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洗钱规章制度
篇一:
反洗钱内控制度为了加强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防范金融风险,从而进一步建立健全明晰的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反洗钱工作程序,保障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反洗钱的有关法律、规定及相关反洗钱工作要求,结合我X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社反洗钱组织管理和岗位职责制度:
一、联社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联社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业务的副主任担任,成员分别由财务管理部、业务发展部、稽核监察部、员工管理部和出纳保卫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业务发展部,由业务发展部、财务管理部、稽核监察部、员工管理部和保卫部等部门等组成,反洗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辖内的反洗钱工作,明确各成员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每个成员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反洗钱岗位,配合业务发展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1、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承担的职责:
(1)制定辖内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等反洗钱相关的规章制度;
(2)制定全辖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计划;
(3)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4)听取反洗钱办公室的反洗钱工作汇报,组织各成员部门交流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经验;
(5)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6)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7)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省联社赋予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任务。
2、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拟定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并提交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2)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反洗钱工作;
(4)组织协调、解决、报告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疑难问题提议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决策或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例会;
(5)汇总、分析辖内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情况报告表,并按规定报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6)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3、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分别应承担下列职责:
(1)业务发展部:
1、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告;
2、负责辖内涉嫌经营犯罪情况的收集、登记、分析、初步检查以及移交和上报工作;
3、审核把关上报咨询贷款用途,严格贷款资金流向;
4、认真审查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和持票人的资格,审核交易的真实性;
5、负责制定本业务范围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
(2)财务管理部:
1、配合业务部门开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告;
2、配合辖内涉嫌经营犯罪情况的收集、登记、分析、初步检查以及移交和上报工作。
3、参与开发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的开发和编写业务需求工作;
4、负责解决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5、负责制定本业务范围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
(3)电脑室:
1、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采集、上报的技术支持;
2、负责组织落实反洗钱工作监测系统的开发;
3、负责有关技术人员的配备和有关设备的配备。
(4)稽核监察部:
1、负责反洗钱工作有关制度办法的审查;
2、负责按照违规处理规定,对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3、参与对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的检查。
(5)员工管理部:
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宣传和有关培训教育活动。
(6)保卫部:
负责对各营业网点现金收付情况进行动态分析、监控。
二、各基层信用社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各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和营业部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其中主任(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办会计或反洗钱专管员为各社反洗钱具体负责人。
(一)反洗钱工作小组承担的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本社(部)反洗钱工作,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2、指导本社反洗钱专管员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配合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反洗钱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
(二)反洗钱工作小组成员为各营业网点相关人员,具体应承担下列职责:
1、组长由信用社主任(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主办会计、柜面会计等相关人员组成。信用社主任(负责人)对反洗钱工作负总责,保障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2、主办会计应指导柜面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操作,负具体操作和上报责任;
3、柜面工作人员对每笔交易进行监控。XX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制度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反洗钱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经联社决定,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建立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制度。
一、参加专题会议成员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内部成员;人行、公安局、等3个部门相关人员为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外部成员。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由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
二、专题会议的议题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在联社领导下,由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的议题:
组织、协调、解决辖内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贯彻有关反洗钱工作精神,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交流探讨反洗钱工作经验。
三、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召开规定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全体成员专题会议或部分成员专题会议。
四、反洗钱专题会议落实及会议纪要传送经反洗钱专题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精神和反洗钱办法措施,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文件下发各信用社,并及时报送相关外部单位,同时监督各信用社积极贯彻执行会议精神;对专题会议的纪要、会议材料及一些保密资料等,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整理归档,列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XX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内部考核制度为了引导广大员工充分认识洗钱危害的影响,提高信用社反洗钱业务水平,增强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我X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反洗钱考核办法:
一、把反洗钱工作做为一项常规性工作纳入经营管理考核内容。在年度综合考核评比办法中增加对反洗钱工作的考核,考核各社是否能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反洗钱的和有关部门反洗钱工作的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将反洗钱工作开展与高管人员任职行为考核相结合把反洗钱工作列入高管人员任职考核范围内,加强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监督管理,避免高管人员在经营管理中犯错误,尽可能防止洗钱行为在信用社发生或防止洗钱犯罪集团操控信用社。
三、实行反洗钱工作评价制度实行全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评价,每年年终定期通报各社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对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信用社给予适当奖励。
