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省七届十次全会精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使用和管理好河南省扶持企业自主创新资金(以下简称“企业创新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创新资金,是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合作的方式开展自主创新所使用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企业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省确定100户重点企业及50户成长性企业,在食品、有色金属、石油及煤化工、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纺织等六大支柱产业,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属于国内首创,实现产品升级换代急需的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究开发,重点支持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突破产业化瓶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新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生产。
第四条 企业创新资金和项目坚持“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科学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管理(以下简称“省管理部门”)。
第二章 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企业创新资金的使用,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支持项目。程序为:
1、省管理部门根据“十一五”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和方向,选定年度支持的项目重点,并在媒体上向全省发布项目招标公告;
2、企业通过各市有关管理部门申报符合项目招标公告条件的自主创新项目;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管理部门申报。
3、各省辖市对企业申报的自主创新项目初审后上报省管理部门;
4、省管理部门对各市和省属企业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论证;
5、省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审查、确定年度支持项目,提出年度资金使用方案,报经省领导审定批准后,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河南省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2、具备开展自主创新的软、硬件环境,拥有国家或省级认定的研发机构或依托国家级研发机构,有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必要的研发设备;
3、企业技术开发研究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2%以上,在相关研究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4、其他条件。视年度支持重点具体确定,并在招标公告中公示。
第七条 企业创新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合作的技术创新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2、同步规划有研发成果产业化的项目,且产业化项目有较好的实施保障措施;
3、项目的实施能带动企业创新体系建设,提升企业持续自主创新能力,经济效益显著,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4、项目单位所在地应安排资金与省企业创新资金予以配套,并出具承诺。按确定项目的资金数额省、市、企业的承担份额为 0.4:0.1:0.5,省属企业为O.4:0.6。
第 企业创新资金实行合同制管理,省财政厅会同其他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包括项目主要内容、预期目标、年度实施进度及考核目标、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完成期限、责任等在内的资金使用合同。
第三章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九条 企业创新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省直属单位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地方所属单位的项目资金,由财政厅统一拨付给地方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财政厅资金后1O天内将资金划拨到项目单位。
第十条 企业创新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补助研发活动需要的引进专家费、关键仪器设备购置和租赁费、试验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
第十一条 企业创新资金采用补助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支持,集中资金用于重点企业的重大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拨待的资金时,应专款专用,与市及企业投入的资金实行专帐核算,并按 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研发成果与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研发成果,产权归属按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必须承担研发成果转化的责任和义务,及时实施同步规划的产业化项目。对于企业创新资金支持推广应用和产业化项目,将在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贴息资金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
项目单位应积极转让研发成果,并及时将推广应用情况向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我省公开披露项目技术信息。
第十五条 项目形成的实物资产,按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六条 省管理部门将定期对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项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进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向省管理部门申请项目验收。省管理部门及时对项目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 因特殊原因,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或撤消的,需报请省管理部门审批。对于调整的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办理;对撤消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将省对项目拨付的企业创新专项资金如数缴回。
第十九条 企业创新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执行人给予处罚外,还要追缴已拨付的资金,且3年内不得申请企业创新资金。
对不履行研发成果转化责任和义务的项目单位,管理部门有权决定收回省补助的企业创新资金;对3年内不能实现转化的研发成果,省管理部门有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推广、使用研发成果。
第二十条 对企业自主创新和研发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企业可以采取期权、股权激励予以奖励,或在项目新增所得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予以重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可参照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资金管理办法,报省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