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鲁教基字〔2010〕11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
标准(试行) 补充规定 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印发以来,对推进全省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起到了较好的规范和指导作用。鉴于《标准》制定以来国家又颁布了多项有关办学条件方面的新标准、新规定,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现《标准》存在部分需要修改、调整的指标,需对有关指标、要求进行补充和调整。为提高《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现依据国家新出台的标准、规定,结合各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补充规定
高中部分
一、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选址增加“地质条件较好,地势较高”的规定。
(二)学校设置增加“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场所毗邻”的规定。
(三)校园规划设计增加“学校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安装坚固的大门,并有传达(警卫)室”、“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应设在校园内,校园内道路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的规定。
二、学校建设用地
(一)学校建设用地标准中增加“开设通用技术‘现代农业技术’选修模块所需的种植试验田、养殖场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的规定。
(二)体育用地增加:24个班以下规模的学校,田径场地按24个班标准要求设置,篮(排)球场按每4个班1片、室外乒乓球区(台)按每3个班1个设置。
三、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教学及辅助用房调整为:
体育活动室24个班调整为必配,其面积不低于608㎡。
语言实验室调整为选配。
理、化、生常规实验室调整为按每4个平行班各1间的标准配备,普通科学探究室与常规实验室合用,数字探究室按每校理、化、生各1间配备。
通用技术实验室按开设的选修模块,至少增加1间与选修模块相应的实验室。
生物园地、地理园地不列入校舍用房,应在室外设置。
(二)校舍建筑标准增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1度的要求设防,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教室采光照明应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印发)”的规定。
四、装备条件标准
(一)理科教学专用设备增加“配备数量应与实验室数量和班额相适应,达到常规分组实验每组2人”的规定。
(二)体育与健康教育专用教学设备中,足球门、篮排球架和乒乓球台的配备数量调整为“与标准中应设置的运动场地一致”。
(三)通用技术教学专用设备增加“通用技术教学设备应满足技术设计1、技术设计2和选修模块的开课要求,并根据技术设计1、技术设计2和开设的选修模块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四)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中,普通教室增加“普通教室应配备多媒体设备,逐步实现‘多媒体班班通’,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备交互式电子白板”。专用教室调整为“专用教室每学科至少有一间配备多媒体设备,并接入校园网”。
五、师资配备标准
学校工勤人员中应增加“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初中部分
一、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选址增加“地质条件较好,地势较高”的规定。
(二)学校设置增加“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场所毗邻”的规定。
(三)校园规划设计中增加“学校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安装坚固的大门,并有传达(警卫)室”、“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应设在校园内,校园内道路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教学、图书及实验用房应设在校园静区,并有良好的建筑朝向,音乐用房的设置不得干扰正常教学活动”的规定。
二、学校建设用地
(一)学校建设用地标准中增加“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的规定。
(二)体育用地增加:18个班以下规模的学校,田径场地按18个班标准要求设置,篮(排)球场按每6个班1片、室外乒乓球区(台)按每3个班1个设置。各种规模的学校其田径场均应设置100米直跑道。
三、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教学及辅助用房增加:
机动教室: 18-36个班规模的学校均增设2间。
科技活动室:18、24、30个班不少于96㎡, 36个班不少于128㎡
多媒体教室:每校一间,面积96㎡,农村学校可与远程教育教室合用。普通教室已配备多媒体设备的不再设置。
(二)部分教学及辅助用房作如下调整:
综合电教室更名为多功能教室;综合实践活动室更名为技术教室。
体育活动室中,30个班以下调整为必配,18个班的面积为450㎡,24个班的为608㎡。
语言实验室调整为选配。
理、化、生常规实验室配备数量调整为按附件1数量配备,普通科学探究室与常规实验室合用,数字探究室调整为选配,有条件的学校可按物理1间、生化1间配备。
卫生保健室调整为:寄宿制学校和600人以上非寄宿制学校设卫生室,其他学校应设保健室。
生物园地、地理园地不列入校舍用房,应在室外设置。
(三)校舍建筑标准增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1度的要求设防,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教室采光照明应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印发)”的规定。
四、装备条件标准
(一)理科教学专用设备增加“配备数量应与实验室数量和班额相适应,达到常规分组实验每组2人”的规定。
