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管理,规范学生行为,营造良好校风,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如下。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可使其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惩戒处分。
一、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
(一)带危险品入校。危险品主要包括管制刀具、鞭炮、弹弓、毒品、烟酒、足以伤人的玩具支和各种液体,使人惊骇的面具和昆虫等;未经教师允许携带各种动物和有对人体导致伤害的植物;未经教师允许携带和穿着溜冰鞋或滑板,穿着或者携带有暴力或色情服装、携带含有暴力或色情内容的器具或图书、音像资料。
(影响正常课堂秩序,如喧哗、打闹、故意发出怪异声响、起哄、严重坐姿不正和行为不端的。
(三)打骂、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五)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导致学校财产受损的。
(六)因不遵守公共秩序而导致他人受伤的。
(指使他人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秩序;不配合学校和教师对违规行为实施调查或者作伪证的。
(八)不及时完成作业或者抄袭作业及考试作弊。
(九)无故不参加学校和教师指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及旷课、逃学。
(十)其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
二、惩戒的形式
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作出惩戒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选择的惩戒方式有如下七种:
(一)言语教育:指直接用语言对学生进行批评,是惩戒行为中最轻微的一种。
(二)课堂隔离:指将学生从正常课堂学习秩序中分离出来,以控制学生违纪的行为。被隔离的学生不应被剥夺受教育权,不得被赶出教室,时间不宜超过一节课。
(三)暂停活动:暂停或者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四)没收物品:没收与违规行为有特定关系的物品。教师所没收的学生物品,应在短期内归还学生或家长。
(五)纪律处分:较严重的责备方式,属于全校范围的惩戒批评方式。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六)停课停学:指将学生排除于学校教育活动之外的一种惩戒手段(仅限于高年级学生)。停课一天以内的,批准权在学校教务处。停课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的,应由学校校务会讨论决定。
(七)移交矫正。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教师有权实施1-4项惩戒形式,学校有权实施5-7项惩戒形式。对学生的惩戒处理,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对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有悔改决心者,可酌情从宽处理。
三、惩戒实施流程
(一)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1、进行言语教育、课堂隔离、暂停活动、没收物品惩戒的,由责任教师或班主任教师根据学生违纪违规情况当场实施。所没收的物品由班主任保管,并在适当时候通知学生本人或家长领回。
2、进行纪律处分和停课停学一天以上,一周以内和移交矫正惩戒的,由班主任教师提议,经学校校务会研究决定。
(二)处分决定的送达
1、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和停课停学惩戒时,应持慎重态度,要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
2、给予言语责备、课堂隔离惩戒时,由责任教师直接告知学生本人,一般不提倡告知学生家长。
3、给予暂停活动、没收物品惩戒时,责任教师需与班主任教师协商,并告知家长。
4、给予纪律处分、停课停学、移交矫正惩戒时,学校要出具书面处分决定书,须有家长签字。
(三)申诉和复查
1、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由学校负责人、教师代表以及家长代表和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2、受处分学生或家长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时,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3、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校务会研究决定。
4、学生或家长对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仍然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5、学生超出申诉期提出申诉的,申诉委员会不再受理。