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佛山古镇第一街区二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
| 2011-02-18 | |||||||
| 为顺利实施佛山古镇项目第一街区二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拆迁范围 本项目的拆迁范围为:东至永安路-福禄路-佛山涌南北岸(人民桥至文庆桥段),南至莲花路,西至松风路-高基街,北至中山路-河滨路的部分房屋(详见附图斜线部分)。 二、拆迁人 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为本次拆迁项目的拆迁人。 三、拆迁补偿方式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使用功能分为住宅与非住宅两大类进行补偿。 (一)住宅类房屋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被拆迁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计算。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以房屋合法的套内建筑面积在拆迁人提供的安置住房内调换同等套内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 (二)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等值调换、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等值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被拆迁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其余非住宅由拆迁人按照《佛山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佛府【2004】322号)执行。 四、房屋面积及用途核定办法 (一)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的,以权属证记载的面积及用途为准。 (二)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购买合同,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以原房屋产权证或《商品房过户证明书》记载的面积及用途为准。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应予补偿的其他情形,以依据相关规定核定的面积及用途为准。 五、拆迁补偿标准 (一)住宅 1.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按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如下: 钢混结构5500元/㎡ 砖混结构5300元/㎡ 砖木结构5000元/㎡ (2)货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拆迁当事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之日起30日内支付补偿款30%,余款按拆迁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支付。 2.房屋产权调换 (1)提供四个安置区的安置房供被拆迁人选择:①禅城区朝安路童服城(位于广佛商都3号地块内,东至朝安南路、西至朝安街、北至朝安路童服广场、南至环市信用社);②季华六路恒福新城西侧(位于广佛商都4号地块内,东至朝安南路、西邻九鼎国际、北近同济东路,南接规划3号地铁口);③改造片区内的8号地块(位于汾江河水道佛山涌人民桥北岸,东至文庆路,南至佛山涌,西至文沙路,北邻翡翠苑小区;④佛山市港口路16号(东至港口路,南至澜苑二路,西邻岭南大道,北至华新路)。 (2)根据合法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上述四地块安置区选择的,按1:1比例调换。土地使用性质按原拆迁房屋性质不变。安置房的分配方案另文规定。 (3)有合法产权的配套车库(房)按同类住宅标准进行补偿或置换住宅,面积出现差异时按同类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含奖励)进行折算。 (4)按“面积近似”原则选择安置用房。 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法的被拆迁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增购部分的单价按建筑面积计算,不超过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按建筑成本价2800元/㎡结算;因安置房设计原因,超过5平方米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钢混结构住宅补偿标准结算,10平方米以上按市场价结算。 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少于合法的被拆迁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相应的分摊面积按拆迁房屋同类住宅的货币补偿单价(含奖励)补回给被拆迁人。 3.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办法 (1)奖励对象:从《入户动迁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签订拆迁合同并将腾空的房屋和钥匙移交的被拆迁人; (2)奖励标准:按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500元。 (二)非住宅 1.商业用房(含商铺) (1)货币补偿 商业用房(含商铺)按地段分类、以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货币补偿标准如下: 1福禄路、莲花路、升平路、高基街、松风路、公正路、富民路一线的临街商铺: 单位:元/㎡ 地段 类型 | 福禄路 | 莲花路 | 升平路 | 高基街 | 松风路 | 公正路 | 富民路 |
| 首层商铺 | 28696 | 28696 | 28696 | 27826 | 27826 | 23478 | 24348 |
| 二层及二层 以上商铺 | 7826 | 7826 | 7826 | 7826 | 7826 | 7826 | 7826 |
单位:元/㎡
地段
| 类型 | 筷(快)子路 | 永安路 | 汾宁路 | 锦华路 | 中山路 | 河滨路 | 文庆路 | 文沙路 | 南堤路(含新堤路) |
| 首层商铺 | 24348 | 24348 | 24348 | 24348 | 15652 | 15652 | 15652 | 17391 | 20000 |
| 二层及二层 以上商铺 | 7826 | 7826 | 7826 | 7826 | 7826 | 7826 | 7826 | 7826 | 7826 |
单位:元/㎡
地段
| 类型 | 其它临街及内街商铺(含市场): |
| 首层商铺 | 14609 |
| 二层及二层以上商铺 | 7391 |
产权调换地点与住宅安置地块相同。商铺面积的补偿按照等值置换的原则确定置换面积。
2.办公用房
(1)货币补偿
按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公用房的货币补偿价格为6500元/㎡。
(2)产权调换
办公用房面积的补偿按照等值置换的原则确定置换面积。
3.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办法
(1)奖励对象:从《入户动迁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签订拆迁合同并将腾空的房屋和钥匙移交的被拆迁人;
(2)奖励标准:商业用房及办公用房以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另奖励基本价的15%。
(三)工业用房、仓库
由拆迁人根据《佛山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佛府[2004]322号)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四)医院、学校及人防地下室等公益设施
由区及相关部门统筹安置或按城市规划要求配套设置。
(五)房管部门管理的房产
由拆迁人以房屋产权调换的形式补偿给产权人,租户由产权人妥善安置。
(六)阁楼的补偿按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六、临迁过渡安排
(一)住宅
