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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进出口经营权操作事项及流程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8 12: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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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进出口经营权操作事项及流程

一、备案登记操作办法  (一)备案登记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规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其中,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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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备案登记操作办法  (一)备案登记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规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其中,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一、备案登记操作办法

  

(一)备案登记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第14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规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其中,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备案登记程序

     

    1、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具有从事相关“进出口”或“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业务;对于营业执照中无从事“进出口”业务经营范围的,须先到工商部门增加经营范围;然后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内进行申报。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实行网上申请,认真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表》中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准确和真实的。 

 

    注意: 1)在登记时请选择“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备案登记机关”;

           2)请使用简体中文填写表格;

           3)“联系电话”栏中请填写经办人办公电话;

           4)“经营者中文名称”栏中应填写企业名称;

           5)必须填写“经营者英文名称”和“英文营业地址”;

           6)“备案地区”栏应具体到企业所在区。

  

    3、填写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打印下来(包括正面和反面,打在同一张A4纸上)。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4、相关部门审批合格后,并查询结果已显示所查企业信息,便可以携带第(三)项领取证书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到市民中心服务大厅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三)领取证书

   

    领取证书需要提供的材料:

    1、盖章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系统中打印);

    2、营业执照复印件(正本或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定法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领证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6、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校验原件。

 

    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时,如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类型、营业执照等项目与通过网上所申报的信息不一致时,企业应按本指南第三条“事项变更”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如组织机构代码证编码与通过网上所申报的信息不一致,请企业在窗口提交以下材料办理相关上报商务部修改代码的申请:

    1、书面报告(上报错误的情况说明,法人签字、盖企业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3、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5、领证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等商务部批复后,企业再重新进行网上的申请。

 

    请企业填报数据时务必认真填写和核对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自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之日起1个月内,需按下列程序到海关、税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一)电子口岸: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的有关登记录入手续(涉及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海关、科工贸信委、国税局、外汇管理局等部门)。

 

    (二)海关: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颁发《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注意:宝安、龙岗两区、保税区、大工业区注册资金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到各区海关办理,3000万美元以上的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理;所有内资企业和特区内的外资企业请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理。)

 

    (三)工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请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四)国税局: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市国税局进出口退税分局办理登记手续。贸易类企业与生产型企业办理地点不同。

 

    (五)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口购汇和出口核销的登记备案手续。

 

    (六)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深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进出口商检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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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登记操作办法  (一)备案登记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规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其中,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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