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工程篇)
SDJ 69—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基建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实行日期:1988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的通知
(87)水电基字第50号
为了提高工程质量和适应电力建设火电建筑工程施工的需要,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1963年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土木建筑篇)》(DJG108—63)进行了修订,经广泛征求意见,于1987年5月在部组织的审查会上通过,定名为《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SDJ69—87),现予颁发,自1988年1月起执行,原规范同时作废。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我部基本建设司。
1987年9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单机容量为5~60万kW火力发电厂或热电厂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5万kW以下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1.0.2条 本规范是在总结国内火力发电厂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火力发电厂建设特点,并以主要工程为对象制定的。
第1.0.3条 本规范中未规定的内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现行部颁标准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1.0.4条 应用新材料、新结构和新的施工技术时,应具有鉴定证明并通过现场试验后,方可使用。
第1.0.5条 在扩建工程中,应取得原建(构)筑物的资料,采取可靠措施,妥善处理新老建(构)筑物的连接,确保原有建(构)筑物的安全。
第1.0.6条 若在建筑结构上设置设计未考虑的荷载(如起吊重物、拉设拦风绳、堆放设备等),则应进行核算,并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二章 主厂房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 本章适用于火力发电厂主厂房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包括外包钢混凝土及墙板围护结构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2.1.2条 在施工前必须结合现场具体情况编制“主厂房施工组织专业设计”,经批准后方得施工。编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确定施工流向、施工顺序、选择施工方法时,应注意满足电厂设备安装顺序的基本要求及投入运行的需要。
二、在选择与布置起吊运输机具、电梯升降设施、临时管线、交通道路及施工组合场地时,应使施工布局合理,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并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施工机械的效能。
第2.1.3条 主厂房工程的测量定位、放线及沉降观测,应遵守本篇第九章的有关规定。
第2.1.4条 构件的制作和堆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并采取必要的排水措施,以保证构件不因地基下沉而变形。
第2.1.5条 使用组合钢模板时,对新钢模板必须进行进场查验,对旧钢模板应进行维护和修整,符合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2.1.6条 构件的冬期和雨季施工,应遵守有关专门规定。
第2.1.7条 外包钢构件宜在配有外包钢专用设备的预制厂集中生产。
第2.1. 钢材的级别、钢号和规格,应按设计要求采用,需要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第二节 构 件 制 作
(Ⅰ)钢筋混凝土构件制作
第2.2.1条 构件的生产方式,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扩大中、小型构件的工厂化集中生产的比重。
二、根据结构安装顺序,组织配套生产和流水作业,并在满足结构安装需要的条件下,组织好连续均衡生产。
三、构件制作及堆放布置,应充分考虑利用厂内铁路专用线,并直接将构件运至吊车起吊半径范围内的可能性。
四、对于分段吊装的构件,如除氧、煤仓间框架等,为了保证安装接头的准确,应尽量采取整体预制的措施。
第2.2.2条 大型构件的底模,应用水准仪抄平,严格控制其纵横向的水平,误差应控制在5mm以内。大型框架整体预制时,应采用经纬仪测定底模纵、横向定位线并使之闭合,各层框架梁的位置均应用对角线校对,同时确保侧模和底模相互垂直。
第2.2.3条 构件采用多层平卧叠合制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叠合层数,应根据构件及其模板支承系统的强度、刚度及场地地基情况等确定。框架、柱及桁架一般不宜超过三层,梁不宜超过四层。
二、构件底模采用分节脱模时,其支点间距及支承面积须经过计算确定,防止构件产生不均匀下沉和裂缝。
三、各构件底模的架设和拆除,均应保证下层构件不因上层荷重而影响其强度和产生变形。一般其下层构件混凝土的强度,须达到5MPa(50kgf/cm2)后,方可浇筑上层构件混凝土。
四、构件吊点位置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如需变动吊点位置或设计无规定时,应对构件进行强度、裂缝及对中(吊点与构件重心吻合)验算,并合理确定吊点位置。
第2.2.4条 框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2.4的规定。
表2.2.4 框架横板安装的允许偏差
| 项 次 | 项 目 | 允 许 偏 差 (mm) | ||
| 1 | 截 面 尺 寸 | 总长 | -10 | |
| 宽 | -8 | |||
| 高 | +2 -5 | |||
| 2 | 侧 向 弯 曲 | 柱 | l1/1000且≤15 | |
| 梁 | l1/1000且≤10 | |||
| 3 | 对 角 线 差 | l2≤20m | 10 | |
| l2>20m | 15 | |||
| 4 | 预 埋 件 | 钢板中心线位移 | a≤200mm | 5 |
| a>200mm | 10 | |||
| 螺栓中心线位移 | 2 | |||
| 螺栓外露长度 | +10 | |||
| 5 | 支 承 面 标 高 | 梁 顶 | ±5 | |
| 牛 腿 顶 | -10 | |||
| 6 | 跨 距 | 一榀框架柱中心线相对距离 | ±5 | |
| 7 | 表面平整度 | 3 | ||
| 8 | 插入式接头 | 阴模断面尺寸 | +5 | |
| 阴模及承口模板安装尺寸 | ±5 | |||
2. l2为构件对角线长度;
3. a为预埋件短边长度。
第2.2.5条 钢筋的加工及组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筋的加工,应在仔细核对设计图纸后进行。桁架式结构应放足尺大样,并经核对后方可加工。
二、构件接头处的预留钢筋,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其位置、数量和预留长度的准确。留出钢筋的端头应切割整齐,不得有裂纹及锈蚀。
三、钢筋代换时,除按照强度换算外,并应满足构造及锚固要求,对两段构件接头处的钢筋,尚应保持根数一致。
四、不得在20MnSi及以上级别的钢筋上电弧点焊,如需点焊要采取措施,并通过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禁止在20MnSi及以上级别的钢筋上引弧。
第2.2.6条 预埋件的加工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埋件的锚筋数量、长度和焊接应符合设计要求。钢板埋件的四周应除去毛刺,并加工成光边。
二、埋设在构件上表面的钢板埋件,短边大于300mm时宜开设排气孔,以使钢板下混凝土浇灌密实。
三、埋件锚筋的焊接,宜采用埋弧压力焊。成批生产前应对焊件先作试验以确定工艺参数。焊接时每个焊工必须试焊三个接头,外观及强度检查合格后才可施焊。焊好后应进行校正,其表面平整度应小于埋件长边长度的1/200且不大于5mm。对成品应分批进行外观及强度检验。
四、制作完成的埋件应标明设计编号并分类堆放。螺栓埋件的外露螺栓丝扣部分,应涂油加套保护。
五、埋件应位置正确并安置牢固。只能固定在钢筋上的铁件可以用电焊连接,但电焊时应根据钢筋级别、直径分别采取相应措施。
第2.2.7条 泵送混凝土采用管道输送混凝土时,不得将管道搁支在构件的模板上。
第2.2. 湿接接头和干接接头的构件当采取整体预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构件的底模及侧模,在接头处不可断开。
二、湿接接头构件的钢筋应尽可能整根通长放置,但必须考虑好在接头处切断的方便。接头处,紧邻的连接钢板应平整密合,并在其上、左、右三面施以定位点焊。
三、干接接头的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应将接头部分的相邻铁件加以定位点焊。当接头部分为螺栓结合时,应将螺栓预装。
四、整体预制的混凝土构件,宜连续浇筑完毕。若分段进行时,已浇筑的混凝土必须达到1.2MPa(12kgf/cm2)后,方可进行下一分段混凝土的浇筑,每段构件中不应留施工缝。
五、为了便于整体预制构件的安装找正,必须在构件上整体放线(划出中心线、标高线及接头密合标志),并经查验合格后,方可切断接头处的钢筋。
第2.2.9条 湿接接头的构件当采用分段预制时,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接头处钢筋相对位置的正确,一般可采用刚性定位模具及加焊定位钢筋予以固定。柱端与基础连接的部位也应同样处理。
第2.2.10条 干接接头的构件当采用分段预制时,对接头部分的铁件应采取措施,确保铁件不致因浇筑混凝土而移位。
第2.2.11条 插入式接头的构件制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柱、框架宜整根(榀)通长制作,一次立模、放线。构件拆模后一次性标注中心线和标高线。
二、插口的内模宜采用定型工具式“阴模”。
三、插口混凝土浇筑时,先浇下壁部,其厚度误差控制在0~-10mm范围内,然后插入阴模。阴模安装尺寸误差不大于±5mm。阴模安装后,应采取措施,以防在浇两侧混凝土时“阴模”上浮。
四、插口处混凝土必须连续浇筑,振捣时宜浅插轻振。
五、插口压浆孔必须埋在接口底部,并采取措施防止其被混凝土堵塞。
第2.2.12条 齿槽式梁柱接头构件的制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齿模(三角条)的位置和尺寸应严格符合设计要求。
二、齿模的埋条在吊装前应及时取出。
第2.2.13条 外包钢构件的侧模与底模必须和外包型钢紧密靠严,以保证构件的表面质量。
第2.2.14条 外包钢构件混凝土宜选用低流动度混凝土(为便于施工可掺用减水剂)。为保证顶面角钢内侧混凝土的密实,必须进行二次振捣。混凝土表面在收浆前应增加抹压一次并及时养护。
第2.2.15条 为了检查构件的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的需要,尚应制作同条件养护的试块,试块的组数可按实际需要确定。
第2.2.16条 大型构件如框架、炉架、柱、行车梁、煤斗大梁等应逐件验收,小型构件可逐批验收。相同型号构件以同班生产的为一批。
第2.2.17条 验收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构件外观如有缺陷及损伤时,应按《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第4.7.1条进行修整后,方能进行验收。
