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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例分析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9 0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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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例分析

1、市民甲购买健康保险后在保险期内不幸受到属于保险范围的意外伤害,甲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理赔,保险公司同意给予理陪。问:该保险理赔关系由几个法律事实引起?分别属于何种法律事实?【分析要点】(1)、甲与保险公司形成保险理赔法律关系。(2)、该法律关系是由事实构成引起的:第一,甲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作为、合法行为);第二,甲不幸受到属于保险范围的意外伤害,即保险事故的发生,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一般为自然事件)。2、年满17周岁的甲在一家加工企业工作,每月有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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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市民甲购买健康保险后在保险期内不幸受到属于保险范围的意外伤害,甲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理赔,保险公司同意给予理陪。问:该保险理赔关系由几个法律事实引起?分别属于何种法律事实?【分析要点】(1)、甲与保险公司形成保险理赔法律关系。(2)、该法律关系是由事实构成引起的:第一,甲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作为、合法行为);第二,甲不幸受到属于保险范围的意外伤害,即保险事故的发生,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一般为自然事件)。2、年满17周岁的甲在一家加工企业工作,每月有1800元
1、市民甲购买健康保险后在保险期内不幸受到属于保险范围的意外伤害,甲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理赔,保险公司同意给予理陪。

问:该保险理赔关系由几个法律事实引起?分别属于何种法律事实?

【分析要点】

(1)、甲与保险公司形成保险理赔法律关系。

(2)、该法律关系是由事实构成引起的:第一,甲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作为、合法行为);第二,甲不幸受到属于保险范围的意外伤害,即保险事故的发生,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一般为自然事件)。

2、年满17周岁的甲在一家加工企业工作,每月有1800元的固定收入。甲购买的福利彩票中了二等奖,去兑奖时,工作人员说甲不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要求甲的监护人前去领奖。

问:工作人员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分析要点】

(1)甲年满17周岁,有固定的收入,以自己的合法收入为生活来源,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彩票销售时没有公告未成年人不得购买。

(3)工作人员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3、某公司向社会吸收连锁加盟,客户甲与该公司某连锁店发生纠纷,客户找到公司进行交涉,该公司表示:客户是与连锁店发生的纠纷,客户应该直接与连锁店交涉,与公司无关。

问:公司的这种说法合法吗?

【分析要点】

(1)公司的说法不合法。

(2)连锁店是公司的经营部门,不是法人主体;公司是法人主体,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连锁店没有资格)。

4、甲、乙、丙3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台农用拖拉机,承包农田翻耕、收割业务,事前言明按照各自三分之一的比例分担费用、分享收益。1年后,甲要到外地亲戚处合伙做服装生意,准备将自己的份额作价人民币500元转让给丁,乙、丙知道后希望甲将其份额以300元卖给他们,甲与乙、丙发生纠纷。

问:(1)甲、乙、丙之间存在那种法律关系?

(2)应该按照怎样的法律规定处理?

【分析要点】

(1)甲、乙、丙之间是按份共有的法律关系,甲、乙、丙按照份额对共有财产(拖拉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2)按份共有的共有人(甲)可以出让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乙、丙要求以300元购买甲的份额,比甲卖给丁的价格(500元)低,没有优先购买权。甲可以将自己的份额作价人民币500元卖给丁。

5、甲企业将“飞跃”商标用在自己生产的儿童书包上并获准注册,后来又将它用在自己生产的儿童服装上,但未申请注册。2年后甲企业发现乙企业在其生产的儿童书包上使用的“飞腾”商标与自己的“飞跃”商标近似,并正准备申请注册,就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人民制裁乙企业的侵权行为。

问:乙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甲企业商标权的侵犯?

【分析要点】

(1)甲企业将“飞跃”商标用在自己生产的儿童书包上并获准注册,“飞跃”牌儿童书包受法律保护,甲企业使用在儿童书包上的“飞跃”牌商标是注册商标,甲企业对它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任何人未经甲企业的同意,不得使用其注册商标(“飞跃”牌)。

(2)乙企业未经商标注册人(甲企业)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儿童书包)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飞跃”牌)近似的商标(“飞腾”)。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如果人民判定“飞腾”商标与 “飞跃”商标近似,乙企业的行为构成对甲企业商标权的侵犯。

6、日本公民甲于1998年8月18日就一种新型灌溉机在本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同年9月30日法国公民乙以同样的主题在本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次年,甲于8月20日就同样主题在中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乙于8月28日在中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公民丙也以同样的主题于6月20日在本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假设甲乙丙所在国相互承认

优先权、三项专利申请都符合中国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问:中国专利审批机关应将专利权授予谁,为什么?