(二)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中,舞蹈教室调整为“舞蹈教室教学设备应主要包括:钢琴或电钢琴、把杆、照身镜、木质地板、磁性黑板、音响设备等”。
(三)体育与健康教育专用教学设备:
足球门、篮排球架和乒乓球台的配备数量调整为“与标准中应设置的运动场地一致”。
卫生、保健室基本设备调整为“卫生室设备按附件5要求配备”、“保健室设备从附件5中选1-3、8、9、17、18、30、32、37-40、42项配备”。
增加“心理咨询室应配备舒适桌椅、计算机、小型情绪调节器械、心理图书资料、常用心理测量工具和统计软件、资料柜等设备”。
(四)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中,普通教室增加“普通教室应配备多媒体设备,逐步实现‘多媒体班班通’,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备交互式电子白板”。专用教室调整为“专用教室每学科至少有一间配备多媒体设备,并接入校园网”。
五、师资配备标准
学校工勤人员中增加“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小学部分
一、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选址增加“地质条件较好,地势较高”的规定。
(二)学校设置增加“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场所毗邻”的规定。
(三)校园规划设计中增加“学校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安装坚固的大门,并有传达(警卫)室”、“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应设在校园内,校园内道路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教学、图书及实验用房应设在校园静区,并有良好的建筑朝向,音乐用房的设置不得干扰正常教学活动”的规定。
二、学校建设用地
(一)学校建设用地标准中增加“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种植实验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的规定。
(二)体育用地增加:12个班以下规模的学校,田径场地及跑道、篮(排)球场、室外乒乓球区(台)均按12个班标准要求设置。
三、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教学及辅助用房增加:
机动教室: 12个班规模的学校应增设1间,18-36个班规模的学校应增设2间。
科技活动室: 12个班规模的学校为25㎡;18-36个班规模的学校为39㎡。
(二)部分教学及辅助用房调整如下:
综合电教室更名为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农村小学远程教育教室)。
体育活动室改为必配,面积调整为300㎡。
语言实验室调整为选配。
卫生保健室调整为:寄宿制学校和600人以上非寄宿制学校设卫生室,其他学校应设保健室。
生物园地不列入校舍用房,应在室外设置。
(三)校舍建筑标准增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1度的要求设防,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教室采光照明应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印发)”的规定。
四、装备条件标准
(一)学科专用教学仪器设备增加 “农村不完全小学应按所设年级教学需要配备必要的教学装备”的规定。
(二)数学、科学学科专用教学设备增加“配备数量应与专用教室数量和班额相适应,达到常规分组实验每组4人,提倡每组2人,其他分组活动每组不多于6人”、“其中选配仪器按所选用教材进行配备”的规定。取消“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小学可按照基本要求进行配备”的规定。
(三)体育与健康教育专用教学设备:
足球门、篮、排球架和乒乓球台的配备数量调整为“与标准中应设置的运动场地一致”。
普通小学卫生保健与健康专用设备调整为“卫生室设备按附件4要求配备”、“保健室设备从附件4中选1-3、8、9、16、17、26、28、33-36、38、42项配备”。
增加“心理咨询室应配备舒适桌椅、计算机、心理图书资料、资料柜等设备”的规定。
(四)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调整为“学校根据所开设课程,从附件5中选择1项或多项配备”。
(五)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中,普通教室增加“普通教室应配备多媒体设备,逐步实现‘多媒体班班通’,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备交互式电子白板”。专用教室调整为“专用教室每学科至少有一间配备多媒体设备,并接入校园网”。
(六)图书资料配备中关于藏书更新的规定调整为“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低于藏书标准的l%”。
五、师资配备标准
学校工勤人员中应增加“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关于批准发布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建标[1996]0号
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教委(教育厅):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安排,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编制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1997年6月1日起试行。
该项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6年12月20日
编制说明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综合[1990]160号《1990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用地指标制订计划》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方法》的要求,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主编。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学校建设的实践经验,对部分地区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建筑和校园环境进行了典型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分析论证了大量的统计资料,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各有关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经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审查定稿,并批准试行。