二、框架构件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2.17的规定,其他构件应符合《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定》(GBJ204—83)表5.1.6的有关规定。
表2.2.17 框架构件的允许偏差
| 项 次 | 项 目 | 允 许 偏 差 (mm) | ||
| 1 | 截 面 尺 寸 | 总长 | ±10 | |
| 宽 | +5 -8 | |||
| 高 | +8 -5 | |||
| 2 | 侧 向 弯 曲 | 柱 | l1/750且≤20 | |
| 梁 | l1/750且≤15 | |||
| 3 | 对 角 线 差 | l2≤20m | 15 | |
| l2>20m | 20 | |||
| 4 | 预 埋 件 | 钢板中心线位移 | a≤200mm | 10 |
| a>200mm | 20 | |||
| 螺栓中心线位移 | 5 | |||
| 螺栓外露长度 | +10 -5 | |||
| 5 | 支 承 面 标 高 | 梁 顶 | +5 -10 | |
| 牛 腿 顶 | +5 -10 | |||
| 6 | 跨 距 | 一榀框架柱中心线相对距离 | ±5 | |
| 7 | 保护层厚度 | +10 -5 | ||
| 8 | 表面平整度 | 8 | ||
| 9 | 密合式接头 | 分段隔板倾斜度(两个方向) | 1/100(长、宽) | |
2. l2为构件对角线长度;
3. a为预埋件短边长度。
三、每件构件均应标明编号、方向、制作日期及验收合格的印记。
(Ⅱ)外包钢骨架制作
第2.2.1 外包钢混凝土的角钢、槽钢和箍筋均应调直矫正。矫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2.18的规定。
第2.2.19条 外包角钢需接长当设计无规定时,宜用斜焊缝对接。角钢切割下料拼接后,应将与模板相接触的端头和焊缝,以及角钢内侧影响箍筋施焊的拼接焊缝,用手提砂轮打磨平整。
表2.2.18 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
| 项 次 | 项 目 | 允 许 偏 差 (mm) |
| 1 | 挠 曲 | 长度的1/1000且不大于5 |
| 2 | 角钢肢或槽钢肢的不垂直度 | 肢宽的1/100 |
第2.2.20条 外包钢结构宜采用球状端头的钢箍,并在专用焊机上点焊成型。当现场无专用点焊设备须改用其他焊接方式时,应与设计部门商定。
第2.2.21条 手工焊骨架时,为避免焊接时高温引起变形,应采用分段跳焊。组焊好的骨架要适当加固,防止在运输入模前变形。
第2.2.22条 外包钢骨架成型后的实际尺寸与设计尺寸的偏差,应符合表2.2.22的规定。
表2.2.22 外包钢骨架的允许偏差
| 项 次 | 项 目 | 允 许 偏 差 (mm) | 项 次 | 项 目 | 允 许 偏 差 (mm) | |
| 1 | 骨 架 总 长 | -10 | 4 | 侧 向 弯 曲 | l/1000且不大于5 | |
| 2 | 横 截 面 尺 寸 | 宽 | -8 | 5 | 钢 箍 间 距 | 10 |
| 高 | +2 -5 | 6 | 焊 缝 长 度 | 0.5d | ||
| 3 | 横截面对角线差 | 5 | 7 | 焊 缝 高 度 | 0.05d | |
2. d为钢筋直径。
(Ⅲ)墙板围护结构制作
第2.2.23条 同一工程的墙板,尽可能使用同一品种的水泥,所使用的隔离剂要求不影响墙板板面色泽的一致。
第2.2.24条 轻骨料混凝土墙板在成批预制前,宜通过试拌确定搅拌和振捣等工艺参数。混凝土试拌合格且标号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正式生产。
轻骨料混凝土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进行搅拌,并宜掺附加剂以改善混凝土的性能。
第2.2.25条 填充式复合墙板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混凝土与其内部填充的保温材料隔离。
第2.2.26条 抽芯式空心墙板如采用气囊工艺,应控制充气量及防止气囊上浮的措施。如采用钢管等抽芯工艺,必须保证管子的圆度和光洁度。
第2.2.27条 制作墙板宜采用专用钢模(或胎模),并采用精密加工的侧模和可靠的侧面支模工艺,以保证墙板接缝面的尺寸正确、平整和严密。
第2.2.2 卧式生产的墙板,在混凝土表面收水后应再次压平和抹光(需外粉刷的除外),然后进行养护。
第2.2.29条 墙板制作时,应采取措施使墙板上的防水接缝、预留孔洞和埋件等保持正确位置。
第2.2.30条 墙板构件制作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2.30的规定。
表2.2.30 墙板构件尺寸的允许偏差
| 项 次 | 项 目 | 允 许 偏 差 (mm) |
| 1 | 长 度 | +5 -10 |
| 2 | 宽 度 | -8 |
| 3 | 厚 度 | +5 -3 |
| 4 | 肋 宽 | +4 -2 |
| 5 | 肋 高 | +5 -3 |
| 6 | 面 板 厚 度 | +4 -2 |
| 7 | 侧 向 弯 曲 | 长度的1/1000且≯10且<1/2板缝宽 |
| 8 | 对 角 线 差 | 10 |
| 9 | 表面平整度 | 5 |
| 10 | 预埋件中心线位移 | 10 |
| 11 | 预留孔中心线位移 | 5 |
| 12 | 预应力钢筋中心位移 | 5 |
| 13 | 埋设件与混凝土表面平整度 | 3 |
第三节 构件的运输和堆放
第2.3.1条 构件的运输和堆放除应符合《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第5.2.1条和第5.2.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拖车运输构件时,应使构件的搁置点有自由转动的可能。
二、大型钢筋混凝土墙板运输时,应配备专用托架采用侧靠立放的方法。墙板堆放时也应侧靠立放,并宜用支架固定。两个搁置点处宜设木垫块,板与板之间的上口必须用等厚的垫木隔开。
三、肋形板平卧叠放时,板与板之间在吊点处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m等厚的垫木,上下垫木应对齐并垫实。
四、构件堆放搁支用的垫木应采用方木,不得用圆木或其他扭曲、腐烂、松软的木料。
五、构件宜按不同类型分别堆放,在施工现场应按吊装顺序进行堆放,其标志要明显。
第2.3.2条 构件安装必须具有经过批准的安装方案和施工措施。
第2.3.3条 构件的柱接头和梁柱接头部位的二次灌浆面,在安装前必须凿毛。
第2.3.4条 安装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如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标号的70%。
第2.3.5条 用钢丝绳绑缚构件进行起吊时,应在绑缚处放设衬垫,重型构件应使用特制的钢护角器。
第2.3.6条 为使装配式结构在安装过程中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使其接头强度满足要求,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结构安装宜采用分层吊装法或阶梯形吊装法,一般不宜采用逐跨垂直到顶吊装法。
二、结构安装过程应按需要设临时支撑或缆绳。该临时支撑或缆绳的直径和数量、安设位置和支设方式等,应按结构在吊装施工阶段的风载大小、吊装层高度① ①吊装层高度:指已吊装未进行接头灌浆的楼层和正进行吊装楼层的两个楼层高度的和,即验算吊装稳定时柱的基本计算长度。和吊装方法等进行综合分析,并通过计算,在施工方案中予以确定。
纵向框架梁与柱的连接设计为铰接,结构设有柱间支撑或刚性跨时,应在每层结构吊装找正并及时安设了柱间支撑后,才能拆除临时支撑或缆绳。
纵向框架梁与柱的连接设计为刚接时,必须在该层的柱接头和柱梁接头焊接、灌浆后,待灌浆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才能拆除临时支撑或缆绳。
三、框架结构的柱接头和柱梁接头的灌浆工作必须紧跟吊装进度。可以隔层灌浆,即吊装第三层时,必须完成第一层的灌浆工作。吊装层高度一般宜控制不大于16m;当有计算依据能满足稳定和强度要求时,可适当予以放宽。
四、汽机房、锅炉房等单柱排架的柱接头和柱梁接头,应紧跟吊装进度逐层完成接头灌浆工作。当柱分段较长,可以纵向隔层灌浆;即吊装第三层纵向梁时,应完成第一层纵向梁和柱的接头灌浆工作。
五、当接头灌浆未达到设计强度而又必须在该层内进行重型设备安装时,应在吊装施工方案中予以论证,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六、屋架安装应从相邻两榀屋架间能形成稳定的空间结构部位开始,屋面板安装应在屋架的水平及垂直支撑安设后进行。
七、墙板安装应在厂房结构按设计形成纵、横向的稳定结构体系后进行。
八、当结构布置、吊装工况不能符合上述吊装过程中的稳定和接头强度的要求,或施工吊装阶段可能遇有大风、震情等特殊情况时,应按实际情况进行吊装稳定和接头强度的验算,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2.3.7条 外包钢构件安装前应按设计将钢牛腿、钢挑梁等外接件焊在构件上。为防止混凝土在高温下受到损伤,可采用间断流水焊接或分层流水焊接方法。
第2.3. 柱子的找正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柱子的找正必须在柱轴线的两个垂直方向同时进行。柱截面较大时应校核第三面的偏差。框架要在三个方向,三个面上同时进行。
二、多节柱吊装时,每节柱顶的找正定位,必须以柱基中心线为准。
三、柱(包括外包钢)找正后应将接触面间隙用钢板塞紧垫平。
四、纵、横向就位后,仍应对柱中心线偏差进行复查,只有在纵、横向梁找正焊接后,柱的偏差记录方可作为验收依据。
第2.3.9条 柱子在完成找正定位进行摘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湿接接头的柱子须待四角主筋焊接完成后方能摘钩。
二、干接接头的柱子须待四面连结钢板焊接完成后方能摘钩。
三、外包钢柱子的接头须待每角至少有一块连结板焊接完成后方能摘钩。
第2.3.10条 插入式接头构件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插入式接头结构宜采用分层吊装法。如设计无规定时,须待接缝砂浆强度达到设计标号的70%以后,再进行上层框架或单柱的安装。
二、构件就位时,应在杯口上边缘设楔形垫铁以支承上柱重量,并调整上柱的标高和找正。
第2.3.11条 钢筋混凝土煤斗的安装及找正,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各分层的煤斗壁板上,应预先放出拼装找正用的定位线。
二、煤斗起吊,可根据其形状及大小组成单片形、折面形或框形。
三、吊点的选择应使斗壁在吊装过程中保持稳定。构件的倾角应便于就位。
四、安装过程中应测定斗壁垂直或倾斜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煤斗口的中心及标高是否正确。各分层的煤斗壁板间应接触严密后,才能进行焊接固定。
第2.3.12条 钢筋混凝土梁就位时,除中心线吻合外,尚应使两端间隙保持一致,并应在支座处垫实,进行适当的定位焊接后才可摘钩。
第2.3.13条 各层板就位应按照放线的位置搁置,尚应将支承处垫实并及时进行焊接。
第2.3.14条 墙板安装前,应检查预埋件尺寸、位置,以及墙板安装部位柱子的倾斜或纵向梁外侧的翘曲情况。如超过允许偏差应在安装前处理完毕。尚应在柱或梁上标出每块墙板的安装位置。
第2.3.15条 吊装墙板时,板缝应力求横平竖直,门窗孔洞位置准确。板缝的间隙应根据实际尺寸调整均匀。
第2.3.16条 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16的规定。
表2.3.16 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
|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 | |||
| 1 | 杯形基础 | 中心线对轴线位移 | 10 | ||
| 杯口标高 | -10 | ||||
| 2 | 基础柱头 | 中心线对轴线位移 | 5 | ||
| 顶面标高 | -10 | ||||
| 3 | 柱及框架柱 | 中心线在底截面中对定位轴线位移 | 5 | ||
| 上下柱接口中心线位移 | 3 | ||||
| 垂 直 度 | H≤10m | 5 | |||
| H>10m | H/1000且≯15 | ||||
