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确保员工辞职的管理规范化,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公司正常辞职定于每月15日和30日为辞职到期时间,即本月1-15日期间辞工的员工,于次月15日到期,本月16-31日期间辞职的员工,于次月月底到期。
二、待岗期、试用期、正式员工的辞职规定
(1)待岗期(期限为7天)员工需辞职时,向当班组长提出申请,经当班组长同意后,再经正或副厂长批准即可辞工,两日内结清工资;
(2)试用期(期限为三个月)员工需辞职时,用辞职书书面呈批,从签批之日起,10天后到期,三日内结清工资;
(3)正式员工辞职时,用辞职书书面呈批,从签批之日起,按公司正常辞职到期时间执行,工资结算按公司规定时间发放;
三、员工辞职时,必须交还公司发放的有关资料(工资存折除外),否则按原价的两倍进行赔偿,从工资中扣除。
四、正式员工因私人事务需急辞工者,公司将扣除一个月工资作缺工位补偿。
五、各类员工因工作能力不足被公司劝退者,从劝退之日起,三日内结清工资。
六、各类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原因被公司开除者,公司按规定扣除其所罚款项后,从开除日起,三日内结清工资。
七、各类员工未经批准自动离职者(指旷工三日后或假期结束三日后),公司将不计发工资,重要岗位自动离职,公司保留追究刑事经济责任。
八、以上各类员工辞职后,由办公室负责安排保安人员跟进,严防其做出对公司或其他员工不利的违法行为,根据实况,严重事态上报主管及110报警,交由机关处罚。
九、以上各项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本规定从2005年 9月 23日起执行。
民生行政办
2005-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