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什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有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其中“原工资福利待遇”都包括哪些部分,是否包括年终奖金和每月的生产奖金?发生工伤后,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把井下津贴和夜班津贴扣了?
答案一:年终奖金和每月的生产奖金不能算
工伤疗养期间应该按照平均工资的80%发放。
答案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有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其中“原工资福利待遇”都包括哪些部分,是否包括年终奖金和每月的生活补助?
朱运德律师解答:应该包括。因为原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原来的工资和福利,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所以,年终奖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原工资福利待遇”应该包括职工的年终奖金。
答案三:如果一次性作出工伤赔偿损失计算的,一般按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果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继续工作的,一般按工伤发生的上一个月的工资、社保、福利计算!
答案四:
就是说你的工资和原来的一样,福利待遇也一样.
福利待遇主要指四金(或你公司交纳补偿金)以及其他补贴如饭贴\\\车贴\\\手机话费补贴\\\出差津贴等(如果有的话).
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中“原工资福利待遇”应如何理解?
答案一: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在实践中对于“原工资福利待遇” 存在诸多争议,有的认为仅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俗称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有的认为包括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所规定全部工资,即不仅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还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各地裁判机构系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适用,如深圳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深中法2006(88)号)第十五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三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确定。而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厦劳社〔2007〕50号)第二条则规定,(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2)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基于此,笔者综合了数种观点并结合实践,认为在认定“原工资福利待遇”时应该考虑如下几种因素,第一,在取值时参照该员工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第二,受伤前的月工资为该员工的应发工资,包括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全部劳动报酬,而非实际领取工资数额;第三,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答案二:
工伤期间的停工留薪工资待遇,与正常上班实际拿到的工资是一样的。这样做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 什么是“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原工资福利待遇”是否按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来确定?或用上年度的月均收入来定? “原工资福利待遇”是否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即是不是企业工资总额包含的所有内容和列支项目?
(2)单位按月支付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付到什么时候截至?一旦确定了伤残等级,“原工资福利待遇”是否将停发?停发后单位按什么标准支付给工伤职工?
陈福猛法律咨询团:1、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职工在受伤治疗或未被确诊患职业病前,原用人单位发给职工的按照出勤对待而发给的全部工资与福利待遇。换句话说,工伤职工在停工休假治伤期间,可以享受全勤的工资福利待遇。由于用人单位发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可能有按月度、按季度、按年度的区别,因此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与受伤上个月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一定吻合。
咨询中提到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这里所称的,实际上是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是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停工留薪期待遇应按照本人实际出勤(全勤)可获得的工资福利待遇计发。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依上可知。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依上可知。
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的长短?
陈福猛法律咨询团(回复咨询)
***** 读者高峰问:停工留薪期的长短由谁确定? 是单位?还是医院?
***** 陈福猛法律咨询团:所谓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的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停工留薪期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中关于停工留薪期期限的规定,本团主认为:
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备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必须进行医疗终结诊断评定。停工留薪期满和工伤医疗终结诊断评定,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停工留薪期满日期,也是作为经办机构核销医疗费的截止日期。)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还规定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权利和各项待遇,但对停工留薪期期限如何确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本团主认为:这意味着,对停工留薪期期限的确定,不同地方将有不同的具体方式。从厦门的有关规定来看,主要有如下的规定:
(一)工伤职工所需的全部医疗和康复治疗计入工伤停工留薪期。因医疗和康复治疗需要,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以上、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提前30日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
备注: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可以由当事人一方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聘请医疗技术鉴定专家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医疗康复状况、医疗时间及提供的病历资料等因素,参照《福建省职工外伤、职业病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鉴定确认停工留薪期。
(三)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书上载明医疗依赖的期限。
(四)属明显轻伤的,工伤职工本人自愿放弃鉴定的,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终结诊断结论的日期为停工留薪期终止日期。
附录:关于医疗费用报销期限(厦门)
(一)各经办机构在核销医疗费用时一般应按停工留薪期期限为医疗费用核销的终止期限。
(二)停工留薪期满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医疗依赖的,医疗依赖的期限为医疗费用核销的终止期限。
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实践中很多交通事故同时属于工伤事故,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受害方的劳动者,在处理交通事故的同时,一定要在法定时效届满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没有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申报工伤,则个人一定要在一年内申报工伤,同时,个人的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申报工伤。当然,交通事故同时属于工伤事故的,其直接损失部分是不能重复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