本建设标准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学校布局、选址与校园规划、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校园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学校建筑标准等。 本建设标准中设置的各类用房和生均校舍面积指标分为一定时期规划指标和近期指标二档;校园用地面积指标是按一定时期所需的校舍建设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科技用地考虑的。鉴于我国广大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各地在执行建设标准时,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小学教育发展和教育改革对校舍和校园用地的基本需要,进行农村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各类校舍配套建设,视需要和可能,分期分批逐步达到建设标准。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在相当时期内,农村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应以近期目标来实施。因此,各级不宜把本《标准》作为评估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是否达标的依据。
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各地在执行建设标准中,请各单位要随时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邮政编码: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农村中小学校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提高学校建筑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制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建设项目决策服务的,是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农村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镇以下农村中小学校新建项目,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农村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贯彻执行发展基础教育的方针,满足教学活动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科学合理的安排学校校园规划用地和校舍面积指标,保证学校建筑的安全、适用、经济,并注意美观。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校的建设,应从各地经济、技术、自然、交通条件、人民群众的生活习俗出发,因地制宜地进行。
第六条 农村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先规划后建设,一次规划一次建成,如确有困难时可分期建设。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 农村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一节 建设规模
第 农村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学制、学校规模、面积指标,并参照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等合理确定。
第九条 学校规模和班级定员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小学:初小为4班,30人/班;完小为6班、12班、18班,近期45人/班,远期40人/班。
二、初中为12班、18班、24班,近期50人/班,远期45人/班。
第二节 项目构成
第十条 农村中小学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教学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宜包括下列用房:
一、小学:初小设置普通教室、多功能教室、电教器材室(兼放映室)、图书室、教师阅览室(兼会议室)、体育器材室;完小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乐器室、自然教室、仪器准备室、多功能教室、电教器材室(兼放映室)、语言教室、语言资料室、图书室、教师阅览室(兼会议室)、学生阅览室、科技活动室、体育器材室(兼体育教师办公室)。
二、初中: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乐器室、实验室、仪器准备室、化学药品库、劳动技术教室、图书室、教师阅览室、学生阅览室、语言教室、语言资料室、多功能教室、电教器材室(兼放映室)、微型计算机教室、微机辅助室、风雨活动室、科技活动室、体育器材室(兼体育教师办公室)。
第十二条 行政教学办公用房宜包括下列用房:
一、小学:初小设置教学办公室、少先队部室、值班室(兼单身教工宿舍);完小设置党政办公室、教学办公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少先队部室、传达值宿室。
二、初中:设置党政办公室、教学办公室、会议室、文印档案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社团办公室、传达值宿室。
第十三条 生活服务用房宜包括下列用房:
一、小学:初小设置教工食堂、教工厕所、学生厕所;完小设置教工宿舍、学生宿舍、教工食堂、学生食堂、开水房及浴室、教工厕所、学生厕所。
二、初中:设置教工宿舍、学生宿舍、教工食堂、学生食堂、开水房及浴室、教工厕所、学生厕所。
三、生活用房宜根据学校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设置。
第三章 学校布局、选址与校园规划
