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设立专柜储存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专人负责,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做到防火、防盗,并建立药品专用账册,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专业处方、专册登记,一类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做到专人、转账、专柜加锁管理,二类精神药品定位集中存放,定期清查,出入手续正规,严防差错。
3.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4.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每段时间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品和精神药品的相关情况。
5.药品使用完毕后,安瓶交回、填写登记表,并签名确认交回药房管理处存档。
6.对过期、损坏的品和精神药品应当另行登记造册,交回库房,由职能部门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7.发生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