| 多节柱全高 | H≤30m | H/1000且≯20 | |||
| H>30m | H/1000且≯25 | ||||
| 4 | 梁及吊车梁 | 中心线对定位轴线位移 | 5 | ||
| 上表面标高 | -5 | ||||
| 5 | 墙板 | 标高 | ±5 | ||
| 左右位移 | 5 | ||||
| 垂直度 | 3 | ||||
第四节 构件接头及板缝施工
第2.4.1条 构件接头的焊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外包钢结构)焊接的焊工,除应呈验有效期内的焊工合格证外,并应对参与焊接各种型式的接头和工位分别做三根拉力试件检验,合格后始可正式施焊。
二、焊工所焊接头应有详细记录。
三、框架柱及截面较大柱的接头焊接时,须选择合理的焊接顺序,应有两人同时对称施焊,以减少结构的变形。
四、钢筋焊接接头应在清渣后逐根进行外观检查,外观不合格的接头应通过检验、分析并经修整或补强后提交二次验收,必要时可割取3个接头进行拉力试验。
钢筋焊接接头的强度检验,在每一楼层中以300个同类型接头(同钢筋级别、同接头型式、同焊接位置)为一批,不足300个时仍作为一批,制作模拟试件3件,进行拉力试验。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复验应从成品中切取3个试件,进行拉力试验。
第2.4.2条 构件接头混凝土的灌筑工作,应在其接头焊接完成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准进行。
第2.4.3条 接头混凝土灌筑(包括齿槽式接头),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头灌筑混凝土,应符合《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中第4.4.1规定。
二、对柱子接头上端出现的缝隙,宜用压力灌浆灌注密实(包括密合式接头和外包钢柱接头)。
三、接头灌筑的混凝土标号,如设计无规定时,取不低于构件混凝土的标号。
四、尽量采用高标号水泥以减少水泥用量,有条件时宜采用无收缩水泥,不应采用收缩性大的水泥。
五、混凝土灌筑后,应进行二次捣实,其间隔时间应根据气温及水泥凝结时间决定,并及时进行认真养护。
六、接头混凝土的灌筑高度,应超过接头上口顶面5~10cm,待混凝土达到10MPa(100kgf/cm2)强度后,将多余部分凿去,并及时进行抹面和继续养护。
七、接头混凝土试块应在浇筑地点制作,每工作班同标号混凝土不少于一组。
第2.4.4条 插入式接头灌筑砂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宜用压力灌浆,压力保持在0.2~0.5MPa(2~5kgf/cm2)。
二、宜采用无收缩水泥或高标号普通水泥掺加微膨胀材料。
三、砂浆标号如设计无规定时,应取比原柱混凝土标号大100号。
四、接头砂浆试块应在浇筑地点制作,每工作班同标号砂浆不少于一组。
第2.4.5条 齿槽式接头处混凝土应达到100%设计强度后,方可拆除安装用的临时支托。
第2.4.6条 墙板板缝施工前,应对墙板四边和滴水线等进行检查和清理,损坏处应进行修补。
第2.4.7条 采用防水材料的板缝,基层必须坚硬密实。如有疏松应予清除,基层表面不能有油污及灰尘,并必须干燥。板缝外口采用油膏嵌缝或防水砂浆嵌缝时,应在板缝两边贴临时防污条,施工完毕撕去。调制防水砂浆可掺入适量纤维性材料。
第五节 工 程 验 收
第2.5.1条 应对下列工程项目进行中间检查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记录:
一、钢筋及外包钢骨架的加工、焊接及安装。
二、预埋件的加工、焊接及安装。
三、构件的接头施工。
第2.5.2条 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设计变更及原材料代用证件。
二、原材料出厂质量合格证件及现场试验报告。
三、钢筋及型钢的焊接试验报告。
四、混凝土试块的试验报告(包括灌浆混凝土试块的强度试验报告)。
五、混凝土工程施工日志。
六、装配式构件的制作及安装验收记录(包括吊装记录、焊接记录)。
七、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八、工程重大问题的技术资料及处理文件。
第三章 主厂房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3.1.1条 本章适用于主厂房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钢筋混凝土基础、钢管混凝土结构及框架滑模)的施工及验收。
第3.1.2条 必须按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编制主厂房现浇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组织专业设计,并经批准后方准施工。编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择与布置起吊运输机具、临时管线、电源、交通道路及施工组合场地时,应使施工布局合理、经济、安全,并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施工机械的效能。
二、确定施工顺序、选择施工方法时,应符合电厂设备安装顺序及投入运行的需要。
三、应尽量扩大地面作业,采用组合模板、组合骨架、吊装就位、桁排架支模及可调节的支承架等先进施工方法。
四、选用现浇施工的垂直运输和提升机械,应考虑同时可适用于屋面施工的可能。
五、布设现浇施工的脚手和施工通道,要力求不(或少)影响厂房内及其附近施工面的开展。
六、要妥善解决现浇结构施工在空模阶段的稳定和偏移,要对保证轴线和断面尺寸的正确采取有效措施。
第3.1.3条 现浇钢管混凝土、框排架滑模施工等新结构、新工艺,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措施及操作规程。
第3.1.4条 框架结构宜采用分层、分段平行流水作业法施工,并应符合结构设计的要求。
第二节 钢筋混凝土结构
(Ⅰ)模 板 工 程
第3.2.1条 模板及其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组合钢模板体系,做好配模设计,扩大其使用率。
二、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保证结构外形尺寸所规定的精度和结构在空间位置上的正确性。
三、构造简单,装拆方便,并符合钢筋绑扎、安装及混凝土的浇筑、养护等工艺要求。模板接缝应严密,不得漏浆。
第3.2.2条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设计应符合《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第二章第二节及《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J214—82)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3.2.3条 组合钢模板及其附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并符合《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J214—82)中规定的质量标准。钢模板及支架应妥善保管维修,严重锈蚀、变形及有裂缝的钢模板不得使用。
第3.2.4条 少量异形结构可采用木模板,板面应刨光。
第3.2.5条 木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5的规定。
表3.2.5 木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
| 项次 | 项 目 | 允许偏差 (mm) |
| 1 | 拼合板相邻两板表面高低差 (1)刨光模板 (2)不刨光模板 | 1 3 |
| 2 | 拼合板的长度、宽度与设计尺寸的偏差 (1)长度、宽度在1m以内 (2)长度、宽度大于1m (3)沿对角线 | 3 4 5 |
| 3 | 拼合板中间缝宽度 | 1 |
| 4 | 平板模板表面的最大局部不平(用2m直尺检查) (1)刨光模板 (2)不刨光模板 | 3 5 |
第3.2.6条 模板表面均应涂刷隔离剂。选用的隔离剂不得影响结构外露表面的美观。
第3.2.7条 安装基础模板时,应符合下例规定:
一、侧模与斜撑的夹角不小于45°,斜撑必须牢固。支承土为湿陷性黄土时,必须有防水措施;对冻胀性土壤,必须有防冻措施。
二、当两面侧模距离较远,不易构成对拉条件时,应采取劲性拉锚或横向斜支顶措施。
三、用泵送混凝土工艺时,应采取防止侧模上移的措施。
第3.2. 安装柱模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柱模支承面应平整坚固,定位正确牢固,柱边线正确清晰。
二、安装预拼装的大片模板,应同时安设临时支撑,并不得系在柱的钢筋上。
三、支撑必须牢固可靠,确保整体稳定。柱高大于4m时,应四面支撑;柱高大于6m时,宜将其支撑连成一体,使之形成整体构架系统。
四、柱箍应按配模计算进行安装。当用圆钢管扣件作柱箍时,扣件布设应在配模设计中明确。
五、柱高超过2m时,侧模应留设浇灌混凝土用的门洞,柱脚处应留设清渣孔。
第3.2.9条 安装墙模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拉螺栓及垫块应与模板垂直。
二、墙面较大时,宜分几块拼装。拼块间应连接密合、牢固。连接处的钢楞不得少于分块相拼模板的钢楞数。
三、墙模板应平整、不偏斜、接缝严密。接缝处的“U”形卡应装全。对拉螺栓松紧适度。螺栓套管或垫块的长度可比墙板厚小5~8mm。
第3.2.10条 梁、板模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底模与横楞应拉接,横楞与支架应连接牢靠。采用组合钢模板时,侧模与底模应通过角模用“U”形卡连接。梁上口应设拉条。
二、模板单块铺设安装,必须在支撑架设稳固,板下横楞与支撑架连接牢固后才能进行。
三、梁跨度等于及大于4m时,模板应起拱。如设计无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全跨长度的1‰~3‰。
第3.2.11条 安装煤斗模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煤斗模板应放实样。根据斗壁尺寸及斜度,内模宜随混凝土浇灌分层安装。如采取一次支完的方法,则应在内模上预留梅花形布置的浇灌孔。孔中心距在水平向宜取1.5m,垂直向宜取1.0m。
二、内模支撑系统应构成一个的整体。支撑的形式和数量,应保证在浇灌混凝土过程中便于安装模板及捣固混凝土时模板不发生变形和位移,以确保斗壁设计尺寸。
三、出料口的内侧模板,应在内壁板全部支完并清除模板内杂物后,且在浇灌出料口混凝土前,将其封牢。
四、上承式煤斗外壁模板宜采用排架支设,并加设斜撑或水平支撑,以保证支架系统的整体稳定。
五、出料口底模板承受荷载大,应经计算合理选择支柱截面。支柱荷载应均匀地分布在下层楼面结构上,对该层楼面结构应进行核算,必要时进行加固。在底模支架拆除前,下层楼面结构的加固支架不得拆除。
六、煤斗与框架宜分两次施工。煤斗梁连接处的模板应满足施工缝处理的要求。
第3.2.12条 排架支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排架必须支设在坚实、平整的地基上,并应有足够的支承面积。排架支柱下端一般应垫以通长垫木或型钢。
二、采用多层排架支模时,应根据支柱材料情况选择合适的层次,一般每层排架的高度以4~5m为宜。上下层排架的支柱应在一条竖直线上,其轴心偏差不超过立柱断面直径或短边长度的1/4,且不超过30mm。
三、排架支柱的纵横向必须设置水平拉杆和剪刀撑,并与排架支柱连接牢固。水平拉杆的上下步距不宜大于2m,垂直剪刀撑间距不宜大于6m。当楼层高度超过10m时,尚需考虑设置水平向剪刀撑。排架支柱纵距应由计算决定,一般宜取0.6~1.2m。
四、每层排架顶部均应有通长的托板,其宽度应满足搁置上层排架的需要。支柱底部宜用木楔楔紧或在中部设螺旋调节装置。
五、支柱宜选用长料,同一支柱的连接接头不宜超过两个。
六、单排柱的排架,应在横向与建筑物或地面拉接牢固。
第3.2.13条 桁架支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层间高度大于5m时,宜用桁架支模。桁架宜采用下泵式钢桁架或钢木混合桁架。桁架形式、构造及用料规格应由计算确定。