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在安置过渡期限内拆迁人提供如下临时过渡安排供被拆迁人选择。
1.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每月按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以22元/㎡的标准向被拆迁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费的发放时间:从被拆迁人办妥被拆迁房屋移交手续之日起至《安置房移交公告》公告满60日止。
2.拆迁人提供周转房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给被拆迁人临时居住至《安置房移交公告》公告满60日止。在过渡期限内,除租金外,使用周转房所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由被拆迁人负责。
补助费的发放时间:从被拆迁人办妥被拆迁房屋移交手续之日起至《安置房移交公告》公告满60日止。
(二)非住宅
1.商业用房(含商铺)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商铺产权人,在临迁过渡期间,拆迁人按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其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费的发放从被拆迁人交出被拆迁房屋起到通知交付置换商铺2个月内止。
商业用房(含商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分路段按以下标准每月支付:
(1)福禄路、莲花路、升平路、高基街、松风路、公正路、富民路一线的临街商铺:
单位:元/㎡
地段
| 类型 | 福禄路 | 莲花路 | 升平路 | 高基街 | 松风路 | 公正路 | 富民路 |
| 首层商铺 | 90 | 90 | 90 | 80 | 80 | 60 | 60 |
| 二层及二层 以上商铺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单位:元/㎡
地段
| 类型 | 筷(快)子路 | 永安路 | 汾宁路 | 锦华路 | 中山路 | 河滨路 | 文庆路 | 文沙路 | 南堤路(含新堤路) |
| 首层商铺 | 60 | 60 | 60 | 60 | 40 | 40 | 40 | 40 | 40 |
| 二层及二层 以上商铺 | 25 | 25 | 25 | 25 | 23 | 23 | 23 | 23 | 23 |
(3)其它临街及内街商铺(含市场):
单位:元/㎡
地段
| 类型 | 其它临街及内街商铺(含市场): |
| 首层商铺 | 40 |
| 二层及二层以上商铺 | 23 |
办公用房按合法的建筑面积计算,临迁补助标准为22元/平方米。补助费的发放从被拆迁人交出被拆迁房屋起到通知交付置换房2个月内止。
七、搬迁补助费
(一)住宅
一个产权的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根据以下标准补助:
60㎡以下
| (不含60㎡) | 60㎡至100㎡ (不含100㎡) | 100㎡以上 |
| 700元/套 | 900元/套 | 1100元/套 |
(二)商业用房(含商铺)、办公用房、工业用房
被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内搬迁的,每户按合法建筑面积标准发放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50㎡以下
| (不含50㎡) | 50㎡至100㎡ (不含100㎡) | 100㎡至200㎡ (不含200㎡) | 200㎡以上 |
| 1000元 | 2000元 | 3000元 | 4000元 |
通过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审核后的评估价进行补偿。
(四)房屋被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不发放搬迁补助费。
八、房屋附属物、附着物的补偿
(一)属于天井、庭院、花园的面积补偿
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天井、庭院、花园的面积,少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按面积的50%折算为合法面积补偿;超过20平方米面积部分按1000元/㎡补偿。
(二)临时建筑及围墙的补偿
临时建筑按150元/㎡,围墙按地面墙体面积50元/㎡计算补偿。
(三)拆迁房屋内的附属设备迁移费用按以下标准补偿:
固定电话:100元/部
网络:100元/条
有线电视:100元/条
管道煤气(燃气):1000元/户
空调迁移费:200元/台
(四)苗木和水井的补偿标准:
1.苗木补偿标准根据本方案公布后,根据前一季度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园林绿化工程苗木参考价进行补偿。
2.水井每口补偿300元。
九、安置房(住宅)的交付标准
| 房屋部位 | 设备、设施标准 |
| 天面 | 坐砌隔热砖 |
| 外墙 | 按城建规划标准执行 |
| 内墙及天花 | 墙灰批荡加白色乳胶漆,天花纸筋灰面加白色乳胶漆 |
| 窗户 | 国际铝合金、5MM玻璃或按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审定标准执行 |
| 设置 | 每户直供水、电表各一个(5-20A)、防盗门、楼梯灯用直供电表每栋一个,每层楼梯电灯一盒,全屋用铜芯电线、管道煤气表接到厨房(屋主出资),各层设消防箱,每栋楼设有信报箱 |
| 厅 | 防火门,普通抛光地面砖,40瓦光管一支,组合插一个,插座一个 |
| 房 | 夹板门,普通抛光地面砖,电灯一盏,插座两个 |
| 厨房 | 夹板门,普通马赛克,内墙贴1.5米高的白瓷片,电灯一盏,插座两个,水龙头二个 |
| 浴室 | 普通百叶塑料门,电灯一盏,插座一个,内墙贴1.5米高的白瓷片,水龙头一个 |
| 厕所 | 普通百叶塑料门,电灯一盏,插座一个,内墙贴1.5米高的白瓷片,水龙头一个,蹲式大便器一个 |
| 阳台 | 地面铺马赛克、拦河内贴瓷片 |
| 单车位 | 地面水泥沙光面,通道电灯数盏 |
安置房的选择采取抽签的办法产生。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及同一个安置小区的被拆迁人,以奖励截止日期为界,奖励截止日期前签订合同的,为第一批抽取选房顺序号的被拆迁人;在奖励截止日期后签订合同的,为第二批抽取选房顺序号的被拆迁人。
十一、安置房的交付
(一)拆迁人在拆迁合同生效之日起4年内将房屋交付给被拆迁人。
(二)若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将安置房交付给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高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具体如下:
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日起,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50%。
(三)安置房的交付使用时间以拆迁人发布的《安置房移交公告》时间为准。
十二、华侨房屋
拆迁华侨房屋依照《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执行。
十三、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
经禅城区民政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或经房管部门核定的住房困难家庭,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十四、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
对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对存在异议的问题的解决
在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通过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审核后的评估价进行补偿。如评估价低于本方案补偿标准的,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被拆迁人承担;如评估价高于本方案补偿标准的,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十六、争议的解决
依法向人民起诉。
十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制定的相关执行。
十八、本方案由拆迁人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