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参加教育教学权)
这是指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课堂教学、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见习、实习、测验和考试等活动,有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权利。
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获得经济资助权)
这是指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这是学生获得国家各种经济资助的权利。奖学金是为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报考国家重点保证的、特殊的、条件艰苦的专业的学生而设立的经济资助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高等学校均设立奖学金制度,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等。贷学金是指为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而设立的经济资助制度。为帮助经济确有困难的本、专科学生解决全部或部分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国家本着“有借有还”的原则,为学生提供贷款。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都可以通过学校申请贷学金,这是受教育者得以享受法律保护的平等权利。助学金,即勤工助学金,是指为使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参加劳动获得报酬,资助完成学业的经济资助制度。学校设立勤工助学金,学生经济确有困难,可以通过参加勤工俭学活动,获得相应的报酬,以保证完成学业。凡是符合规定的学生都有权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并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学生的助学金。
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获得学业证书权)
这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进行理解:
首先,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学生有权在德智体等方面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的一视同仁的客观评价。学生应按照规定接受学校和教师对其学业成绩和学生行为准则的品行考核,学校和教师应当根据规定的要求,从学生实际出发,用全面和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对学生做出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评价,对学生的优缺点进行恰如其分地分析,要实行民主评议,防止片面性,不能按照主观意志行事。
其次,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通过考试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4、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诉起诉权)
这是指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许多方面,如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当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对学校的处罚、处分不服时,学生有权提出申诉,任何人不得无理阻挠,有关部门应该积极受理,并按照规定及时予以解答。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定其他权)
这是指学生除了享有以上四项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法》允许学生享有以上四项基本权利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例如,《未成年人保》规定的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以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权利。又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有权参加校内合法的学生社团的权利等。
问题2:学生可以通过哪些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的有关规定,学生可以通过:和解、调解、到相关部门申诉、控告、举报、申请仲裁、起诉、报案等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