二、桁架各节点的结合应紧密,上弦杆应有3‰起拱度。桁架制作质量应参照《钢结构工程验收规范》(GBJ205—83)等有关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必要时可抽样做荷载试验。
三、桁架的榀数、间距应由计算决定,桁架之间应用水平拉杆联系,并使同一平面内的所有桁架组成一个空间整体。
四、桁架宜搁置在排架立柱的竖向中心线上,以保证桁架荷载能可靠地传到排架上。
第3.2.14条 安装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预埋件、预留孔洞的安装必须牢固,位置正确,不得遗漏。在混凝土浇灌前应进行检查验收。
二、精度要求较高或重要的预埋件,宜在预埋件和钢模板上钻孔,并用螺栓将预埋件固定在钢模板上。
三、预埋件与钢筋焊接固定时,应符合有关规定,并不得损伤钢筋。
第3.2.15条 模板安装和预埋件、预留孔洞允许偏差,应符合《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的规定。
第3.2.16条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拆模期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预留孔洞内模的拆除,应能保证混凝土表面不发生塌陷和裂缝,拆模时应避免振动和碰伤孔壁。
二、承重模板的拆除,当设计无要求时,应达到表3.2.16所要求的混凝土强度。
表3.2.16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拆模时所需混凝土强度
| 项次 | 结构类型 | 结构跨度L (m) | 按设计标号 的百分率计 (%)项次 |
| 1 | 板 | L≤2 L>2,L≤8 | 50 70 |
| 2 | 梁 | L≤8 L>8 | 70 90 |
| 3 | 框架梁 | 70 | |
| 4 | 悬臂梁 | L≤2 L>2 | 70 100 |
| 5 | 煤斗、煤槽壁 | 70 |
第3.2.17条 当混凝土未达到规定强度而需提前拆模,或拆模后混凝土未达到设计强度而需承受部分至全部计算荷载时,必须经过核算并经技术主管批准。
第3.2.1 大体积混凝土基础拆模,除应满足混凝土强度要求外,还应考虑温度裂缝的可能性,且混凝土中心温度与气温之差应小于20℃,方可拆除模板和保温层。
(Ⅱ)钢 筋 工 程
第3.2.19条 吊车梁中不得使用经过冷加工的各种钢筋。预埋铁件的锚筋应采用未经冷拉的Ⅰ、Ⅱ级钢。
第3.2.20条 煤斗壁因支模或其他原因需要留洞时,允许将钢筋割断,但应留出足够的焊接长度,补洞前必须将其焊接牢固。
第3.2.21条 当煤斗壁与大梁的混凝土分开浇筑时,预插在大梁上的钢筋与斗壁钢筋的接头应采用焊接,且接头位置应间隔交错,在构件同一截面上接头钢筋面积不应超过钢筋总面积的50%。
第3.2.22条 各层柱接头处上下钢筋,如轴线偏差较大时,宜采用冷弯校正,不得用锤敲打。如冷弯校正有困难,可采用氧焰加热纠正,加热温度不得超过850℃。
第3.2.23条 应采用正确的支撑、定位器、垫块等来保证钢筋的设计位置,不得用钢筋头、石块做垫块。对大体积钢筋混凝土基础的上部钢筋,当设计无规定时,可采用钢支架固定。该支架应经计算,以保证上部钢筋的稳定可靠。
第3.2.24条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如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表3.2.24的规定。
第3.2.25条 钢筋位置的偏差应符合表3.2.25的规定。
表3.2.24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及允许偏差
| 项 次 | 项 目 | 保护层厚度 (mm) | 允许偏差 (mm) | |
| 1 | 墙和板 | 厚度≤100mm 厚度>100mm | 10 15 | 3 3 |
| 2 | 梁和柱 | 受力钢筋 钢箍和构造筋 | 25 15 | 5 5 |
| 3 | 基础 | 有垫层 无垫层 | 35 70 | 10 15 |
表3.2.25 钢筋位置的允许偏差
| 项 次 | 项 目 | 允许偏差 (mm) | |
| 1 | 受力钢筋排距 | ±5 | |
| 2 | 受力钢筋间距 | ±10 | |
| 3 | 钢筋弯起点位移 | 20 | |
| 4 | 钢箍和横向钢筋间 | 绑扎骨架 焊接骨架 | ±20 ±10 |
| 5 | 预埋插筋 | 位 置 长 度 | 8 +15 |
(Ⅲ)混凝土工程
第3.2.26条 施工准备阶段,应对当地的砂石料货源及材质进行调查。应通过试验和优选确定供货单位。每批进货的砂石料,都应按有关规定抽样试验,经鉴定合格后才准使用。
第3.2.27条 砂石堆场应平整、坚实,并有良好的排水。砂石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
第3.2.2 进场的水泥必须有质量合格证书。对水泥质量有怀凝,或没有质量证明书,或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第3.2.29条 混凝土配合比应根据施工操作条件、原材料的变化,以及实际试块强度,作定期分析,进行合理调整,并以均方差和变异系数考核混凝土的施工质量水平。
第3.2.30条 泵送混凝土的配合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碎石粒径宜小于或等于输送管内径的1/3,卵石粒径宜小于或等于输送管内径的1/2.5,通过0.315mm筛孔的砂应不少于15%,砂率应控制在40%~50%。
二、最小水泥用量宜为300kg/m3。
三、混凝土的坍落度宜为8~18cm。
四、混凝土内宜掺加适量的外加剂和掺合料。
第3.2.31条 混凝土浇筑时的坍落度宜按表3.2.31选用。
表3.2.31 混凝土浇筑时的坍落度
| 项 次 | 结 构 种 类 | 坍 落 度(cm) | |
| 机械振捣 | 人工振捣 | ||
| 1 | 基础或地面的垫层 | 1~3 | 2~4 |
| 2 | 无配筋的厚大结构(挡土墙或厚大块体等)或配筋稀疏结构 | 1~3 | 3~5 |
| 3 | 板梁和大、中型截面的柱子等 | 3~5 | 5~7 |
| 4 | 配筋密的结构(薄壁、斗仓、筒仓、细柱等) | 5~7 | 7~9 |
| 5 | 配筋特密的结构 | 7~9 | 9~12 |
2.连续浇筑高大结构时,坍落度宜随浇筑高度的上升酌情分层递减。
3.对曲面和斜面的混凝土,以及掺毛石的和掺外加剂等混凝土的坍落度,情况选定。
4.轻骨料混凝土的坍落度,宜比表中数值减小1~2cm。
第3.2.32条 混凝土浇筑前应制定施工方案,并按施工能力和一次浇筑量,合理选定浇筑顺序和布料点,防止出现“冷缝”。
第3.2.33条 基础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浇筑前应验收模板的轴线位置、标高,预埋件、插筋、底脚螺栓的数量、位置、标高及其固定可靠程度。浇筑过程中要设专人检查维护。如发现有变动、移位等现象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二、采取原槽浇筑法施工时,槽帮土质应符合坚硬、密实、平整等要求,以确保不塌方,表面土层不剥落。
三、一般应分层连续浇筑,不留施工缝。
四、浇筑台阶式基础,应防止垂直交角处出现“吊脚”。浇筑杯形基础,应注意杯口底混凝土的密实,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杯口模板上浮。浇筑条形基础,宜分层、分段连续进行,且垂直施工缝宜设在变形缝的部位。
第3.2.34条 大体积基础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体积基础混凝土应按基础平面、厚度及施工浇筑能力分块(段)浇筑。
二、分块的基础应间隔进行浇筑,分块接合面应按施工缝处理,该结合面侧模可采用拉网钢板。
三、各块(段)应分层连续浇筑,分层厚度宜为25~40cm,分层浇灌间隔不超过混凝土初凝时间为限。
四、对矿渣水泥等泌水性较大的水泥,应及时排除泌水,并进行二次振捣。
五、为防止产生温度裂缝,一般可采取以下措施:
1.选用低水化热水泥。
2.配合比设计,应选用粒径较大、级配好的骨料,掺加粉煤灰和减水剂,并尽量减少单位体积的水泥用量,降低水灰比。
3.夏季施工时,尽可能使用较低温的水和骨料,必要时可采用冰屑搅拌,控制混凝土浇筑温度在30℃以下。
4.混凝土中掺入适量块石,以减少混凝土水化热。
5.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即开始测温,必要时应采取保温养护措施,混凝土的温升梯度宜不大于15℃/m,控制混凝土内外温差宜不大于25℃。
第3.2.35条 框排架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框架浇筑应按结构层次分层,按结构平面的变形缝分段。各层框架宜将柱、主次梁、板分三次浇筑。浇第一排柱时,应从两端成对同时进行向中间推进。柱混凝土浇筑完毕停歇1~1.5h(使混凝土初步沉实)后,再继续浇梁。
二、墙与隔墙应分段浇筑,每段高度不宜大于3m。
三、大断面柱,宜进入柱模内振捣,应采用串筒布料,不得踩坏箍筋。柱应分段浇筑,边长大于40cm时,每段浇筑高度不应大于3.5m,边长小于40cm时,每段浇筑高度不应大于2m。
四、在框架的柱与梁及主梁与次梁交叉处,由于钢筋密集,下料和振捣困难,可改用同标号的细石混凝土浇灌,并采取相应的振捣措施,以保证该处混凝土密实。
五、吊车梁宜与框排架分开浇筑,并不得在梁内任何部位留施工缝。
第3.2.36条 煤斗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煤斗与框架分开浇筑时,斗壁应连续浇筑,不得留施工缝。
二、煤斗浇筑宜自下而上,用串筒布料,分层浇筑,每层厚度要均匀。煤斗出料口和煤斗梁底处,配筋密集,应选用坍落度较大,和易性好的细石混凝土。
三、当斗壁内模为一次支设时,出料口和斗壁转角处应加强振捣;除用振动器认真振捣外,还可用木槌敲击模板,使混凝土密实。
第3.2.37条 为保证混凝土顶面预埋铁件的质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浇梁、板、柱顶面混凝土时,应将预埋铁件四周混凝土加高,振捣时把混凝土压向铁件底部,直至铁件边缘冒浆。当埋铁大于150mm×150mm时,应在埋铁上开排气孔。
二、不应将预埋铁件直接用锤击入已振实的混凝土中。振捣时,振动器不应碰撞预埋铁件。
第3.2.3 混凝土的自然养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混凝土浇水养护日期: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昼夜;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0昼夜;粉煤灰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昼夜;矾土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3昼夜;掺有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昼夜。
二、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在12h以内(炎夏10h以内)加以覆盖和浇水。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浇水。浇水次数应使混凝土具有足够的湿润状态。一般当气温在+15℃及以上时,最初三昼夜中,白天每3h至少浇水1次,夜间至少浇水1次,以后每昼夜浇水3次。当用能保持水分的材料(如砂,锯末)覆盖时,可适当减少浇水次数。
三、对于大面积混凝土(如地坪、楼板、屋面等)可采用蓄水养护,对筏型基础等结构,可注水养护,但必须采取措施,以防止因渗漏造成地基沉陷。
四、对大体积混凝土应采取有效的保温养护措施,控制其温升梯度符合要求。
五、已浇筑的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12kgf/cm2)后,始准在其上来往人员和安装上层结构的模板、支架。
第3.2.39条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偏差应符合表3.2.39规定。
表3.2.39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允许偏差
| 项 次 | 项 目 | 允许偏差(mm) | ||
| 1 | 轴线位移 | 基础 | 10 | |
| 基础柱头 | 5 | |||
| 墙、梁、柱 | 8 | |||
| 大型墙板 | 5 | |||
