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约赞助合同
甲方:
乙方:广州市天进广告有限公司
双方本着互为诚信、平等合作的原则,以“2003全国首届汽车越野锦标赛总决赛特约赞助权”为标的,经深入沟通,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协议:
一、冠名赞助权获得:
甲方获得“2003全国首届汽车越野锦标赛总决赛” XX行业唯一特约赞
助权
赞助金额:人民币280万元
二、赞助内容:
“2003全国首届汽车越野锦标赛总决赛”定于2003年10月31日至11月2日在北京龙泉越野赛车场举行,比赛日为2003年11月2日;
乙方提供以下服务,作为特约赞助权的赞助回报:
赛前部分:
1、企业获得本次“2003全国首届汽车越野锦标赛总决赛”之特约赞助权,以“2003全国首届汽车越野锦标赛总决赛”特约赞助企业的身份享有使用该称号于自身推广宣传的权力;
2、特约赞助企业成为本次赛事的特约赞助单位,派出代表以联合承办单位的名义参与所有相关此次赛事活动的宣传中;
3、特约赞助企业获得TOM、新浪等网站赛事相关专题报道;
4、特约赞助企业派遣代表作为本次赛事活动组委会成员,参加在北京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现场布置企业广告横幅,发放企业宣传资料。企业代表享有台发言权。全国范围内超过60家媒体到场参与并播发本次新闻发布会信息;
5、所有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电台媒体对赛事各站新闻发布会、分站赛比赛的相关报道内容均将宣传扩大比赛影响,总决赛的相关报道伴随出现特约赞助企业名称;
赛中部分:
1、赛事举办现场布置企业广告横幅,发放企业宣传资料。企业代表享有台发言权。全国范围内超过60家媒体到场参与并播发本次赛事信息;
2、特约赞助企业获得众多现场广告形式回报(现场广告回报列表中详细说明)
比赛现场广告回报列表:
| 比赛现场广告形式 | 数量 | 备注 |
| 赛场台主背景板 | 1 | |
| 比赛现场大型升空气球 | 10 | |
| 赛道发车台并拱门(暨终点) | 1 | |
| 塞道大型广告牌 | 2 | |
| 参赛选手服装 | 40 | |
| 裁判人员服装 | 20 | |
| 工作人员服装 | 50 | |
| 比赛用车车身广告 | 4 | |
| 工作用车车身广告 | 4 | |
| 观众用车车身广告 | 20 | |
| 纪念品广告(含礼品袋) | 1万 | |
| 领奖台背景广告 | 1 | |
| 颁奖晚会主背景板广告 | 1 | |
| 赛事秩序册广告 | 500 | |
| 单张、宣传海报 | 10万 | |
| 赛场遮阳伞广告 | 100 |
4、特约赞助企业代表获邀参加“2003中国汽车越野文化论坛”并安排重要发言
赛后部分:
1、特约赞助企业免费获赠本次赛事活动极品纪念品10套;
2、特约赞助企业免费获赠本次赛事活动精装纪念册(并赛事DVD)100套。
三、付款条件:
1、合同签订一周内完成支付合同金额的50%;
2、10月1日前完成支付合同金额的90%;
3、赛事结束一周内完成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四、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能如约付款,则法律认定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取未支付款项每天1%的费用作为滞纳金以补偿自身所受的经济损失,直至甲方按合同的规定支付相关的款项;
2、如乙方未能如约给予甲方以相关赞助回报,则法律认定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尽快落实,如最后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执行的,甲方可根据市场公认的成本从赞助金额中扣除相关费用。
五、 保密条款:
1. 未经双方认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和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除外)泄露本协议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2. 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充分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通知,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协议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3、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及适用法律
1、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扫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提起诉讼。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八、 其它事宜:
1、本合约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本合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广州市天进广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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