【分析要点】

(1)我国的专利权审批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将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权申请的人。

(2)甲在国外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是1998年8月18日,到中国以同样的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是1999年8月20日,两次申请间隔时间超过12个月,不能享有申请日优先,甲在中国的申请日是1999年8月20日。乙在国外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是1998年9月30日,到中国以同样的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是1999年8月28日,两次申请间隔时间在12个月内,可以享有申请日优先,中国专利审批机关应当将1998年8月20日作为乙在中国的申请日。中国公民丙的申请日是1999年6月20日。

(3)根据申请在先原则,中国专利审批机关应将新型灌溉机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法国公民乙。

1、中国公民甲、乙、丙、丁4人经过协商,决定设立一家从事贸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初步商定的意向中有以下内容: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甲以专利权作价300万元出资,乙以商标权作价200万元出资,丁以非专利技术作价200万元出资,其余由丙以货币和实物出资;公司设立经所在地县批准;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后经创立大会通过;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并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后向登记部门申请登记,由于公司规模较小决定不设董事会。

问:该公司设立意向中有那些是违法的?

【解析要点】

(1)股东可以非货币形式出资,但是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公司设立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不需要召开创立大会。

(3)公司设立采取登记主义,一般的贸易公司不需要批准。

(4)由发起人选举的董事会申请登记。

(5)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

2、上述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经营,业绩良好,准备向公众公开发行新股,向原发起人、法人和公众统一发行无记名股,其中部分为无额面股,对原发起人实行8折销售。

问:该公司准备的新股发行有那些是违法的?

【解析要点】

(1)股份有限公司向法人发行的应当是记名股。

(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发行无额面股。

(3)股份不得折价销售。

3、该股份有限公司已有法定公积金1000万元,准备将其中部分转为资本。

问:该公司还要提取公积金吗?能将多少转为资本。

【解析要点】

(1)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甲与乙有常年的业务联系。甲于6月6日去函:可供#号钢材1500吨,每顿人民币**元,运输方式送货上门,同意后5日内送货;乙于6月10日回函:同意来函条件,但将每吨价格低50元,6月20日前答复;甲于6月18日复函:同意价格降低,但要上门提货,6月28日前答复;乙6月26日答复:同意。

问:分析双方信函的法律意义,合同是否成立?

【解析要点】

1、甲与乙有4份来往信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4份信函分别是:

(1)甲6月6日给乙的去函是要约。该函是特定的要约人(甲)给乙(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内容具体明确,包括了订立合同需要的主要内容(“#号钢材1500吨,每顿价格明确,运输方式送货上门”等);表明对方接受受其约束(“同意后5日内送货”)。

(2)乙6月10日甲的回函是新要约。因为该函对甲的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每吨价格降低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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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6月18日的复函是新要约。因为该函对乙的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甲要求“上门提货”)。

(4)乙6月26日的答复是承诺。因为该答复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要约内容表示完全同意。

2、甲与乙的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订立的方式是要约和承诺,乙6月26日的答复到达甲时,合同生效。

2、甲企业拥有一座临近码头的3层厂房,已被规划局通知列入拆迁规划,乙看中该厂房交通便利,与甲协商签订为期5 年的厂房租赁合同。甲企业没有告诉即将拆迁情况。1年后,该厂房按规划拆迁,乙企业被迫中断生产另找厂房,6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在此期间共损失人民币35万元,乙企业要求甲企业赔偿。

问:乙企业能否要求赔偿,为什么?

【解析要点】本题考核缔约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行为属于合同法上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因此,乙企业可以请求确定甲企业的缔约过错责任,赔偿因此行为给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3、甲与乙订有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到期后,甲按照约定向乙交付了货物,乙没有按照约定向甲支付货款。此时乙根据相关合同可以向丙收取一笔货物款项,但是乙因为内部原因没有及时行使债权,导致无法向甲支付货款。甲可以收取的货款为1万元,丙应当向乙支付的货款为2万元。

问:甲可以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为什么?