| 2 | 垂直度 | 层间 | ≤5m柱、墙 | 8 |
| >5m柱、墙 | 10 | |||
| 全高 | H/1000但不大于30 | |||
| 3 | 标 高 | 层 高 | ±10 | |
| 全 高 | ±30 | |||
| 4 | 截面尺寸 | 基 础 | ±15 | |
| 柱、墙、梁 | +8,-5 | |||
| 5 | 表面平整(用2m直尺检查) | 8 | ||
| 6 | 预埋设施中心线位移 | 预埋铁件 | 10 | |
| 预埋螺栓 | 5 | |||
| 预埋孔(管) | 5 | |||
| 7 | 预留洞中心线位移 | 15 | ||
第三节 钢管混凝土结构
第3.3.1条 钢管宜采用螺旋焊接管或直缝焊接管。焊接宜用直流电焊机,并应采用对接坡口焊缝(与母材等强度)。焊接坡口偏差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焊缝坡口允许偏差
| 坡口名称 | 焊接方法 | 厚度δ (mm) | 间隙C (mm) | 钝边长度a (mm) | 坡口角度α (°) | 坡口形式 |
| 齐边Ⅰ型 | 自动焊 | 6~14 | 0+2 | |||
| V形坡口 | 手工焊 | 6~8 | 1±1 | 1±1 | 70±5 | |
| 10~26 | 2±1 | 2±1 | 60±5 | |||
| 自动焊 | 16~22 | 0+1 | 7±1 | 60±5 |
第3.3.2条 为使混凝土浇筑密实,可在钢管适当位置开设排气孔。
第3.3.3条 钢管内表面必须保持干净,不得有油渍等污物。
第3.3.4条 钢管制作的偏差应符合表3.3.4的规定。
第3.3.5条 钢管柱的肢管和各种腹杆的组装程序应符合施工措施中的有关要求。
第3.3.6条 钢管柱组装应设有平整的样板台。各杆件的位置、尺寸及连接处间隙必须放实样。
第3.3.7条 钢管柱组装时,应先点焊定位或设附加筋作对口固定连结,并选择合理的焊接顺序和必要的措施,以防止焊接后结构变形。
表3.3.4 钢管制作允许偏差
第3.3. 与钢管柱连接的牛腿等附件,宜在吊装前焊好。
第3.3.9条 焊缝检查合格后,方准对杆件进行防腐处理。
第3.3.10条 钢管柱组装偏差应符合表3.3.10的规定。
第3.3.11条 钢管柱吊装前,应选择合理的吊点,以保证空钢管柱吊装时有足够的刚度和稳定性。
第3.3.12条 钢管柱吊装前,应验收钢管柱组装质量、柱基础标高及轴线尺寸。
表3.3.10 钢管柱组装允许偏差
| 项 次 | 项 目 | 示 意 图 | 允许偏差 |
| 1 | 管肢组合误差 | ||
| 2 | 腹杆组合误差 |
第3.3.13条 吊装时,应将钢管上口包封严密,防止杂物落入管内。
第3.3.14条 钢管柱就位、校正、临时固定后,应立即浇灌混凝土,并固定柱脚和纵横向连系杆件,在梁柱未形成整体稳定结构前,不得拆除临时支撑。
第3.3.15条 钢管柱吊装偏差应符合表3.3.15的规定。
表3.3.15 钢管柱吊装允许偏差
| 项次 | 项 目 | 允许偏差(mm) | 项次 | 项 目 | 允许偏差(mm) |
| 1 | 柱中心线与基础中心线偏差 | 6 | 4 | 各柱之间距离 | l/1000 |
| 2 | 柱顶面标高与设计标高偏差 | -20 | 5 | 各柱垂直度 | h/1000且<15 |
| 3 | 柱顶面不平度 | ±5 | 6 | 柱上下两平面相应对角线差 | 15h/1000且<20 |
第3.3.16条 管内混凝土浇筑,可采用连续抛落无振捣法或抛落振捣法。当管径小于350mm时,宜采用抛落振捣法。抛落最大高度,应不超过50m。如有条件,也可采用泵送混凝土顶升浇灌。
第3.3.17条 采用抛落无振捣法时,混凝土石子粒径宜为0.5~2cm,水灰比宜不大于0.45,坍落度为15~18cm。采用抛落振捣法时,混凝土石子粒径可为2~4cm,水灰比宜不大于0.4,坍落度为5~7cm。
第3.3.1 浇混凝土前,应先浇一层厚度为5~10cm的同标号水泥砂浆封底。
第3.3.19条 采用抛落无振捣法时,混凝土应由柱顶连续抛落,自柱顶4m以下的混凝土不用振捣,4m以上的混凝土用插入式振动器振捣,振捣时间宜不大于30s,以防过振。
第3.3.20条 采用抛落振捣法,当管径小于350mm时,可用管外附着式振捣器振捣,每次振捣高度不超过2m,振捣时间不少于60s,当管径大于350mm时,宜采用内部振捣器振捣,振捣时间不少于30s,一次浇筑高度不超过振捣器有效工作范围。
第3.3.21条 混凝土浇筑应连续进行,间隔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终凝时间。间歇时应将管口临时封闭。
第3.3.22条 当混凝土浇至离柱顶10cm时,宜停止浇筑,待下部混凝土沉实后,再浇低流动性细石混凝土到顶,以使柱顶封板与混凝土密贴,共同受力。
第四节 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液压滑模施工
第3.4.1条 框排架采用分组滑升时,分组的位置可选择在设计的变形缝处或高低跨交接处。两个滑升单元间过渡跨的结构构造,可与设计部门商定。
表3.4.3 滑模装置的组装允许偏差
| 名 称 | 内 容 | 允许偏差(mm) |
| 模 板 | 相邻两块模板平面平整 方模边长 中心线与相应结构截面中心线位置 考虑倾斜度后的模板尺寸:上口 下口 | 1 5 3 -1 +2 |
| 围 檩 | 横向偏差(水平、垂直方向) | 3 |
| 提升架 | 垂直偏差:平面内 平面外 安放千斤顶的横梁水平偏差:平面内 平面外 | 3 2 2 1 |
| 千斤顶 | 安装位置:提升架平面内 提升架平面外 | 5 5 |
| 操作平台 | 水平 | 20 |
第3.4.2条 千斤顶应集中布置在柱子上,所需千斤顶和支承杆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
第3.4.3条 滑模装置的组装偏差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第3.4.4条 新设计配制的操作平台在使用前,应进行荷载试验。
第3.4.5条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必须适应最优出模强度的需要。框架混凝土出模强度宜取0.2~0.4MPa(2~4kgf/cm2)。
第3.4.6条 在室外气温较低混凝土强度增长较慢的情况下进行滑模施工时,必须验算滑升控制速度,并在施工中严格掌握。
第3.4.7条 支承现浇楼板的钢筋混凝土梁,滑升浇筑时应留出楼板厚度,与楼板一起浇筑。
第3.4. 滑升过程中,在柱子上安装预制梁时,应设临时支承,可在支点处的结构主筋(或支承杆)上加焊支托。
第3.4.9条 出模的混凝土,应及时整修表面的局部缺陷。浇水养护时水压不宜过大,以防冲坏混凝土表面。
第3.4.10条 框排架液压滑模施工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39的规定。
第五节 工 程 验 收
第3.5.1条 应对下列工程项目进行中间检查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记录:
一、钢筋的加工及安装。
二、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加工、焊接及安装。
三、钢管的加工、焊接及组装。
四、支承杆作为结构的部分受力筋时,应检验其位置、直径、数量及接头焊接。
第3.5.2条 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设计变更及原材料代用证件。
二、原材料出厂质量合格证件及现场试验报告。
三、钢筋、钢管及型钢的焊接试验报告。
四、混凝土试块的试验报告及无损检测报告。
五、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七、冬季施工热工计算及施工记录。
八、工程重大问题的技术资料及处理文件。
九、竣工图。
第四章 钢结构主厂房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4.1.1条 本章主要适用于火力发电厂主要结构(柱、纵横梁、框架等)采用钢结构的钢结构主厂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4.1.2条 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必须根据施工图进行。
施工图编制应按设计单位提供的钢结构设计图及技术要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图要体现安装施工组织设计中关于构件的运输、堆放、起吊、定位条件等技术要求。
二、应在确保钢结构整体稳定和安装精度的前提下,正确选择构件的材质及其机械加工精度和光洁度,明确焊接技术要求和构件运输单元的划分,并确定单件大小和重量。
第4.1.3条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在制作和安装前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要求编制工艺规程和安装的施工方案。
第4.1.4条 钢结构制作单位和安装单位使用与验收用的钢尺,应与建筑施工单位的验收用尺进行核对。必须选用同一精度的钢尺,并应定期送计量部门检定。
第4.1.5条 发包单位应向制作单位派驻厂代表,并应对下列重要工序分阶段会同进行检查:
一、构件的校直、切割、组装。
二、焊接、制孔、机械加工工艺。
三、结构预组装。
四、摩擦面加工工艺及检测。
五、油漆工艺及标记、符号。
六、各类实验方案与过程。
钢结构制作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对制作单位进行监造,但监造单位与监造师应经水电部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4.1.6条 在制作和安装过程中,应严格对每道工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下道工序。
第4.1.7条 堆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并有必要的排水措施。构件堆放应平稳,垫木间的距离应不使构件产生变形。多层堆放时,应注意安装顺序,垫木应在同一垂线上。桁架应竖放,不准叠放。
第4.1. 在主厂房钢结构上焊接非设计规定的悬挂物(管道支架、母线支架、施工用的工卡具等)时,必须事先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第二节 钢结构制作
第4.2.1条 为确保钢结构质量,承担钢结构制作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型钢结构制作的技术能力及工装设备。
二、具有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具有足够的试验和检测设备。
第4.2.2条 钢结构制作的材料代用,必须由制作单位提出附有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申请(必要时还应附有材料的可焊性证明),经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代用。
第4.2.3条 钢材应妥善保管,堆放稳固。露天堆放时,应使堆垛具有一定坡度以利排水,并宜有遮盖设施。
在钢材的堆放、搬运和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钢材产生残余变形和翘曲。
第4.2.4条 除氧煤仓间框架结构的各类支撑、桁架、煤斗和主厂房屋架、天窗架等均宜采用放1∶1的大样号料。
放样和号料,应根据工艺要求预留焊接收缩余量及切割、刨边和铣平的加工余量。
第4.2.5条 普通碳素结构钢,板厚大于20mm的板材,不宜用机械剪切号料。板厚大于80mm的板材,用火焰切割时,应进行预热。预热温度参照《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83)第3.4.5条规定执行。
第4.2.6条 焊接H型钢应遵守冶金部《焊接H型钢》(YB3301—82)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中对焊接技术的要求和标准。
第4.2.7条 钢板的拼缝不得有十字型拼焊缝。
第4.2. 对设计指定的或因焊接可能产生过大应力集中的柱脚、牛腿等部位的焊缝,应采取消除残余应力的措施。当采用热处理方式消除残余应力时,热处理温度控制标准应符合表4.2.8的规定。
第4.2.9条 钢结构的焊缝质量检验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焊缝质量检验分三级,各级检验项目、检查数量和检查方法按《钢结构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83)表3.4.11的规定执行。