四、执行失职惩戒制对因不认真执行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造成损失和洗钱活动的发生,按“一法两规定”和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XX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内部检查机制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防止信用社涉嫌洗钱或被子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洗钱,维护信用社的声誉,确保各项反洗钱措施和办法落到实处,防范信用社发生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督促各社认真执行“一法两规定”和联社制定的各项反洗钱规章制度。
一、检查要求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按照“严要求、高标准,不走过场、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序地抓好内部检查工作。根据有关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检查人员要根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对象就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
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检查。
二、检查方式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应对辖内各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具体可采取现场与非现场检查、专项与全面检查、自查与抽查等检查方式。现场检查必须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相关人员对被检查对象开展反洗钱工作情况执行实地检查;非现场检查主要各信用社上报的反洗钱材料及所掌握的情况,进行非现场的技术分析和作出判断;专项检查是针对反洗钱阶段工作的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就反洗钱专题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指根据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对各信用社开展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自查是各信用社在领导小组统一布置下,就本社反洗钱工作开展自查自纠,由各社自行组织,要形成自查书面报告;抽查是领导小组根据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就各社自查的内容,按照有所侧重的原则,根据各社自查报告,对部分信用社自查工作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是以加强存款实名制管理,把好洗钱的入口关。检查各信用社在办理存款账户时,是否按储蓄管理条例实行实名制;是否对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二是以加强账户管理监测为基础,避免企业的账户成为洗钱渠道。检查各信用社是否全面地了解自己的客户,是否对开立账户时所提供身份证及营业执照等的资料进行审核;是否掌握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的真切了解。
三是以加强现金管理为核心,堵塞洗钱的基础渠道。检查各信用社是否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对大额现金的提取是否按规定办理付现。四是以加强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夯实反洗钱基础工作。检查各信用社是否按照“一法两规定”规定的报告程序,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否存在瞒报或漏报行为;五是对已经报告的可疑交易记录是否重新进行审核,对比可疑交易报告记录和原始交易凭证,判断营业机构报告是否及时、完整和填报要素是否齐全。六是以加强对辖内招商引资的监督为突破,防止空壳企业、皮包公司、虚假投资的洗钱阴谋得逞。检查各信用社在吸引客户做好项目落户时,是否对所招商的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是否对投资人投资的动机和资金来源有真切的了解;七是以加强反洗钱内部制度的落实,建立健全反洗钱防范体系。检查各信用社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一法两规定”和有关要求;是否认真落实领导小组所制定的各项反洗钱内控制度;各信用社及专管员是否按岗位职责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能。扎根三农
201X-1-1 15:47 XX县农村信用社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为了进一步完
善反洗钱制度,获得“一法两规定”中所要求的“完整的客户信息”,
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有真实的了解,从而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和操作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营业网点要按照“一法两规定”的要求和《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对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要记录在案,严防利用账户进行洗钱活动。
二、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时,各营业网点必须认真执行个人账户实名制,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营业网点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或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营业网点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三、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各营业网点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营业网点不得为其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
四、客户尽职调查的工作要求:
1、认真贯彻执行“一法两规定”的精神,切实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2、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和各信用社要按照要求,切实负起责任,把各项反洗钱措施和办法落实到实处,努力构建一道反洗钱防御体系;
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对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操作的单位和人员将视其违规情况进行处罚;
四是各信用社必须将本单位的客户信息资料指定专管员妥善保管,建立调阅保管制度;五是加强同人民银行、司法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在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和困难,要及时通过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向他们咨询、请教,争取他们的支持。 XX县农村信用社客户账户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为了加强反洗钱工作,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建立一套适应反洗钱工作需要的账户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根据“一法两规定”的要求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交易保存包括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和记录保存两方面。人民币结算账户,是指农村信用社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农村信用社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资料齐全、保存完整;记录保存包括保存交易记录和身份证明记录。交易记录主要有交易时间、交易对象、交易数量、交易批次、交易性质等;身份证明记录主要有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出生证、驾驶证、公司文件和其他私人文件等。各信用社要对以上的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实,保持记录完整性和合法性。同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二、保存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两个《规定》要求农村信用社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履行反洗钱的相关义务,其中规定要做好客户交易保存记录。农村信用社要按照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10年;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
三、具体交易记录
(一)个人存款记录
1、证件审核记录。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临柜人员要严格遵循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定,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临柜人员对证件的真实性予以审核;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各社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对证件审核的信息要登记在相关的载体上,若有可疑情况因及时向专管员反映。
2、有效证件记录。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的护照。各社应对以上证件审查后,摘录相关信息。
3、实名记录。临柜人员核对客户的证件无误后,要在开户登记簿上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临柜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和登记。
(二)现金存取记录
1、大额存取现。单位或个人一次取现5万元以上的,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规范XX县农村信用社大额现金支付审批和登记备案管理的暂行规定》XX号文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存取现金20万元及以上大额现金,或一日数次存取累计超过20万元的,要提前预约并单独登记。
2、可疑现金交易。各营业网点发现有《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18种可疑支付交易行为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和可疑交易报告填报工具(v
3.1版),应在次日九点前通过电子邮件或磁质形式上报联社业务
发展部,联社业务发展部汇总整理后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和省联社宁德办事处。