第一节 学校布局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的布局,应按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村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学生来源、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综合条件确定。
第十五条 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小学就近入学、中学相对集中为原则,根据“规模”办学和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学生上学应避免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及高速公路。
第二节 校址选择
第十六条 新建中小学校的校址(含迁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适宜、地势较高、排水通畅、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远离污染源的平坦地段。同时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山区及丘陵区的阴坡面、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泥石流和洪水沟口等自然灾害地段。校内不得有架空的高压输电线路穿越。
第十七条 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生产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三节 学校总体规划
第十 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拟建学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进行规划设计,并根据需要预留发展用地。教工住宅应纳入村镇规划统一安排建设,不宜建在校园内。
第十九条 学校的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生产实习区等不同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置,力求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该类用房不宜沿村镇主要街道的建筑红线布置,在遇有过境的铁路、公路干线时,应距离铁路至少300m、公路至少80m,并宜以绿化带作为隔离屏障。
二、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卫生防护、日照、防火、通风等有关规定。
三、体育运动场地应与教学图书实验用房保持合适的距离,其间宜以道路或绿化带分隔。田径场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向,并与教学图书实验用房的纵向轴线垂直布置。
四、校园内的交通道路宜便捷,并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学校的主要出入口,不宜设在公路干道边上,出口外侧应留有人流缓冲距离。
第二十条 学校建筑群组的布置应尽可能组成庭院空间,校园的绿化美化应与校舍建筑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四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 农村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面积指标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普通教室:应每班设置一间,使用面积:初小4班为40㎡/间;完小6班、12班、18班均为52㎡/间。
二、音乐教室:初小4班和完小6班不设置专用的音乐教室,宜以多功能教室兼用。完小12班、18班应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均为52㎡/间。另配备乐器室一间,使用面积均为18㎡/间。
三、自然教室:初小4班不设置专用的自然教室,宜以多功能教室兼用。完小应每校设置一间,6班、12班、18班的使用面积均为71㎡/间。另配备仪器准备室一间,使用面积均为23㎡/间。
四、多功能教室:初小4班应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为60㎡/间;完小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6班、12班、18班分别为90㎡/间、110㎡/间、120㎡/间。
五、电教器材室(兼放映室):初小、完小均宜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初小4班为18㎡/间;完小6班、12班、18班分别为18㎡/间、22㎡/间、26㎡/间。
六、图书室:初小、完小应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初小4班为15㎡/间;完小6班、12班、18班分别为22㎡/间、30㎡/间、38㎡/间。
七、教师阅览室(兼会议室):初小4班宜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为20㎡/间;完小应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6班、12班、18班分别为28㎡、41㎡/间、48㎡/间。
八、学生阅览室:初小不设置学生阅览室。完小宜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6班、12班、18班分别为21㎡/间、41㎡/间、62㎡/间。
九、体育器材室(兼体育教师办公室):初小4班宜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为20㎡/间;完小应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6班、12班、18班分别为30㎡/间、34㎡/间、36㎡/间。
十、语言教室:初小不设置语言教室。完小宜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6班、12班、18班均为74㎡/间,另配备语言资料室一间,使用面积均为18㎡/间。
十一、科技活动室:初小不设置科技活动室。完小宜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6班、12班、18班分别为15㎡/间、25㎡/间、32㎡/间。
第二十二条 农村初中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面积指标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普通教室:应每班设置一间,使用面积均为56㎡/间。
二、音乐教室:应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均为56㎡/间。另配备乐器室一间,使用面积均为18㎡/间。