【解析要点】本题考核代位权的法律规定。

(1)甲与乙的合同关系已到期,乙已经迟延履行。乙没有按照约定在规定时间履行自己的债务(没有按照约定向甲支付货款),这时,甲可以代位行使其对丙的债权。

(2)乙对丙享有到期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3)乙怠于行使其债权,并且损害到对甲履行债务。

(4)甲的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甲的债权(1万元)为限,甲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乙负担。

4、2003年3月初,市民张某急需一笔资金从事服装批发和零售业务,找到邻居李某,想借款人民币6万元。李某同意,双方于3月13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从3月23日起,借期为6个月。3月23日李某将钱交给张某后,感觉不放心,遂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张某便找到从事汽车服务业的朋友王某,要其向李某担保,王某立即写了一份担保书,写明:如果张某到期不还款,我愿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并在担保书上签了字。2003年9月23日,李某按约定向张某要求还款6万元,并要求支付利息。张某妻子称张某生意做得不顺,去深圳打工去了,要过年才能回来。李某遂找到王某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王某称李某没有在担保书上签字,担保合同无效,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李某遂诉至,要求王某承担还款责任以及利息。

问:(1)是何种形式的担保?是否有效?(2)李某直接起诉王某还款是否可以?

【解析要点】

(1)是保证的担保形式,保证合同有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但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1款的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方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并没有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本案中王某向李某出具了担保书,符合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规定,应认定担保合同成立并生效,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李某直接起诉王某还款是不对的。王某在担保书中写明:“如果张某到期不还款,我愿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所以是一般保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义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这种保证方式下,债权人李某应先起诉本案债务人张某,在对张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义务情况下,王某才承担还款的责任。

5、1992年万某以1000元入股本企业。1995年该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并发给股权证。其时,企业内部经核算,万某的股份已增值为7000余元。1997年,万某辞职经商,将股权证交与该企业的副厂长汪某,汪付给万2000元,以后的红利就由汪某领取。2003年4月,该企业再次改制,清算了原有股份,企业要收回原股权证,并按股权证所载股份的现值金额退还股权人,万某的股份现价值近2万元。万某于2003年8月找汪某返还股权证,汪某以万某已将股权证转让给自己为由拒绝退还。由于发生纠纷,企业未收回原股权证。为此,万某诉至,认为自己将股权证质押给汪某,要求归还尚欠汪某的2000元借款,并收回质押给汪某的股权证及1997年以来的红利。双方均未举出书面合同,也没有办理质押或者转让股权证的登记手续。问:万某与汪某的关系是否为以股权证为标的的质押关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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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要点】

万某与汪某的关系不是为以股权证为标的的质押合同关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万某与汪某既没有订立书面形式的质押合同,也没有将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所以他们之间不存在质押合同关系。

6、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3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7万元。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8万元。

问:(1)本合同的约定是否有效?(2)该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解析要点】

(1)合同中关于定金的约定部分无效。按照规定,定金数额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

(2)本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在处理违约纠纷时,应当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如果选择用违约金处理,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将违约金增至8万元,再加上理当返还的6万元定金(另外1万元作为定金约定是无效的,但是也应当返还)。如果选择用定金理,甲公司可以请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12万元),另外1万元作为定金约定是无效的,但是也应当返还;同时甲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赔偿其损失8万元。

1、上海某酒家与广东某洒厂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由仲裁机构裁决解决。后来双方发生争议,某酒家作为申诉人向上海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但某酒厂拒绝答辩。双方经第三人努力,又订立一份补充协议,将纠纷交由酒厂所在地的广东仲裁委员会裁决解决。但是某酒家没有申请仲裁,而是向酒厂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人民向酒厂发出开庭通知,酒厂应诉。后来人民判决被告(酒厂)胜诉,原告(酒家)又以双方有仲裁条款和补充仲裁协议为由,主张判决无效。

问:酒家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解析要点】

(1)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应当继续审理。

(2)酒家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2、上海某公司(甲)与江苏某企业(乙)订立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应将甲方购买的5000吨建筑材料运到上海甲方指定的仓库,甲方收货后付款,后来乙方按约将5000吨建筑材料运往甲方指定的仓库,甲方没有付清全部货款。乙方准备在自己所在地的人民起诉,要求甲方付清全部货款。

问:乙方应到哪个人民起诉甲方,为什么?

