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我们要充分发挥公司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及时掌握和处理员工举报、调查处理事故瞒报、事故安全隐患等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从而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特制定本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及隐患举报管理工作。
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隐患或事故的举报;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举报以及受害者的投诉不适用本制度的奖励范围。
3.0职责及权限
3.1各部门应如实上报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工作。事故及隐患举报的报告应当上报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0要求
4.1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
4.1.1违反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关闭等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
4.1.2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三违”现象突出的;
4.1.3进行动火、有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悬挂、挖掘等危险作业,未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或者未进行作业审批的;
4.1.4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4.1.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者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4.1.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履行“三同时”有关规定的;
4.1.7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使用的;
4.1.8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考核合格的,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或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4.1.9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4.1.10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4.1.11消防设施不能满足要求的,具体如下:
(1)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5)严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6)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7)严重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4.1.12特种设备管理
(1)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 种设备的。
(2)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3)使用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 格特种设备的。
(4)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5)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 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6)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 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7)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8)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4.1.13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
4.2举报方式
4.2.1报告和举报事故隐患可采用书信、电话、口头和委托他人转告等方式,报告人或举报人应对事故隐患进行确切的描述,提供线索或者必要的证据,安全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4.2.2本公司经营范围内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任何个人均有权举报。
4.2.3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公司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表彰。
4.3举报奖励标准
4.3.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元至100元。
4.3.2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300元。
4.3.3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元至500元。
4.3.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由公司综合办具体负责实施。实行一事一评、一事一奖励,奖励资金由公司列支。
4.3公司安全生产综合办要对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做好记录,并立即上报领导,在规定时间内对事故隐患进行核实,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整改,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报告人或举报人答复。
4.4奖励兑现
4.4.1对同一事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个人举报的,对举报时间较早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举报人就相同事项分别向不同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奖金由实名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4.5举报人的保护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举报受理、核查等事项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对泄露举报者相关信息的,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实行回避制度,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受举报部门不得以非正当理由难、处理举报人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对举报人工作异动,受举报部门须报请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属工作非常规异动的,公司主管部门应予以制止。
4.6举报处理要求
4.6.1举报人对同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不得同时向多级部门重复举报,重复举报不再受理。
4.6.2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形成举报事项核查报告,根据核查的具体情况确定举报奖励数额,报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总经理,提请总经理牵头组织核查。
5.0其他
5.1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5.2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发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6.0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88号)
——原生产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