三、实验室(含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12班、18班、24班应分别设置二间、三间、四间,使用面积均为90㎡/间。另相应配备仪器准备室,总使用面积分别为80
㎡、120㎡、160㎡。
四、化学药品库:宜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均为15㎡/间。
五、劳动技术教室:每校均应设置,总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分别为90㎡、120㎡、120㎡。
六、图书室:应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分别为36㎡/间、54㎡/间、72㎡/间。
七、教师阅览室:应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分别为35㎡/间、53㎡/间、70㎡/间。
八、学生阅览室:每校均宜设置,总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分别为60㎡、90㎡、120㎡。
九、语言教室:宜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均为90m2/间。另配备语言资料室一间,使用面积均为18m2/间。
十、多功能教室:宜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均为100㎡/间。
十一、电教器材室(兼放映室):宜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分别为22㎡/间、26㎡/间、30㎡/间。
十二、微型计算机教室:宜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均为90㎡/间。另配备微机辅助室一间,使用面积均为18㎡/间。
十三、风雨活动室:宜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分别为300㎡/间、450㎡/间、600㎡/间。
十四、体育器材室:应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分别为50㎡/间、60㎡/间、70㎡/间。
十五、科技活动室:每校均宜设置,总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分别为54㎡、72㎡、90㎡。
第二节 行政、教学办公用房的面积指标
第二十三条 农村小学行政、教学办公用房的面积指标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总使用面积:初小4班为54㎡ ,完小6班、12班、18班分别为108㎡ 、158㎡ 、204㎡ 。
1.教学办公室:每校均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并宜按全体教师设置座位,使用面积为3.5㎡ /座,总使用面积:初小4班为21㎡ ,完小6班、12班、18班分别为28㎡ 、56㎡ 、84㎡ 。
2.卫生保健室:初小4班和完小6班不设置卫生保健室,宜在有关办公室设置保健箱。完小12班、18班应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均为15㎡ /间。
3.传达值宿(班)室:初小应每校设置一间值班室(兼单身教工宿舍),使用面积为8㎡ /间。完小应每校设置一间传达值宿室,使用面积:6班、12班、18班均为20㎡ /间。
4.凡未列出的其它办公用房,应在办公用房总使用面积控制下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
二、中心完小办公用房的总使用面积,可在完小办公用房的总使用面积基础上增加30%进行具体安排。
第二十四条 农村初中行政、教学办公用房的面积指标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办公用房的总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分别为297㎡ 、396㎡ 、494㎡ 。
1.教学办公室:每校均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并宜按全体教师设置座位,使用面积为3.5㎡ /座,总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分别为105㎡ 、158㎡ 、210㎡ 。
2.卫生保健室:应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均为15㎡ /间。
3.传达值宿室:应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12班、18班、24均为20㎡ /间。
二、凡未列出的其它办公用房,应在办公用房总使用面积控制下,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
第三节 生活服务用房的面积指标
第二十五条 农村小学生活服务用房的面积指标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工宿舍及住宅:
1.教工宿舍:初小不单独设置教工宿舍,宜以值班室兼用。完小每校均应设置,并按教工人数的30%解决,居住面积为7㎡ /人,6班、12班、18班的总居住面积分别为21㎡ 、35㎡、56㎡ 。
2.教工住宅的居住面积标准,应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生宿舍:初小不设置学生宿舍。完小宜设置,并按学生人数的20%住校计,居住面积为2.4㎡/生、6班、12班、18班的总居住面积分别为130㎡ 、260㎡、3㎡ 。
三、食堂:
1.教工食堂:每校均应设置,就餐人数宜按教工人数的100%计。初小的使用面积为3㎡/人,总使用面积为18㎡ ;完小6班、12班、18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3㎡/人、2㎡/人、1.7㎡/人,总使用面积分别为27㎡、34㎡、45㎡ 。
2.学生食堂:初小不设置学生食堂。完小均应设置,就餐人数宜按学生人数的30%计,使用面积为1.5㎡/生,6班、12班、18班的总使用面积分别为122㎡、243㎡ 、365㎡。
四、开水房及浴室:初小不设置开水房及浴室,师生饮用开水,由教工食堂加工。完小均应设置开水房及浴室,6班、12班、18班的总使用面积均为24㎡。
五、厕所:
1.学生厕所:每校均应设置,坑位数宜按学生总人数男女平均每16人设置一个坑位计,使用面积,初小为4㎡/坑位、完小为3㎡/坑位。男厕按每32人设置1000mm长的小便槽计,总使用面积:初小4班为32㎡ ;完小6班、12班、18班分别为51㎡、102㎡、153㎡。
2.教工厕所宜与学生厕所分设,总使用面积:初小4班为4㎡;完小6班、12班、18班分别为8㎡、12㎡、16㎡。
第二十六条 农村初中生活服务用房的面积指标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工宿舍及住宅:
1.教工宿舍:每校均应设置,解决比例宜按教工人数的30%计,居住面积为7㎡/人,12班、18班、24班的总居住面积分别为91㎡、133㎡、175㎡。
2.教工住宅的居住面积标准,应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生宿舍:每校均应设置学生宿舍,解决比例宜按学生人数的50%住校计,居住面积为2.7㎡/生,12班、18班、24班的总居住面积分别为810㎡、1215㎡、1620㎡ 。
三、食堂:
1.教工食堂:每校均应设置,就餐人数宜按教工人数的50%计。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分别为2㎡/人、1.7㎡/人、1.7㎡/人,总使用面积分别为42㎡、55㎡ 、72㎡。
2.学生食堂:每校均应设置,就餐人数宜按学生人数的70%计,使用面积均为1.5㎡/座,12班、18班、24班的总使用面积分别为630㎡、945㎡、1260㎡。
四、开水房及浴室:每校均应设置,总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分别为40㎡、55㎡、70㎡。
五、厕所:
1.学生厕所:每校均应设置,坑位数宜按学生总人数男女平均每20人设置一个坑位计,使用面积为3㎡/坑位,男厕按每40人设置1000mm长的小便槽计,总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分别为90㎡、135㎡、180㎡。
2.教工厕所:每校均应设置,总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分别为12㎡、16㎡、20㎡。
第四节 农村中小学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
第二十七条 建筑平面利用系数(k值)宜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平房:初小平房校舍建筑的平面利用系数(k值)宜按70%计,完小、初中平房校舍建筑的平面利用系数(k值)宜按80%计。
二、完小、初中教学图书实验办公楼、教工及学生宿舍楼的平面利用系数(k值)均宜按60%计。
第二十 中小学校平均每生占有校舍建筑面积不宜低于 的规定。
平均每生占有校舍建筑面积(㎡/生)
| 学校类别 | 学校规模 | 近期指标 | 规划指标 | 
| 初小 | 4班 | 3.69 | 4.78 | 
| 完小 | 6班 | 4.84 | 7.02 | 
| 完小 | 12班 | 4.34 | 5.98 | 
| 完小 | 18班 | 4.02 | 5.47 | 
| 初中 | 12班 | 6.01 | 10.25 | 
| 初中 | 18班 | 5.78 | 9.72 | 
| 初中 | 24班 | 5.63 | 9.41 | 
第二十九条 农村中小学校园规划建设用地应由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地、绿化科技用地等组成,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用地
1.学校建筑用地应含建筑物首层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庭院式活动场地。
2.学校建筑用地应按建筑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之比)。初小的建筑容积率不宜小于0.3,完小的建筑容积率不宜小于0.7,初中的建筑容积率不宜小于0.8。
二、体育运动场地
1.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应含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使用的成片场地。
2.初小4班和完小6班宜分别设置60m和100m直跑道田径场一个;完小12班、18班均宜设置200m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初中12班、18班、24班宜分别设置200m、250m、300m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中小学校均应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确无条件设置田径运动场的学校,最少应设置能满足全校学生进行体操、器械、球类以及小学低年级游戏等活动的场地,平均不少于4㎡/生。
三、绿化科技用地
1.学校绿化科技用地,应包括集中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等。
2.初小可不设置集中绿地和科技园地。完小和初中宜设置集中绿地和科技园地,用地面积为:完小不宜小于1.5㎡/生;初中不宜小于2㎡/生。
第三十条 农村中小学校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平均每生不宜低于 的规定。
平均每生用地面积(㎡/生)
| 学校类别 | 学校规模 | 近期指标 | 
| 初小 | 4班 | 22 | 
| 完小 | 6班 | 28 | 
| 完小 | 12班 | 22 | 
| 完小 | 18班 | 18 | 
| 初中 | 12班 | 26 | 
| 初中 | 18班 | 24 | 
| 初中 | 24班 | 23 | 
第三十一条 农村中小学校建筑标准应因地制宜地确定、充分利用地方建筑材料进行建设,保证建筑物符合安全、适用、卫生,并注意美观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建筑层数与层高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层数:为节约用地,除初小校舍为平房外,完小和初中的主要建筑物应尽可能建造楼房。完小的教学办公楼不宜超过三层,初中的教学图书实验楼不宜超过四层。
二、主要用房层高(坡屋顶楼地面至屋架下弦的距离):
1.教室、图书阅览室、实验室(含自然教室):小学宜为3.3~3.6m,初中宜为3.6~3.9m。
2.行政教学办公室不应低于3.0m。
3.教职工宿舍不高于3.0m。
4.学生宿舍宜为3.0~3.2m。
5.多功能教室、食堂等用房,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多功能教室如为阶梯地面时,最后一排地面至顶棚的距离不宜小于2.2m。
第三十三条 建筑结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墙(柱)体:宜采用砖(石)混承重结构,不得采用空斗砖墙和生土墙体的承重结构。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地区,墙(柱)体结构应按地震裂度和抗风要求设防。
二、楼板:(砖石)混承重结构的楼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木构架承重结构的楼房应采用木楼板。
三、屋面:应根据各地雨雪量等气象资料采用钢筋混凝土平屋面或钢、木屋架(或砖砌山墙)的坡屋面。上述屋面均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上人屋面要相应增加活荷载,并应设置女儿墙或安全防护拦。
