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档案,既包括事务所行政管理活动形成的行政档案,也包括财务记录形成的会计档案,但主要是律师业务活动形成的业务档案。
第二条 档案不仅是历史载体,也是不断完善创新的参照。特别是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收集、整理、保管好档案是事务所成员的基本要求和必备素养。
第三条 本所行政档案由内勤负责立卷归档;财会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立卷归档;律师业务档案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立卷归档。
第四条 本所行政档案分业务学习培训档案和行政管理活动档案。
业务学习培训档案按专题或分学科立卷归档;行政管理活动档案既可按时间先后顺序归档;也可按人事、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公物使用和内务卫生管理等分类归档。
第五条 本所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档案和非诉讼档案。
非诉讼中的咨询、代书可按年度归档,亦可按案件性质(案由)分类归档;法律顾问中的日常咨询、代书等业务分单位归档;其他非诉讼业务以及法律顾问单位的个案分案归档。
诉讼业务一律以个案(案号)为单位归档。
第六条 本所行政、财务档案和非诉讼业务中的咨询、代书档案在年度终了的半个月内归档完毕;其他律师业务档案在办结(法律顾问聘期届满)后的半个月内归档完毕。
第七条 民事、行政及刑事自诉业务档案和非诉讼业务中的仲裁业务档案一般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并按以下顺序归档 :
1、接案审批表或法律援助通知书;
2、接待当事人笔录;
3、送达《委托须知》等文书的回执;
4、收费(法律援助除外);
5、委托代理合同;
6、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7、当事人的声明 ;
8、与当事人交接证据的清单;
9、当事人收取法律文书确认书;
10、承办律师与受理案件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交接表;
11、原告或上诉人、申诉人等的起诉书、申诉书;
12、受理案件或应诉的法律文书;
13、被告或被诉人等的答辩状;
14、起诉或上诉方的证据材料;
15、被诉方的证据材料;
16、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复议申请,相关裁定;
17、集体讨论记录;
18、出庭笔录;
19、代理意见;
20、裁判文书;
21、律师办案记录;
22、办案总结(结案报告);
23、质量监督卡。
第 刑事诉讼业务档案一般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并按以下顺序归档 :
1、案件批办单、法律援助通知书;
2、收费(法律援助除外);
3、当事人的委托书、委托辩护(代理)合同;
4、当事方提供和承办律师阅卷获得的诉讼文书;
5、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
6、控方证据材料;
7、辩方证据材料;
8、集体讨论记录;
9、出庭笔录;
10、辩护(代理)意见;
11、裁判文书;
12、送达公函和辩护(代理)意见的回执;
13、律师办案记录;
14、办案总结(结案报告);
15、质量监督卡。
第九条 律师代办非诉讼事件一般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并按以下顺序归档 :
1、接案审批表;
2、接待当事人笔录;
3、收费;
4、委托代理合同;
5、公函和授权委托书;
6、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7、律师调查收集的材料;
8、律师工作形成的文书;
9、送达文书回执;
10、律师办案记录;
11、办案总结(结案报告);
12、质量监督卡。
第十条 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置于最后。
第十一条 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中性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十二条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对字迹难以辩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卷面为国际通用的A4,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第十三条 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十四条 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十五条 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
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三、其他律师事务所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第十六条 对已提交给人民、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或法律文书,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七条 随卷归档的声像资料,应在其介质上注明案号,声像资料中的当事人,录制时间、录制人,装入证物袋。
第十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十九条 涉及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左上角加盖密卷章。
第二十条 律师业务档案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二十一条 承办案件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二十二条 承办人交卷,应填制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三份,注明案号、案由、委托人、收案日期、办结日期、移交人、接交人等,待监交人审查签字后,移交人凭此交接单结取办案质量押金。
第二十三条 档案立卷归档保障措施。
一、为保障本规定能切实遵守,本所人员结取办案酬金时,除档案立卷归档合格外,一律扣取办案质量押金(收费5000元以下的押金300元,5000元以上的500元。)。
二、交卷经检查发现委托手续、案件证据材料、法律文书不齐全,或归档顺序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第九条规定的,扣发承办人办案质量押金的50%;属于逾期将案卷材料归档的,亦扣发承办人办案质量押金的50%。
三、承办人逾期两个半月未立卷归档,不得结取办案质量押金,由所另行安排他人整理归档,所需报酬在其办案质量押金中解决。
第二十四条 案件质量和档案立卷归档检查监督执行人为主任,档案立卷归档保障措施执行人为内勤。
第二十五条 所里扣发的办案质量押金用于奖励办案质量先进个人。
第二十六条 档案利用查询按国家《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本所职工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