【解析要点】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乙方应到甲方所在地或者甲方指定的仓库所在地人民起诉。

(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管辖,但是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

1.法国公民A于1998年8月18日就一种新型灌溉机在本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同年9月30日日本公民B以同样的主题在本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次年,A于8月20日就同样主题在中国申请专利,B于3月15日在中国申请专利,中国公民C也以同样的主题于1月20日在本国申请专利。假设A、B、C所在国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3项发明创造都符合中国专利法授予专利的条件。问:中国专利审批机关应将专利授予谁,为什么?

【答案】

应授予B。按规定,申请人自对其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自对其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据此,A和B的优先权截止时间分别为1999年2月18日和1999年3月30日,B在截止时间前提出申请,故享有优先权,以第一次申请的时间(1998年9月30日)作为其申请日。这样一来,A、B、C的申请时间分别为:1999年8月20日、1998年9月30日、1999年1月20日,按照先申请原则,专利权应授予B。

2.甲、乙、丙准备设立一个从事科技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拟订的公司章程草案中以下内容,如果你是甲、乙、丙聘请的法律顾问,请从公司法角度指出其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章程草案):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0万元,其余部分为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分两批缴纳,第一批出资为8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3年内缴清;公司的首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

【答案】

(1)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15万元。

(3)公司设立时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即10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4)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3.中国公民甲、乙、丙和居民丁经过协商,决定设立一家“飘建筑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初步商定的意向中有以下内容:

(1)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甲、乙、丙、丁认购200万元后,其余部分申请向社会公众募集。

(2)甲、乙、丙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人民币400万元作为投资,丁以人民币100万元作为投资。所有投资在公司成立后3个月缴清。

(3)公司召开大会选举董事、经理。公司规模小,董事会人数为3—13名;经理为法定代表人;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经理负责制。

(4)公司由甲、乙、丙、丁认购的股份为无面额股;向社会公众募集的股份为面额股,以9折价格发行。

(5)公司应当提取当年的税后利润的15%为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积为200万元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问:意向中有哪些是违法的,为什么?

【答案】

(1)在发起设立情况下,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能公开向社会募集资本。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150万元。公司设立时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即100万元。

(3)经理由董事会任命,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19人。

(4)我国《公司法》不允许发行无额面股,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250万元),可以不再提取。

4.甲公司与乙公司是常年的业务联系单位,甲公司4月6日去函:可供3号水泥1500吨,每吨人民币**元,运输方式送货上门,同意后5日内送货;乙4月10日回函:同意来函条件,但将每吨价格低60元,4月20日前答复;甲公司4月18日复函:同意价格降低,但要上门提货,4月28日前答复;乙4月30日答复:同意。

问:分析双方信函的法律意义,合同是否成立?

【答案】

甲4月6日的函是要约。

乙4月10日的函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

甲4月18日的函同样作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

乙4月30日的函为逾期接受,因甲未表示确认,合同不成立。

5.上海甲企业与南京乙企业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甲企业将一台龙门吊卖给乙企业,双方约定了价格、质量要求等,但是履行先后、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履行期到后,甲企业要求乙企业先支付货款,乙企业要求甲企业先交付货物;双方履行地点也发生争执。

问:(1)甲、乙应何时履行义务,为什么?

   (2)甲、乙应何地履行义务,为什么?

【答案】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相负有债务,合同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另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甲乙应同时履行。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据此,甲交付吊车的义务,应当在甲所在地(上海)履行;乙给付货款的义务,应在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上海)履行。

6.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0万元的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支付甲公司50万元的定金,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10%。后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损失30万元。

问:(1)本合同的约定是否都合法,为什么?

   (2)本合同应该如何处理?

【答案】

(1)不合法。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即40万元。 

(2)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如适用定金条款,则甲双倍返还定金,即80万元,另外再赔偿乙方损失30万元。

如适用违约金条款,则甲支付20万元违约金,赔偿乙方损失10万元,再返还定金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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