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8 13:15:01
文档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管理办法》所适用的效力范围,自2010年6月1日起,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以及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简称社保费)实行统一管理,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社保费的管理工作。社保费的计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07%。第四条招投标代理机构在签
推荐度:
导读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管理办法》所适用的效力范围,自2010年6月1日起,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以及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简称社保费)实行统一管理,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社保费的管理工作。社保费的计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07%。第四条招投标代理机构在签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根据《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办法》所适用的效力范围,自2010年6月1日起,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以及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简称社保费)实行统一管理,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社保费的管理工作。

社保费的计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07%。

第四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在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告知社保费收取的标准、程序、方式和地点等有关事宜,并填写《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费告知单》(附件1),分送给建设单位和招投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前,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保费。

对建设单位不缴纳社保费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社保费按如下方式进行缴纳:

(一)建设单位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和已开标的中标通知书或发包承包书,到市建管站办理缴纳社保费手续;

(二)市建管站按该项目的建设工程总造价(中标价或发包价)计算社保费的预收数额并收取社保费。收费地点: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号(沈阳建筑大厦东侧四楼);

(三)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保费后,市建管站为缴费单位开具市财政统一印制的社保费专用收款收据;

(四)社保费收取后按相关程序,存入市财政专户。

第七条  市建管站要认真执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缴费标准,建立健全严格的审核制度,填报《建设工程社会社障费办理通知单》(附件2)确保社保费足额收缴。

第  凡发生欠缴社保费的工程项目,市建管站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协议书》(简称《缴费协议书》附件3),确定分期缴纳的日期、金额和相关责任,并到公证机关办理协议公证书。

第九条  市建管站对已办理社保费缴纳手续的工程项目,应出据《建设工程社会社障费办理通知单》(简称《社保费办理通知单》附件4),由建设单位分送相关的管理机关,做为已办理完缴纳社保费的证明。

第十条  对一次性缴纳全部社保费的工程项目,市建管站在收到社保费后,即可为缴费单位出据《社保费办理通知单》;

对分期缴纳社保费的工程项目,市建管站在收到建设单位首次缴纳社保费和签订《缴费协议书》后,才可为缴费单位出据《社保费办理通知单》。

第十一条  市建管站根据收取社保费的日期、金额、建设单位名称、建筑施工企业类别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归类建账,以备查询。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缴费协议书》规定的期限缴纳社保费的,市建管站除按规定收取2‰滞纳金外,还将向其下达《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催缴通知单》(以下简称《催缴通知单》附件5),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催缴通知单10日内到市建管站缴纳社保费。对收到《催缴通知单》仍未缴纳社保费的建设单位,市建管站按照协议书中的规定,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到市建管站办理社保费结清手续,填报《竣工工程项目社保费结算单》(附件6)),补交或退领社保费。市建管站对已办理社保费结清手续的工程项目,应出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清通知单》(简称《社保费结清通知单》附件7)。

第十四条  对未结清社保费,未取得市建管站核发的《社保费结算通知单》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第十五条  对进入市财政专户的社保费,由市建管站具体负责,按相关审批程序,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拨付,每季度拨付一次。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省住建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到市造价站办理《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简称《规费计取标准》)。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1号(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北侧)。

已执行《规费计取标准》的外市建筑施工企业,也必须到市造价站办理相应的规费计取标准。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携带《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规费计取标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及在指定银行设立社保费专用账户账号等相关资料,到市建管站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填报《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登记表》(附件8),外埠建筑施工企业须携带入沈备案手续。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予拨付社保费。

第十  建筑施工企业社保费(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拨付计算公式和方式:

(一)季度拨付额=预收社保费总额×企业规费计取标准÷3.07×季度实际完成产值÷总产值

(二)季度拨付额不能超过限额,即:实际收费额×企业规费计取标准÷3.07。季度拨付额超过限额的部分作为结存,待实际收费额增加时再拨付。

第十九条  社保费按如下方法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

(一)社保费拨付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填报《季度施工产值完成情况明细表》( 简称《季度产值报表》,附件9),该表须经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三家共同确认,再由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汇总后,填报《季度施工产值完成情况汇总表》( 附件10),一起报市建管站,做为计算季度拨付社保费的凭据;

(二)市建管站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已收取社保费工程项目和《季度产值报表》,按照“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计算社保费拨付额,制作《建筑施工企业社保费季度拨付明细表》(简称:《季度拨付明细表》,附件11);

(三)市建管站将建筑施工企业《季度拨付明细表》进行汇总后,报市建委进行审批,送市财政局有关部门备案、拨款。

(四)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市建管站计算的社保费季度拨付额提供收款收据,由市建管站将社保费直接拨付到建筑施工企业在指定银行的设立的专用账户。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社保费单独建账并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市建管站应定期检查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账目和在指定银行设立社保费专用账户,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社保费的,要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予拨付社保费。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5日前,填报《月份建设工程开、竣工情况报表》(附件12),将本行政区域内,上月份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及开竣工等情况,报市建管站。

第二十三条  对市建管站等有关部门人员违反《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社保费缴纳手续、《中标通知书》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建筑施工许可证》的,由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费告知单

