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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9 02: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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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上缴及使用管理的通知内人防发〔2012〕31号各盟市、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旗县支行:为适应全区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使其更好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127号)精神,经自治区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上缴及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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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上缴及使用管理的通知内人防发〔2012〕31号各盟市、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旗县支行:为适应全区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使其更好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127号)精神,经自治区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上缴及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1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上缴及使用管理的通知

内人防发〔2012〕31 号

各盟市、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旗县支行:

为适应全区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使其更好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127号)精神,经自治区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上缴及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8 月1 日开始,各盟市(旗县)依法征收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呼和浩特市按照15%、其他盟市(旗县)按照10%的比例上缴自治区国库,其余部分缴入同级国库。

二、缴入各级国库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人民防空指挥所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支出;

(二)各类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支出,人口疏散基地和疏散地域建设、维护支出;

(三)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购置、安装和维护支出;

(四)组织指挥基本业务支出、宣传教育基本业务支出、通信业务支出、本地区人民防空演练等支出;

(五)人民防空准军事化建设、业务训练支出;

(六)人防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支出等。

三、各级财政、人防、银行要切实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上缴情况的对账工作,各级人防部门每月与财政部门和国库进行对账,确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收尽收和账务一致,并严格按规定比例上缴,不得隐瞒收入或截留和挪用。自治区财政厅、人防办将对各盟市收缴国库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少上缴自治区易地建设费的盟市(旗县),自治区将组织专项督查,并责成其进行纠正、全额补缴。

本通知自2012年8 月1 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上缴管理的通知》(内人防发〔2008〕44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1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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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上缴及使用管理的通知内人防发〔2012〕31号各盟市、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旗县支行:为适应全区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使其更好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127号)精神,经自治区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上缴及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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