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培训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5分,共20分)
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是:(C)。
A、2020年6月1日
B、2019年11月11日
C、2019年8月10日
D、2019年11月22日
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通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将所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机关备案。(B)
A、6
B、5
C、4
D、15
3、教学、科研、医疗、测试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可使用储存室或者储存柜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个储存室或者储存柜储存量应当在公斤以下。(A)
A、50
B、60
C、75
D、100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C)
A、3
B、2
C、1
D、半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0分)
1、制定《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的目的是:(ACD)。
A、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管理
B、打击犯罪
C、有效防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风险
D、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应当坚持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ABCD)
A、安全第一
B、预防为主
C、依法治理
D、系统治理
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定期核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放情况。(ABD)
A、入库检查制度
B、入库登记制度
C、巡检制度
D、出库检查制度
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储存在封闭式、半封闭式或者露天式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内,并根据危险品性能储存。(ABC)
A、分区
B、分类
C、分库
D、集中
本文是关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的规定。根据规定,企业需要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才能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其他单位需要出具相应材料才能购买。同时,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需要加强治安管理工作,并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转让应当通过企业银行账户或者电子账户进行交易。
判断题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需要全面负责治安管理工作。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可供查询的互联息服务备案编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需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填空题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确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指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及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需要加强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并保存检查、整改记录。机关需要督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信息系统。企业需要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才能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需要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7、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进口和分装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其进行电子追踪标识,以便识别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
8、机关应根据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定期组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在重大节日、活动前或期间进行监督抽查。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机关人民应出示人民证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9、机关应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风险评估、分级预警机制,并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通报机制。
10、监督检查记录应有两份,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如果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对记录有异议或拒绝签名,检查人员应在记录中注明。
五、简答题(每题4分,共20分)
1、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许可证情况、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处置、使用和运输是否符合规定、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信息发布是否符合规定、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流向登记是否符合规定、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和制度建设是否符合规定、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及其储存场所的治安防范设施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内容。
2、监督检查记录应包括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和警号、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和检查事项,以及发现的隐患问题和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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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需要记录购买单位的信息以及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并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1、制定《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应当坚持的原则是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包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系统治理。
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入库检查制度、定期核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放情况。
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储存在封闭式、半封闭式或者露天式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内,并根据危险品性能进行分类储存。
5、除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外,其他单位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需要向销售单位出具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说明应当包含具体用途、品种、数量等内容。
判断题答案:T、T、A、B、F)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一、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
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可供查询的互联息服务备案编号。
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四、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五、销售、购买、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通过本企业银行账户或电子账户进行交易,可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交易。
四、填空题
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确定、公布的可用于制造的化学品。
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指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行为;机关应依法及时查处,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保密并给予奖励。
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加强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及时发现并保存检查记录。
5、机关接收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后,应督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信息系统。
6、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许可证件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7、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和分装单位应按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作出标识,识读电子追踪标识可显示相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流向信息。
8、机关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定期组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监督检查;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期间组织,人民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9、机关应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分级预警机制和与有关部门信息机制。
10、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中说明。
五、简答题
1、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治安管理制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存储、使用、运输、销售等情况以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情况等。
2、监督检查记录包括检查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结果等信息,还应包括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内容。监督检查记录应归档管理。
2019年5月22日,XXX办公会议通过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自2019年8月10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办法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确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指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及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治安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办法第二章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规定,机关接收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后,对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应当督促其建立信息系统。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办法还规定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与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机关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保存检查、整改记录。
本办法规定,除第十条规定的单位外,其他单位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需向销售单位提供合法证明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供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合法用途说明,包括具体用途、品种和数量等。个人严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在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应查验相关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不得向没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销售、购买、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通过企业银行账户或电子账户进行交易,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交易。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应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保存销售记录、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至少一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和购买单位应在销售或购买后五日内,通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报告所购买或销售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备案于所在地县级机关。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和分装单位应按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可显示相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如实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出入库、领取、使用、归还和处置等信息,并录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时,应向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机关备案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和库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不得出借或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如确需转让,应向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机关报告相关情况。
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如需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向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规定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出现问题时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立即采取警示和安全措施,并向机关报告。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报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携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将其匿报或谎报为普通物品。同时,相关企业和单位也不得收寄或托运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反规定者应当立即报告机关和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规定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但需要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并标明备案编号。同时,禁止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相关信息或建立链接。
第二十三条强调了禁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信息或建立链接。同时,个人也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买卖、储存、使用信息,更不得发布制造爆炸物品方法的信息。
第四章治安防范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治安保卫机构并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同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备所在地县级机关。第二十六条则规定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储存,并根据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对于教学、科研、医疗、测试等单位可以使用储存室或储存柜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但单个储存室或储存柜储存量不得超过50公斤。
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要求,包括设置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技术防范等治安防范设施,防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这些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设置。
第二十要求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并定期核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放情况。如果发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机关。
第二十九条要求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治安防范状况应当纳入单位安全评价的内容,并经安全评价合格后方可使用。但储存室、储存柜除外。
第三十条规定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三十一条要求机关定期组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监督检查,以及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组织监督抽查。监督检查时,机关人民应当出示人民证,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持有相关许可证件情况、销售、购买、处置、使用、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并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要求机关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风险评估、分级预警机制和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通报机制,以便更好地管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责任。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如果逾期不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第一款的单位或个人,将受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单位或个人,将受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第二款、第二十第二款的单位或个人,将受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单位或个人,将受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单位或个人,将受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单位或个人,将受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人力防范、实体防范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单位或个人,将受机关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技术防范设施设置要求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受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关发现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书面通报其他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关人民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规定,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生活用品,其生产单位按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管理,其成品的生产、销售、购买(含个人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等不适用本办法,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兽药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规定,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相关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有关规定。
第50条规定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必须遵守相关的对外贸易法律、行规和规章。对于进口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包括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处置等方面。
第51条中的“以下”包括本数,即本办法中提到的任何内容都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