(三)银行结算账户记录 l、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审核记录。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由开户社根据存款人的申请开立。农村信用社必须对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文
件进行审核记录,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有效身份证、主管部门批文或证明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还必须审核记录相应的资金证明文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还必须审核记录所出具借款合同或其他结算需要的证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还必须审核记录所出具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等。以上开户资料必须审核记录,指定专人保管。2、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记录。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的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转账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
的支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转账收付,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必须报经人民银行批准或
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单位银行卡账户、财政预算外资金、税收汇缴专户、信托基金专户等严禁支取现金。农村信用社应按中
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针对不同性质的账户,核实使用,记录交易。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当提供付款依据;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提供完税证明。信用社要严格监督存款人不得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若有发生以上情况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向上反映,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各社反洗钱专管员要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便于检查。
3、银行结算账户变更和撤消的记录。存款人更改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社并提供有关证明;企业因撤并、解散、破产、关闭、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迁址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开户社或撤消银行结算账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社提出申请,信用社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办理、记录信息,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存款人撤消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自销户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消有关银行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账户的撤消。信用社应按规定对以上撤消户情况进行必要的记录。
篇二:
反洗钱制度旬阳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组织管理和岗位职责制度为加强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防范金融风险,从而进一步建立健全明晰的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反洗钱工作程序,保障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反洗钱的有关法律、规定及相关反洗钱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社反洗钱组织管理和岗位职责制度:
一、联社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联社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业务的副主任担任,成员分别由财务会计部、业务发展部、稽核监察部、行政综合部和监察保卫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财务会计部经理任办公室主任,杨波具体负责辖内的反洗钱工作,明确各成员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每个成员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反洗钱岗位,配合业务发展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1、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承担的职责:
(1)制定辖内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等反洗钱相关的规章制度;
(2)制定全辖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计划;
(3)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4)听取反洗钱办公室的反洗钱工作汇报,组织各成员部门交流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经验;
(5)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6)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7)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省联社赋予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任务。
2、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拟定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并提交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2)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反洗钱工作;
(4)组织协调、解决、报告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疑难问题提议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决策或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例会;
(5)汇总、分析辖内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情况报告表,并按规定报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6)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各基层信用社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各信用社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其中主任(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办会计或反洗钱专管员为各社反洗钱具体负责人。
(一)反洗钱工作小组承担的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本社(部)反洗钱工作,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2、指导本社反洗钱专管员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配合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反洗钱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
(二)反洗钱工作小组成员为各营业网点相关人员,具体应承担下列职责:
1、组长由信用社主任(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主管会计、会计、出纳等相关人员组成。信用社主任(负责人)对本社反洗钱工作负总责,保障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2、主管会计应指导柜面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操作,负具体操作和上报责任;
3、其他会计出纳人员对每笔交易进行监控。为充分认识洗钱危害的影响,提高信用社反洗钱业务水平,增强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反洗钱考核办法:
一、把反洗钱工作做为一项常规性工作纳入经营管理考核内容。年度综合考核评比办法中增加对反洗钱工作的考核,考核各社是否能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反洗钱的和有关部门反洗钱工作的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将反洗钱工作开展与高管人员任职行为考核相结合把反洗钱
工作列入高管人员任职考核范围内,加强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监督管理,避免高管人员在经营管理中犯错误,尽可能防止洗钱行为在信用社发生或防止洗钱犯罪集团操控信用社。
三、实行反洗钱工作评价制度实行全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评价,每年年终定期通报各社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对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信用社给予适当奖励。
四、执行失职惩戒制对因不认真执行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造成损失和洗钱活动的发生,按“一法两规定”和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防止信用社涉嫌洗钱或被子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洗钱,维护信用社的声誉,确保各项反洗钱措施和办法落到实处,防范信用社发生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督促各社认真执行“一法两规定”和联社制定的各项反洗钱规章制度。
一、检查要求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按照“严要求、高标准,不走过场、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序地抓好内部检查工作。根据有关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检查人员要根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对象就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