表4.2.8热处理温度控制标准
| 项 次 | 项 目 | 标 准 |
| 1 | 入炉温度 | ≯315℃ |
| 2 | 加热速度 | ≯220℃/h |
| 3 | 构件温度 | 每4m不超过140℃ |
| 4 | 最高温度 | 650℃ |
| 5 | 保温时间 | 视构件尺寸及钢种而定 |
第4.2.10条 焊缝检验质量标准按《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83)第3.4.12条至第3.4.19条的规定执行。
第4.2.11条 焊接材料(焊条、焊剂、焊丝)应按牌号、规格分别存放在具有保温、干燥条件的仓库内。焊条在使用前应按产品说明书所规定的温度与时间进行烘干;在达到规定烘烤时间之后,放入100℃左右的低温烘箱内保存;不允许在规定烘干温度下长期保温。低氢型焊条,反复烘焙不得多于2~3次。焊条表面不得含有油污锈蚀。
第4.2.12条 摩擦面的加工工艺,必须按规定的试验方法试验合格后方可采用。当采用喷砂、喷丸或用砂轮打磨工艺时,每班摩擦面的质量检验,应用经试验合格的摩擦面对比样块,用对比法逐块检验。检验员必须经厂级考核批准。
第4.2.13条 采用螺栓连接的大跨度构件及大型组合式钢结构,如钢煤斗、除氧煤仓间框架及汽机房屋架等,应经预组装后才能出厂。各类制孔严禁带毛刺出 厂。
第4.2.14条 钢结构加工完毕后,除标注构件编号外,必须用冲眼在构件上标出2~3面的中心线(包括柱底板中心线),并用明显标志标出钢柱标高基准线。
第4.2.15条 钢结构的除锈和涂层工作,应在质量检查部门对制作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4.2.16条 主厂房钢结构除锈质量分为两级。主要结构部件(如框架、柱梁、行车梁、屋面结构等)按一级要求除锈,其余按二级要求除锈。质量标准及除锈方法按《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83)表3.8.2的规定执行。
第4.2.17条 主厂房钢结构的底漆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宜采用红丹油性防锈漆。
第4.2.1 除安装焊缝两侧100~150mm范围、高强螺栓连接摩擦面及施工图中注明不涂的部位外,构件的其他部位应在制造厂完成二度底漆、一度面漆后出厂。
第4.2.19条 油漆施工完毕应进行涂层质量检查,外观均应丰满,与基层粘结应良好,并应检查漆膜厚度;当设计无要求时,其厚度要求达到90~110μm。
第4.2.20条 构件制作完成后,检查部门应按施工图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对成品进行检查验收。外型和几何尺寸的偏差应符合表4.2.20的规定。
表4.2.20 主厂房钢结构制造的允许偏差
| 项 次 | 项 目 | 允许偏差 (mm) | 示 意 图 | ||||
| 一 钢 柱 | |||||||
| 1 | 一节柱长度的偏差 多节柱全长的偏差 | ±3 ±7 | |||||
| 2 | 柱身的挠曲矢高f | L/1000≤5 | |||||
| 3 | 牛腿面的翘曲或扭曲Δ | L2/300≤2 | |||||
| 4 | 柱底刨平面到牛腿支承面距离L1偏差 | ±2 | |||||
| 5 | 柱截面 几何尺寸 | 连接处 | ±1.5 | ||||
| 其他部位 | ±3 | ||||||
| 6 | 翼板的倾斜 E | 连接处 | 1.5 | ||||
| 其他部位 | 3 | ||||||
| 7 | 腹板的中 心线偏移e | 连接处 | 1.5 | ||||
| 其他部位 | 3 | ||||||
| 8 | 扭曲 | 4 | |||||
| 9 | 腹板不平度(1000mm) | 1.5 | |||||
| 10 | 柱脚底板的翘曲 | 3 | |||||
| 11 | 柱脚的螺栓孔对中心线的偏差 | ±1.5 | |||||
| 12 | 底脚螺栓孔径差 | +2 | |||||
| 13 | 端面倾斜 | 3/1000 | |||||
| 二 钢梁或支撑 | |||||||
| 1 | 梁的长度 | ±2 | |||||
| 2 | 高度 | 连接处 | ±1.5 | ||||
| 其他部位 | ±3 | ||||||
| 3 | 两端最外侧安装孔距离 | ±2 | |||||
| 4 | 起拱度的偏差 | +3 | |||||
| 5 | 宽度 | 连接处 | ±2 | ||||
| 其他部位 | ±3 | ||||||
| 6 | 侧弯矢高 | 4 | |||||
| 7 | 扭曲 | 4 | |||||
| 8 | 腹板中心线的位移 | 连接处 | 1.5 | ||||
| 其他部位 | 3 | ||||||
| 9 | 腹板不平度(1000mm) | 2 | |||||
| 10 | 翼板倾斜 | 连接处 | 1.5 | ||||
| 其他部位 | 2 | ||||||
| 11 | 连接次梁的两组孔间距 | ±2 | |||||
| 12 | 侧向加劲板垂直度 | 1/100 | |||||
| 13 | 轨道压板连接螺检孔对梁中心距 | ±1 | |||||
| 14 | 轨道压板连接螺栓孔纵向间距 | ±3 | |||||
| 15 | 滑线架安装孔间距 | ±5 | |||||
| 三 角钢摩擦面 | |||||||
| 1 | 角钢不平度 | Δ≤1 | |||||
| 2 | 角钢垂直度 | Δ1—Δ2≤1 | |||||
| 3 | 角钢偏斜 | Δ3≤0.5 | |||||
| 四 煤斗 | |||||||
| 1 | 圆形煤斗上、下口内直径(D)偏差 | ±D/500 | |||||
| 2 | 矩型煤斗 (内尺寸) | 长、宽 | ±5 | ||||
| 对角线 | 10 | ||||||
| 3 | 煤斗的总高度偏差 | ±10 | |||||
| 4 | 加强圈位置偏差 | ±5 | |||||
| 5 | 两端面对轴线垂直度(D为内直径) | 1.5D/1000 | |||||
| 6 | 两端面中心偏心度 | 10 | |||||
| 7 | 对口错边量(δ为板厚) | 0.5δ | |||||
| 五 屋架(桁架类) | |||||||
| 1 | 跨度 | ±5 -10 | |||||
| 2 | 中心高度 | ±3 | |||||
| 3 | 起拱度 | 按设计要求起拱 | +10 | ||||
| 设计无要求时 (l为跨度) | +l/5000 | ||||||
| 4 | 弦杆在相邻节间的不平直度(a为相邻两节点弦杆长度) | a/1000≤5 | |||||
| 5 | 杆件轴线交点偏差 | 3 | |||||
| 6 | 节间长度 | ±2 | |||||
| 7 | 固定檩条或其他 构件的孔中心偏差 | 顺长度方向 | ±3 | ||||
| 横向 | ±1.5 | ||||||
第三节 钢 结 构 安 装
(Ⅰ)基 础
第4.3.1条 结构安装前,必须取得基础验收的各项合格技术记录和资料(行、列线和标高等)。基础施工单位可一次或分批移交,但每批资料应是一个单元的全部柱基基础。
第4.3.2条 安装前应根据基础验收资料对基础的几个主要数据进行查对,其偏差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 支承面、支座和底脚螺栓的允许偏差
| 项 次 | 项 目 | 允许偏差 (mm) | ||
| 1 | 支承面 | 标高 | 无吊车梁的柱基 | -3 |
| 有吊车梁的柱基 | -2 | |||
| 不水平度 | 无吊车梁的柱基 | 1/750 | ||
| 有吊车梁的柱基 | 1/1000 | |||
| 2 | 支座表面 | 标高 | ±1.5 | |
| 不水平度 | 1/1500 | |||
| 3 | 底脚螺栓位置 (任意截面处) | 在支座范围内 | ±5 | |
| 在支座范围外 | ±10 | |||
| 4 | 底脚螺栓伸出支承面的长度 | +20 | ||
| 5 | 底脚螺栓的螺纹长度 | 只允许加长 | ||
第4.3.4条 基础底脚螺栓在钢结构未安装前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产生锈蚀、弯曲、螺纹碰伤等。
第4.3.5条 钢柱脚在基础上的支承方法,应根据柱脚类型和施工条件,在施工专业设计中予以规定。当采用钢垫板时,每叠垫铁宜用平板和锲形垫铁组成,但不得超过三块。
第4.3.6条 钢柱底板螺孔与底脚螺栓位置偏差较大时,可在征得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认可后,沿偏差方向将孔扩大为椭圆孔,垫圈应相应加厚,并在螺母拧紧后,用电焊与钢柱底板焊牢。
第4.3.7条 钢柱脚底板面与基础间的间隙,在灌注细石混凝土或高标号砂浆时,应采取可靠的措施保证空隙完全填实,并应在柱脚包裹混凝土浇灌前完成。
(Ⅱ)安 装 和 校 正
第4.3. 安装前,应按构件明细表核对进场的构件,对主要构件的几何尺寸、扭曲、螺孔、摩擦面等进行复验(对钢柱上标出的同一标高基准线,应从牛腿面倒量检查),并查验质量证明书和设计更改等文件。
第4.3.9条 安装前,对构件在运输、堆放过程中产生的变形应进行矫正。矫正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83)的有关规定。
第4.3.10条 主厂房钢结构的安装顺序,应满足厂房结构设计传力系统的要求和电厂设备安装的需要。
第4.3.11条 安装作业可采用综合安装法或分层安装法。不论采用何种方法均应使结构在安装过程中具有足够的空间刚度和可靠的稳定性。
第4.3.12条 除氧煤仓间框架不论采用分层安装法还是综合安装法,首先安装的第一个柱间应先进行精确的检测调整,第二个柱间应在第一个柱间全部节点连接紧固完成后方可进行安装。
第4.3.13条 除氧煤仓间框架安装与检测调整时,从第二个柱间开始应考虑第一个柱间的偏差值,第二层间应考虑第一层间的偏差值,以防止出现累积偏差和同一方向的偏差。
第4.3.14条 第一个柱间结构的检测调整,宜整体进行。检测调整应在高强螺栓装入前(或焊接前)和柱间支撑安装前进行。
第4.3.15条 检测调整时应考虑日照、风力等外界自然条件的影响。检测调整的时间可选择在早晨、阴天或傍晚。吊车梁和轨道的调整应在结构固定后进行。
第4.3.16条 对检测调整完成后的结构,应及时进行紧固连接。
第4.3.17条 煤斗就位至设计位置应在主厂房结构检测调整连接固定后进行,并应严格控制煤斗下口中心位置的正确。
第4.3.1 有条件时屋架安装宜采用扩大拼装的方法。
第4.3.19条 压型钢板、格栅板的安装,应在厂房结构固定后进行。安装前,应划出纵横两条基准线,以保证构件位置正确,条纹整齐。
第4.3.20条 对一些刚度小的构件,安装时应采取防止构件产生塑性变形的措施。
(Ⅲ)连 接 和 固 定
第4.3.21条 各类构件的连接接头,必须在结构检测调整结束,并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紧固和焊接。
第4.3.22条 安装前,对制造厂处理好的构件摩擦面,应逐组复验所附试件的摩擦系数,合格后方可安装。
现场处理高强螺栓连接摩擦面,应采用与设计要求和制作工艺相符的方法进行。
摩擦面表面的浮锈应在接头拼装前用铜丝刷或细钢丝刷刷除。
第4.3.23条 高强螺栓连接副(即高强度螺栓带有配套的螺母和垫圈)在使用前,应从每批螺栓中任取5套,在与施工条件相当的条件下进行轴力检查(使用轴力计)。5套螺栓轴力的平均值若达到标准轴力值,则该批螺栓为合格;若平均值低于标准轴力值,则应从该批螺栓中重新任取10套进行轴力检查。若该10套的平均值达到标准轴力值,则该批螺栓仍为合格,反之则为不合格,不得使用。
第4.3.24条 摩擦连接的高强螺栓的长度,当设计无规定时可按下式计算取值。
式中 L——高强螺栓长度(mm);
L′——连接板层厚度(mm);
n——垫圈个数,扭剪型为1,大六角为2;
m——螺母厚度(mm);
S——垫圈厚度(mm);
P——螺距(取表4.3.24值)。
第4.3.25条 高强螺栓紧固和检查用的各种工具在使用前或使用过程中,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校核。
一、手动扭矩扳手:检查用,每月定期挂重检查一次,精度误差<3%;施工用,每班前挂重检查, 精度误差<5%。
表4.3.24 螺 距
| 公称直径(mm) | 16 | 20 | 22 | 24 |
| 螺距P(mm) | 2 | 2.5 | 2.5 | 3 |
第4.3.26条 高强螺栓保管和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强螺栓连接副(即高强螺栓带有配套的螺母和垫圈),应放在同一包装箱内供配套使用。施工有剩余时,仍必须按批号分别存放,不得混放混用。应防止受潮生锈,沾污和碰伤。