(建设单位):

    根据《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沈政办发﹝2010﹞66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手续前,应到沈阳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简称社保费),社保费的计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07%。收费地点: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号(沈阳建筑大厦东侧四楼)。

对建设单位不缴纳社保费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以上情况,特此通知。

招投标代理机构(盖章)

建设单位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编号: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办理审核单

市建管站                                                   年   月   日

招标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中标内容资金来源
中标工期
中标金额(元)
中标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
招标代理机构
应缴纳社保费计划缴纳社保费
缓缴原因
建管站意见
委领导意见
附件3:

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协议书

甲方:沈阳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住所: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号,法定代表人:袁兴安

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

乙方投资建设的**工程,根据沈阳市沈政办发﹝2010﹞66号文件规定,应向甲方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元,由于乙方资金紧张,无法一次性缴纳全部社保费,经双方认真协商,对于乙方所欠的社保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愿意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应在*年*月*日之前缴纳社保费**元。

    第二条  乙方所欠社保费**元,按如下规定期限分*次向甲方缴纳:

            *年*月*日以前,缴纳社保费**元。

*年*月*日以前,缴纳社保费**元。

乙方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和金额,主动向甲方缴纳社保费。乙方逾期缴纳,甲方将按应缴纳社保费的金额每日加收0.2‰的滞纳金。

第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同意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并赋予本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乙方如未能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缴费义务,甲方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乙方自愿接受人民的强制执行。

第四条  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缴费义务,双方约定核实方式是:公证处信函核实,信函以邮寄送达乙方。乙方的通信地址:  ,收件人:  ,邮编:  。如乙方地址变更,应及时告知甲方和公证处,否则视为已送达、已核实,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至全部款项缴纳完毕后失效。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机关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  系  人(签章):                            联  系  人(签章):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4: 

编号: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办理通知单

招标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
工程名称
中标内容资金来源
中标工期
建设地点
中标金额(元)
中标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
招标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

该工程项目已办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纳手续。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单一式四份,分别用于办理《中标通知书》《发包承包书》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备案。

附件5:

编号: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催缴通知单

建设单位:

根据沈阳市沈政办发﹝2010﹞66号文件规定,我站与你单位就                       工程项目,签订了《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协议书》。现将欠费情况通知如下:

1、      年   月   日前应缴社保费          元。

2、至接到本通知书之日止应缴滞纳金          元。

请在接到此通知后十日内到沈阳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缴纳,我站将按照协议书中的规定,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建设单位收件人(签字):           通 知 人:

                                  联系电话:22514571

联系电话:             交费地址:和平区总站路115号(沈阳建筑大厦东侧四楼)

沈阳市建筑企业管理站

                                      年   月   日

附件6:

竣工工程项目社保费结算单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施工企业
工程项目结构类型
建筑面积(原建)

建筑面积(实建)

建设地点
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建设工程总造价(中标价)应缴纳社保费
建设工程总造价(实际完成)应缴纳社保费
逾期       天,每天加收0.2%的滞纳金

预缴社保费应补社保费应退社保费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企业(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经办人:                                         经办人:

附件7:

编号: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通知单

建设单位(招标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
工程名称
中标内容资金来源
竣工日期

建设地点
建设工程总造价(元)
施工企业(中标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
招标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

该工程项目已办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手续。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单一式二份,用于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备案。

附件8:

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登记表

建筑施工企业全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类型
住所
资质证书编号发证机关
主项资质类别等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社保费专用账户账号
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年度规费计取标准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附件9:

( )季度施工产值完成情况明细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筑面积(㎡)

工程总造价

(万元)

本季度完成

施工产值

(万元)

累计完成

施工产值

(万元)

备注
合计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负责人

(签字)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意见

(盖章)

负责人

(签字)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意见

(盖章)

负责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①、建筑施工企业在每季后第一个月有10日之内将本表报送市建筑企业管理站。

②、本表仅限于建筑施工企业用于申请社保费拨付使用,不作为其它凭据。

③、本表以中标建筑施工企业为准,企业分公司和分包不能申报。

报送地点: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号(沈阳建筑大厦东侧四楼)

附件10:

( )季度施工产值完成情况汇总表

施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建设单位工程名称总造价本季完成累计完成
负责人:                                                          填表人:

附件11:

建筑施工企业社保费季度拨付明细表

序号工程名称总产值季度完成产值应收总额企业计取标准预收计取标准总拨付额拨付率本季度拨付额限额实际拨付额结存
附件12:

( )月份建设工程开、竣工情况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建设单位工程

名称

总造价建筑面积新开工程办理情况是否办理缴纳手续竣工工程情况是否办理结清手续
中标备案质量委托施工许可竣工日期备案日期
注:①、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5日前将本表报送市建筑企业管理站。

②、本表必须据实填报,做到不虚报、不漏报。

③、本报表的时点为前一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报送地点: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号(沈阳建筑大厦东侧四楼)

文档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管理办法》所适用的效力范围,自2010年6月1日起,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以及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简称社保费)实行统一管理,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社保费的管理工作。社保费的计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07%。第四条招投标代理机构在签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