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
跟踪检查。
二、检查方式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应对辖内各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具体可采取现场与非现场检查、专项与全面检查、自查与抽查等检查方式。现场检查必须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相关人员对被检查对象开展反洗钱工作情况执行实地检查;非现场检查主要各信用社上报的反洗钱材料及所掌握的情况,进行非现场的技术分析和作出判断;专项检查是针对反洗钱阶段工作的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就反洗钱专题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指根据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对各信用社开展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自查是各信用社在领导小组统一布置下,就本社反洗钱工作开展自查自纠,篇三:
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加强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有效预防洗钱活动,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易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
称反洗钱工作,覆盖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被利用为洗钱途径的所有业务环节。反洗钱工作要具体落实到相关业务、部门和岗位,确保不存在管理空白或漏洞。第三条公司反洗钱工作职能部门和岗位的设
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公司合规负责人担任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总协调人,负责公司系统内反洗钱工作的外部沟通和内部协调工作。第五条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对合规负责人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规划反洗钱工作;
(二)落实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组织、安排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建设;
(四)配合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调查;
(五)定期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并提出建议;
(六)组织反洗钱培训;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公司总部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履行直接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反洗钱工作小组或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岗、定责、定人,并将小组或岗位人员的具体情况及时向合规管理部门汇报。第七条公司各分支机构应指
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对大额资金、可疑交易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记录、分析、核实和报告,并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查询与反馈工作。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公司相关部门(包括总部和分支机构层面,以下同)应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原则,为客户办理证券业务时,必须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行规及规章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对文件上的客户信息予以核对并以此进行登记,严禁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严禁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办理业务。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为客户办理证券业务时,应当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在获知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更新客户档案,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第十条公司相关部门在业务活动中需要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发现客户交易行为可疑或者对已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第四章大额资金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第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办理的单笔资金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资金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时,应按时报告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应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汇总公司上周可疑交易情况,并于同日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第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对当日发生的大额交易进行分析,发现交易的金额、频率、方式、流向、用途与客户身份、账户用途、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对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慎甄别,并记录和分析该可疑交易,报送合规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第十五条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在收到相关部门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后,应及时调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意见,确属可疑交易的,及时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第十六条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发现明显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应立即报告当地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第十七条公司相关部门对于同时符合大额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交易,应当分别报告。第十公司相关部门上报的大额资金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应当包括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资金的来源和去向等内容,可疑交易报告中还应包括交易可疑的理由和依据。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实用、便捷的大额资金交易、可疑交
易监测报告系统,实现交易监测系统、账户管理系统、支付系统资源的整合,提高对信息分析、甄别的能力和效率。第五章信息资料保管及员工培训第二十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或会员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20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20年。第二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方式按照国家有关会
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与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将反洗钱工作开展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信息非法告知或泄露给他人。第二十三条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系统内的反洗钱培训工作。反洗钱工作人员、一线业务人员应积极参加反洗钱工作培训,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掌握可疑交易的识别标准,并通过日常工作不断提高反洗钱的能力。第六章反洗钱工作的评估、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四条公司稽核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公司反洗钱工作的评估、监督和检查工作,定期检查反洗钱在各业务环节及流程中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控制制度的连续与有效,并就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机制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地检查、监督和评价,提出管理建议。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和相关工作规程的部门和人员,公司稽核部及合规管理部门可根据行为性质、损失大小和影响程度,提出处罚意见。第二十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应根据反洗钱工作实际需要和本制度要求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工作规程。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反洗钱管理内控制度
一、设立反洗钱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分公司的反洗钱工作;由陈先军任组长、郭朝晖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二、对个人投保或公司的理赔、退保单笔或当日累计支付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单位投保或公司对单位理赔、退保单笔或者当日累计支付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国际保险业务。
三、可疑交易是:
交易的金额、时间、频率、方式、流向、用途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一年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和保险金额;
(三)对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制度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账户收益的;