二、安装高强螺栓时,构件的摩擦面应保持干燥,不得在雨中作业。
三、高强螺栓应顺畅地穿入孔内,不得强行打入,穿入方向宜保持一致,垫圈不得装反。
四、高强螺栓不得兼作临时安装螺栓用。
第4.3.27条 高强螺栓紧固必须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为初拧,初拧紧固应达到相应标准的规定值,一般为螺栓标准预拉力的50%;第二次为终拧,终拧紧固后与标准预拉力的偏差应不大于±10%。
第4.3.2 每组高强螺栓或同一接头处的几组高强螺栓的初拧和终拧顺序应从节点中心向边缘施拧,对称进行,以使各接触面较好密合。
第4.3.29条 当天安装的高强螺栓应当天初拧完毕,并抓紧完成终拧。大六角头高强螺栓终拧后尚应及时做好标记,防止漏拧。在高强螺栓连接部位的附近,严禁气割、电焊。
第4.3.30条 高强螺栓孔如有错位,应在接头板充分夹紧的状态下用铰刀扩孔,严禁使用火焰扩孔。
高强螺栓孔错位过大,无法铰扩时,可调换连接钢板。连接钢板钻孔位置应现场直量,摩擦面处理按第4.3.22条处理。
第4.3.31条 当结构连接采用焊接接头时,除按第4.2.10条、第4.2.11条处理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位点焊必须由合格焊工进行。
二、不得在有张拉外力状态下进行施焊。
三、焊缝冷却过程中不可受到振动。
四、焊接接头在结构检测调整完毕后,应在施焊前将所有的临时连接螺栓全部上完、拧紧。
第4.3.32条 施焊前应根据节点类型编制施焊顺序和施焊工艺。
第4.3.33条 施焊时不得任意加大焊缝尺寸。贴角焊缝是否需采用坡口焊应按设计要求。
第4.3.34条 柱、梁翼板坡口焊时,应有保证焊缝根部焊透的措施。
第4.3.35条 施焊时要注意避雨、雪、风。在冬期施工中,应严格执行冬季焊接技术措施。
第4.3.36条 焊口内不得使用焊条或其他金属填充。
(Ⅳ)涂 层
第4.3.37条 构件的节点连接处,在连接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涂层工作。如设计无要求时,在涂层施工前应按二级除锈要求进行清理。在现场安装后无法进行涂刷的表面(如屋架系统),应在安装前完成涂层工作。
第4.3.3 对在运输或现场施工过程中已损坏的漆膜和节点连接处的涂层,应按本章第二节第4.2.17条至第4.2.19条处理。
第4.3.39条 结构最后一道面漆宜在结构验收后进行。面漆涂刷时,应均匀丰满,不得有漏涂和流挂现象。面漆的漆膜厚度应达到40μm以上,施工前应做试验。现场未经施工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任意掺稀释剂,改变规定的油漆粘度。
第四节 工 程 验 收
第4.4.1条 主厂房钢结构工程验收,可分段或分层进行,但必须是在建筑物具有空间刚度单元部分的安装工作完成后进行。
第4.4.2条 油漆工程验收,可按机组为单元进行一次性验收。
第4.4.3条 钢结构安装工程的质量必须符合表4.4.3的规定。
表4.4.3 主厂房钢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
| 项 次 | 项 目 | 允许偏差 (mm) | 示 意 图 | ||
| 一 钢柱安装 | |||||
| 1 | 柱底面与定位轴线的偏移 | 2 | |||
| 2 | 标高(1m基准线处) | ±2 | |||
| 3 | 钢柱轴线的不垂直度 | 每 节 | 5 | ||
| 多节全高 | 25 | ||||
| 4 | 挠曲矢高 | H1/100≤15 | |||
| 5 | 上下柱错口 | 1 | |||
| 6 | 相邻柱间距 | ±4 | |||
| 二 吊车梁和轨道安装 | |||||
| 1 | 吊车梁跨中(高度方向)通过支座中心竖向面的偏差(D) | h/500 | |||
| 2 | 在跨间的同一横截面内吊车梁顶面高差 | 支座处 | 10 | ||
| 其他处 | 15 | ||||
| 3 | 在相邻两柱间吊车梁顶面高差 | L1/1500≤6 | |||
| 4 | 在跨间的任一横载面梁的跨距 | ±10 | |||
| 5 | 在跨间的任一横截面轨道的跨距 | ±10 | |||
| 6 | 轨道中心线对吊车梁腹板轴线的偏差 | 5 | |||
| 7 | 轨道端部两相邻连接处的高差 | 1 | |||
| 8 | 轨道端部两相邻连接处的平面差 | 1 | |||
| 9 | 单节轨道中心线的不平直度 | 3 | |||
| 三 钢屋架、屋架梁 | |||||
| 1 | 钢屋架、屋架梁(在跨中顶点对两端支座中心竖向面的偏差)不垂直度(Δ) | h/300≤15 | |||
| 2 | 受压弦杆或翼缘的直线段对通过屋架或屋架梁的平面弯曲矢高(f) | L/1000≤10 | |||
| 3 | 钢屋架、屋架梁支承点节点标高差 | ±4 | |||
| 4 | 屋架中心线(下弦)对定位轴线位移 | 5 | |||
| 四 钢煤斗 | |||||
| 1 | 原煤斗下口中心线对设计中心线的位移 | 20 | |||
| 2 | 支承式煤斗 | 煤斗大梁不垂直度 | H2/1000 | ||
| 煤斗大梁中线位移 | 5 | ||||
| 煤斗大梁支承 点相对高差 | ±2 | ||||
| 3 | 粉煤斗中心线对设计中心线的位移 | 20 | |||
第4.4.4条 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钢结构设计图、施工图和设计变更证件。
二、原材料的出厂质量合格证件及现场试验报告。
三、钢结构制作验收记录。
四、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构件调整后的测量资料以及整个(或单元)钢结构工程的安装验收记录。
五、焊接施工及其质量检验记录。
六、高强螺栓的检验记录。
七、在安装过程中所达成的协议文件。
八、工程重大问题的技术资料及处理文件。
第五章 大型动力设备基础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5.1.1条 本章适用于大型动力设备基础(汽轮发电机基础、电动或汽机给水泵基础、磨煤机基础)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及验收。
第5.1.2条 大型动力设备基础如有特殊要求,应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施工。
第5.1.3条 大型动力设备基础施工图,应经土建、安装共同会审、详细核对后方准施工。
第二节 钢筋混凝土工程
第5.2.1条 大型动力设备基础的施工,应优先使用组合钢模板。钢模板的隔离剂,不得影响混凝土结构外露表面的美观。
第5.2.2条 模板及支撑系统应有配模设计,受力构件必须按《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J214—82)、《钢结构设计规范》(TJ17—74)及《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TJ18—75)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计算。
第5.2.3条 钢筋混凝土梁跨度净距超过4m,底模在安装时应起拱,起拱度为1‰~3‰。
第5.2.4条 模板支撑系统应考虑整体稳定。支撑下部宜支承在混凝土底板上;若支承在基土上,则应有足够的支承面积。支撑上部应布置适量的斜杆,使其稳定。支撑应能调节高度。
第5.2.5条 预埋铁件位置和方向应正确,安装必须牢固,重要的应用螺栓固定在钢模板上,螺栓数不得少于2只。混凝土面层的铁件应采用牢固的定位措施。
第5.2.6条 底脚螺栓固定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预留孔式:一般埋设钢套管,上下端必须定位准确,固定牢固,且套管上端应高出混凝土面。
二、直埋式:底脚螺栓应固定在工具式的样板钢构架上,该构架及其支吊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以保证底脚螺栓位置、标高及垂直度的准确。应考虑混凝土收缩对螺栓标高的影响,固定螺栓时宜将螺栓顶面标高比设计标高适当稍加提高。
第5.2.7条 模板安装的偏差,应符合表5.2.7的规定。
表5.2.7 基础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
| 项次 | 项 目 | 允许偏差 (mm) |
| 1 | 基础中心线与厂房中心线的位移 | 5 |
| 2 | 柱、梁、墙中心线与基础中心线的位移 | 3 |
| 3 | 底模上表面标高 | ±5 |
| 4 | 截面内部尺寸 (1)块 式 (2)柱、梁、墙 | ±10 ±5 |
| 5 | 垂 直 度 (1)每 米 (2)全 高 | 5 10 |
| 6 | 相邻两板表面高低差 | 2 |
| 7 | 表面平整(用2m直尺检查) | 4 |
| 8 | 底 脚 螺 栓 (一)预留孔式 (1)中心位置 (2)垂直偏差 (二)直埋式 (1)中心位置 (2)垂直偏差 (3)标 高 |
≤0.1d且≤5 ≤l/200且≤5
1 ≤l/450 +10 |
| 9 | 预埋件、预留孔洞中心线位移 | 5 |
第5.2. 基础底板应有便于架设钢筋的骨架,使其与底板配筋构成具有足够刚度的空间构架,以便在安装钢筋、支模和混凝土浇筑过程中,能保证钢筋位置正确和稳定。
第5.2.9条 混凝土浇筑前,应会同安装人员检查核对预留孔洞、预埋件,以及底脚螺栓的中心线、标高、固定情况等,合格后方可浇筑混凝土。
第5.2.10条 在浇筑混凝土垫层前,应对天然地基进行检查。凡受冻、水泡、扰动等土层不得作为地基土,必须经处理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浇筑。
第5.2.11条 混凝土浇筑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基础底板混凝土应布料均匀、分层浇筑、顺向台阶式推进,浇筑层的厚度不应超过插入式振动器作用部分长度的1.25倍,两层浇筑间隔应不超过混凝土初凝时间。
二、底脚螺栓及预留孔、洞部分应在其四周同时均匀地进行浇筑,以防位移和倾斜。
三、柱、墙混凝土连续浇灌到与平台梁交接处,应停歇1~1.5h(不超过当时混凝土初凝时间),方可继续浇筑。
第5.2.12条 浇筑混凝土时,应有专人维护模板、钢筋、芯管(装配式预应力基础)、底脚螺栓(或钢套管)及预埋铁件的位置。
第5.2.13条 浇筑混凝土时,对混凝土质量要严格检查监督。汽轮发电机基础每座制作试块不得少于3组,其他基础不得少于2组,但每台班或每100m3混凝土不得少于1组。
第5.2.14条 块体式基础一般应连续浇筑,不留施工缝。构架式基础,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可在下列位置留设水平施工缝:
一、基础底板与墙、柱相接处。
二、中间平台面。
三、框架梁底。
四、冷风道、出线小室的墙、板、梁可与框架分开施工。
第5.2.15条 施工缝处理,应待混凝土强度达5MPa(50kgf/cm2)后,清除表面的浮浆层并冲洗干净、充分湿润,再浇一层与混凝土标号相同的砂浆,方可浇筑上层混凝土。
第5.2.16条 当汽轮发电机基础底板的长度大于30m,厚度大于2m时,混凝土施工应有可靠的温度控制措施,防止产生温度裂缝。除应符合第三章第3.2.34条和第3.2.3有关要求外,可与设计部门商定在底板的适当高度处,沿纵向设置水平施工缝,分两层间歇浇筑(地基为基岩或桩基时,下层厚度应小于上层厚度),间隔时间宜为5~7日。
第5.2.17条 采用装配式(或预应力装配式)基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础外形简单,规格划一,分块合理,便于施工。
二、块作应连续浇筑不留施工缝。应严格控制外形尺寸及块体中心线与孔洞、插筋和底脚螺栓的位置,使其符合设计要求。
三、块体吊装时必须保持块体与基础纵横中心线的位置正确。接头的焊接及灌浆工作应及时进行。水平接触面的空隙应用压力灌浆填实。构件接头混凝土宜用高标号水混配制,并加强养护。
四、预应力装配式基础块体间拼缝的灌浆应在预应力筋穿入后进行。预应力筋的张拉工作,应在接头及拼缝灌浆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分批分阶段进行,其张拉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节 二 次 灌 浆
第5.3.1条 二次灌浆应在设备安装全部验收合格后,在设备安装人员配合下进行。
第5.3.2条 灌浆前应将基础混凝土表面凿毛,凿去被油脂沾污及疏松的混凝土,清扫冲洗干净,润湿24h,并排除孔内积水。
第5.3.3条 灌浆宜用细石混凝土,其标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不低于基础混凝土设计标号。