四、建筑材料和预制构件的标号、型号、规格、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十四条 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防火标准的规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楼房建筑不得低于二级,平房建筑不得低于三级。
第三十五条 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图书实验楼不得采用螺旋形楼梯或扇形踏步。楼梯坡度不应大于30度。踏步高度:小学宜为120~140mm,中学不宜大于150mm;踏步板外沿不宜突出踢脚板。梯段与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梯井宽度不应大于200mm。楼梯栏杆(板)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栏杆(板)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二、楼梯设置的数量、位置及总宽度,应按国家现行防火标准的要求确定。当教学楼为4层、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楼梯宽度应按学生人数最多一层每100人为1000mm计算;为3层楼时,应按学生人数最多一层每100人为800mm计算。疏散楼梯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00mm。
三、楼梯间应有直接的自然采光。
第三十六条 门窗:各类用房均宜采用实腹钢窗(或木窗)、木门。外墙窗户的开启方式,应便于清洁。内墙宜设置低窗,开启方式不应影响室内和走廊的通行。
第三十七条 走廊宽度(净宽):教学实验楼的内走廊宽度不应小于2100mm,外廊及单面内廊的宽度不应小于1800mm,办公楼的廊宽不应小于1500mm。走廊不宜设踏步,如必须设踏步时不宜少于三级或做成1/8~1/10坡度的斜磋坡道。
第三十 室内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光:应保证教学图书实验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避免室内直射阳光。教学用房宜双侧采光,如为单侧采光时,室深系数(室内地面至窗洞上沿的高度与房间进深一致的地面宽度之比)不宜小于房间进深的1/2;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的左侧。教学及办公用房的采光玻地比(窗的透光面积与室内地面面积之比)不得低于1/6;走廊、楼梯、厕所等不得低于1/10。教学用房主要采光面的窗台高度:小学宜为800mm,中学宜为900mm,但均不宜超过1000mm。
二、照明:教学用房应采用配有保护灯罩的荧光灯具,不宜采用裸灯。灯具(长向)宜垂直于黑板面布置,悬挂高度距桌面不应低于1700mm。各类用房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 的规定。
各类用房的平均照度
| 项目名称 | 平均照度(LX) | 规定照度的平面 | 
| 普通教室、音乐教室、实验室、自然教室、劳动技术教室、语言教室、多功能教室、办公室、卫生保健室 | 150 (200) | 桌面 黑板面 | 
| 微型计算机室、图书阅览室 | 200 | 桌面 | 
| 风雨活动室 | 100 | 地面 | 
| 厕所、走道、楼梯间 | 20 | 地面 | 
教学用房应有冬春季换气设施,确保室内二氧化碳的浓度低于1.5‰。炎热地区可采用开窗换气;温暖地区宜采用开窗与开启小气窗相结合的方式换气;寒冷和严寒地区应在外墙(或采光窗上部)和内走廊墙上设置小气窗(或门头上亮子)或在室内设附墙竖向排气道换气。外墙上的换气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1.67%。设于内走廊墙上的换气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3.34%。当采用附墙竖向排气道时,排气口应设在每层排气道的顶部(临近天棚处)位置,排气口大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并设调节风门。
化学实验室及毒气橱、多功能教室宜设置轴流风扇排气或因地制宜地采用其它有效排气设施。
四、室内温度:寒冷和严寒地区的中小学校,应因地制宜的设置采暖系统。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利用太阳能采暖。应保证采暖的安全、适宜的室内温度和空气质量。炎热地区应因地制宜地设置降温设施。
第三十九条 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中小学校均宜设置给排水系统。
二、中小学校的教学办公楼宜设置室内水冲式厕所,如设置室外厕所时,其位置应在教学、办公区的下风方位,并保持适当的距离。 室内水冲式厕所宜采用瓷砖大便槽(或蹲式陶瓷大便器)和小便槽,并配备陶瓷洗手盆和水磨石污水池。室外厕所宜采用瓷砖大、小便槽。室内外厕所均有可靠的自然排气设施。
三、三层及三层以上楼房宜设置垃圾管道,其出口宜隐蔽,不能影响环境卫生和校园景观。
第四十条 农村中小学校各类用房应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地方建筑材料进行装修。装修标准宜符合下列规:
一、楼地面:教学用房、办公用房、食堂、卫生保健室、门厅、走廊、厕所等宜做防尘、易清洁的楼地面。化学实验室宜做耐酸碱腐蚀的楼地面。多功能教室、风雨活动室宜采用弹性楼地面。其它楼地面,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
二、室内墙面及顶棚:教学用房的墙面宜采用浅颜色材料做普通装修。各种教室、实验室的前墙面宜采用淡绿色或米黄色的饰面材料装修(即反射系数低于60%的饰面材料),天棚及其它墙面宜采用白色或浅米黄色的饰面材料装修(即反射系数高于70%的饰面材料)。电化教室,可根据使用要求采用吸声材料装修。墙裙,可采用颜色较深、易于清洁的冷色涂料装修。附墙固定黑板,宜采用墨绿色或黑色无光耐磨材料制做。其它用房,可根据使用要求进行普通装修。
三、建筑外沿:可根据保护墙体结构、周围建筑环境、村镇建设规划等要求进行普通或中级装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 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 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比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贴。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四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 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