(四)投保人有意逃避对交易的监测与检查的; (五)退保时称丢失,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总额达到大额标准的;
(六)投保时拒绝告知真实身份或提供虚假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财务状况等文件的; (七)投保规模、交费方式、频率与投保人的身份、财务状况不符的; (八)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实际需要明显不符,经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九)保险合同持有人、签署人和投保人不一致且利益不相关的;(十)大额投保后立即退保或短期内退保且不能
合理解释的; (十一)明显超额支付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的; (十二)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十三)单位客户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的;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个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关系的;(十五)保险业务与洗钱高风险地区有联系的;(十六)投保人坚持要
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费及支付其他资金的;(十七)保险公司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的保险费及支付其他资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帐户且不能合理解释的;四、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规划、安排、监督、管理、报告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分公司负责人为分公司反洗钱工作的责任人。五、分公司客服、财务及各业务部门必须明确一名员工对反洗钱工作负责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监督、记录、分析、报告和追踪,对容易出现洗钱的险种及账户加强监控。
六、公司所有员工必须加强反洗钱意识,对于任何洗钱可疑迹象要求必须及时报告。七、分公司各下级机构在与个人客户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要求其出示投保人、篇四:
反洗钱内控制度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制度为了推动和加强我社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为推动和加强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通过内控管理和技术手段实施。第二章机构设臵和组织管理第三条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铁炉分理处设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理处主任主任洪达成担任,主办会计刘三喜担任副组长,成员有周军华、胡、王翱、檀文成。由主办会计刘三喜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第四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监督铁炉分理处辖内的反洗钱工作,传达上级部门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审定反洗钱工作制度,解决辖内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对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上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协调辖内的反洗钱工作。第五条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工作在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负责铁炉分理处的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配合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侦查。收集整理辖内反洗钱信息动态,指导分理处反洗钱工作的开展。第六条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信用社主任,成员有主办会计、记账人员、出纳人员,具体负责本分理处的反洗钱工作,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人、定岗、定责。第七条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的操作规程,负责对分理处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测和分析。负责对分理处需上报的《可疑
支付交易报备表》进行分析、调查,并对重大可疑交易及时上报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第三章操作规程第八条
逐级报告制度分理处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大额转账支付交易,发生当日由分理处记账员负责向主办会计报告;发生大额现金支付交易,发生当日由分理处出纳人员向主办会计报告。主办会计应对当日发生的大额支付交易进行分析,发现客户有可疑支付交易情况,对照可疑交易的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慎甄别,并记录和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于当日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备表》,次日采用书面报送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第九条监督制度事后监督在日常事后监督过程中,要重点监督大额交易的授权情况,并提出监督意见,限期查复。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对分理处内进行定期检查,查看是否及时登记大额交易登记簿、结算账户开销户登记簿是否记载完整;开立账户是否符合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可疑交易是否及时上报。第十条登记备案制度分理处发生的所有大额交易,必须在《大额交易登记簿》上逐笔登记并专夹保管。对填制的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台账由会计定期汇总,及时上报总行财会部。第四章会计内控制度第十一条反洗钱工作会计控制制度确定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以及办理业务的交易信息。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的身份并登记。分理处必须完整保留原始会计记录,开销户登记簿必须专人登记,专夹永久保管。第十二条反洗钱工作会计结算规定对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不准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不准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对个人客户开立结算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在开户凭证上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本分理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分理处临柜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进行核对,在开户凭证上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第十三条反洗钱工作会计档案的管理分理处对提取大额现金的客户,必须按要求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大额现金台账》,并按发生日期排列、编顺序号于次年初装订成册入库保管。分理处对账户资料的相关记录保管期限必须自销户之日起至5年以上。分理处对交易记录必须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其保管期限为自销户之日起5年以上。分理处对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管,不得有遗漏、涂改情况。第五章反洗钱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为客户开立账户应严格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不得为客户设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第十五条本分理处开展反洗钱工作应当严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第十六条由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铁炉分理处人员的培训工作,反洗钱工作人员、临柜人员应积极参加反洗钱工作培训,认识金融机构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掌握可疑支付交易的识别标准,并通过日常工作不断提高反洗钱的能力。第十七条临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和单位账户进行客户尽职调,熟悉大额和可疑交易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登记大额交易记录。篇五:反洗钱知识点汇集反洗钱知识点汇集
一、什么是反洗钱?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哪些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金融机构有哪些行为,将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情节严重的,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四、金融机构有哪些行为,将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如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如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有哪些处罚?(重点)情节严重,20-50万元处罚,董事、管理1-5万元处罚指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如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五、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六、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包括哪些内容?(重点)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七、哪些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可能出选择题)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八、金融机构哪些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可能出选择题)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