第5.3.4条 灌浆应认真捣实,先灌底脚螺栓孔,然后从一端开始顺向浇灌或从中间向两端进行,不得自四面向中间浇灌,灌浆应一次连续完成。
第5.3.5条 灌浆完成后,应在潮湿环境下妥善养护。灌浆混凝土强度未达到80%,不允许复紧底脚螺栓。混凝土强度达到100%后方可起动设备。
第四节 工 程 验 收
第5.4.1条 中间检查验收项目及工程验收时需提供的资料,应遵守本篇第二章及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第5.4.2条 基础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表5.4.2的规定。
表5.4.2 大型动力设备基础的允许偏差
| 项次 | 项 目 | 允许偏差(mm) |
| 1 | 基础中心线与厂房轴线位移 | 10 |
| 2 | 层面标高(1)台板位置 (2)其他位置) | -10 -20 |
| 3 | 外形尺寸(1)零米层以上 (2)零米层以下) | ±10 ±20 |
| 4 | 垂直度(1)每 米 (2)全 高) | 5 10 |
| 5 | 底 脚 螺 栓 (一)预留孔式(1)中心位置 (2)垂直偏差 (二)直埋式(1)中心位置 (2)垂直偏差 (3)标 高 | 0.1d≤10 l/200≤10 2 ≤l/450 +10 |
| 6 | 预埋件、预留孔洞中心线位移 | 10 |
第六章 地下沟道和附属设备基础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6.1.1条 本章适用于地下沟道和附属设备基础(以下均简称为地下设施)的施工及验收,其内容包括下列部分:
一、附属设备基础——不属于本篇第五章的其他设备其础。
二、沟道——工业管沟(不包括有压供排水管道)、灰渣沟、电缆沟(包括隧道、排管)、暖气沟、排水沟(井)等。
三、地下设施的回填土。
第6.1.2条 地下设施的施工图纸,应经土建和安装施工单位会审、详细核对,并应将沟道交叉密集处绘制放样图后,方可施工。核对时,除应符合设备安装的要求外,必须注意相互间的位置和标高,并特别注意沟道排水系统的防水及其接合处的处理。
第6.1.3条 地下设施的施工,应根据设计图和现场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施工顺序,应遵循由深而浅、统筹安排的原则,并编制地下设施的施工方案。
第6.1.4条 地下设施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分段(分区)流水作业,尽可能缩短施工工期,主厂房附近的地下设施,尽可能与主厂房基础衔接施工。
二、合理规划施工,邻近的地下设施,尽可能同槽一次施工,避免重复挖填土方。
三、应使主要运输道路保持畅通。
四、应保证基坑土方边坡的稳定,基面应不受扰动。
五、应综合选择开挖层次和边坡,尽可能使附属设备基础建于原土地基上,减少沟道的挖填土方量。
六、地下设施在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雨水、地面水、地下水和已投产部分的生产用水浸入地下构筑物。
七、应特别注意并采取可靠措施,保证交叉部位沟道的施工质量。
第二节 沟道和基础本体工程
第6.2.1条 地下设施的混凝土可掺用外加剂和粉煤灰,其使用要求应按有关规定并经现场试验决定。
第6.2.2条 有抗掺要求的地下设施,当模板支设采用对拉螺栓时,应有必要的止水措施。
第6.2.3条 浇筑混凝土时,除遵守国标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排除基坑积水。
二、沟道混凝土应从一端逐渐向前浇筑。基础混凝土应分层连续浇筑,振捣密实。
三、在有降低地下水位措施的地下设施工程中,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在其强度达到30%,且不小于5MPa(50kgf/cm2)时,方可停止降排水。
第6.2.4条 有防水要求的构筑物(冲灰沟、电缆沟、闸门井等),底板和墙板混凝土应连续浇筑,不留施工缝。如必须留施工缝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措施。
第6.2.5条 电缆排管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混凝土浇筑,应在安装人员配合下对排管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二、排管的上下箍筋按设计要求脱开,不得接触。
三、混凝土浇筑时,排管定位应牢固,并采取措施防止排管位移、变形和破裂;采用泵车浇筑时,混凝土出料管不可与排管垂直。
第6.2.6条 地下沟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沟道必须按设计要求做到自身防水,并应做好排水坡度和排水沟槽,应使沟道内积水能顺利流入积水坑排至沟外。
二、沟道内预埋件和预留孔槽,均应在混凝土浇筑前设置,不得在浇筑后打洞。
三、沟道的交叉部位宜整体浇筑。当有通过沟道壁的套管或埋管时,必须采取止水措施。电缆沟与其他沟道交叉时,必须保持电缆沟交叉部位的密封,防止排水沟的水流入电缆沟内。
四、沟道在分区(分段)施工时,应按设计要求严格保证变形缝的施工质量,防止渗水和开裂。
第6.2.7条 冲灰沟的耐磨面层(如铸石板),应铺设平整,接缝平缓,高差不得大于2mm。沟道坡度、灰缝大小和使用的砂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6.2. 涂抹式防水层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涂抹式防水层施工所用的材料和配比应通过试验确定。
二、玛王帝脂防水层,基层应平整、干燥、洁净并作冷底子油。
三、在抹水泥砂浆防水层之前,防水结构的表面应划毛清扫干净,保持湿润。防水砂浆在养护过程中,不得承受静水压力,严禁其他工序进入施工。
四、涂抹式防水层施工时,各层宜一次完成。
五、使用新型涂抹式防水材料之前,应进行工艺试验,达到有关规定后方可使用。
六、进行有害、有毒的防水涂层施工时,应做好安全操作措施。
第6.2.9条 卷材防水层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用的玛王帝脂和油毡性质应相同,并符合设计要求。
二、沥青胶结材料的加热温度和使用温度应经常检查,并符合表6.2.9的规定。
表6.2.9 沥青胶结材料的加热温度和使用温度
| 类 别 | 加 热 温 度 (℃) | 使 用 温 度 (℃) |
| 普通石油沥青(高蜡沥青)或掺配建筑石油沥青的普通石油沥青胶结材料 | 不应高于280 | 不宜低于240 |
| 建筑石油沥青胶结材料 | 不应高于240 | 不宜低于190 |
| 焦油沥青胶结材料 | 不应高于180 | 不宜低于140 |
三、防水层的基层必须平整、干燥和洁净,并作冷底子油。
四、油毡在铺贴前必须保持干燥,并预先清除其表面的撒布物。
五、防水层的各层均应紧密粘贴,不得有气泡、裂缝和脱层等现象。
六、所有转角部分必须抹成圆角,并应采取保护卷材的措施。
七、粘贴卷材时,短边的搭接宽度应不少于150mm,长边的搭接宽度应不少于100mm,相邻两幅和上下层卷材的接缝均应相互错开,并不得相互垂直粘贴。
八、使用新型卷材防水材料施工时,应进行工艺性试验,达到有关质量要求后方可施工。
第6.2.10条 在防水层上进行施工操作时,必须有确保防水层不被损坏的可靠措施,一般在卷材防水层完成后,应按设计规定立即做好保护层。
第6.2.11条 设备基础底脚螺栓预留孔,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直埋式底脚螺栓应有可靠措施保证其位置的准确性。
第6.2.12条 设备基础二次灌浆参照第五章第三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6.2.13条 沟道与建(构)筑物基础的接触面应设置隔离层。
第6.2.14条 钢筋混凝土沟道盖板的制作和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盖板应注明上下方向、出厂日期和编号。
二、盖板安装前应将沟道的搁置面按设计标高修理平整。
三、盖板安装应平稳整齐,严禁用混凝土或石块垫平。
四、表面不覆土的盖板,其吊环不得高出板面。
第三节 回 填 土
第6.3.1条 回填土应根据基础与沟道的不同埋置深度分批分层回填,交叉进行施工,避免重复回填和开挖。
第6.3.2条 回填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淤泥腐殖土、冻土、耕植土、膨胀土及有机质含量大于8%的土,不得作为地下设施的回填土料。
二、填土前必须清除基坑(槽)内的积水、淤泥、碎木等杂物。
三、分段交接处应做成台阶形,逐层接合密实。
四、沟道两侧应对称分层布料,同时向上夯实。
五、直接埋入土中的地下管道,必须注意管道底部处夯填密实。
第6.3.3条 回填土料如设计无特殊要求,可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如砂石、粘土、爆破石渣及低标号粉煤灰混凝土等)。各种填料的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碎石类土或爆破石渣用作填料时,应填料的最大粒径及其最多含量。大块料应铺匀填密,不得集中铺放,且不得填在分段接头处或填方与边坡连接处。
二、当采用砂回填时,应振捣、夯填密实。
三、用粘性土作填料时,应达到或接近最佳含水率。
第6.3.4条 回填土的质量控制一般采用干容重法,以确定回填土密实度。当设计无规定时,其标准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表6.3.4 回 填 土 质 量 标 准
| 项 次 | 填料种类 | 部位 | ||
| 电缆隧道(沟)及设备基础的基土 | 其他沟道的基土 | 侧 壁 填 土 | ||
| 1 | 粘 土 | 1.55~1.60 (0.93~0.95) | 1.50~1.60 (0.91~0.95) | 1.45~1.55 (0.90) |
| 2 | 亚 粘 土 | 1.55~1.60 (0.93~0.95) | 1.50~1.60 (0.91~0.95) | 1.40~1.50 (0.90) |
| 3 | 中 砂 | 1.55~1.60 | 1.50~1.60 | — |
| 4 | 砂 砾 | 1.70~1.80 | — | — |
| 5 | 低标号粉煤灰混凝土 | 5~25 | 3~15 | — |
2.第五项为低标号粉煤灰混凝土的标号。
第四节 工 程 验 收
第6.4.1条 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设计变更及材料代用证件。
二、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合格证,试验和现场检验记录。
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混凝土试块及土工试验报告。
五、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
六、竣工图。
第6.4.2条 地下设施的施工偏差应符合表6.4.2的规定。
表6.4.2 地下设施的允许偏差
| 项 次 | 项 目 | 允许偏差(mm) | |
| 1 | 基础中心线(纵横)与厂房轴线位移 | 20 | |
| 2 | 基础标高 | -20 | |
| 3 | 基础外形尺寸 | 20 | |
| 4 | 沟道中心线的位移 | 20 | |
| 5 | 沟道顶面的标高 | -10 | |
| 6 | 沟道底面坡度(按设计坡度计) | 10% | |
| 7 | 沟道壁厚 | ±5 | |
| 8 | 预留孔洞、预埋铁件 | 中心线位移 倾斜度 | 10 2% |
| 9 | 电缆排管混凝土 | 中心位置 标 高 | 50 20 |
| 10 | 直埋螺栓的偏差 | 标高(顶部) 中心位置 | +20 2 |
| 11 | 盖板的偏差 | 长度(企口)/(直铺) 宽 度 厚 度 | -5/+10 ±5 +5 |
第6.4.3条 应对下列工程项目在规定时间进行中间检查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记录:
一、地下设施,应在浇筑混凝土之前。
二、需防水的结构(基层,每层防水层及加固层,防水层被土、水、砌体或其他结构掩盖的部分,预埋件及变形缝等),均应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
三、回填土,应在回填过程中和地面混凝土浇筑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