开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及专家参加的项目论证会,在生产技术部调研意见基础上,确定当年科技项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前下达科技项目立项计划。
(七)对于上级下达及跨年度末完成的科技项目,凡需局新拨、增拨经费的,均按以上科技项目立项程序申报;无需新增经费的,每年只须将项目进度情况报生产技术部汇总备案。
第六条科技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一)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包括进度计划、技术线路、详细预算等),报生产技术部审核(必要时要求补充、修改或组织专题审查),由生产技术部审定后,书面通知承担单位正式实施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实施方案的,项目立项予以取消。
(二)科技项目实施中的费用管理:对于不设财务的机关部门,费用开支由局生产技术部直接审批后在局财务部即时报销;项目负责人按季度将开支情况报生产技术部对照预算内容复核、存档。
(三)设有财务的基层单位,原则上先从单位流动资金中预支,后按照季度(或按实际进度)由生产技术部按预算复核,由局生产技术部审批后,在局财务办理报销或拨款。
(四)科技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进行总结,并整理相关材料报生产技术部存档,包括:
1.科技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寒考察、调研报告、相关合同等)。
2.科技项目成果分析报告。
3.项目费用决算明细表。
4.项目成果自评价意见。
5.必要时提供测试报告、技术数据、竣工图纸等材料。
6.以上资料电子文件。
(五)生产技术部视项目成果情况,经生产技术部批准后,安排项目以某种(终止、评议、验收、鉴定等)方式结题。
(六)对项目完成情况较好,效益明显的科技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局视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七)对不遵守科技项目管理制度,无正当理由使项目严重超期、随意变更实施方案、预算外开支、超支严重的,视情节追究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并相应取消今后项目承担资格。
(八)科技项目结题后,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对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经生产技术部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作为考核参考依据。
第三章技术改造项目管理
第七条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为解决实际的生产问题、优化生产技术、提高效益二进行的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工艺改造火设备改造项目,含“四新”项目(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新技术)推广。
第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具体由各单位向局生产技术部申报立项。
第九条技术改造项目一般列入局年度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具体实施责任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一十条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及费用管理等,一般由项目实施责任单位根据局有关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开展。
第一十一条技术改造项目的验收由实施责任单位向生产技术部提出,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验收。
第一十二条局大型新、扩建项目,前期规划、论证、立项等技术工作由生产技术部牵头组织。项目后期集体实施油相关职能单位负责,生产技术部予以配合。
第四章其他科技工作
第十三条 局信息化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统一由生产技术部负责。
第十四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局技术资料档案及技术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局科技发展规划、对外技术交流等工作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规划、组织,局各职能部门配合实施。
第十六条 各生产基层单位自定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流程”、“内部技术规定”等技术文件应及时上报局生产技术部备案,须外报有关上级单位的,应先行报生产技术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局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